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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教案整理081222

2010-10-23 50页 ppt 2M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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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教案整理081222nullnull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null1、会计法律制度 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3 会计核算 1.4 会计监督 1.5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6 法律责任 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1 支付结算概述 2.2 银行结算账户 2.3 票据结算 2.4 结算纪律与责任 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3.1 税务管理 ...
财经法规教案整理081222
nullnull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null1、会计法律制度 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3 会计核算 1.4 会计监督 1.5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6 法律责任 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1 支付结算概述 2.2 银行结算账户 2.3 票据结算 2.4 结算纪律与责任 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3.1 税务管理 3.2 税款征收 4、会计职业道德 4.1 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4.2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4.3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4.4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 4.5会计职业道德组织与实施 4.6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null本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述了三个方面的法律和一个道德。 会计法律、 支付结算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规考试比分分析法规考试比分分析1、单选 2、多选 3、填空 4、判断 5、简答15’ 6、综合题(案例分析题)30’null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3 会计核算 1.4 会计监督 1.5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6 法律责任 1.7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null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制定的,用来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简称会计法规。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null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①、会计法律 ②、会计行政法规 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④、地方性法规 四个层次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null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代表:《会计法》 (1)制定时间:我国现行的会计法是 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会计法》。 (2)地位:《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1.1.1 会计法律null(3)《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①规范会计行为,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③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④提高经济效益,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①对单位和人的效力范围:办理会计事项的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主管机关和其他经济监管机关。null②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我国驻外使领馆适用此法) ③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开始实施或终止的时间 (5)会计法的内容框架 ①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 ②会计管理权限 ③会计责任主体 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⑤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⑥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null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关于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行为规范,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1.1.2 会计行政法规null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1、内容: 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1)、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简记“4办法” 1.1.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null(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简记“4制度2规范2办法”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 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2、明确划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3、明确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4、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 5、明确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责任和内容null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1.2.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null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发布 3、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4、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特殊授权,下属的各级财政部门没有制定有关会计制度的权利1.2.2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null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3)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1.2.3、会计人员的管理null1.2.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单位负责人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null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nullnull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 算 。 3、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4、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建账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三、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另有会计月份、会计季度、会计半年度会计区间)。 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以我国的、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 四、记账本位币四、记账本位币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强调: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随意选择记帐本位币,只有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下才可以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也必须折算为人民币。五、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和更正 五、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审核和更正 1、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要求: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企业发生应该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书写清楚规范:P24-25null 2、《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的规定: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是相符的,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的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 六、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六、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1、编制记账凭证前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编制. 2、内容完整、分类正确、连续编号。 3、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5、关于错账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P27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七、会计账簿的设置、登帐和结帐要求七、会计账簿的设置、登帐和结帐要求1、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分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基本要求。 ①登账的依据为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不是单纯的记帐凭证”。 ②注意重点掌握P28—31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登帐的要求。 (要点为:3、4、5、7、9、12、13、16) 思考:结帐时要做到哪四相符?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和一致性原则的要求八、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和一致性原则的要求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P37-P39(1-11点)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具体要求参考 P39-40 第12-18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十、会计档案管理十、会计档案管理1、会计档案包括: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2、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 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nullnull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所谓三位,是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所谓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P41 是指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本身,这不同于政府监督。(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要求为: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1)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 2)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思考: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相应的处理方法。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3、及时检举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构成(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构成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构成其本质是一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包括由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方式 2、内部控制结构 控制环璋、会计系统、控制程序 3、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1)组织规划控制 ①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不相容的职务主要有: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 具体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审核、null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保管与会计记录、保管与稽 核检查、保管与批准、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日记账 ②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预算控制 (4)财产保全控制 (5)风险控制 (6)内部报告控制 (7)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什么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P50 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1、财政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1、监督检查的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监督检查的范围2、监督检查的范围(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主体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2)其他单位和个人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社会监督是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设立会计事务所的条件与终止的情形 根据《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1)设立合伙会计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合伙会计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会计师事务的名称,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设立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五名以上的股东,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③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⑤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②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null③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④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⑤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4)会计师事务所的终止情形 ①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②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④被依法宣告破产 ⑤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⑥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null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 nullnull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区别:前者专门指有建立会计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后者则指没有建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指定的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代理记账 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账 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1、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思考:代理机构的从业前提是什么?P58依法获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null(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址、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null(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null(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 资格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 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 3、如果没有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该设置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当中要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P62 四、会计从业资格四、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null(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null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十种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 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null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null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部分免试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日)、离岗备案登记 (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变更登记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null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针对性 适应性 灵活性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会计理论和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1、初级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2、中级职务:会计师 3、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 各职务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见P72-74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报表;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交接的特点: 1、办理交接的主体必须是会计人员 2、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才需要办理交接 3、交接必须是面对面地、全面地进行。 4、交接过程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null(三)交接的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2、做好交接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下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当交接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注: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会计人员还应当在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有关资料null3、申请监交 4、逐项移交,逐项核对应交接的资料或物品 (1)现金、有价证券 (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号银行对账单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 (5)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应当将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中的有关情况等,向接替其工作的人员介绍清楚 5、有关人员签字 6、移交清册的保存null(四)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第六节 法 律 责 任第六节 法 律 责 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 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思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思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种?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null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会计法》42条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 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null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 的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 2、罚款 (1)单位:3000-5万 (2)个人:2000-2万 3、行政处分 (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执行).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执行) 1、2、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三、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单位:5000-10万 个人:3000-5万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P97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的定义 P95四、隐匿和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四、隐匿和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一)、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的含义 (二)、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单位:5000-10万 个人:3000-5万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P100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一)授意、指使、强令的含义 (二)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责任 (1)罚款: 5000-5万 (2)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七、违反会计法的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null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1 支付结算概述 2.1 银行结算账户 2.3 票据结算 2.4 结算纪律与责任null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 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null(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 null2、支付结算的方式: 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 信用卡和信用证。 null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凭证必须合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null2、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合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null3、支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必须真实、合法.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null4、支付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1).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2).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2)“整”(或“正”字)的用法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null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 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 使用中文大写。null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nullnull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 3、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null(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从存款人的角度划分 根据存款人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分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划分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按照开户地点的不同划分 根据开户地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null(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 3、为存款人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和有关资料。 4、监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帐户的监督管理部门null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填制开户 2、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核准 4、开户账户填发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由: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2、变更的时间要求:5个工作日内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null(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和要求P129 例题4、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答案:30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null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帐户。 2、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帐户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P130-131null(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null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null(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 2、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 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 应出具有关证明。null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null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帐户款项转出只能往基本帐户划款,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帐户资金转入只能从基本帐户转入,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null(三)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P133 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基本建设资金等账户需要支取现金,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5、粮、油、棉收购资金等账户支取现金,需要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进行 6、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7、国家对各项专用资金加强管理。 null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 。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null(四)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要求 1、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汇缴人与出资人的名称要求一致。 3、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小结:1、一般存款账户不可以支取现金,其它三个存款帐户均可支 取现金; 2、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时需经人民银行核准,其他帐户的开立只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不包含注册验资临时存款帐户null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活期储蓄帐户的异同 (1)共同点:可以存取现金;可以获得利息;两者间可以相互转帐。 (2)不同点:个人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只能通过前者办理;后者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null(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null(11)其他合法款项。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 null(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四)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5、港、澳、台居民,应出具往来内地通行证 null九、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P137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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