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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010-10-27 9页 doc 98KB 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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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本标准是对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1876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资格明确限定在现货领域(见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尽可能与现货交易过程相对应(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确提出了对物流配套服务的要求(见3.2.3和3.4.3);   --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分别描述的对参与 本标准是对GB/T 1876...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本标准是对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1876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资格明确限定在现货领域(见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尽可能与现货交易过程相对应(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确提出了对物流配套服务的要求(见3.2.3和3.4.3);   --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分别描述的对参与 本标准是对GB/T 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的修订。本标准与GB/T1876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指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见引言和第1章);   --交易商的资格明确限定在现货领域(见3.3.1和3.3.2);   --修改了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尽可能与现货交易过程相对应(2002版的第8章;本版的4章);   --明确提出了对物流配套服务的要求(见3.2.3和3.4.3);   --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分别描述的对参与各方要求的章节进行了合并(2002版的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第10章;本版的第4章);   本标准是我国物流领域涉及仓储、商品交易、增值服务方面的标准之一,与本标准同期制定或将要制定的相关标准有:    --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   --物流业仓储业务服务规范;   --物资银行业务服务规范;   本标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物资储运协会、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国强、冯耕中、于洋、李雯峰、黄久久、牛海东、周南、刘旭渤、张朋柱、张娥、吕良宝。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借助互联网进行电子交易已经成为必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传统产业、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以应对国际竞争。本标准是在广泛收集国内大宗商品交易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货电子交易的特点,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法、拍卖法、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的内容而制定的。本标准是管理技术标准,涉及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本标准用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交易方式,使现货批发市场在适应现代经济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健康有序,促进现货批发市场的提升,发展物流配送,推动流通现代化建设。 大 宗 商 品 电 子 交 易 规 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参与方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从事电子交易的标的物。 2.2    数据电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    电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网络提供的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2.4   电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为交易商提供及时的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并能够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    交易商Trader   经由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    交货仓库Transaction Warehouse   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货仓库的商品库存及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及交易情况的信息来源。 2.7    结算银行Balance Bank   结算银行是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电子交易参与方法 3.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监督其他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中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结算银行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务,按合同要求负责为电子交易资金流提供监督与保障。 3.2 电子交易中心 电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并对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电子交易中心应制定章程、交易过程文件和确保过程有效运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监督交易的进行与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 基础设施   能够开展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a)满足电子交易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b)满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完备,满足24h的服务; d)能保证电子交易过程按本标准要求运作、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务的能力; f)可以实时掌握交货仓库的货物情况; g)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交易服务如下: a)制定并实施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算和交货过程; d)具有风险防范的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现;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证履约; f)对交易商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与记录,并通过公正的信用评价等级系统来提高网上交易信用度,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作风。 3.2.3 物流配套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务如下: a)能为交易商提供及时、便利的仓储服务、代理运输服务; b)指定交货仓库,并保证交货仓库的业务过程可控; c)与交货仓库共同保证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有相应的措施保证。 3.2.4 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的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如下: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交货过程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可公开信息; c)有能力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市场行情及分析; d)对交易资料的可查询期限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发布的公共信息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 f)确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关信息不被不正当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的手段,确保交易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过程的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 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及管理方面措施,确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确识别认证,确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赖性。 3.2.5 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 总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体系文件应包括: a)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电子交易参与方的管理; c)电子交易各个过程、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为确保相关交易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目的和职能; b)名称、地址和营业场所; c)注册资本; d)营业期限; e)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 f)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基本业务规则; h)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i)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2.5.3 交易过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过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a)电子交易的地点、时间; b)电子交易的模式; c)电子交易商品及交货期限; d)电子交易的暂停、恢复与取消程序; e)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办法; i)交货仓库管理规定; j)交货管理制度; k)交易结算制度; l)电子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n)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o)仓单管理办法; p)电子交易的安全保证措施; q)电子交易信用保证措施; r)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3.2.6 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易于获取的方式发布电子交易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企业概况、服务范围及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状况,以及电子交易即时行情,包括:商品品种、交货时间、交易价格、涨跌、买卖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货量等。 3.3 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卖方,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 选取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转让或者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3.3.2 交易要求   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企业进行商品买卖,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 b)交易商应守法、履约、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书,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结算银行开户; f)交易商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职权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 注销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电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由于其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 3.4 交货仓库   交货仓库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定,是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地,交货仓库负责对商品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货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电子交易中心对交货仓库的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货仓库不能参与有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 选取 交货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b)仓库所在地的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 c)仓库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能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配套物流服务、信息服务;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交货仓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缴纳风险抵押金,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 基础设施   交货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a)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电子交易中心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e)承认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交货制度等;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 g)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h)满足保管、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能实时、准确地反映保管物资的动态情况,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通讯; i)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3 提供的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的服务如下: a)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c)有代办交货商品运输的能力; d)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当担保仓单所代的交货商品的数量及外表品质等属性;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发布与查询; g)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按要求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并提供有关情况; i)当所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出商(质)检规定的有效期时,交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货主委托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对所存商品进行复检; j)当交易双方对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交货仓库应当协同交易双方去国家认可的商(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用于交货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的检验由货物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应经双方认可。 3.4.4 注销   交货仓库放弃交货仓库资格,应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放弃交货仓库资格书面申请,并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交货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a)交货商品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核准注销仓单; b)结清与电子交易中心的债权债务; c)按电子交易中心标准清退风险抵押金。   交货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及其他交货仓库。 3.5 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其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货款及相关款项。 3.5.1 选取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b)安全、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3.5.2 提供的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开设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 b)向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 e)在电子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 注销   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通告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递交结算银行资格注销的书面说明。 电子交易业务程序 交易商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模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履约,进行货物、货款交换,并按规定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所有交易商。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大宗商品 4.2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   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同期合同标的物的社会供需总量。 4.2.1合同的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发布经交易商认可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合同中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 买、卖方的名称; b) 标的; c) 数量; d) 质量; e) 包装方式; f) 检验标准和方法; g) 交货时间; h) 价款; i) 结算方式; j)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k) 违约责任; l) 解决争议的方法; m) 合同订立的地点。 合同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签约时约定。 4.2.2要约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委托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买卖委托指令的内容要具体,应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4.2.3承诺 交易商回应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卖出或买入指令即为该交易商向发出要约的交易商做出的承诺。买卖成交时即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货款支付 货款支付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货款支付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交货款项包括货款和包装款。货款按卖出价加减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结算,包装款、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按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货款支付方式 交易商买进货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货款的支付形式及分期付款的进度由买卖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4.3.2货款支付过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以前,买方应将与其买入商品相对应的全额货款与前期已付货款的差额部分划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帐户。 交货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将交货货款付给卖方,给买方开具仓单持有凭证。 4.3.3结算过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货款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户,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交易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帐户办理。 4.3.4结算结果通知   当日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对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手续费、货款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 遇特殊情况造成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交货 商品交货是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的过程。交易商进行商品交货,应按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交纳交货手续费。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货制度中明确。 4.4.1货物卖出 卖方交易商将其合格货物送至交货仓库换取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即可卖出,如果货物尚未运至仓库,交易商应提供有货证明,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交货期限 交易商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交货期限。订立合同后,如交易商同意,也可在期限内自行安排交货的时间。 4.4.3交货过程 交易商将商品送至交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货日之前,交易商应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交至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手续无异议后,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4.5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商一方在把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时,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合同转让的总量应小于同期标的物的社会流转总量。 4.6电子交易合同的解除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 4.7风险与责任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入市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和协议生效的条件。   交易商对其在电子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a) 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权处理其未履约合同,相应盈亏完全由当事交易商承担; b) 将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c) 不足补偿部分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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