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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方法

2010-09-20 6页 doc 22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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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方法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方法 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方法  作者:姜南    内容摘要:结论主义是逻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皮亚杰认为结构主要有三个特征,即完整性、转换与自身调整性。在结构主义视野下,侦查讯问的完整性由讯问人员、嫌疑人、讯问环境与影响控制手段构成;侦查讯问的转换性体现在讯问人员与嫌疑人相互影响与控制上;侦查讯问的自身完整性体现在讯问情势的发展上。以结构主义的视野来考察侦查讯问,有助于加深对讯问方法的认识及指导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自觉应用讯问方法。   主题词:结构主义,侦查讯问,讯问情势   结构主义是逻辑科学的...
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方法
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 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方法  作者:姜南    内容摘要:结论主义是逻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皮亚杰认为结构主要有三个特征,即完整性、转换与自身调整性。在结构主义视野下,侦查讯问的完整性由讯问人员、嫌疑人、讯问环境与影响控制手段构成;侦查讯问的转换性体现在讯问人员与嫌疑人相互影响与控制上;侦查讯问的自身完整性体现在讯问情势的发展上。以结构主义的视野来考察侦查讯问,有助于加深对讯问方法的认识及指导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自觉应用讯问方法。   主题词:结构主义,侦查讯问,讯问情势   结构主义是逻辑科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论。结构主义先驱、法国学者霍克斯(TerenceHawkcs)认为“结构主义基本上是关于世界的一种思维方式;事物的本质并是非事物本身,而是各种事物之间存在的关系。”著名逻辑学者皮亚杰认为,“结构主义主要地乃是一种方法,有为这个术语所包含技术性、强制性、智慧上的诚实性以及在逐步的接近过程中取得进步的意思”。同时,结构主义强调在研究事物过程中运用结构的方法,“只能在多学科之间的协调上取得出路”。   侦查学研究中需要专家、学者运用多种角度来考察侦查行为,以获得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侦查讯问一种常见的侦查活动,在案件侦查中发挥着其他侦查措施所无法取代的作用。本文拟运用结构主义方法来考察侦查讯问,诠释侦查讯问方法,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侦查讯问是一种特定的结构   皮亚杰认为,一个结构具有三种特性:(1)整体性。整体性同时来自组成结构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和全部要素的结构性组合必然不同于这些要素简单相加的总和这一事实。一个结构由多种要素构成,其整体优于部分。(2)转换机制。结构不是一个静止的形式,而是一个由若干转换机制形成的系统。“一切已知的结构,从最初级的数学群结构,到决定亲属关第的结构等,都是一些转换系统”。(3)自我调整功能。结构的自我调整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节律、调节和运演。这是结构的本质特性,它涉及结构的内在动力,具有守恒性和某种封闭性。也就是说,一个结构具有的各种转换都不会超越结构的边界而导致结构的解体,而只会产生总是属于这个结构并保存这个结构规律的要素。但这并非一个结构就不能以一个子结构的身份加入到另一个更为广泛的结构之中去。   侦查讯问既是一种诉讼程序,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行为。作为一种诉讼程序,讯问人员在进行具体的侦查讯问时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嫌疑人口供。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侦查讯问的两方主体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会为了各自利益而选择对抗、合作。讯问人员与嫌疑人的对抗与合作,虽然是通过讯问人员的“问”、与嫌疑人的“答”等言词表现出来,可是侦查讯问却受案件前期侦查的结论、嫌疑人的个性心理与讯问中的特定心理状态、讯问人员用以影响控制嫌疑人的手段所影响。在讯问人员与嫌疑人面对面的对抗与合作过程中,讯问人员、嫌疑人、讯问环境、影响控制手段等四个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侦查讯问的结构就呈现出来了   运用结构主义方法论来考察侦查讯问,探索侦查讯问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机制与自我调整功能,能够帮助侦查讯问人员深刻掌握讯问情势的发展规律,在具体案件的侦查讯问中根据讯问情势发展态势去选择恰当的讯问方法。   二、侦查讯问情势是结构主义视野下的侦查讯问结构整体性的体现。   结构主义作为一种思维方式,重视事物的构成因素及各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侦查学者杨宗辉教授较早地运用结构主义方法论来研究侦查学,提出了侦查情势理论;他认为,“侦查情势,就是指对案件侦查有意义的各种条件与状况及其携带着的动态信息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沌体系。”   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个组成要素或子系统,也具有自己的结构,这就是侦查讯问情势。在侦查讯问结构中,侦查讯问情势由四个因素构成:   (一)讯问人员。   侦查讯问是侦查机关为了获取嫌疑人真实供述或辩解、进而查清案件事实,运用言词问答方式依法向嫌疑人正面调查的一种侦查措施。讯问人员就是代表侦查机关主持对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的工作人员。在侦查实践中,讯问人员是侦查讯问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讯问方法的使用主体;缺少了讯问人员,侦查讯问就无法存在,侦查讯问方法也无法施展。   (二)嫌疑人。   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中由于其同案件具有某种联系(如同案件被害人具有某种因果关系,或者同案件现场上的痕迹物证具有某种因果关系,或者具备案件作案人的某种技能或特征等),而被侦查机关指控或怀疑为作案人的人。嫌疑人通常是侦查机关在案件前期侦查中发现的,在侦查讯问开始前,侦查机关已经收集到了嫌疑人与案件有某种联系的证据。   在侦查实践中,嫌疑人包含两类,一类是真正的作案人,另一类则是清白的无辜者。准确识别出嫌疑人是否是真正作案人,是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结构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在古代社会的侦查讯问中,嫌疑人只是一个被追究的客体;而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则是侦查讯问的另一方主体。没有讯问人员,侦查讯问是无法想象的;同样,没有嫌疑人,侦查讯问也是无法成立的。   (三)讯问环境。   侦查讯问是在一定时间与空间内进行的一种侦查行为,因此侦查讯问离不开其具体讯问环境。讯问环境,包括微观环境与宏观环境。   从微观角度看,就是指进行讯问的具体场所与具体时间。侦查讯问实践表明,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讯问场所里讯问,讯问情势的发展可能不一样。   从宏观角度看,讯问环境还包括侦查讯问所处在的社会文化传统与法律。法律制度不同,侦查讯问情势发展会受到影响的。如在古代社会里,法律制度允许刑讯作为侦查讯问的辅助方法;而在现代社会中,虽然刑讯逼供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是法律制度却是严格禁止采用刑讯手段来进行侦查讯问的。社会文化传统也对侦查讯问情势产生影响,   (四)影响控制手段。   影响控制手段,是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用以影响控制嫌疑人,以获取嫌疑人真实供述与辩解的各种方法的总和。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用以影响控制嫌疑人的手段,主要有四个因素构成:   1、口头语言,包括侦查人员提问的语气、语调、语速等。同一个问题,由于讯问人员的语气、语速或语调的不同,可以组合成多种提问方式;每一种提问方式对嫌疑人的影响控制效果不同。   2、形体语言(也叫肢体语言或行为语言),主要包括侦查人员的姿势(含讯问人员的坐姿、站姿和服饰等)、动作(包括讯问人员出示证据、播放录音录像、邀请嫌疑人亲友对其规劝、安排证人或同案犯与嫌疑人对质)等。   3、控制下发放的信息,主要指侦查人员以口头语言或形体语言形式向嫌疑人有意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信息,即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细节,能够影响嫌疑人心理的法律、刑事政策、形势、前途、道德等;嫌疑人供述中与客观事实、或其他嫌疑人供述、嫌疑人本人以前供述中不相符的地方;侦查人员经过精心准备或挑选、虽然虚假却能够帮助嫌疑人选择如实供述罪行的信息。 4、寻找或创造适当的时机。所谓时机,也就是实施某种行为的时间、地点。侦查中的战机,就是指有利于侦查人员抓获嫌疑人、收集证据与查清案件事实的时间与地点;侦查讯问中的时机,就是指有利于讯问人员采取影响控制手段来识别嫌疑人中真正作案人、促使嫌疑人心理由拒绝供述向如实供述的时间与地点。   三、侦查讯问方法是侦查讯问结构转换性的体现   结构主义认为,转换性是结构的特性之一。如果能够顺应结构的转换规律,就能控制或促使一个结构顺利转换。侦查讯问作为一个结构,转换性也是侦查讯问的特性之一;侦查讯问方法,也就是促使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转换的过程。   (一) 侦查讯问方法是一个关于讯问人员理性选择影响控制手段的选择系统。   方法论学者李志才教授认为,“所谓方法,就是一个关于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向、途径、手段、工具及其操作程序的选择系统。”侦查讯问方法作为方法论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同样也是由方向、途径、工具及其操作程序构成的选择系统。   侦查讯问方法中的方向,是整个讯问情势由嫌疑人不愿供述朝向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方向发展;侦查讯问方法的途径,是讯问人员面对面地、以口头语言与形体语言来影响控制嫌疑人的心理,帮助嫌疑人心理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转化;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所能够运用的工具,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讯问人员还是嫌疑人,都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讯问方法的操作程序,也就是讯问人员在具体讯问中如何安排所提问题的顺序与方式等。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尤其是针对嫌疑人的个性心理与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特定心理状态,选择那些影响控制手段(如提问的顺序、方式、提问的内容等)来影响控制嫌疑人,以转化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与对讯问的认识态度,最终获得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与辩解。   (二) 侦查讯问方法是一个逐步铺开的过程。   侦查讯问是一个过程,是一个讯问人员提出问题、嫌疑人回答问题、讯问人员根据嫌疑人的回答提出新的问题的过程,直到讯问人员最后获得了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或真实辩解为止。 英国学者爱尔维因曾指出,“侦查讯问是一个决定链,一个由讯问人员的问与嫌疑人的答所构成的链条。”侦查讯问方法是随着讯问过程同时的施展、铺开的;也即侦查讯问方法的使用是一个过程。   侦查学鼻祖汉斯格罗斯曾经指出,“人的天性不是自我毁灭,没有侦查人员的帮助就指望嫌疑人供述其罪行,是不理性的,同时也是不人道的。”因此,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嫌疑人主动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其罪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更多的嫌疑人需要在讯问人员帮助下才可能供述其罪行。   因此,侦查讯问实质上也是一个转换过程,一个帮助嫌疑人由不愿供述向自愿供述其罪行的过程;侦查讯问方法,也就是侦查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尤其是根据嫌疑人在讯问中特定的心理状态来选择各种影响控制手段的过程。   (三) 侦查讯问方法是一个影响控制嫌疑人心理的过程。   1、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心理。在侦查讯问之初,嫌疑人通常是拒绝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嫌疑人拒绝供述的心理,就是嫌疑人供述障碍心理。   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心理,通常有五种类型,分别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对立抵触心理和悲观绝望心理。   2、嫌疑人的供述心理。在侦查讯问发展过程的最后,嫌疑人通常会在讯问人员帮助下自愿供述其罪行或作真实辩解。嫌疑人自愿供述时的心理,就是嫌疑人供述心理。   嫌疑人的供述心理,是基于其某种需要得到了满足,这些需要通常包括四种类型:受生理本能需要得到满足(如为了免受肉体上的痛楚而供述、因激情所趋而交代、为了排除压抑而交代等);为了减轻刑罚或减少经济损失、趋利避害而交代;为使社会交往需要得到满足(如接受亲友劝告、为了亲友或同案犯利益而主动担责、尊敬或畏惧讯问人员而交代等);为了维护自尊而供述。   3、嫌疑人心理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转化的几个阶段。   在侦查讯问实践中,嫌疑人由拒绝供述向自愿供述,其心理状态转化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四个阶段: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如实供述。侦查讯问方法也就是讯问人员在准确判断嫌疑人心理状态与个性心理的基础上,正确选择影响控制手段,促使嫌疑人向如实供述心理阶段转化的过程。   当然,在讯问过程当中嫌疑人心理转化的四个阶段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试探摸底心理阶段并不明显,有些嫌疑人的对抗相持阶段则特别长;另外,嫌疑人心理转化的四个阶段的先后顺序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讯问实践中,由于讯问人员没能正确判断嫌疑人心理而选择影响控制手段不恰当,导致有些已经嫌疑人心理由动摇反复转化为对抗相持,从而使讯问情势发展过程增添了更多的曲折。   四、侦查讯问方法的原则——侦查讯问结构的自身调整性的体现   结构主义认为,结构的自身调整性就是指一个结构所固有的各种转换不会越出结构的边界之外,只会产生总是属于这个结构并保存该结构的规律的成分。侦查讯问的自身调整性,主要体现在侦查讯问方法的原则上。在侦查讯问中,讯问人员的行为必须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客观公正地进行侦查讯问,要正确对待嫌疑人口供,自觉抵制非法讯问手段的诱惑,保守讯问工作的秘密。任何违背侦查讯问原则的讯问行为,都会因其超出了侦查讯问自身结构的边界而产生各种不利影响,甚至失去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一) 依法讯问原则。   侦查讯问是一种侦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调整。由于讯问人员与嫌疑人在行为方向上并不总是一致,加上侦查讯问通过是在一处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在讯问实践中屡屡发生讯问人员侵犯嫌疑人权益的现象;尤其是野蛮的刑讯逼供事件发生后更是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   因此,为保证侦查讯问结论的合法性,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必须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的规定,将导致侦查讯问行为合法性的丧失。   (二) 实事求是原则。   侦查讯问的目的是获取嫌疑人真实的供述或辩解,帮助侦查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并进而获取其他案件线索。如果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不能采取公正态度,违背实事求是原则,则无助于讯问目的的实现;其所采取的影响控制手段,也就超出了侦查讯问方法的范畴。   (三)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与严禁逼供信原则   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供述,可能是其自愿供述的罪行,也可能是其编造的谎言。   侦查讯问中,讯问人员应当在听取嫌疑人供述的同时,分析嫌疑人供述时的心理状态,并将嫌疑人供述内容同其他证据、客观事实进行比较研究。   任何偏听偏信或先入为主等偏见,都无助于讯问人员目的的实现;甚至可能将案件侦查引入歧途。 事先没有准确地分析嫌疑人个性心理与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特定心理状态、或没有深入研究案情,在讯问中采取野蛮的刑讯逼供手段或诱供、欺骗等非法手段,都不是侦查讯问方法的体现。其结果是非但不能获取嫌疑人真实的供述与辩解,反而会损害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瑞士]皮亚杰著,倪连生等译.结构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英]特伦斯.萑克斯著,瞿铁鹏译.结构主义和符号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3]杨宗辉,侦查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   [4]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杨和德,侦查讯问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6]朱晓斌,从结构主义到后结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嬗变[J],外国教育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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