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用蜂蜜
GH/T 1001—1998
前 言
本标准第 5 章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2
—1981《蜂蜜法规标准》。
本标准自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北京市蜂产品研究所、
北京市蜂产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子健、管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预 包 装 食 用 蜂 蜜
Pre-packaging edible ho...
GH/T 1001—1998
前 言
本
第 5 章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2
—1981《蜂蜜法规标准》。
本标准自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北京市蜂产品研究所、
北京市蜂产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子健、管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预 包 装 食 用 蜂 蜜
Pre-packaging edible honey
GH/T 1001—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原蜂蜜经加工、预包装的食用纯蜂蜜;不适用于未加工
的原蜂蜜和添加食品添加剂或功效成分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
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9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T 5009.3—19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7—1985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GB/T 5009.8—1985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GB/T 5009.14—1996 食品中锌的测定方法
GB/T 6543—1986 瓦椤纸箱
GB/T 6544—1986 瓦椤纸板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109—1991 蜂蜜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卫生标准
GB/T 13110—1991 蜂蜜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963—1994 蜂蜜卫生标准
ZB/T 10—1983 出口蜂蜜检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蜂蜜
蜜蜂采集蜜源植物的花蜜,经自身酿造而贮存在巢脾中的甜物质。
3.2 淀粉酶值
一定温度条件下,蜂蜜天然含有的淀粉酶转化 1%淀粉溶液的能力。表示蜂
蜜的新鲜程度,以 mL/(g·h)为单位。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检查应符合蜂蜜特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状态,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单花种蜂蜜并应符合该品种蜂蜜特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特性。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见表 1。
表 1 理化要求
指 标 项 目 优 等 品 合 格 品
水分,% ≤ 20 24
还原糖,% ≥ 70 65
蔗糖,% ≤ 5 5
酸度(1mol/L氢氧化钠),mL/100g ≤ 4
羟甲基糠醛,mg/kg ≤ 20 40
淀粉酶值,1%淀粉溶液,mL/(g·h) ≥ 8 4
对采自亚热带植物的单花种蜂蜜的淀粉酶值不作要求。
4.3 净含量要求
4.3.1 单件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见表 2。
表 2 单件产品净含量允许偏差
负 偏 差 单件产品净含量 Q 单件产品净含量的百分比 g 或 mL
5~50g 9 -
50~500g - 4.5
100~200g 4.5 -
200~300g - 9
300~500g 3 -
500~1kg - 15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1~10kg 1.5 -
4.3.2 批量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有负偏差。
4.4 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963 和 GB 13109 蜂蜜的卫生标准规定,见表 3、表 4 和表 5。
表 3 卫生要求(理化)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 1
锌(以 Zn 计),mg/kg ≤ 25
表 4 卫生要求(微生物)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g ≤ 1 000
大肠菌群,个/100g ≤ 30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或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总数,个/g ≤ 200
表 5 卫生要求(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
项 目 指 标
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mg/kg ≤ 0.05
4.5 其他要求
4.5.1 不得有发酵象征和异味。
5 试验方法
5.1 水分:按 ZB/T 10 或 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还原糖:按 ZB/T 10 或 GB/T 5009.7 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蔗糖:按 ZB/T 10 或 GB/T 5009.8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酸度:按 ZB/T 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羟甲基糠醛:按 ZB/T 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淀粉酶值:按 ZB/T 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铅:按 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锌:按 GB/T 5009.14 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菌落总数:按 GB/T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1 致病菌:按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2 霉菌总数:按 GB/T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3 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按 GB/T 13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交收检验(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或交货前)由生产方(或交货
方)检验部门按标准进行的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交货。
交收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还原糖、蔗糖、羟甲基糠
醛、淀粉酶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总数。
6.1.2 例行检验(型式试验):是对产品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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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产品鉴定时;
b) 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f) 正常生产一定时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产品质量审核时。
6.2 组批规则
6.2.1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2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班产量小于 2t 时,可把生
产时间相邻的 2 个班次产品合并为一批。
6.3 抽样
6.3.1 样本单位:蜂蜜净含量不小于 500g。当一件产品的蜂蜜净含量不小于
500g 时,一件产品是一个样本单位;当一件产品的蜂蜜净含量小于 500g 时,连
续生产的 2 件或数件产品为一个样本单位。
6.3.2 抽样方案:检查水平(I L)为 S-1,合格质量水平(AQL)为 6.5,
适用于连续批。见表 6。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另行确定抽样方案。
表 6 IL 为 S-1 和 AQL 为 6.5 的计数型抽样方案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批量 1) 抽样量 1)
Ac2) Re Ac Re
1~50 2 0 1 ↓3)
51~500 3 1/i=1/3 0 1
501~35 000 5 1/i=1/2 1/i=1/3
≥35 001 8 1 2 1/i=1/2
1) 批量和抽样量的单位是样本单位;
2) Ac是合格判定数,Re是不合格判定数;
3) ↓表示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6.4 判定规则
6.4.1 有 1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样本不合格。
有 1 项卫生指标不合格,即判受检批不合格。受检样本卫生指标均合格时,
按 6.4.2 和 6.4.3 判定。
6.4.2 不合格样本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时,判受检批合格;大于或等于
不合格判定数时,判受检批不合格。
6.4.3 当采用 1/i(i=2,3)型抽样方案时,按以下规则判定:
6.4.3.1 不合格样本数为 0,判受检批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 1,判受检批
不合格。
6.4.3.2 卫生指标合格,不合格样本数为 1,且相连的前 i 批产品中未检出
不合格样本,判受检批合格。
6.4.3.3 不合格样本数为 1,且相连的前 i 批产品中检出不合格样本,判受
检批不合格。
6.4.3.4 不合格样本数为 1,且受检批属最初 i 批中的 1 批,判受检批不合
格。
6.5 转移规则
6.5.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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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正常检查中,若在连续不超过 5 批中有 2 批
经初次检查不合格,则从下批开始转为加严检查。
6.5.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加严检查中,若连续 5 批经初次检查合格,
则从下批开始转为正常检查。
6.6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中,若不合格批累计到 5 批,则暂时停止按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在暂停检查后,经整顿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本标准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
可恢复检查。恢复检查从加严检查开始。
7 标志
7.1 食品标签
7.1.1 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要求。最少应标注以下各项
:食品名称、
花的种类、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
存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
7.1.2 食品名称应选用以下各个名称中的一个:
a) 蜂蜜;
b) 在“蜂蜜”前加上表示产地、纯、花种、色泽等的冠词。
例:长白山蜂蜜、纯正蜂蜜、紫云英蜂蜜、白色蜂蜜、冬蜂蜜。
7.1.3 除非符合本标准适用于该产品的规定,否则任何产品都不得用 7.1.2
的名称。
7.1.4 净含量的单位应是质量单位。净含量小于 1 000g 的,以克为单位,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1 000g 的,以千克为单位。
7.1.5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在同一
视野,表示净含量的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标签上表示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 含 量 Q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5g<Q≤50g 2
50g<Q≤200g 3
200g<Q≤1kg 4
Q>1kg 6
7.2 运输包装的标志
7.2.1 文字标志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质量等级。以上内容应与食品标签内容一
致。
7.2.2 图示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要求。
8 包装
8.1 销售包装
包装容器及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卫生要求。
8.2 运输包装
8.2.1 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8.2.2 内衬瓦楞纸板应符合 GB/T 6544 的要求。
8.2.3 采用其他包装方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8.3.4 包装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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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捆扎结实,在运输、搬动、贮存、堆码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9 运输
9.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9.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装运输。运输应有遮盖、衬垫,防止碰撞。
9.3 搬动应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不得抛摔。
10 贮存
10.1 贮存环境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同库、同处贮存。
10.2 防潮湿、防风沙、防止温度急剧升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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