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前言
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
改革前言
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改革出口退税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null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 。
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一)主要弊端: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
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区内注册、区外经营)
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
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二)立法的必要性(一)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
(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
(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
(三)立法过程回顾(三)立法过程回顾1999年至2001年,第一稿至第八稿,报国务院
2004年, 第九稿至第十稿,报国务院
2006年上半年, 进一步修改, 报国务院
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审议过程
2889代表: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4人未按(四)出台时机(四)出台时机一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影响将较小。
二是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的提高。
三是我国近年税收增长保持了较好势头,在此情况下出台新税法,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本。
四是和当前世界上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
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null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三、新税法特点三、新税法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四、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四、企业所得税的地位五、新税法名称五、新税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null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null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null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的基金会
其他组织,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有经营活动的组织。null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null税率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null税率的确定是税法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由于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所以,世界各国的企业(公司)所得税一般都是采用比例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应采用比例税率已形成共识。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
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率(多数>28%,周边14个国家>30%)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
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
保持对外商投资的一定吸引力。税率水平税率水平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
统计1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
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
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最低所得税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其中,内资企业为25.47%,外资企业为15.43%,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
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低。null财政收入影响情况表
null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扣除
亏损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null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nullnull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null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null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null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null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null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null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null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下列
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公平价格确定收入额。null企业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定为收入实现。
企业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应在劳务完成并取得价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
企业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为收入实现。
企业持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而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纳税年度来确认收入实现。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实现。 null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
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产品分成的形式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分得产品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可以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
扣除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税工资及“三项费用”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研究开发费
业务招待费nullnullnull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null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null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限额抵免法null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间接抵免法: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null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地区倾斜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的模式;null取消应由财政等公共支出解决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税、免税、降低税率、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加计扣除、收入打折等多种方式。
除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外,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放给省级人民政府。
过渡政策(低税率过渡、定期优惠过渡、选择享受)null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遵守以下原则:
)有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null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为:
农、林、牧、渔产业;
基础设施建设;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
国家需要扶持的创业投资所得;
环境保护产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
劳动密集型产业;
社会公益事业;
非盈利组织;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灾害。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null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null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null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null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nullnullnull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null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于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
表。 null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一般反避税条款
避税交易
关联方业务往来
预约定价
资本弱化
受控外国公司、避税地避税
第三方举证责任
核定程序
加计利息等条款
强化反避税手段,提高税法的威慑力null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null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null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避税地、受控外国公司null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本弱化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null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
“登记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的现实选择null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null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null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期间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作为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分得的财产,该财产价值与其投资资产成本的差额,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null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null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null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null1、新税法实施前设立且享受15%和24%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过渡,适用税率每年分别递增2个和1个百分点。
2、新税法实施前设立且可以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不再区分获利年度和投产年度,一律从新税法实施之日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后最长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null
3、享受定期优惠过渡
的企业,不得再享受关于低税率5年过渡优惠办法。
4、对于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过渡优惠办法的企业,可以选择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5、按税法公布或实施的时间为界,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为老企业,以后则为新企业。
6、西部大开发政策,可执行到期。
7、五个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定期优惠政策。null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谢谢!
THANK YOU!谢谢!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