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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新

2010-10-17 50页 ppt 282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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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新null第二章 增值税 第二章 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例如:甲厂生产零部件定价30元,乙厂购进零部件生产产成品定价100元,假设税率为10%, 如全额征税,则甲厂缴税30*10%=3元;乙厂缴税100*10%=10元;总共缴税10+3=13元 如缴增值税,则乙厂缴税(100-30)(增值额)*10%=100*10%(销项税)-3(进项税)=7元;总共缴税7+3=10元;解决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类型(补充)增值税的类型(补充) 根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
增值税 新
null第二章 增值税 第二章 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例如:甲厂生产零部件定价30元,乙厂购进零部件生产产成品定价100元,假设税率为10%, 如全额征税,则甲厂缴税30*10%=3元;乙厂缴税100*10%=10元;总共缴税10+3=13元 如缴增值税,则乙厂缴税(100-30)(增值额)*10%=100*10%(销项税)-3(进项税)=7元;总共缴税7+3=10元;解决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类型(补充)增值税的类型(补充) 根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中国现行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1、销售的货物 销售:包括生产、批发、零售 货物:包括有形、动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缴营业税) null2、进口的货物 (为什么缴税) 3、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余劳务缴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null 4、八种视同销售: A、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保证链条不断) B、销售代销货物(保证链条不断) C、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除外。(避免偷税) nullD、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包括投资、分 配、无偿赠送、非应税项目和福利等,一律 视同销售(简称自产自用) (因为有进项则有销项) null E、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包括投资、 分配和无偿赠送)时,作销售计 销项;对内使用(非应税项目、免 税项目和福利等),作进项税额转 出或者无进项无销项 null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B.将购买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   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C null 5、混合销售行为: (1)定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补充)判断:货物与劳务密不可分,面向同一购买者。如:生产企业的自销自运。 null (2)混合销售行为缴什么税看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包括以此为主的: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 视为销售货物,缴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null 09新法变化(建筑业的例外)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 应用举例: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医院提供治疗并销售药品   B.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   C.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提供洗车服务    【答案】CD null 6、兼营行为 (1)定义: 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 (补充)判断标准:注意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货物与劳务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如: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既生产货物又从事服务业等) null (2)兼营行为缴什么税看核算: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各缴各的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null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 null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09税法主要变化之一)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规模)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null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null   (09税法变化)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筹划空间) null 四、税率 1、一般纳税人的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了解教材上的增值税税目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nul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09税法变化)    1、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2、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3、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null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09税法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 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null 1、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如果是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进行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null 应用举例: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1月份隐瞒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0÷(1+17%)=25.64(万元)   增值税额=25.64×17%=4.36(万元)   null 注意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null 应用举例: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936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租金2000元,此业务酒厂应计算的销项税额为:   (93600+2000)/(1+17%)*17%=13890.60元 null 注意2:销售额中不包括: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注意2:销售额中不包括: (09税法变化) 注意2:销售额中不包括: (09税法变化)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null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无销售额或虽有销售额但售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null 应用举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5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    销项税额=450×380×(1+l0%)×17%=31977(元)   (不是视同销售,有售价但售价明显偏低) null 3、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 (购买多件,价格优惠) A、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实物折扣按捐赠处理(视同销售) B、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额。null ②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③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④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通知单),才可 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null (2)以旧换新 ①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②旧货不计算进项税 (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null (5)包装物押金 ①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规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公式如下: 销项税={[过期押金/(1+税率)]+销售额}×税率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节选)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节选)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节选)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节选)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节选)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节选)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节选)财税[2009]9号(节选)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税函〔2009〕90号 国税函〔2009〕90号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null 总结:(个人理解)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可以抵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缴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以外),按征收率缴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5、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null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定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null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null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null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null 3、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09税法最主要变化:条例第10条)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null  注意:(09税法最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这意味着自2009年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注意上述定义不包括不动产。原因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为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 null 对(1)的解释 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即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null 对(1)的解释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null 对(1)的原因解释 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所以进项税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产生销项税,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 null 对(2)(3)的解释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原因是不可能形成销项税 null 对(4)的解释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因是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 对(5)的原因解释 原则上,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null 其他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null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即:销售额之比=进项税之比 (有筹划空间)   null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大,即意味着缴税多,所以尽量不用此法。 null 注意运费 : 应转出进项=材料所包含的运费÷(1-7%)×7% 应用举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2004年) 【税务处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81.6+48×7%-(32.79-2.79)×17%-2.79÷(1-7%)×7%   =81.6+3.36-5.1-0.21=47.65(万元) null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几个规定 1、计算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后,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从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认证通过当月按照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能抵扣进项税。注意59页新规定 null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后,申请抵扣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工业生产企业为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以后,商业企业为购进货物付款以后,购进应税劳务为劳务费用支付以后。 null 2、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销货退回或折让: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节选)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节选)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null 例:A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与B商贸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2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A企业从B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2)B公司从A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B公司以销货款抵项应付A企业的货款和税款后,实付购货款90万元、增值税15.3万元。    null (3)A企业为B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C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C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4)B公司从农民手中购买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3万元,取得普通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5)B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null 要求:    (1)计算A企业2002年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B公司2002年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null(1)A企业: ①销售电脑销项税额= 600×0.45×17%=45.9(万元) ②制作显示屏销项税额=(9.36+2.34)÷(1+17%)×17%=1.7(万元) ③当期应扣除进项税额=30.6+0.34=30.94(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45.9+1.7-30.94=16.66(万元)      null(2)B公司 ①销售材料销项税额=180×17%=30.6(万元) ②销售农产品销项税额=35.03÷(1+13%)×13%=4.03(万元) ③销售电脑销项税额=298.35÷(1+17%)×17%=43.35(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30.6+4.03+43.35=77.98(万元) null④购电脑进项税额45.9万元。[600×0.45×17%] ⑤购农产品进项税额=(30×13%+3×7%)×60%≈2.47(万元) 应扣除进项税额合计=45.9+2.47=48.37(万元)  ⑥应缴纳增值税=77.98-48.37=29.61(万元) null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null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null 例:     某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700万元,该货物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当月销售一批货物销售额为1800万元,适用17%的税率。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null 解: (1)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即:进项税额) =(700+700 10%)17%=130.9(万元) (2)当月销项税额=180017%=306(万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06-130.9=175.1(万元) null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管(见教材) 一、减免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地点 注意:(09税法的变化) 注意:(09税法的变化) 一、减免税 新条例删除了这项规定: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 新条例做了这项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注意:(09税法的变化)注意:(09税法的变化)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null 注意:(09税法的变化)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四节 出口退税 第四节 出口退税 一、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null 二、出口退税的计算 范围:既免税又退税时 计算办法: 1、“免、抵、退”办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2、“先征后退”办法,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null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8步)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以上步骤计算退税   null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以上步骤计算标准  null 6-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7-1、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即第五步的数字减去第六步的数字) 以上步骤计算当期全退 null 6-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7-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8-2、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以上步骤计算分期退税null 总结:①首先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不抵、不退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②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当期全部进项-当期不免不抵税额)—上期留抵 null ③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率)-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④比较:取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为退税额。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额,这个概念只表示一个差额,没什么实际意义 null 【例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2年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免税进口料件一批,其组成计税价格420万元,料件已验收人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为35.96万元.要求: 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null (1)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0×(17%-15%)-420×(17%-15%)=3.6(万元) (2)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销售税额=140.4÷(1+17%)×17%=20.4万元; 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40.4÷(1+17%)÷600×200×17%=6.8万元。 应纳税额=20.4+6.8-(35.96-3.6)=-5.16(万元)null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600×15%- 420×15% =27(万元) (4)由于期末留抵税额5.16万元<免期免抵退税额27万元,所以, 应退税额=5.1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 null 例:某适用“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002年10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820万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150万美元(汇率1:8.2),当期购进的各种货物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20万元人民币,另有购货的运输发票2张,一张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输发票,运费为0.2万元,另一张是购进原材料的运费发票,运费为0.4万元,含公路建设基金0.1万元。已知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退税税率为15%,上期未扣完的进项税额为23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10月应纳和应退的增值税额。      null (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508.2(17%-15%)=24.6(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17%-(320+0.47%-24.6)-23=-179.028(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150 8.2 15%=184.5(万元)    因为184.5大于179.028,所以当期的退税额为179.02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84.5-179.028=5.472万元 null (二)外贸企业“先征后退” 的计算方法:       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出口后按收购价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外贸收购不含税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 题例 题 【例1】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4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退税税率6%,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解析】6000÷(1+6%)×6%+5000×6%=639.62(元)   例 题例 题 【例2】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7%),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解析】10000×13%+2 000×17%=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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