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 卷第 # 期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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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警可以当场罚款 !"" 元》的作者商榷"
苗永干
(徐州教育学院# 政史系,江苏 徐州 !!$""%)
[摘# 要]# 文章对《交警可以当场罚款 !"" 元》一文提出了异议。依据法律的效力层次理论和我国《立法
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了《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交警当场罚款 !"" 元执法不当。
[关键词]# 交警;罚款;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近日,在中国警察网(///( 01&( 023( 04)上钟绍辉
同志发表了《交警可以当场罚款 !"" 元———兼与〈服务〉栏目
“高教授”商榷》一文作者说:“近日,读了 !"", 年 $! 月 -" 日
《人民公安报》第六版《服务》栏目《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予
我 !"" 元罚款处罚》一文,笔者对该文中‘高教授’的观点存
有异议,认为值得商榷。”
在《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予我 !"" 元罚款处罚》一文中,
高教授认为:交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违章行车的袁民当场处以 !"" 元罚款是错误的,
袁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
由是:《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前法属上位法,后法属下位法,当两法关于当场处罚权的
罚款幅度规定不一致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交
警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 ," 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规
定,因而不能对袁民作出 !"" 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钟绍
辉同志则认为“《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属同一
效力层次的法律,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二法之间不存在原则上的冲突”;“《行政处罚法》与《道
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先法与后法之间的关
系,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
法律适用原则。”结论是“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本案中交警对
违章行车的袁民作出 !"" 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其法律适
用是正确的。”
近年来,因为交通违章处罚不服而对交警部门提起行政
诉讼的案件有增多趋势,这反映了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
强,也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法制进步,这是令每一个梦想着法
制中国的法律人值得欣慰的现象。笔者对这一现象分析后
发现,这类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多没有异
议,只是对交通警察在处罚时的法律依据争议较大,在法律
依据争议方面又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
关于罚款数额和罚款程序方面。笔者收集了几个类似
: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的袁德康律师因为闯红灯被罚 !"" 元,
事后他一纸诉状将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了法院,理由
是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为图方便,昆明市民朱某将轿车停在了禁停
路段,交警对他作出了 !"" 元的处罚决定,而朱某认为,《道
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抵触,交警依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朱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弊端,为了引起立法部门的
重视,便与交警大队对簿公堂;新疆乌鲁木齐市民李文静为
此专门将她的类似情况反映至市长信箱。!"", 年 $! 月 -"
日《人民公安报》第六版《服务》栏目《交警能否当场决定给
予我 !"" 元罚款处罚》反映的问题亦是如此。实践中对交警
是否违法问题的态度基本上是两种,是或否。
肯定方一般认为交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章行车的公民当场处以 !"" 元罚款
是错误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主要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
大常委会,前法属上位法,后法属下位法,当两法关于当场处
罚权的罚款幅度规定不一致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
则,交警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 ," 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
罚规定,因而不能对公民作出 !"" 元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
否定方的主要论点则主要是以钟绍辉同志的观点为代表。
对双方争议进行归纳后我们不难发现,争议问题的核心
是对公民处罚 ," 元以上罚款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
争议的问题的本质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即当法律法规之间
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对公民处罚 ,"
元以上罚款适用简易程序是违反法理的。否定方的观点不
能成立,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与钟绍辉同志进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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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 + !-
[作者简介]苗永干($’5. +),男,江苏沛县人,徐州教育学院政史系讲师。
! ! 一、关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属同一效
力层次的法律,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 ! 支持交警方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法律
的效力层次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中法律
(狭义)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其效力层次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依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七
条、第六十七条及《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制定和修改
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
其他法律,并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
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同时,由于《宪法》和《立法法》并
没有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在效力层次上作出区别性规定,应理解为二机关制定的法律
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
安全法》属于上述第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即为我们通常
所说的“狭义的法律”,其中《行政处罚法》由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 "’’( 年 % 月 ") 日通过,《道路交
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于 $**% 年 "* 月 $+ 日通过。因此,上述二法虽然由全国人
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但在效力层次上二者之间不
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笔者认为支持交警方只是在
机械地堆砌法条,根本没有从理论上领会法条之间的关系。
首先,在法的分类中确实多数学者都把法律分成根本法
和普通法,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就是宪法之外的所有法
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普通
法效力都是一样的。在普通法中还应再分成基本法和一般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应属基本法,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应属一般法。基本法属于上
位法,一般法属于下位法,一般法不得与基本法相冲突。例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所以在名称中就有了基本法字样。在香港已经回归多年以
后,我想不会有人再把香港的法律排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
外了。在该法第二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
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
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八条规定:香港原
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
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
以保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
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
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
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
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
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中的作用是无需笔者多言的,地位和效力层次是不容置疑
的。再看《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仅就该
条第一款确实可以理解为否定方的“由于《宪法》和《立法
法》并没有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在效力层次上作出区别性规定,应理解为二机关制定的
法律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但这是典型的断章取
义,结合该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和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
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
实《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
已经作了分工,从条文我们也可以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
律是不同的,这种不同除了理解为上下位法之外没有其他的
理解。所以那种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中法律是
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因此二机关制定的法律属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
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一条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
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规定说明了《行政处罚法》
的立法根据是宪法,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
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中可没有将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排斥在外,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
的设定和实施”中也没有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的设定和实施”排斥在外。所以,《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的适
用范围是针对我国所有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处罚,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既然在我国行政机关序列之内,那么将它所实施的
行政处罚置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下也在情理之中,
法理之中。该法第二条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
法。”该条同样没有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的设定
和实施”排斥在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和物
价、环保、税务、工商等机关的行政处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同属《行政处罚法》所规范之行政处罚。再看《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
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
·),·
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从两部法律的第
一条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没说“根据宪法”,当然
不能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或违宪,但至少能说明两法的
位阶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法》是直接根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是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一般法,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也仅是该法的一部分内容,所以,《行
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关于我国所有
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法,它的效力应当高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
法律,当然也高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二、支持交警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违反《行政
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法之间不存在原则上的冲突
主要理由是《行政处罚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的
原则性规定。其他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
章,不得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
罚权设定、处罚决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但可以对
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事项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 "## 元以
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
$# 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规定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不是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上的抵触,而应理解为特别
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差异。因此,上述二法不存在原则上
的冲突,不存在哪一部法律有效哪一部法律无效的问题。这
是一个关于“原则”的看似成立的理由,否定方自己也认为
“其他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反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权设定、处
罚决定、执行程序等方面的基本规定”,这句话说明否定方自
己也认为《行政处罚法》才是规定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法律,
如果顺着这个思路下去,他还是可以得出正确答案的,不幸
的是我们在他那里没有看到正确答案。对此笔者只想问如
下几个问题:处罚数额难道不关乎行政处罚权?不涉及行政
处罚权的大小?要知道行政罚款罚的是“款”啊!既然是款
就有数额问题,处罚数额不是一个原则问题?所以《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 "## 元以下罚款的当场
处罚权规定就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 $# 元
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的原则规定。对此问题应依据《立法
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三、支持交警方认为《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
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先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执法过程
中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于 %&&’ 年 ( 月 %) 日
通过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 年 %# 月 "* 日通过的关于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与处罚事项的法律,该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对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
定。从法律的分类理论上分析,《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
安全法》在行政处罚事项方面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
先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
七条关于 "## 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权规定,是立法机关根
据《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七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
况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应理解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特别规定和补充规定,是立法工
作与时俱进和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并
且,随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不断有行政处罚
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与该法条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如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制定、于 "##’ 年 ( 月 % 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该法第一百条也将当场处罚的罚款幅度提高到了 "##
元。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
则,交警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具体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道路交通安
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
因此,交警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 "## 元以下
的当场处罚决定。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接受了笔者前述有关两
法是上下位法的观点的话,这个论据是无须考虑的。《立法
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
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该条第二项
所列情形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是下位法违反《行政处罚法》上位法,当然应该依法改变
或者撤销其中的不恰当规定。支持交警方之所以认为《行政
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先法与
后法之间的关系,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
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因为其没有领会《立法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的“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
规定”的精神。《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要求两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是不同的立法主体这是毫无疑义的,他们分别制定的两部法
律是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这一原则的。
同时笔者认为,否定方也错误地领会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分
类
,法理学上的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分类标准是依据它们
的适用范围,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
国范围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针对特别人、特别事、特别
时间、特别地区适用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戒严法》、《警察法》、《教师法》等。依据此标准,《道路交通
安全法》是不能作为特别法的。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关
乎几乎全体人的法律,正如该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
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这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
·*$·
是一部普通法。其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众多的行政机关
一样,它们只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范围的行政管理职权,
我们不能因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道路交通就认为《道路
交通安全法》是一部特别法,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管理就认为《税收征管法》是特别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负责广告、商标、反不正当竞争事务就认为《广告法》、《商标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一样。将这些行政事务抽象
之后,结论就是各行政机关只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范围
的行政管理职权,有权力管理行政相对人而已。
综上,笔者认为那种认为《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
全法》属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
位法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
定的基本原则,二法之间不存在原则上的冲突,《行政处罚
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先法与后法
之间的关系,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
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而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观
点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位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当场处罚 !"" 元的规定是错误
的,应该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
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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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 页)
度,切实让民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这样既可以监督司法以
防其权力滥用,又有助于向社会传播法治精神。我们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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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人员,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适时地根据案件的情
况确定可以或应予公开的内容,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
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
[参$ 考$ 文$ 献]
[%]陈建云&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
社,!""#&
[!]程竹汝&司法独立:为什么[(]&政治与法律,!""),(%)&
[)]车$ 英&论大众传播与舆论监督的应有功能[ (]&武汉大学学报,
%**#,(+)&
[,]张$ 威&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 (]&国际新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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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
[+]吴丹红&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人民法院报,!"") . "% . !/&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0,(+)&
[0]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 (]& 法商研究,
%***,(%)&
[*]史尚宽&宪法论丛[’]&台湾:荣泰印书馆,%*/)&
[%"][英]罗杰·科特威尔& 法律社会学导论[’]& 北京:华夏出版
社,%*0*&
[%%]张金柱的哀叹[-]&南方周末,%**0 . "! . %)&
[%!]李修源&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 (]& 人民司法,
!""",(0)&
[%)]郭树理,刘$ 冰& 舆论监督、新闻炒作与刑事司法[12 3 45]& 北
大法律信息网&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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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警可以当场罚款200元》的作者商榷
作者: 苗永干
作者单位: 徐州教育学院,政史系,江苏,徐州,221006
刊名: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 JOURNAL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年,卷(期): 2006,21(3)
被引用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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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蒋克甲费尽口舌,交警们却坚持做好违章司机的思想工作,并指出蒋克甲违章驾车的严重性,希望他能自觉接受处罚.一脸苦涩的蒋克甲无可奈何,只
得如数交清罚款.交警待蒋交清罚款后,指定与蒋同车的有驾驶证的一人将车开回去,可40多岁的蒋某却蹲在路边,伤心地哭了起来.
7.期刊论文 郝满良 同一个违章行为,两次罚款对吗? -驾驶园2010,""(2)
编辑同志:
你们好,我是唐山市迁西县的一名普通司机.2009年8月31日,我到遵化市交警大队车管所验车,被告知有2次违章,分别为2008年3月份和4月份,要求我回迁
西县交警大队交罚款后再验车.于是当天我便交了罚款200元扣了6分接受了处理,回到遵化把车验了.
8.期刊论文 杨桂林 车辆"三超"只办证不罚款符合法规吗? -驾驶园2001,""(12)
编辑同志:
我是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的驾驶员,驾龄已有十余年.今年7月31日,我从江苏省购买了一套纯净水设备拉回安徽省肥东县,途经江苏省丹阳市,被吕城交警
中队的执勤交警拦车检查,(拦车人没穿新式警服,无警号,无上岗牌.另有几位身穿新式警服的警察坐在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里.)说我的拉货车超高,要罚
款.经我们解释了很长时间,拦车人说:"要么办理‘三超通行证',可以不罚款;要么将设备解体."我没有办法,只好花钱办理了一张"三超证".
9.期刊论文 张永杰 防"三乱"下猛药--襄垣县交警大队治理公路"三乱"侧记 -政府法制2005,""(10)
长期以来,公路"三乱"是影响交警规范执法和交警形象的一大顽症,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公路"三乱"指的是具有或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单位及其人员在公路上发生的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或是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其人员,不按规定设卡收费罚款的行为.
10.期刊论文 阳昌华.田金花 破破罚款的潜规则 -中国公路2004,""(20)
按理说,所有行政执法的罚款都应当毫无保留地进入国库,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采取分成的办法.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利用罚款增加财政收入,利用分
成促使行政执法加大罚款力度的事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已经成了行政执法罚款中的一个替规则.从内蒙古一些执法部门把超载车看成了"唐僧肉",暗中给执
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新华社>8月1 8日)到沈阳交警每天开出1万多张交通罚单,收取50多万元的罚款就足以证实了这一点(<人民网>8月18日).
引证文献(1条)
1.唐秋根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执法中的困惑与思考[期刊论文]-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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