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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用蜂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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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用蜂蜜 GH/T 1001—1998 前 言 本标准第 5 章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2 —1981《蜂蜜法规标准》。 本标准自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北京市蜂产品研究所、 北京市蜂产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子健、管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预 包 装 食 用 蜂 蜜 Pre-packaging edible ho...
预包装食用蜂蜜
GH/T 1001—1998 前 言 本第 5 章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2 —1981《蜂蜜法规标准》。 本标准自 199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北京市蜂产品研究所、 北京市蜂产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子健、管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预 包 装 食 用 蜂 蜜 Pre-packaging edible honey GH/T 1001—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蜜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原蜂蜜经加工、预包装的食用纯蜂蜜;不适用于未加工 的原蜂蜜和添加食品添加剂或功效成分的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 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 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99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T 5009.3—1985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7—1985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GB/T 5009.8—1985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GB/T 5009.14—1996 食品中锌的测定方法 GB/T 6543—1986 瓦椤纸箱 GB/T 6544—1986 瓦椤纸板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109—1991 蜂蜜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卫生标准 GB/T 13110—1991 蜂蜜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963—1994 蜂蜜卫生标准 ZB/T 10—1983 出口蜂蜜检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蜂蜜 蜜蜂采集蜜源植物的花蜜,经自身酿造而贮存在巢脾中的甜物质。 3.2 淀粉酶值 一定温度条件下,蜂蜜天然含有的淀粉酶转化 1%淀粉溶液的能力。表示蜂 蜜的新鲜程度,以 mL/(g·h)为单位。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要求 感官检查应符合蜂蜜特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状态,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单花种蜂蜜并应符合该品种蜂蜜特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特性。 4.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见表 1。 表 1 理化要求 指 标 项 目 优 等 品 合 格 品 水分,% ≤ 20 24 还原糖,% ≥ 70 65 蔗糖,% ≤ 5 5 酸度(1mol/L氢氧化钠),mL/100g ≤ 4 羟甲基糠醛,mg/kg ≤ 20 40 淀粉酶值,1%淀粉溶液,mL/(g·h) ≥ 8 4 对采自亚热带植物的单花种蜂蜜的淀粉酶值不作要求。 4.3 净含量要求 4.3.1 单件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见表 2。 表 2 单件产品净含量允许偏差 负 偏 差 单件产品净含量 Q 单件产品净含量的百分比 g 或 mL 5~50g 9 - 50~500g - 4.5 100~200g 4.5 - 200~300g - 9 300~500g 3 - 500~1kg - 15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1~10kg 1.5 - 4.3.2 批量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有负偏差。 4.4 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963 和 GB 13109 蜂蜜的卫生标准规定,见表 3、表 4 和表 5。 表 3 卫生要求(理化)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 1 锌(以 Zn 计),mg/kg ≤ 25 表 4 卫生要求(微生物)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g ≤ 1 000 大肠菌群,个/100g ≤ 30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或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总数,个/g ≤ 200 表 5 卫生要求(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 项 目 指 标 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mg/kg ≤ 0.05 4.5 其他要求 4.5.1 不得有发酵象征和异味。 5 试验方法 5.1 水分:按 ZB/T 10 或 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还原糖:按 ZB/T 10 或 GB/T 5009.7 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蔗糖:按 ZB/T 10 或 GB/T 5009.8 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酸度:按 ZB/T 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5 羟甲基糠醛:按 ZB/T 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6 淀粉酶值:按 ZB/T 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5.7 铅:按 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 5.8 锌:按 GB/T 5009.14 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菌落总数:按 GB/T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0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1 致病菌:按 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2 霉菌总数:按 GB/T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 5.13 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按 GB/T 13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交收检验(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或交货前)由生产方(或交货 方)检验部门按标准进行的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交货。 交收检验的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还原糖、蔗糖、羟甲基糠 醛、淀粉酶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总数。 6.1.2 例行检验(型式试验):是对产品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a) 新产品鉴定时; b) 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f) 正常生产一定时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产品质量审核时。 6.2 组批规则 6.2.1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生产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2 原料品质、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班产量小于 2t 时,可把生 产时间相邻的 2 个班次产品合并为一批。 6.3 抽样 6.3.1 样本单位:蜂蜜净含量不小于 500g。当一件产品的蜂蜜净含量不小于 500g 时,一件产品是一个样本单位;当一件产品的蜂蜜净含量小于 500g 时,连 续生产的 2 件或数件产品为一个样本单位。 6.3.2 抽样方案:检查水平(I L)为 S-1,合格质量水平(AQL)为 6.5, 适用于连续批。见表 6。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另行确定抽样方案。 表 6 IL 为 S-1 和 AQL 为 6.5 的计数型抽样方案 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 批量 1) 抽样量 1) Ac2) Re Ac Re 1~50 2 0 1 ↓3) 51~500 3 1/i=1/3 0 1 501~35 000 5 1/i=1/2 1/i=1/3 ≥35 001 8 1 2 1/i=1/2 1) 批量和抽样量的单位是样本单位; 2) Ac是合格判定数,Re是不合格判定数; 3) ↓表示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6.4 判定规则 6.4.1 有 1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样本不合格。 有 1 项卫生指标不合格,即判受检批不合格。受检样本卫生指标均合格时, 按 6.4.2 和 6.4.3 判定。 6.4.2 不合格样本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时,判受检批合格;大于或等于 不合格判定数时,判受检批不合格。 6.4.3 当采用 1/i(i=2,3)型抽样方案时,按以下规则判定: 6.4.3.1 不合格样本数为 0,判受检批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 1,判受检批 不合格。 6.4.3.2 卫生指标合格,不合格样本数为 1,且相连的前 i 批产品中未检出 不合格样本,判受检批合格。 6.4.3.3 不合格样本数为 1,且相连的前 i 批产品中检出不合格样本,判受 检批不合格。 6.4.3.4 不合格样本数为 1,且受检批属最初 i 批中的 1 批,判受检批不合 格。 6.5 转移规则 6.5.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6.5.2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正常检查中,若在连续不超过 5 批中有 2 批 经初次检查不合格,则从下批开始转为加严检查。 6.5.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加严检查中,若连续 5 批经初次检查合格, 则从下批开始转为正常检查。 6.6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中,若不合格批累计到 5 批,则暂时停止按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在暂停检查后,经整顿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本标准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 可恢复检查。恢复检查从加严检查开始。 7 标志 7.1 食品标签 7.1.1 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要求。最少应标注以下各项:食品名称、 花的种类、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 存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 7.1.2 食品名称应选用以下各个名称中的一个: a) 蜂蜜; b) 在“蜂蜜”前加上表示产地、纯、花种、色泽等的冠词。 例:长白山蜂蜜、纯正蜂蜜、紫云英蜂蜜、白色蜂蜜、冬蜂蜜。 7.1.3 除非符合本标准适用于该产品的规定,否则任何产品都不得用 7.1.2 的名称。 7.1.4 净含量的单位应是质量单位。净含量小于 1 000g 的,以克为单位,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1 000g 的,以千克为单位。 7.1.5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在同一 视野,表示净含量的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标签上表示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净 含 量 Q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5g<Q≤50g 2 50g<Q≤200g 3 200g<Q≤1kg 4 Q>1kg 6 7.2 运输包装的标志 7.2.1 文字标志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质量等级。以上内容应与食品标签内容一 致。 7.2.2 图示标志应符合 GB 191 的要求。 8 包装 8.1 销售包装 包装容器及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卫生要求。 8.2 运输包装 8.2.1 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8.2.2 内衬瓦楞纸板应符合 GB/T 6544 的要求。 8.2.3 采用其他包装方式,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8.3.4 包装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GH/T 1001—1998 包装捆扎结实,在运输、搬动、贮存、堆码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 9 运输 9.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9.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混装运输。运输应有遮盖、衬垫,防止碰撞。 9.3 搬动应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不得抛摔。 10 贮存 10.1 贮存环境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同库、同处贮存。 10.2 防潮湿、防风沙、防止温度急剧升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8—08—06 批准 1998—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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