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null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
一、概述
(一)医疗法律关系: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等原
因,对患者实施诊治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医疗契约关系;
2、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
3、强制法律关系--公权力的行使
(二)几个应分清的概念
1、医事纠纷
2、医疗纠纷
3、医疗事故null二、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民法》98条规定;
生命权--自然人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健康权--躯体、心理健康不受损害。
2、身体权--躯体、器官、组织支配权
3、隐私权--内心、身体不愿让人知道的秘
密、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生
理缺陷、疾病史、生活史、家
庭史、财产;影响个人社会形
象、地位、从业等的特殊疾病
(到致病基因?)null4、平等医疗权
5、知情同意权--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
实验性治疗
隐私部位检查,等。
6、病人自主决定权
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生、医疗服务方式;
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决定转院;
决定遗体或器官的处理与使用,等。 null(二)患者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
;
2、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
3、诊疗协助义务(不真正义务);
4、接受强制治疗;
5、交付医疗费用。
三、医疗机构与医疗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义务
1、诊疗义务;
2、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
3、说明、告知义务;
4、转诊义务;
5、附随义务。null (1)医疗注意义务
一般注意义务--善义注意义务
保护义务
特殊注意义务--危险性预先与防止。
(2)疗养指导说明义务
(3)保密义务
(二)权利
(1)诊疗权
(2)特殊干预权
(3)医学研究权
(4)人格尊重权null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2.9.1)
医疗事故永远不可避免;
但要尽量预防--《条例》有规定;
更要妥善处理--公开、公平、公正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1、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null2、分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造成患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
果的。null(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5-19)
1、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
规范,开展常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设立质量监控机构,接受患者投诉;
3、正规书写及妥善保管病例资料,抢救后6小
时内补记;严禁涂改、隐匿、销毁病历资
料;
4、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有关资料:病历、体温
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资料、同意书、
麻醉及手术
、病理检验报告、护理记录
等;
5、对患或实用性告知病情、措施及风险;
null6、发生事故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医疗机构
负责人及卫生行政部门。
导致患者死亡、二级以下事故、三人以上
损害的,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7、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应双方当事人在场;
8、可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封存与
启封,也应双方当事人在场;
null9、死因不明需做尸检的应在48小时内进行;
有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内。
尸检应有亲属签字;
尸检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可请法医参加;
拒绝或拖延影响死因断定的一方承担责任;
死在医院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null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
1、鉴定申请的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当
事人
2、鉴定组织--医学会
首次鉴定--地(市)或省直管县(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
重大事故--中华医学会。
3、再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15日内提出;
4、医学会设立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null5、鉴定受理程序:
(1)医学会受理后5日内
双方当事人提交资料;
(2)当事人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资料;
(3)医学会收到资料后45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应有半数人通过;
(5)鉴定结论内容:
双方当事人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及鉴定调查的资料;
鉴定过程说明;
医疗行为是否违法;
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在人身损害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患者今后医疗护理的建设。null(四)医疗事故排除事项(33)--非医疗事故
1、为抢救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的
不良后果的;
2、病情异常或患者特殊体质引发的医疗意外;
3、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预料或无法防范的不良
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5、因患者方原因,延说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null(五)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35-45)
1、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单位和人员作行政处
理;
2、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制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不能
判定的交医学会;
3、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决定;
5、若需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决定受理的5日
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医学会;
6、当事人对首次签定有异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在
收到再鉴定申请的7日内,移交省级医学会;null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但若为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一、二级医疗事故
的,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
8、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则卫生部门终止处理程序。
9、自行解决的,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都应
在7日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生医疗事故及处理结果应逐级上报,直至
卫生部。null(六)医疗事故赔偿(46-52)
1、赔偿与补偿的区别
2、赠偿的范围
(1)医疗费(不含原发病医疗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
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收入3倍
以上的,按3倍赔偿;无固定收
入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机关食堂标准);
(4)陪护费(上年度职工均收入);
(5)残疾生补助费(最长30年,60-15、70-5);
(6)残疾用具费;
null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的=居民年生活费×6年)
(残疾的=居民年生活费×3年)
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只按2人计算,事
故单位一次付清
(16-X、18-X)
(60-15、70-5〕null(七)罚则(53-59)
1、对卫生行政机关人员的处罚(略);
2、对医疗事故发生单位:警告、责令停业整
顿、吊销执业许可证;
3、对医疗事故有关人员:暂停6-12个月执业
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
事责任;
4、对技术鉴定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生育单位的事故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2、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医疗事故,
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
3、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