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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

2010-09-25 2页 doc 45KB 1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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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都江堰市水务局 都水发[2009]37号 签发人:刘生富 都江堰市水务局 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 都江堰市物价局: 我市处在岷江上游,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责任大,敏感性强。都江堰市污水处理厂于 1999年投入正式运行以来,为保护我市水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是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偿还投资的最主要渠道,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只在2003年调整过一次,随着目前电价、污水处理费用及维护费用的增加、截污干管和污水管网建设的不断投入、安全防护投入和人工支出的增长,目前我市执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不能保...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申请
都江堰市水务局 都水发[2009]37号 签发人:刘生富 都江堰市水务局 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申请 都江堰市物价局: 我市处在岷江上游,水环境保护任务艰巨,责任大,敏感性强。都江堰市污水处理厂于 1999年投入正式运行以来,为保护我市水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是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偿还投资的最主要渠道,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只在2003年调整过一次,随着目前电价、污水处理费用及维护费用的增加、截污干管和污水管网建设的不断投入、安全防护投入和人工支出的增长,目前我市执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不能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和建设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更无法实现公用事业“保本微利”的目标。 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现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为0.35元/吨;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为0.35元/吨;工业、建筑、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用水为0.50元/吨,此标准在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同等类型城市和周边城市中,处于低下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省政府与成都市政府签下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等相关规定,均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m3。根据以上有关精神和成都市政府安排,为进一步增加社会和公众的节水意识,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缓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减轻财政压力,促进排水事业良性发展,特申请将污水处理费标准上调,具体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为0.80元/吨;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园、绿化、环卫、消防)为0.80元/吨;工业、建筑、商业、服务业、特种行业等用水为1.50元/吨。 特此申请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污水处理费 标准 调整 申请 都江堰市水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6日印 校对:文强 (共印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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