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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
GBZ49-2007
代替 GBZ49-2002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4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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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 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
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 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
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 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
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
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
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
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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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
断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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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
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
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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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 3 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
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
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6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者,按 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 1 年,高频
段 3000 Hz、4000 Hz、6000 Hz 任一频率,任一耳达 65 dB(HL))应调离噪
声工作场所。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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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
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 GBZ2 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
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 8 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每
天接触噪声不足 8h 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 3 dB(A)接触时间
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
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
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
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
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 GB/T7341的要求,并按 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
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 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
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
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
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
进行诊断评定。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
按 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
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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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
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
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
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
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
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 2 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
阈测试按 GB/T7583和 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 3d,而
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 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
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 听觉诱发电
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
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
(A.2)。
……………………………………………………………………………………………………… ……………………………………….(A.1)
( )
3
HLHLHLdB单耳语频平均听阈 2000Hz1000Hz500Hz ++= ……………………………….(A.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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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HLHLHLHLHLdB 6000HZ4000HZ3000Hz6000HZ4000HZ3000HZ +++++= 右耳左耳双耳高频平均听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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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500Hz—6000Hz频率相对于年龄为 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
频率,Hz
年 性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龄 别
偏差值,dB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0 20~29 20~28 20~26 20~25 20~24 20~25 20~23 20~24 20~22
1 30~38 29~37 27~33 27~32 26~31 25~29 26~30 24~27 25~29 23~26
2 39~44 38~42 34~38 33~36 32~36 30~32 31~34 28~30 30~32 27~29
3 45~49 43~47 39~41 37~40 37~39 33~35 35~37 31~32 33~34 30~31
4 50~53 48~51 42~45 41~43 40~42 36~37 38~40 33~34 35~37 32~33
5 54~57 52~54 46~48 44~45 43~44 38~39 41~42 35~36 38~39 34~35
6 58~60 55~58 49~50 46~48 45~47 40~41 43~44 37~38 40~41 36
7 59~60 51~53 49~50 48~49 42~43 45~46 39 42 37~38
8 54~55 51~52 50~51 44~45 47~48 40 43~44 39
9 56~57 53~54 52~53 46 49~50 41~42 45~46 40
10 58~59 55~56 54~55 47~48 51~52 43 47 41~42
11 60 57~58 56~57 49 53 44 48 43
12 59~60 58 50 54~55 45 49~50 44
13 59~60 51~52 56 46 51 45
14 53 57~58 47~48 52 46
15 54 59 49 53 47
16 55 60 50 54~55 48
17 56 51 56 49
18 57~58 57 50
19 59 52 58
20 60 53 59 51
21 54 60 52
22 55 53
23 56 54
24 57
25 55
26 58 56
27 59 57
28 60
29 58
30 59
31
32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