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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2010-10-13 34页 doc 115KB 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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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名词解释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1: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1: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一国(或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地区)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普通法:根本法其他的。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刑法》、《法》 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 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 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起源: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为成文法。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的两种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 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教育作用: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无用论”和“万能论”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物质世界的能力和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 精神文明:是指人们思想、道德的进步和科学、教育、文化的发达。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知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 2、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3、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人治: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治国方略: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的指导原则和全盘的方针、策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按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表现为自己可以作用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指凡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 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分违宪、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法律的实效: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其应有的作用或影响。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2: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宪法的特征: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单一和联邦制)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经济制度: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个体经济:指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桥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监督权利:  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种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律和人民检察院。 3: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规:指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律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中都包含有行政法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点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 行政法的分类: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1、通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2、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总之,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公务员: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在我国,指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政务类公务员: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主要承担行政决策和行政指挥的重大责任,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起决定性作用。 业务类公务员:指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外的行政在编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体,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3、学生在业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4、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5、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夫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学生的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 2、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危害治安管理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违反户口或居民身份证管理;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从轻还是从重处罚的决定。 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而进行的活动。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的种类: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类。 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诉讼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4: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分类: 经济法制:指有关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以及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律秩序,其核心是依法管理经济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方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方面;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税法;中央银行法; 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 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关于合同、广告、产品质量、食品卫生、证券交易、票据管理方面;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劳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法律制度。 企业法:  企业法的分类:国有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法和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 国有企业: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有企业经营权:指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享的原则,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授权,在生产、经营方面享有的权利。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企业: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企业遵循原则:自愿联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私营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中国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外商出资不低于25%,董事长是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投资和合作条件、分配收益或产品、风险和亏损的分担,以及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问题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一般采用董事会制,无,联合管理制。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公司:指两个以上的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人数(2~50个)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5个以上股东,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最低限额1000。万人民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在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依法对经济组织和个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的经济活动。强制,无偿,固定性。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过程中和国家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分类:流转税法、所得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劳务的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收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指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指对经营《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关税:是海关依照关税法律规定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法:是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简洁的规定,进行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活动进行组织、监督、检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指调整关于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指实现劳动关系过程的前提和结果中的关系以及在规范和保护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保护: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实行的制度。 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环境法: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环境法的分类:自然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对大气、水、噪声等的防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三同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法征收费用的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指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出发,环境监测机构运用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对影响环境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监视测定,以便对环境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和强制应急措施制度: 5:  民法:是调整平行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 公民: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监护: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指《通则》规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帮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个体工商户: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处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企业法人: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非企业法人: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指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 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 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共有权: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财产权形式。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就同一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代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非财产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的和收益的权利。 相邻权:指法律对于 不动产的相邻方规定的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证方式。 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的保证方式。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人身权: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版权):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了某种作品,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专利权:指国家专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专利的的实施: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技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后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利。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定继承: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遗嘱继承: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产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合同(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点:1、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合同一般具备的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效力: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即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议补充履行原则: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转让:指合同当事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终止: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消失。 民事责任: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而认定的一种责任。 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公平责任(绝对责任):指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如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认定的一种责任。 违反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反合同法律责任:继续全面履行,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指因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收养: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环节:申请、审查、批准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程序:离婚登记、离婚诉讼、复婚 6:  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自故意,多数为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的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罪的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出自过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犯罪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个别出自过失。 侵犯财产罪:犯罪的客体: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类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的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犯罪的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 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只能是出自故意,个别属于过失。 危害国防利益罪:犯罪的客体:国防利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个别为过失。 贪污贿赂罪:犯罪的客体: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所有权,破坏国家职务廉洁性; 犯罪的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得贪污、受贿,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少数是一般主体,绝大多数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 渎职罪:犯罪的客体: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犯罪的客观方面: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的客体:侵犯国家军事利益,包括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和军事科学等方面的利益; 犯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的种类:主刑 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3个月~2年,最高3年。 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1个月~6个月,最高1年。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15年。最高20年。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6个月~15年。最高20年。 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罚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刑法规定,在法定的国家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定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7:  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 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人生观的特点:时代性、阶级性和相对独立性。 人生观对人生的意义:人生观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人生观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其对于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有重要意义。 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能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的客观要求。 科学人生观的作用:代表人类社会进步,体现时代精神,以天下为已任。 人生价值:指人类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朴素需要关系,也就是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主体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满足关系 人生价值的基本特征:创造性,社会性,崇高性。 自我价值:指自我对自己本身的肯定关系,即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关系。 社会价值:就是个体的人生对于社会和他人的意义。就是作为客体的人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关系。 社会价值的根本内容:正是以贡献和索取的关系为实际内容的人和人的关系。 人生目的:指人为什么活着的观点和主张,是人生的根本愿望和目标。 人生目的的作用:动力,导向,激励作用。 人生目的的类型:1、为个人求权力、求享乐的(卑下的):权力至上论的;金钱拜物教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2、为个人和全家求温饱的人生目的。(平庸的) 3、为人民大众求解放谋幸福的人生目的。(高尚的) 人生目的的层次:大公无私;先公后私;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自私自利。 8: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在实现可能性的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和向往,是人们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在人生奋斗目标上的体现。 理想的特征:1、其包含着人们对社会发展前景的构想,具有超前性、预见性。 2、包含着人对人生目标的愿望和追求,具有时代性、阶级性。 3、包含着人生目标的规律性认识,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理想对人生的作用:人生的指路明灯;精神支柱;力量源泉;防腐拒变的思想武器。 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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