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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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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nullnull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 一、概述 (一)医疗法律关系: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等原 因,对患者实施诊治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医疗契约关系; 2、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 3、强制法律关系--公权力的行使 (二)几个应分清的概念 1、医事纠纷 2、医疗纠纷 3、医疗事故null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民法》98条规定;...
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
nullnull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 一、概述 (一)医疗法律关系: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等原 因,对患者实施诊治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医疗契约关系; 2、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 3、强制法律关系--公权力的行使 (二)几个应分清的概念 1、医事纠纷 2、医疗纠纷 3、医疗事故null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民法》98条规定; 生命权--自然人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健康权--躯体、心理健康不受损害。 2、身体权--躯体、器官、组织支配权 3、隐私权--内心、身体不愿让人知道的秘 密、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生 理缺陷、疾病史、生活史、家 庭史、财产;影响个人社会形 象、地位、从业等的特殊疾病 (到致病基因?)null4、平等医疗权 5、知情同意权--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 实验性治疗 隐私部位检查,等。 6、病人自主决定权 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生、医疗服务方式; 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决定转院; 决定遗体或器官的处理与使用,等。 null(二)患者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 2、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 3、诊疗协助义务(不真正义务); 4、接受强制治疗; 5、交付医疗费用。 三、医疗机构与医疗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义务 1、诊疗义务; 2、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3、说明、告知义务; 4、转诊义务; 5、附随义务。null (1)医疗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善义注意义务 保护义务 特殊注意义务--危险性预先与防止。 (2)疗养指导说明义务 (3)保密义务 (二)权利 (1)诊疗权 (2)特殊干预权 (3)医学研究权 (4)人格尊重权null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2.9.1) 医疗事故永远不可避免; 但要尽量预防--《条例》有规定; 更要妥善处理--公开、公平、公正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1、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null2、分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造成患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 果的。null(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5-19) 1、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规范,开展常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设立质量监控机构,接受患者投诉; 3、正规书写及妥善保管病例资料,抢救后6小 时内补记;严禁涂改、隐匿、销毁病历资 料; 4、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有关资料:病历、体温 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资料、同意书、 麻醉及手术、病理检验报告、护理记录 等; 5、对患或实用性告知病情、措施及风险; null6、发生事故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医疗机构 负责人及卫生行政部门。 导致患者死亡、二级以下事故、三人以上 损害的,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7、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应双方当事人在场; 8、可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封存与 启封,也应双方当事人在场; null9、死因不明需做尸检的应在48小时内进行; 有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内。 尸检应有亲属签字; 尸检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可请法医参加; 拒绝或拖延影响死因断定的一方承担责任; 死在医院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null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 1、鉴定申请的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当 事人 2、鉴定组织--医学会 首次鉴定--地(市)或省直管县(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 重大事故--中华医学会。 3、再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15日内提出; 4、医学会设立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null5、鉴定受理程序: (1)医学会受理后5日内双方当事人提交资料; (2)当事人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资料; (3)医学会收到资料后45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应有半数人通过; (5)鉴定结论内容: 双方当事人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及鉴定调查的资料; 鉴定过程说明; 医疗行为是否违法; 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在人身损害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患者今后医疗护理的建设。null(四)医疗事故排除事项(33)--非医疗事故 1、为抢救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的 不良后果的; 2、病情异常或患者特殊体质引发的医疗意外; 3、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预料或无法防范的不良 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5、因患者方原因,延说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null(五)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35-45) 1、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单位和人员作行政处 理; 2、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制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不能 判定的交医学会; 3、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决定; 5、若需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决定受理的5日 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医学会; 6、当事人对首次签定有异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在 收到再鉴定申请的7日内,移交省级医学会;null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但若为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一、二级医疗事故 的,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 8、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则卫生部门终止处理程序。 9、自行解决的,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都应 在7日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生医疗事故及处理结果应逐级上报,直至 卫生部。null(六)医疗事故赔偿(46-52) 1、赔偿与补偿的区别 2、赠偿的范围 (1)医疗费(不含原发病医疗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 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收入3倍 以上的,按3倍赔偿;无固定收 入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机关食堂标准); (4)陪护费(上年度职工均收入); (5)残疾生补助费(最长30年,60-15、70-5); (6)残疾用具费; null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的=居民年生活费×6年) (残疾的=居民年生活费×3年) 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只按2人计算,事 故单位一次付清 (16-X、18-X) (60-15、70-5〕null(七)罚则(53-59) 1、对卫生行政机关人员的处罚(略); 2、对医疗事故发生单位:警告、责令停业整 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3、对医疗事故有关人员:暂停6-12个月执业 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 事责任; 4、对技术鉴定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生育单位的事故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2、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 3、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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