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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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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null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本章要点: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设立条件、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等,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指 2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它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人)企业(2特点: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企业。基于信任的基础而组成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null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本章要点: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设立条件、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等,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指 2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它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人)企业(2特点:连带)和有限合伙(人)企业。基于信任的基础而组成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或有限 责任;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概念:狭义指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该法为(97年法)2006年通过修改后实施 广义最高立法机关等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基本原则:P107-108,5点。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P109-110,5种);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其他条件。 注意:1、合伙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不得被限制从事营利性活动; 2、劳务是合伙人出资方式的一种; 3、无合伙最低资本数额限制; 4、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案例1 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案例1 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 [案情]1999年4月5日,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与陈某、大地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共同协议:陈某提供劳务,李某提供10万元人民币和管理经验,大地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20万元人民币成立合伙企业,名称为先锋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合伙经营,并约定合伙企业所产生的收益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所产生的亏损由合伙人共同分担。1999年4月10日,由陈某为代表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案例1 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案例1 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2002年7月20日,张某因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所欠债务而发生纠纷,为此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各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合法? 3、陈某是否可以以劳务出资? 4、该合伙企业是否有效成立?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1、本案中首先应对合伙人主体资格进行认定。李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从事公司外的合伙经营,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第30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规定,也不违反《公司法》对经理竞业禁止的要求,其作为合伙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体资格合格。大地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可为合伙人。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2、《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的使用是为了里清各自的法律关系、责任形式及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保护。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公司法》第8条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3、陈某以劳务出资是合法的。 虽然《公司法》第24条和80条规定公司的出资方式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没有劳务出资方式。但《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形式可以要求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4、(1)本案中虽然大地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但这并不构成人数上的影响,在法定人数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书面合伙协议是在合伙人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3)合伙人以“先锋汽车修理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申请,并被登记机关登记,应采取相应措施,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张某诉先锋汽车修理公司案参考结论4、将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予以变更。若企业已用公司名义开展了经营活动,并不代表可以此来排除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不发生对第三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效力。所以从人数、出资、合伙协议、场所、生产经营条件等方面看该企业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并由陈某办理了相关手续,该合伙企业应当是合法有效成立了的。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1、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2、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及管理: 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2方面的特征。 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注意:合伙人出资可以以使用权出资,而对公司出资除土地使用权出资外,都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质 1、合伙企业财产在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在清算前的私自转让或处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2、合伙人可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在合伙人之间转让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在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同时在转让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剥夺,否则,转让无效。 3、出质: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 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案例2 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红西电子配件厂案案例2 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红西电子配件厂案刘某于1998年10月取得一项电子生产技术专利,合法拥有专利权。1998年12月,刘某以此专利出资,王某以其在城区的房屋所有权出资,张某出资10万元共同组建红西电子配件厂。经刘某和王某同意,张某于1999年12月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杨某。在经营的过程中,此合伙企业于2003年底获利150万元人民币,同时在帐本中发现刘某曾于2000年4月以合伙企业名义欠宏伟电子信息有限案例2 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红西电子配件厂案案例2 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红西电子配件厂案责任公司35万元人民币。由于合伙人对35万元的债务产生不和,各合伙人主张终止合伙企业,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刘某的专利技术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张某10万元出资也全部入合伙企业的帐目;欠宏伟公司35万元债务实际是刘某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公司进行个人交易所发生的债务。案例2 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红西电子配件厂案案例2 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诉红西电子配件厂案问题: 1、刘某以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合伙企业是否拥有此专利的所有权?王某以房屋所有权出资是否合法,合伙企业是否拥有此房屋的所有权? 2、杨某是否具有合伙人资格,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3、合伙企业终止前,合伙企业的财产实际总额是多少? 4、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对35万元的债权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35万元债务该如何承担?案例2参考案例2参考答案1、刘某、王某的出资是合法的,合伙企业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从本案的案情可知,刘某并未办理专利权的过户手续,刘某的出资实际上是专利的使用权,合伙企业也只能拥有此专利的使用权;王某以房屋所有权出资,办理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规定,该合伙企业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可见,所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应当在财产权利的概念范围内。 2、杨某具有合伙人资格,杨某承担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对退出合伙企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该规定,张某对外向杨某转让其财产份额是在刘某和王某的同意下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杨某合法取得合伙人资格。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依据此规定,杨某成为合伙人后取得作为合伙人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第45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杨某对入伙前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同理,张某退出合伙企业,并不意味着张某对合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4条“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构成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二是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从本案的案情看,1998年12月,刘某以此专利出资,王某以其在城区的房屋所有权出资,张某出资10万元共同组建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人的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出资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对于专利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评估作价就可以得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价值。合伙企业终止前,合伙企业已盈利达150万元人民币,应当认定为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刘某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所发生的债务35万元人民币应当认定为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可见,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并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不知刘某是为个人目的所进行的交易,刘某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由合伙企业来承担。但是,刘某对其个人行为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在终止前,其财产是合伙人出资时的财产和150万元人民币的总和。 4、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合伙企业为被告,也可以各合伙人为被告。因此,必须弄清楚的是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无法人资格,但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却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人们通常将诉讼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主体误解为民事主体,认为谁是原告、被告,谁就是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只有公民和法人这样的法定民事主体才能作为诉讼主题。司法实践中却也曾出现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民事主体为由,驳回相关的起诉的现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保护独资企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业、合伙企业以及他们进行民事交往的其他人的民事权益,简化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诉讼权利能力,准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以,诉讼主体只是表明具体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或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至于该当事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应替代其履行的其他人,并不一定作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合伙企业,他们虽然不是民事主体,但仍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基于前面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刘某以合伙企案例2参考答案案例2参考答案业的名义与宏伟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出于对该公司的保护,此合伙企业应当承担35万元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可以由各合伙人承担。但是,刘某实际上是此债务的责任人,其他合伙人对此债务清偿后,有权就自己清偿的部分向刘某追偿。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相对公司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没有公司规范的三大机构。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是全体合伙人、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甚至委托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从而决定了合伙事务执行的复杂性。执行人对外都代表合伙企业,但执行人不能剥夺其他非执行人的监督、查阅帐薄、重大事务决议、异议、撤消等方面的权利。 (三)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的7种事务。 (四)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都同意的可以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三、合伙事务的执行三、合伙事务的执行案例3 张某、王某诉李某案 2000年8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合伙成立印刷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由李某、张某、王某按4:3:3的比例分享或承担。在2003年底,三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李某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私自获取20万元的合伙财产;在2001年10月,李某雇佣刘某担任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人,自己与王某开了一家印刷厂。null张某 王某 李某印刷厂 (李某)5万元刘某(经营管理人)李某王某的印刷厂20万案例3 张某、王某诉李某案案例3 张某、王某诉李某案问:1、约定由李某执行合伙事务是否可以?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否合法? 2、李某做假帐蒙骗其他合伙人侵犯了其他合伙人那些权利?20万元应当如何处置? 3、李某雇佣刘某和另开印刷厂的行为是否合法?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合伙事务执行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优先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合伙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案例4 杨某诉风华制衣厂案 王某、张某、赵某三人于2001年2月各出资10万元合伙成立风华制衣厂,并约定10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经三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王某在2002年4月,未经张某、赵某同意擅自向刘某购买价值11万元的布匹。2003年1月,服装批发商杨某因向制衣厂购买服装欠制衣厂6万元,同时张某由于家里建房向杨某借款4万元。2004年1月,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三合伙人、杨某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 案例4 杨某诉风华制衣厂案案例4 杨某诉风华制衣厂案问:1、王某是否有权与刘某交易?刘某是否有权向制衣厂主张债权? 2、杨某是否有权向制衣厂主张抵消张某欠他的4万元债务?五、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五、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一)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入伙协议。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的三种情形:约定退伙、当然退伙、法定退伙。 (三)合伙人死亡后,继承人成为合伙人必须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五、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五、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案例5 刘某诉黄某、高某案 2001年6月,刘某、黄某、高某三人合伙成立启智玩具厂。2002年4月,由于规模的扩大,三人一致同意张某入伙,并就相关事务达成了一致意见。2002年8月,刘某病亡,其子刘某某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2003年11月,合伙人由于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玩具厂于2001年12月欠李某5万元人民币,刘某参与合伙事务未经高某同意。 问:1、张某对玩具厂欠下的5万元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刘某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含义与责任形式 概念: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责任承担: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重大过失:指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具此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为 2种:a、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b、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按规定对故意或过失的先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 责任,后按合伙协议要求该合伙人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途径: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办理执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概念及法律适用 概念: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者在权利、义务、责任 特征:a、在经营管理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b、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法律适用 除《合伙企业法》一般规定外,还适用(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2-50人,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应有“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重要法律文件。应载明6点(P128)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同公司股东出资一样,不能为劳务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按合伙协议按期足额交纳(补缴,承担违约责任)出资;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 普通合伙人并依协议获得报酬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8点。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除合伙协议约定外,不得将利润全部分配给合伙人。null4)有限合伙人权利 a、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如普通合伙人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b、可以(自、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指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进行权利质押。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可按合伙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但应提前1月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a 、其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以其从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b、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null(3)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1)当然退伙的 4种情形:a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b、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撤消... c、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具有的相关资格;d、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不能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法人终止)死亡,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依法取得该合伙人的资格。 4)退伙后的责任承担,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4)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 普通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定的原因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使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从而导致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散原因:经营期限届满、约定事由出现、人数不足、吊销执照等多(7)种 (三)作为企业法律形态,解散后一般应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执行清算的相关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等。 (四)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案例6 王某诉钟某、刘某案 1995年4月,钟某、刘某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家具厂,经营期为一年。1996年5月,合伙人对家具厂进行了清算,在支付了清算费用后便交纳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然后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2003年8月,王某因1995年12月家具厂欠其2万元的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解散家具厂是否合法?清算是否存在问题?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2万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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