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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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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应当执行  2008-12-29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应当执行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由公安部于1996年7月25日发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为GA/T146-1996),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应当执行  2008-12-29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应当执行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由公安部于1996年7月25日发布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代号为GA/T146-1996),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该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据了解,目前轻微伤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执行。绝大多数法医学鉴定人对于作出重伤结论和轻伤结论,是慎重的,但对于不构成轻伤的损伤均是按轻微伤对待,而不论是否符合轻微伤标准。这样做,对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治安案件来说,轻微伤鉴定结论似乎并不重要,但对于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时,轻微伤鉴定结论至关重要。所以轻微伤鉴定标准必须执行,执行轻微伤鉴定标准是每一位法医学鉴定人的责任。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3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以上轻伤或3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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