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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法律问题

2010-11-01 5页 doc 35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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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法律问题行人被电线电击致死 据电线权属定责任方 来源: / 发布:2010-4-17 11:40:05 / 查看:65次 济宁律师网 网址:http://www.jnls.com.cn 作者:杨秋伟 2009年8月11日一场大雨过后,郝女士去自家田地查看庄稼,却在路途中被断落的电线电死。郝女士的女儿陈小姐认为村委会和电力公司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共同对母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顺义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断落电线的权属范围应为村委会所有,电力公司对该事故无责任,故判决村委会赔偿陈小姐各项损失共15.6万元。 原告陈小姐诉称, 2009年8...
触电身亡法律问题
行人被电线电击致死 据电线权属定责任方 来源: / 发布:2010-4-17 11:40:05 / 查看:65次 济宁律师网 网址:http://www.jnls.com.cn 作者:杨秋伟 2009年8月11日一场大雨过后,郝女士去自家田地查看庄稼,却在路途中被断落的电线电死。郝女士的女儿陈小姐认为村委会和电力公司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共同对母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顺义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断落电线的权属范围应为村委会所有,电力公司对该事故无责任,故判决村委会赔偿陈小姐各项损失共15.6万元。 原告陈小姐诉称, 2009年8月11日大雨过后,母亲郝女士从家出来到承包地内看玉米是否被大风刮倒,途中被坠落的高压线电死,后村民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勘验。由于村委会以及电力公司是高压线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者,对高压线未尽到管理职责,进而造成母亲死亡,故此要求村委会与电力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9万元。 被告村委会辩称,1000伏以下的电线不属于高压线。村内的电线是380伏。事发当天因为刮风下大雨,而将树枝刮断,断树枝将电线压断,造成郝女士死亡,这属于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故此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且村内电线的所有权人是电力公司,故此该这人应该由电力公司承担。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本案中断落的电线属于380伏的低压电线,产权人应该是村委会;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6条规定,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是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而用电计量装置就是指电表,从电表向外输送电的设施即本案中的电线以及电线杆,该设施就是由村委会负责维护。故此电力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责任。 顺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即一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本案郝女士触电的线路电压是三百八十伏,应属低压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本案郝女士触电地点在顺义区村西,故此产权应归属于村委会,该段线路属于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陈小姐主张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村委会由于对该线路的管理不当,电线附近树木折断造成线路断落,对郝女士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陈小姐各项经济损失15.6万元。 高压线跌落男子触电身亡 家属获赔29万 在一个暴风骤雨的下午,上山维修发射塔的一名男子踩到跌落在地上的一条高压线后,不幸触电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与年迈的父母、嗷嗷待哺的儿子一纸诉状将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维护人告上了法庭,索赔近40万元。此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死者家属最终获得29万元的赔偿。     高压电线跌落 男子触电身亡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是临近海边的一个小乡镇,雷雨大风时有发生。2007年8月6日下午,一场伴随着阵阵雷声的暴风雨不期而至,在下午4时左右刮起了瞬间风速达到六七级的大风,直吹得树木左右摇摆,连行人迎风行走时也受到很大阻力。     李明峰在江山乡江山村的一座山上设置有一个发射塔,由于担心暴风雨对发射塔造成破坏,于是上山检修。当他走到古江911[118]号电杆(以下简称出事电杆)旁边时,不慎踩到了因电杆上的横担瓷瓶断裂而跌落在地上的一条10千伏高压线,顿时被强大的电流夺去了生命。     李明峰生前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年逾六旬的父母,下有未满两岁嗷嗷待哺的儿子,以及无业的妻子。这一年对于黄家来说真是祸不单行,李明峰的父母育有三女二子,他们一个多月前才刚刚失去一个儿子,现在另一个儿子又触电身亡,接连两次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痛苦的两位老人在办完儿子的丧事后,经与有关单位就赔偿之事多次协商无果,遂与儿媳和小孙子一起将出事电杆设施的产权人广西电网公司防城港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和管理维护人防城港嘉能电力抄表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抄表公司),一起告上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索赔儿子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98496.45元。     不属不可抗力 两单位连带赔     防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明峰是因供电局设施的高压电所致死亡,其死亡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因而供电局对李明峰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供电局说李明峰触电死亡是因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属不可抗力事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法,法院认为,事发当天下午在江山乡出现暴风雨、风力6—7级这一情况虽然是自然因素,属客观情况,而且供电局也不可能避免暴风雨的到来。但在该地区出现6—7级台风是常有的,是可以预见的,为此平时对高压电设施应当加固。暴风雨对造成李明峰死亡的后果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因为当日的风雨不必然造成高压线断落,而且当日的风雨也没有使周边其他设施损坏,出事电杆上的高压线断落,只能说明供电局对该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供电局以不可抗力作为其免责事由不成立。对于李明峰的死亡,供电局作为出事电杆设施的产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抄表公司是出事电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人,有责任对该设施尽可能地克服危险的存在,在其没有尽到义务而该设施出现事故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对李明峰的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防城区法院依法判决供电局赔偿李明峰的死亡赔偿金1630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给李明峰的父母、妻子和儿子;赔偿给李明峰父母的生活费共54342元;赔偿李明峰儿子的生活费52643.81元。合计290011.81元。抄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尽安全义务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供电局和抄表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他们坚持认为该事故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他们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李明峰设置发射塔的行为存在违法,而且明知在暴风雷雨天气时上山会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上山,其行为是故意的。     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本案是否符合不可抗力要件,以及李明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     首先,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的证明,事发当天的天气实况有雷暴、大风、强降水,瞬间风速每秒13.1米,即6—7级。该市为海边城市,这样等级的风是常有的,当日的天气仅仅造成出事电杆的高压线断落,而该条线路其他电杆设施没有同时受到损害,因此不符合不可抗力要件。     其次,本案中李明峰上山为维护自己设立的发射台装置,在行走路过出事电杆旁时,被跌落的高压线造成触电身亡,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触及高压电的可能,而且供电局和抄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明峰触电死亡存在故意行为。因此,作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供电局和抄表公司应对该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近日,中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为由,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我认为 暴雨来临 1 政府未及时预警,2,管理不善 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 电力局发生断路仍未停电 4 用电设备为安装漏电保护 直接责任为村委会 间接责任 电管所。,《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链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 链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千伏) 最大风偏距离(米) 最大垂直距离(米) 35-110 3.5 4.0 154-220 4.0 4.5 330 5.0 5.5 500 7.0 7.0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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