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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

2010-09-29 1页 doc 20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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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Abortion 堕胎:终止怀孕,使活的胎儿从母体离去。有时堕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产;但现今所指之堕胎,多是指刻意的,透过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引起近代神学及伦理上的争辩者,亦是集中在人工堕胎这方面。 按传统来说,教会一直强烈反对用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特土良(Tertullian)可算是古代教会反对堕胎最强烈的典型人物,他认为堕胎是「谋杀的方法」,因为胎儿「也是人」。奥古斯丁(Augustine)的立场没有那么激烈,他认为胎儿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开始具有灵魂,在胎儿有灵魂之前把他打掉,虽是犯法,罪却不至于死;然而若等到胎儿已超过...
堕胎
Abortion 堕胎:终止怀孕,使活的胎儿从母体离去。有时堕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产;但现今所指之堕胎,多是指刻意的,透过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引起近代神学及伦理上的争辩者,亦是集中在人工堕胎这方面。 按传统来说,教会一直强烈反对用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特土良(Tertullian)可算是古代教会反对堕胎最强烈的典型人物,他认为堕胎是「谋杀的方法」,因为胎儿「也是人」。奥古斯丁(Augustine)的立场没有那么激烈,他认为胎儿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开始具有灵魂,在胎儿有灵魂之前把他打掉,虽是犯法,罪却不至于死;然而若等到胎儿已超过八十天大才打掉,那就跟谋杀一个真人没有分别。但这种双重的理论,在今天是没有人会信服的。 今天教会反对堕胎的主要神学理由是很清楚的∶从成孕那天开始,人就是按着神的形像来造(创一27)。取掉生命和赐下生命一样,都属于神的范围,人要有特别的谕旨,才能终止一个人肉身的存在(譬如行刑的刽子手)。圣经中只有在特别的环境准许下,才可杀人,通常都是因为受刑者侵犯公义(特别指谋杀犯和在战争中;创九6;王上二5~6),而胎儿是完全无辜的,自然就不应取去他的生命;因此,堕胎在道德上是错的。 圣经可有支持这种结论呢?旧约不少地方都提到诞生前的生命(如∶诗一三九13~17;耶一5;传十一5);而新约常用同一个希腊词语brephos,来指胎儿和孩子(路一41,二12);这些经文都是指诞生前后的生命。 但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堕胎,也有它的困难;反对的理由共分三方面∶首先,罗马天主教虽然坚决反对堕胎,但他们仍然接纳,在某种情形下堕胎是可行的,在伦理法之「双重效应原则」下,有一种堕胎是为要拯救母亲的性命(像割除母体内的癌肿瘤),而不得不牺牲胎儿。 第二,有些基督教的神学家认为,胎儿只是具有成为人之潜能,而不是真正有潜能的人。我们当然要小心照顾及尊重胎儿每一个成长期,但胎儿的生存权,与他的成长期是成正比例的。这个理论看似合理,但不易与圣经论及生命之延续性的经文相吻合,再者,真要实施起来,也不见得具有特别的指导力。 第三,最极端的例子,是来自基督徒的情境伦理论者(Situation Ethics),他们认为只有爱是最高的,因此只有爱能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堕胎。只有对女人的爱(就如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或对胎儿的爱(他是否会成为畸型的或具缺陷的),才能决定是否应该终止怀孕。再者,他们认为本于爱而作的选择,一定会为最多的人谋求最大的幸福,因此是否让胎儿生下来的问题,便得由有关之家庭、社会,甚至是人囗已过度拥挤的世界来决定。 对那些接受圣经权柄的基督徒来说,情境伦理自然不能接受。圣经从没有说过爱可以取代神的律法或原则,或说只靠数点人数,就可以定出是非的标准。 但从另一方面而言,情境伦理者强调的慈悲为怀,却绝对符合圣经。对那些事事只求原则,讲究律法主义的信徒来说,他们一定要重新寻找一个合乎人道和实际的方案,来解决要终止怀孕之妇女的问题(例如因奸成孕的;雅二14~17)。 另参∶生命伦理学(Bioethics);伦理学(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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