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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笔记

2010-10-06 50页 doc 136KB 3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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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笔记分章重点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 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 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 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
姜明安行政法笔记
分章重点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与私行政;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行政与行政国、法治国 1、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种类及其特征: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各国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和协定 我国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 依法行政(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行政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 比例原则(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4、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5、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四章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 行政机关的特征、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行政机关的体系 1、行政机关的特征 2、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第五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和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法律地位 1、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内容和消灭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略)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的概述 什么是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与内部行为、与行政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性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基础上 1、行政行为的分类 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成立?为什么讨论这个概念? 1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已经最终成立,从而具有效力先定性,确定其公定力的开始日期; 2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确定某个行为是否已经可以被提起诉讼。 (2)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的区别 辨析:“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合法有效” 实在法与法理的不同 (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没有区分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4、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1公定力的涵义 -对世的 -假定的合法有效 -例外 辨析:“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合法有效” 2公定力和无效的法理基础 苏格拉底(281对220,14年以后“平反”)和安提戈涅故事的寓意 (2)确定力 1形式确定力 2实质确定力 (3)拘束力 1涵义:履行义务;不得对抗(抵触或违反) 2对象:直接对象、非直接对象、行政主体本身 (4)执行力 1前提:没有履行或没有适时履行 2执行模式:行政机关自我执行;司法执行 5、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无效?为什么需要这一观念? 辨析:“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 (2)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3)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不受拘束 2请求无期限 3判定无期限 ④恢复原状 -制裁或义务 -相对人的损失(视相对人的过错) -相对人的受益(视相对人的过错) 实在法制度尚未体现 6、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撤销 辨析:“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对可撤销的理解)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何时发生撤销的效力(受拘束、请求有期限、判定有期限) 2撤销效力的追溯 -恢复原状(类似于无效) 3撤销效力追溯的例外,授益行政行为 -例外的例外,公共利益的需要 7、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依据发生变更 2情势变迁 3行政目标、任务完成 (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何时发生废止效力 2信赖利益保护:补偿 (8、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条件。9、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行政立法 什么是行政立法?(实质意义、形式意义;最广义、狭义) 为什么需要? 行政立法的难题?控制行政立法的难度。 1、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立法的区别 (2)行政立法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2、行政立法的体系 -与整个立法体系的关系 3、行政立法的程序 4、行政立法的生效、失效 5、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 (2)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 (3)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条件 (4)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限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审查程序 第十章  行政处理的概述 行政处理概念为什么存在? 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规划、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二章  行政征收 2004年修宪对“行政征收”传统概念的冲击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沈岿版 (2) 第十三章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类型 (1)学术四类;实在法 (2)劳动教养问题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下位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步骤 注意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如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期限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等。 第十四章  行政强制 概念比较混乱 行政强制可以理解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分为: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 至于行政调查,并不是独立意义上的行政强制的分类。 1、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的异同。 (1)相同之处 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都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不顾个人或组织的意愿,根据不同情形对个人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不同之处 1    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即时强制的前提条件是紧急情况,尽管各个单行法律对紧急情况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如交通管制、强制约束。 2    主体。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即时强制的主体只是行政主体。 3    主要目的。行政强制执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即时强制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状态,有时也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如强制治疗。 ④    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比较严格。相比较而言,即时强制的程序因为紧急情况之需而宽松。 2、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1)代执行 1对象;2实施前提;3主体 (2)执行罚 1对象;2数额法定;3反复适用 第十五章  行政裁决 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司法的背景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 1、行政裁决的特征与分类 第十六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1、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难题:依据;方式;程序;救济 2、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特征 辨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是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合同订立方式和履行原则 (5)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 3、行政事实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2、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和区别 第十九章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内容 2、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1、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性和局限性 2、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3、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 4、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特点 (1)主体;(2)依申请;(3)行政裁判;(4)合法性、合理性;(5)特定程序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2)公开;(3)公正;(4)及时裁决;(5)便民;(6)一级;(7)书面 3、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申请复议的行为 1内部;2调解;3抽象;④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可附带提出审查请求的抽象行为 4、行政复议的管辖 此外, l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l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l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5、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1一般性条件 2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 -组织终止 (2)被申请人 1一般性规则 2共同 3被授权组织 ④委托机关 ⑤机关撤销的情况 (3)第三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6、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请求和事实根据 (4)范围和管辖 (5)期限 (6)形式 (7)其他条件 7、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 (1)受理 1不予受理;2告知向其他机关提出;3视为受理(为什么视为受理?计算什么时候复议期满) (2)审查 1复议不停止执行 关于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 -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法律规定 (与行政诉讼的停止执行比较:被告认为;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损失+不损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定) 2书面审和口头审 3被申请人答复 ④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 ⑤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 ⑥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⑦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8、行政复议的决定种类及其适用情形 案例一 1、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生有一个女儿。 2、2000年5月,李某在离家出走一段时间以后,携一男婴回到家中,并对邻居声称该婴儿是其亲生。 3、宁仁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经查认定张、李夫妇无计划生育一胎,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7月10日对张、李夫妇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处罚决定。但是,该决定直到7月20日才送达张、李手中。 4、张某不服,于2000年9月13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可是,直到10月10日,该行政机关仍然未给张某任何回复。张某于当日再次来到该机关,该机关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张某,其申请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不予受理。 6、张某对此深表怀疑,回到家中查阅行政复议法后,再次来到该行政机关提出其并未超出申请期限的理由。该机关听取了理由以后,对其申请开始审理。2000年12月25日,该机关终于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兰宁街街道办事处的处罚决定罚款过重,有滥用职权之嫌,但未征收超生费,因而裁决罚款额为1.5万元,征收超生费1万元。 问题 1、张某是否有资格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张某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本案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4、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是谁? 5、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存在哪些瑕疵?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该从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给予书面的告知。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5日内未告知不予受理或未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且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而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6、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属于哪一类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1)复议机构无法独立 (2)复议机构的编制和财政有限 (3)复议审查方式的局限 (4)复议与诉讼的微妙关系(维持决定多发) 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沈岿版 (3)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使职权时 (3)违法行为 (4)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直接而非间接 (5)赔偿是法定的 另外一种构成要件的阐述 (1)侵权行为主体 (2)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系 案例二 某 公安局以盗窃嫌疑为由,将农民甲从其劳动的瓜地带走并予以收容审查。其妻子不服,经甲同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正值农忙季节,其妻子因忙于 复议而无暇顾及瓜地,以至于二亩西瓜被雨水淹没。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撤销收容审查的复议决定。农民甲随即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30天造成的人身损害;(2)赔偿原告被收容审查期间二亩瓜地被水淹没造成的8000元财产损失。 县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人身权损害649.50元;驳回原告赔偿西瓜损失的请求。 农民甲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判决瓜地损失应该予以赔偿(判决赔偿5680元),理由是:(1)收容审查必然导致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其无法投入农忙;(2)西瓜被毁与原告的被收审有直接关系,应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不同意见认为:(1)被告对原告造成人身权侵害,只负责赔偿这一部分损害;(2)被告未直接侵害财产权;(3)原告的妻子有责任照顾瓜地或者雇工劳动,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案例三 乡政府怀疑农民甲指使其兄弟逃避计划生育,将甲父子二人强行带到乡政府。农民甲一再向乡政府干部声称没有指使,而且声明家中饲养的母猪刚生下一窝小猪,要求留下一人在家饲养。乡干部不予理睬。13天后,乡政府将父子二人放回家,但家中12只小猪全都饿死。 法院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只按日支付一定赔偿金,不对其他损失负责。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曾经声明,乡干部既不同意也不采取避害措施,因此,12只小猪的死与乡政府非法关押和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国家赔偿、行政补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3、行政赔偿的范围 (1)赔偿的范围 1人身权;2财产权 (2)不予赔偿的范围 4、可能会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的几个知识点 (1)行政赔偿请求人(注意公民死亡后的请求人与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的不同)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提起 1一并提起 (4)行政赔偿处理期限 (5)行政赔偿请求时效 (6)行政赔偿的追偿、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案例四 1、2001年9月6日,王某开车超载,被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下属A交通大队拦截,并决定给予500元罚款。王某与交警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交警张某、陈某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头部严重受伤,住院治疗近半年时间。 2、王某出院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确认交警殴打行为违法的复议请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审理后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决定。 3、王某拿到复议决定后,接到家中老母病重、急需其回家照顾的电报,于是赶回家乡。2003年5月,王某返回某市,持复议决定,准备去A交通大队请求赔偿,没想到A交通大队已被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撤销,其原先管辖的地段划归B交通大队。 4、王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日找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2003年8月2日,王某仍然未得到任何答复。 问题 1、王某提出复议申请的时候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王某在提出复议请求时除了要求确认违法以外,是否有权同时要求行政赔偿? 3、王某于2003年5月再去请求行政赔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4、A交通大队已被撤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谁?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王某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以后,张某、陈某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理? 7、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王某可以得到的赔偿包括哪些?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2、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第四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1、如何理解行政诉讼? 2、为什么称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 3、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有哪些? 4、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可诉行为的范围 2、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问题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尤其是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5、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改革问题:异地管辖(败诉率64.4%对13.1%);提升管辖级别、取消基础管辖;三审终审;行政法院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必须注意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例如,张某与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张记剪刀铺”,张某是该剪刀铺的执行合伙人,原告是“张记剪刀铺”,既不是张某或李某,也不是张某和李某,张某只是诉讼代表人。 2、原告资格的确定 (1)自然人和组织 (2)法定权益 (3)法定权益属于原告 (4)法定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侵犯 案例五 2001年10月,东南大学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先生,认为南京市紫金山上建成的观景台“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将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尽管两位起诉人未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该诉讼理由,但一则网络新闻报道指出他们有此认识。而且,他们以自己购买了中山陵园风景区优惠年票为由,表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利害关系。市民认为规划机关的许可行为“损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或“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 文体局没有应知名画家(严正学)的请求,查处该局下属的进行色情表演、且张贴带有色情内容广告画的娱乐场所,失望和愤怒的画家是否可以认为文化局的不作为侵害该娱乐场所对面小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 案例七 普通公民向地方国税局举报某企业偷税行为,国税局置之不理,该公民是否有权对国税局提出行政诉讼? 案例八 夫妻一方死亡,死者与前妻所生子女以及死者母亲,是否可以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为死者同第二任妻子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而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九 大连万达集团长春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房产局申请核发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许可证上注明项目名称是“万达•沃尔玛商城”。万达长春公司亦通过广告向公众宣传,沃尔玛公司与万达公司合作开发“万达沃尔玛购物广场”,而一层商铺对外出售。许多业主以高价购买了商铺,但后来发现原先暂定的“万达沃尔玛购物广场”之名,已改为一层用名“万达购物广场”,二、三层用名“沃尔玛购物广场”。沃尔玛公司只是承租了购物广场的二、三层。有的业主以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另有11位业主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长春市房产局违法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使万达长春公司“有机会在长春市实施预先精心策划的一系列商业欺诈违法活动,给原告为代表的137名购房公民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购买商品房的业主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给开发商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侵害其财产权益,他们是否可以把房产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2、必须记住: (1)原告的资格转移和特殊情形 (2)被告的情形,尤其要注意: 1    经过复议的(复议维持、复议改变、复议不作为) 2    规章授权的组织 3    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及视为委托) ④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⑤    经批准的 ⑥    内设或派出机构 ⑦    越权的 (3)第三人的情形 (4)诉讼代表人的情形 2005年考研辅导行政法笔记---沈岿版 (4)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证据 1、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2、证据采信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3)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的条件和时效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复议是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 1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受理之后的不作为。 (2)行政复议并非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 1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2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3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又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3、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1)原告 1不合格,驳回起诉 2合格原告不起诉,撤销案件 (2)被告 1不合格,驳回起诉 2合格被告不参诉,缺席判决 4、撤诉 5、缺席判决 6、诉讼中止 7、诉讼终结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 (5)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教材书中提出此项,依据的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国 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 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其实,实践中,法院对规章乃参照,认为有抵触的,多半不予适用。更何况,以上条例系国务院行政法规,不足以要求法院应该如何“参照”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同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申请解释或裁决 第三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1、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及其适用情形 2、裁定、决定适用的范围 第三十二章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1、区分申请执行行政裁判和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3、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管辖 4、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领域相比,案例分析出现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机率更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个案例分析题中包括这三个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要维度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参照“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2)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3)法院判决和裁定 案例三 1、户口在A市D区的居民张某,自1995年起就长期住在B市经商。1999年,张某成立私营企业甲公司。该公司与另一家知名企业乙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者允许前者在前者生产的3种运动鞋上使用后者的“三星”商标。 2、但是,没过多久,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仅使用了商标,而且,甲公司原先生产的3种运动鞋都仿造了乙公司已经获得外观专利的运动鞋的外型设计,并擅自在鞋上印了乙公司的企业名称。 3、乙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前往甲公司进行交涉数次不果,反在最近一次被人堵在路上,并被警告,若再去甲公司“滋事”,“陈某就不会有好下场”。 4、乙公司于是分别向B市技术监督局和B市C区公安分局举报。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分局联合调查此事,认定甲公司确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恐吓陈某的人乃张某所派。于是,两局分别制作了一份行政决定书,并依照《产品质量法》第38条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5项的规定,没收了甲公司生产的、仿造乙公司运动鞋、印有“三星”商标和乙公司企业名称的运动鞋,并对张某拘留3天、罚款500元。 5、张某拘留期满释放后,缴清了罚款,而后分别向B市人民政府和B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复议机关分别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6、张某认为B市的国家机关不可信,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向A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控告B市技术监督局和B市C区公安分局。 《产品质量法》第38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问题: 1、张某是否为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2、A市D区人民法院是否对张某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有管辖权? 3、B市技术监督局和B市C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4、A市D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行政诉讼请求应该作出怎样的处理? 行政和行政诉讼法 (详细记录-----01) 2005-7-26下午14点(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沈岿 说明:1、理论和现实有一定差距,我们学习文本内容   2、考试以不变应万变(姜明安老师出题)   3、推荐书目,自考指定教材,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2002版(附有有些有助于应考的案例,在综合A中至少会出现一个案例,书中的案例难度要大于考试),收录和增加了新内容99年 司法解释和《行政许可法》。专业课参考书王名扬《英国、美国、法国行政法》、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 发展趋势》、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新论》,以及教师的论文,把握热点和重点的问题。推荐一本杂志,综合了众多信息,《行政法学研究》欧阳陈宏做了检索目录 并予以公布。   4、从考题设计来看,需要掌握的内容。行政法内容庞杂、并无一统之法典,各种单行法规都用重要意义。应付考试角度考虑,需要分析考题的特征作为第一步。在掌握了出题人的意图之后,我们能够将书中的内容掌握,这是应付考试的。 5、出题有些变化,不拘形式。但总体就是掌握基础知识。行政法有3道题,意味着大题不出,小题不出,只可能是中等题目。如果一个部分要点很多又无法分割考察,则不会考。 分析行政法的题目 1、简述题,仅仅考察对基本要点的掌握,基本不要求展开。 2、辨析题,要求,先辨别正误,然后说明理由。可能出现三种错误,正确、错误和不完全正确。通常辨析题是错误的或者不完全正确的。按照分值考虑内容多寡。 对辨析题的具体分析。1)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列举式权利不排除概括性内容;2)行政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授权机关、组织等;3)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还可以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附带审查。 以上两种题目不需要对理论有深入掌握,而是考察基本知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即便是阐释原则,也不过是将基本内涵答出。 3、案例题 1) 县政府行为不合法,考察主体、内容、程序出发,从主体考察,县政府不具有做出行政拘留的权力;从内容出发,上访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的行使不是妨碍公务、扰 乱工作秩序,县政府处罚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内容不合法;从程序看,县政府无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并未制定处罚决定书则不符合处 罚需要书面的条件。综上,县政府的行为不合法。 2) 王某应当向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本题考查对司法解释的掌握程度,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行为,且基层法院 不适于审理的,应当有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学说上对后款有很大争论,谁来判断是否适宜?王某可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基层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话,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考察的都是一些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国际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 行政法主要内容 行政法的体系比较明晰,绪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各类行政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救济和行政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我们一个一个来,先说明总体,然后再谈稍加注意的部分。 绪论 一、  基本概念 1、行政的概念 行 政有众多含义,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行政出现了国家行政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并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的现象。因此出现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 罗斯福新政为标志美国行政全面介入社会生活,进入行政国。我国从另一个方面,慢慢撤出市场和社会的管制,我们处于一种类似于行政国的时代,同样存在政府失 灵的情况,摇摆不定。在这种历史感下,我们可以理解行政许可之类的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微妙平衡的深刻社会背景。“行政国”的概念。 我们的发展不断受到规则的约束,从82年,将行政首次纳入法院的审理工作,在20年间走过了百年的西方历史道路。但这并不足以对此实施感到骄傲,无论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甚至未来将出现的统一行政程序法,但这随时伴随的倒退危险。但我们所期许和追求的是“法治国”。 行政法的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过分简单的定义如“行政法就是行政的法”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信息。我们总是从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来定义的,行政法也是如此,这个窠臼未必是不适应的。 行 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因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之后,因为这种行政行为 所可能产生的监督)、行政救济关系、行政内部关系(上下级关系、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现实的是利益驱动着行政权力的划分、行使。 以上基本概念问题不太会出题。 二、法律渊源   法律文本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发现一个特点,他们不仅将它限定在制定法上。法律渊源的内涵的重要理念,如“法官用什么样的规则判案”,至少在国还是以一种法条或“实证主义”的思维来看待这个问题,其他还有习惯法、惯例、法理、学者的理论。当然这是不同的传统,但表现出两种问题,一是立法者本身没有西方议会的强大能力,而往往是行政机关自身的传声筒,而法官却缺乏现实的规则可循,同时掩盖了法官可以利用其他的规则进行审判这一现实。例如“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表明了这一点,而这一原则没有任何国内法的支持,同时法官在判决时也没有明确的表达这一概念而只是确切的实践了它。这虽不会作为考试,但值得关注。 三、行政法的原则 行 政法的基本原则并未放在法源中,而是另立新篇。这可能造成对实际审判的阻碍作用。尽管是秘密的革命,但法官们正在将他们投入现实。无论如何,我们的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是我们从外部引进的,而这些原则甚至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也就是说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沉淀。这种移植的过程,需要内化的过程,不能不说含有一定的 理想色彩,因为这并不是我们的现实所提炼出来的有效秩序。 1、  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控制自由裁量、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人权维护自由,这些具体的要求在学科中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2、  行政合理原则 比例原则:适当性要求,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确实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在可以选择的几种方式中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狭义),行政成本和行政结果应当有合适的比例; 信赖保护原则,我们没有现实的规则进行活动,因此需要抽象的原则,学者们希望挖掘出具体内涵形成具体的规则。1)确定力,行政行为的效力,一经作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不应改变;2) 授益行政行为若时候发现对公共利益不利(轻微),但不是由于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丧失效力。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保护,第一,存续保护,尽管可以撤销但 不可;第二,补偿保护,如不撤销将造成较大损害,则应当撤销并给于补偿或赔偿。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 这些原则的不断考察,可能最终在立法者手中成为现实。 3、行政公正原则(反正不会考了) 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层次,共六项内容。再谈字体美之重要性。 4、行政公开原则 分两类:1)政府公务公开,与相对人有关的公务行动信息都应公开(保密)   2)政府信息和情报公开,政府并非在从事特定的公务活动,这些信息法律规定应该公开,都应当公开,无论是按照申请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5、行政效率原则 1)程序和时限必须遵循。 2)机构组织需要精干,可以减少行政成本,则提升了效率。 3)加强行政行为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深入研究公共政策的经济规律。 补充:立法权的特征(考题) 谈论一个特征的时候,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特征,与相近的事物进行比较时的特殊之处。 立法权的特征与司法权、行政权相比较做出回答。将权力解构为,权力的拥有者、权力的行使方式、程序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后果是什么。也就是将一个概念重新放到社会关系中去考察,从现实中得出结论。如果不知道理论上的答案,则从现实中寻找。 最有可能出题的就是行政法的原则问题。 行政法主体(包括全部牵涉到四种关系中的国家机关、组织、个人) 行政组织分为:一、行政机关   对于我国现行体系、机关粗略的看看就可以了,考试可能性较小。有兴趣研究的话,可以看看令人头疼和兴趣问题。 二、依授权的组织 其法律地位。我们在了解某个组织的法律地位时,就是考虑权利义务的总和(在法学意义上说)。 1、具有基本和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一般性的概括 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并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3、在没有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则没有行政权,不作为行政主体。从诉讼法的意义上说,也具备重要意义。 受委托的组织,则是委托机关的代理人。 以上出简答题的可能不高,但可以出辨析。 三、公务人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 我国有《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则很多,但在现实中如何得到贯彻和实施,表现为:考试、工资、处分。至于其内在精神和出台背景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同西方文官制度的产生和我国人事制度变革相适应,如党政分开,将党务和政务分开。将行政序列独立于其他职能的工作人员。而现实的情况是,众多工作人员都被考虑在公务员的范畴之中,如“党务人员”作为公务员。 这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大家只需要知道国家公职关系的基本内容,考试概率很小,因为曾将重点放在这里(那时候暂行条例正要起草)。随着一种变化,法学界对公务员的关注趋于了淡化。 总体上讲,只要了解基本关系、区别和产生背景了解就可以了,简答题的可能实在不高。 行政和行政诉讼法 (详细记录-----02) 四、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 一、概述 无论如何丰富的种类总有相通之处。在此之后我们介绍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及需要关注的地方。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效力等一系列问题。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这是没有确定答案和令人头疼的问题。最宽泛意义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公共组织做出的行为。如此宽泛的表述使得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成为行政行为,而我们本并不这样认为,也不需要再行政法范畴中考虑。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究竟是什么呢? 教材中,界定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必然与1)民事行为相区别;2)和事实行为相区别。这里尤其需要注意,“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是 什么意思。如警察指挥交通,意味着给他人设定义务授予权利的意思表示,而清除路障,只是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我们并不是说事实不产生法律后果或责任, 正如国家赔偿法中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而是说行政机关有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我们这里指的产生法律效果通常是指向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还要区分与行政合同行 为。行政合同行为也是产生一种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尚没有做出足够的区分。因此有些学者将行政合同行为认作行政行为。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带有单方强 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却需要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管辖。这其中法官把握材量,若政府在合同过程中没有采取强制性行为, 则会被认为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教材非常明确的界定表明,行政和同不属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的区别,行政指导处于“好意”(如果是这样的话),给与行政相对人一种行为的指导。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指导。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是否具有“带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具有强制力则表明已经不是指导。 2、行政行为的分类(考过了)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重要) 这 种划分决定了是否可以直接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然而做出区分则并不是十分明确和容易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对抽象行政行为做出了解释,势必导致扩大具体行政行 为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表明标准统一、可以反复试用,是否可以直接执行。这种划分并不能完成清晰的划分,如铁路线路提价。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对前者可能更多的考察和发行,而对后者考察和理性。事实上,任何行为都有可裁量的余地。 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应当加以严格控制、密切警惕)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6)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分两种行为制度和程序上不同要求。福利行政、给付行政正在不断替代秩序行政、防卫行政。无法则无行政原则在授益行政行为面前的松动。许可与利害关系人。授益性的相对性。 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 政行为之成立,意味着行政行为已经做出并具有外部可以认知之形态。行政行为的成立与行政行为的合法不同。行政行为的成立具有相对独立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合 法有效。如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听证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这里将成立与有效混同了,并为认同学理。这种鸿沟,学理上必须坚持,行政行为 成立具有特殊意义,首先在于判断行政行为何时具有效力,其次帮助相对人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出现具有可诉性。行政行为通常有一个过程,即便透露出信息,也不 能认为行政行为成立。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概念所不可替代的,而应当坚持分野。实体法上的混淆,未来会改变或者以学理的眼光辨别清楚。 行 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要件,原因在于行政行为本身的宽泛。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要对所有行政行为做出统摄是狂妄的想法,而需要做出分类的要 件。教材上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继续分析会发现教材的重大疏漏,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的成立要件。 1)  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经过首长签字公开发布就应当认为成立,内部问题不必探究,若需要探讨合法性才考虑。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立法的区别在于,不需要正职首长签字,其他人也可。 2)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决定送达相对人、文书被受领) 这是以文书的形式看待具体行政行为的。但是行政行为不必以文书形式表达。准确地说,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或行政措施,决定或措施已经到达相对人,这样就可以了。存在一个问题,按照书上的说法,不作为行政行为就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很大的缺漏。 对不作为的理解,有分歧。有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做出任何决定或措施的行为,还有人为,行政机关做出一定行为但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沈更倾向于认定为前者,原因在于,实在法层面得到认可,司法解释中表达了这样的涵义。行政机关在60内没有应申请旅行法定职责的,相对人可以诉讼。不作为的要件分为:第一,法定期限届满;第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60日届满;第三,但还必须考虑到,紧急状态的不作为,即时成立。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主体合法 (2)权限范围 (3)p128 4、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除非有明显违法,都必须遵守,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变更) (1)对世的效力 (2)推定的合法有效性(可以经过法定程序、机关解决合法性争议) (3)存在例外(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相对人有抵抗权,任何人都可宣布其无效。)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有推定的合法有效性。有些行政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则自始无效,没有推定的合法有效性。 公 定力的法理基础不会考,但讲讲。公定力是基于公共秩序的需要,不允许任何人对任何机关做出的行为可以进行随意、公然的抵抗。个人认为的不合法往往是出自感 性而不是根据法律或秩序。一个自古以来的问题延续到行政法,法律是否需要被遵守。两个具有寓意的故事是苏格拉底和安提戈涅的悲剧。苏格拉底对雅典法律的遵 守,安提戈涅以神对抗现实法。这个问题在今天并为得到消解。人们生活在一种现实法与心灵自身的张力之中。我们在公定力之外,还是存在了明显违法的对抗权。 这种近似理想的设计毕竟反映了生活的这种紧张。我们可以而且需要接受一种秩序,但不能是暴政的秩序。 2)确定力 确定力、执行力是对公定力的剖析。行政行为除非有明显违法,否则就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对于公定力的新意在于: (1) 形式确定力。针对相对人而言,做出行为后,如果超过了复议和上诉期限后,则不能提起复议和诉讼,就不可变更该行政行为的效力。期限上的届满使得行政行为具 有了形式的确定力。但是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发现自己的行为有错误或违法的情况,都是有权变更的。例外的是,涉及信赖保护原则时,如果这样的违法或错误的 行为是授益的,当事人并没有过错,则除非公共利益必须撤销或变更其行为,则不可改变其行为。信赖保护存在存续保护和赔偿保护。存续保护构成了实质的确定 力。(四川双重抵押案) 3)拘束力 (1)对于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义务。 (2)机关、个人不能做出对抗的行为。不仅直接拘束相对人,还拘束利害关系人、行政主体本身。 4)执行力 大 陆法系,认为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才能保证实现。今天应当用复杂的眼观看待,行政机关自己做出决定、自己执行将使得相对人陷入危险。这很可能将潜在不利影 响立即变为实际的不利影响。如果,当中涉及到审查,或者第三方执行,则不会将不利影响立即转化为实际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以申请司法执行为主,只有法律法 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来说,要么规定司法执行,要么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司法执行。 5、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需要把握条件和法律后果。 1)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的重大明显违法。公民对于一种暴政需要对抗权。 (1)  重大违法行为 (2)  明显违法行为 (3)  不可能执行 (4)  行政行为导致犯罪 (5)  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 (6)  相对人不明确 行 政行为的无效判断权交给了相对人。德国通过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以上的行为进行了实体法化,而不同于我们的观念形态。通过想过的实体法、诉讼制度使得无效 的理论成为了现实的制度,好处至少在于,行政相对人有了判断的依据,而法院同时获得了审判的标准。即使如此,学者仍然无奈的指出,我们尽量少用这种权利, 因为我们无法保证审查的机关将做出怎样的判断。(萧瀚故事) 公定力是基本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是对公定力的扩展和具体化。 2)  无效的后果 (1)  相对人不受拘束 (2)  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无效 (3)  有权机关判定无效无期限 (4)  恢复原状 实 在法层面没有体现。司法解释中有确认无效的种类。我们可能会面临问题,理论为什么不根据实在法阐发,而转而求助于大陆法,以至于存在这样的鸿沟。实在法上 依然存在问题,对于什么是无效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出来。同时对于无效的判决仍然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提出诉讼请求。日本有撤销之诉也有确认无效之诉,虽然过了诉 讼期限,但仍可起诉,即确认重大明显违法而主张撤销。我国确认无效的判决事实上等同于一般的诉讼。 可以辨析一个题目,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从两点考虑。重大违法与一般违法不同,后者不无效。第二,未经法定机关、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并不意味着效力的当然解除。因为普通人认为,违法即无效。但是失去效力必须经过法定方式。 6、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一般性的违法行政行为。 1)撤销条件 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2)撤销后果 (1)何时发生撤销效力。行政行为从撤销之日起才失去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效力就是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在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有申请撤销的期限,有权机关需要接受请求才撤销。 (2)从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但可以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一般情况下要恢复原状,因此其效力实质等同于无效的效力。 (3)撤销效力的追溯是有例外的。授意行政行为问题。 7、行政行为的废止 撤销和无效都是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废止是针对合法行政行为。在发生了一定条件后,废止。从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 1)  依赖的原因消失 2)  情势重大变更 3)  任务完成 以上部分将的很详细,出题很可能被选中。 行政和行政诉讼法 (详细记录-----03) 二、行政行为的分论 主要谈行政立法、行政许可、处罚、强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奖励、给付都没有单行的法律,比较散,不做重点。 (一)行政立法 1、概念 1)实质意义。行政立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不论制定的主体是谁,只要是关于行政管理都是行政立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是形式意义的。 2)形式意义。行政主体制定行政%B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2)行使职权时。如何理解行使职权时?(派出所所长枪击案)主观说与客观特征表现说(如日本火车站警察抢夺杀人案)。 (3)违法行为 (4)损害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直接而非间接。这里面涉及如何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 (5)赔偿是法定的。已经做出民事赔偿时,是否还需要做出国家赔偿或者追偿。大家不要认为国家赔偿一定有利,但国家赔偿的范围十分狭窄。 另外一种构成要件的阐述 (1)侵权行为主体。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4)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国家赔偿的必要。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倾向于相当因果关系。但价值的平衡关系还是不可忽视的。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 1、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条件、构成要件、弥补时间、范围、主体、方式等,看书 2、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社会经济措施、国家强制措施、公务措施等,之所以进行行政赔偿,为了公共利益,成本不能够集中于个人,而应当由社会分担。因此,允许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侵害,但是必须给与补偿。 以上就是行政法制及监督的内容。 第四编  行政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存在行政诉讼,宪政才成为可能。这一部分需要对一般理论的了解,另一方面需要把握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才能够应对具体而微小的问题。理论上的问题需要专业课来把握。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概述 1、如何理解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一种制度,目的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更多的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教材从五个方面探讨: 1)起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 2) 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这与法国和德国不太一样,他们是与普通法院并行的行政法院。法国将其定性为行政系统,后者将其定性为司法系统。法国大革命后, 在法国的法官始终反对大革命后政府的改革政策,于是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行政争议属于行政内部的问题,应当内部解决,于是参事院成为了行政 法院,后来法院取得了人民的信任,总理是一把手,法官们负责主要的事务。三权分立在美国和法国的结果是如此的不同。具体的社会环境以及当事人的决定了这种 结局。 3)使用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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