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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惩戒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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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惩戒与调适约束、惩戒与调适 ​ 分类:教学研究 ​ 作者:王元林 李 娜 ​ 字数:2857 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 第8期  [摘要]宋廷设置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颁布一系列法令来约束和惩戒市舶官员的不法行为。无论是兼领市舶的知州真德秀和转运使王丝、还是担任专职市舶的楼寿,凭借个人的努力,规范和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而贪污腐败的官员虽在海外贸易中大获其利,但也难逃政府的制裁。政府对市舶官员的约束和惩戒,促进了市舶司职能的完善与海外贸易的发展;市舶使的主动调适,使市舶司管理制度与海外贸易实际发展状况更加协调。   [关键词]约束,宋...
约束、惩戒与调适
约束、惩戒与调适 ​ 分类:教学研究 ​ 作者:王元林 李 娜 ​ 字数:2857 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 第8期  [摘要]宋廷设置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颁布一系列法令来约束和惩戒市舶官员的不法行为。无论是兼领市舶的知州真德秀和转运使王丝、还是担任专职市舶的楼寿,凭借个人的努力,和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而贪污腐败的官员虽在海外贸易中大获其利,但也难逃政府的制裁。政府对市舶官员的约束和惩戒,促进了市舶司职能的完善与海外贸易的发展;市舶使的主动调适,使市舶司#管理#与海外贸易实际发展状况更加协调。   [关键词]约束,宋廷,市舶官员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1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6—0027—04      有关宋代市舶司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集中在对其设置、职能、官制、条例等方面的考察,在分析市舶司官员政绩、对不法市舶官员的约束、惩治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拟从宋廷对市舶官员的管理、市舶官员自我约束和调适等方面出发,重新审视宋朝市舶司制度对相关官员的管理和市舶官员对这一制度的调整适应。      一、约束:政府的管理      “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市舶司最高长官称“市舶使”,或“市舶提举”,其设置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旧制虽有市舶,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司亦不复预矣,后尽罢提举官。至大观元年(1107年)复置。”市舶使任职身份由知州——转运使——专门提举的变化,侧面反映出宋代政府管理海外贸易的制度逐渐规范。   市舶贸易诱惑力大,不可避免地出现市舶官员剥夺蕃商的现象,对贸易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以致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针对不法市舶官员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一)元丰三年(1080年)前政府对市舶官员的约束   “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份额。丰厚的利润加上海外诸货多珍奇异兽的巨大诱惑,市舶官员往往凭借特权私营牟利,冒法进行海外贸易。朝廷屡次颁布诏令严禁官员与民争利,如太平兴国元年(976年)下诏:“敢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删;淳化五年(994年)又“申其禁,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至道元年(995年)三月又重申:“如官吏罔顾宪章,苟循货财,潜通交易,阑出缴外私市掌握之奇……所在以姓名闻。”如此频繁地颁布约束政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舶官私自贸易的数量之大。   除了私自组织亲信出海贸易外,有些不法市舶官员还强买蕃商宝货,致使蕃舶少至。来华贸易的蕃商因舶官强买货物,“所买香药多有亏损”,故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下诏:“市舶司兼官及知州、通判等,今后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违者予以重罚。市舶官员在强买不通后,又以“和买”的手段,压低价格收购蕃货,蕃商“获利既薄,怨望愈深,所以比年蕃船颇踪,征税暗损”。天禧三年(1019年)正月七日前知南雄州聂周臣请求“泉、广市舶司照条抽解和买入官外,其余货物不得毫发拘留、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如违,许蕃商越诉”。虽允许蕃商越诉,但由于种种原因蕃商不敢轻易“越诉”,这就纵容了官员的不法行为,“重征焉,强买焉,或陷之罪而乾没焉”,商民损失惨重。市舶官员贪渎冒禁、违反相关规定,直接影响对外贸易的收入,政府不得不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维持贸易,《元丰市舶法》孕育而生。   (二)《元丰市舶法》的制定及其对市舶官员的管理   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二十七日,中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至此,市舶贸易有了明确的制度和规则。但《元丰市舶法》的具体内容,史书中已无明确记载。据章深先生的研究成果可知,这一条法规定了广州、杭州、明州三市舶司的具体职权范围,违反规定者以违背皇帝命令论罪,即使是大赦和官员离任也不得减免。可见,《元丰市舶法》对市舶官员的惩戒是非常严厉的。   《市舶法》对市舶官员管理严格,他们不敢轻易冒禁,但蕃商仍心有余悸,他们贿赂官员以期贸易便利,史载元丰五年(1082年)三佛齐詹卑国主曾贿赂广东转运副使兼提举市舶司孙迥熟龙脑二百二十七两、布十三段,迥“不敢受领,乞估直人官”。为了宽慰蕃商,政和三年(1113年),宋廷颁布法令,规定“凡知州、通判、官吏并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药、禁物”,如违,“知、通、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命”。虽然《元丰市舶法》仅存于元丰三年(1080年)到元祜二年(1087年)间,但对后世影响深远。后代舶司制度虽多有变化,但基本参考元丰三年的市舶法的条例而制定执行。宋廷除采取约束措施禁止市舶官员的不法行为外,也实行了一系列惩戒办法,以期从制度上减少舶官贪污腐败,但要从根本上杜绝其贪鄙不廉,需要市舶官员自己廉洁勤勉。      二、惩戒:政府对市舶官员的处置      外贸商品多奇珍异货,价值连城,不法舶官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针对市舶官员的不法行为,政府采取强硬措施,或降官,或撤职,或发配边疆,甚至处以极刑。   (一)降官   这是诸多惩罚中最轻微的一个。杨绘于熙宁七年(1074年)六月三日始知杭州并兼任市舶使,因为“御史蔡承喜言其私通馈赂”,而被贬为荆南节度副使;广南路市舶使袁复一“亏损蕃商物价”,当他绍兴十六年(1146年)任福建路提举常平公事时,也未能免责,“特降一官”;江文叔于淳熙十三年(1186年)任广舶,因“容纵押纲官移易香纲钱物”而被降一官;嘉定六年(1213年),福建路市舶提举赵不熄因为“多抽蕃舶,抄籍诬告”,被臣僚揭发,而被“降两官放罢”;嘉定十二年(1219年)广南市舶使赵伯凤“易节宪台,后省缴驳,潜匿省札,治世如故,妄作威福,偃然自如”而降一官,等等。   (二)除名、勒停   史载被除名、勒停的舶官较少,广州市舶使徐惕“奸偷犯法,交通权幸”,追两官勒停;张子华“目不识丁,初以玩好结托时相,遂迁福建、广南两路市舶,贪污之声传于化外”被除名勒停,送万安军编管,财产也全部被没收;祖无择在治平四年(1067年)知杭州兼舶官时“借贷官钱”被“追一官勒停”,等等。   (三)罢官免职   贪污违法情节严重的市舶官员会被罢免,例如,广州提举茶盐公事晁公迈“权市舶”,因贪图贸易利益,被大食商人蒲亚里上诉,于是“坐免官”;张佑结交权贵求取高官,但为人“邪佞凶狡,素无廉声”而被罢官;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陈绎担任广州市舶使,因“私用市舶乳香三十万斤买羊,亏价为绢二十八匹”而被撤职罢官;王时于绍兴七年(1137年)任两浙市舶,因“贪鄙无行”被罢;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提举广南市舶司邵及之因“沮抑蕃国进贡”而 被放罢;潘冠英于淳熙十四年(1187年)因“苛敛诛求,诱致无术,蕃商海舶,畏避不来”而被罢;两浙市舶提举赵士鹏因“凡珍异之物,专以奉秦桧,而盗取其半,以为私藏”于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在湖南提刑任上被放罢;郑震在绍兴二十五年(1155)被放罢,因他在任福建市舶使时“私买市舶物货”;福建市舶使曹格因“移易乳香”而被放罢;赵亮夫因“妄作害民及累任赃污不法”被放罢;林仲堪任广舶时因“贪鄙不廉”被罢;刘景在乾道二年(1166年)时因“未离市舶、结托蕃商”而被罢;曾悫在嘉泰元年(1201年)因“其于贪鄙,尤不可言”而被罢;周章在嘉定四年(1211年)任广舶,因“蕃商到岸,以纳事例,多者为先,就升庾节,混缪贪婪”而在汀州任上被罢;陈颖于嘉定九年(1216年)任广舶,因“赋性贪婪,老而益甚”于次年被罢;吴季真于嘉定十一年(1218年)因“百端锥利。嗜利无厌”而被罢,等等。   由上可知,宋廷对不法舶官多采取罢官方式来处罚,且不法官员以广南路为多,即使在任时侥幸逃脱,也会在新任上被放罢。尽管实行了种种惩罚措施,也不乏漏网之鱼,如:燕瑛“在岭峤七年,括南海犀珠、香药,奉宰相内侍”,遂尹应天府,人称“香燕大尹”。燕瑛通过贪污南海诸物,进奉宰相而得以晋职,没有被检举揭发,却被皇帝称之为“仁人义士之家”。再如,两浙市舶使张苑,把贪污而来的笃耨香进奉权贵,而除直秘阁学士,号曰“笃耨学士”。   除制定严厉的刑罚措施外,宋廷还强化相关的监督体系,对舶官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台谏官如发现其有不法行为时,可以检举、揭发和弹劾;为了防止台谏官与舶官狼狈为奸,朝廷还派遣官员亲自到舶官任地去调查;允许外商越诉,更加强化了监督机制。虽然违法贪渎舶官很多,但不乏廉明有为者。      三、调适与互动:市舶官员的作为      宋代市舶朝官员中,曾经担任过市舶使(提举)的共有473人,其中不乏政绩突出者,如:施述“招诱抽买宝货增益”;“南海有番舶之利,前后牧守或至谤议,惟(杨)覃以廉者”;马亮招徕蕃商“至者倍其初,珍货大集”。上述市舶使历经州郡兼领、转运(副)使兼领、专职市舶使三阶段,每一时期都不乏有作为之人。   (一)改进贸易管理制度及体系   宋初设置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但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外贸,市舶官员职权不明、违法抽解抑买事件常有发生,明察有为的舶官根据实际状况,提出了不少改进措施,如市舶使任职资格、抽解征榷、押解纲运等。   任中师宝元元年(1038年)时知广州兼舶使,发现知州、使臣三人,通判两人“同勘会所,使印是市舶使字”,职权交叉繁杂,因此“乞自今少卿监以上知广州并兼市舶使入衔内,两通判亦充市舶判官或主辖市舶司事,管勾使臣并申状”,并且“今后少卿监以上知州兼市舶使,余不行”,由此规定了知州兼任市舶使的资格。   王丝在庆历七年(1047年)以广南路转运按察使兼舶使,“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诸精者,夸人苦之”。他下令精细兼取,受到外商的欢迎,被称为“金珠御史”。真德秀于嘉定年间知泉州,由于“蕃舶畏苛征,至者岁不三四”,于是他实行减税政策,“至者骤增至三十六艘”,“惠政深洽,不愧其言,由是中外交颂”。胡榘为庆元郡守时,于宝庆三年(1227年)提出征税标准:“高丽、日本国船纲首、杂事十九分抽一,余客船十五分抽一”。曹泳于绍兴十五年(1145年)任福建路专职市舶提举,因市舶透漏一事上书:“乞今后本路沿海令左巡尉批书添人本地分内无透漏市舶物货一项,所属得本司保明,方得批书。及州县有承勘市舶透漏公事,如或灭裂,详本司奏劾”,可见他对市舶透漏是很敏感的,并提出了应对方式。此外,舶使对中外商人体恤有加,程祜之曾请求“广南、两浙市舶司所发船,回日内有妄托风水不便,船身破漏,樯桅损坏,即不得拘截抽解”。   纲运方面,李则、张坚等提出了有力措施:李则在建炎二年(1128年)以转运副使兼广州市舶使,上书将“贵细者计纲上京,余本州打套出卖”,“仍许商人赴行在,纳钱执据,往本州偿其数”,得到了朝廷的许可。张坚在乾道九年(1173年)知泉州兼舶使,提出减少纲运弊端的办法,“将细色步檐纲运,差本路司户丞薄合差出官押;粗色海道纲运,选差诸州使臣谙晓海道之人官押,其得替,待阙官不许差”。   (二)完善外贸礼仪规制   市舶官员处于海外贸易的第一线,直接接触外商和进贡使者,经验较统治者丰富,常能够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陈世卿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知广州兼市舶使,提出蕃国进献的规制“以国之小大,裁其使员,授官之多少,通其公献,而征其私货”。世卿任职期间,廉洁清明,爱民如子,与邵晔一起被广民称为“邵父陈母”。   楼臻绍兴十年(1140年)为广州市舶使、十四年(1144年)提举泉州市舶司,在广、闽两路任职的经历,使其积累了大量管理市舶司的经验,在市舶宴规制统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蕃商到来之际、启碇之前均有市舶宴。“蕃舶初来,有下碇税,有阅货宴,所饷犀象香非,下及仆隶”,同样,“岁十月,提举司大设蕃商而遣之”。朱服家中“尝因犒设,蕃人大集府中”。迎来送往的规制因地区不同而不同,楼骑在任广南路市舶使时,广州已形成规范的宴设蕃商的制度,“每年发舶月份,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其蕃汉纲首、作头、艄公等人,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福建路也有类似宴设制度,“于泉州置来远驿与应用家事什物等并足,定犒设馈送则例……所至州郡,乞用妓乐迎送,许乘轿或马”。但楼磅到达福建后,发现福建路“每年于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问,排办筵席,系本司提举官同守臣犒设诸国蕃商等……每年止量支钱委市舶监官备办,宴设礼意委是与广南不同”,因此他请求按照广州市舶司的体例,每年在遣发蕃舶时,宴设蕃商,得到了宋高宗的许可。      四、余论      宋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舶司管理制度,宋廷制定的市舶条例,实行的一系列约束、惩戒措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市舶官员的自我约束和调适,更是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正是由于政府根据外贸状况调整政策、奖励有作为的官员、约束不法官员,市舶官员在管理贸易过程中不断发现问、主动调遣不合理政策,两者相互促进和影响,才使得海外贸易臻于繁盛,形成了一个良好的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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