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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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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ICS 13 ICS 13.100 GBZ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49-2007 代替GBZ49-2002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49-2007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
gbz49-2007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ICS 13 ICS 13.100 GBZ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49-2007 代替GBZ49-2002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Noise-induced deafness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49-2007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6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 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并按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 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7583和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 ……………………………………………………………………………………………………… ……………………………………….(A.1) ……………………………….(A.2) 表A1 500Hz—6000Hz频率相对于年龄为18岁的听阈级偏差的中值 频率,Hz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年 性 龄 别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偏差值,dB 0 20~29 20~28 20~26 20~25 20~24 20~25 20~23 20~24 20~22 1 30~38 29~37 27~33 27~32 26~31 25~29 26~30 24~27 25~29 23~26 2 39~44 38~42 34~38 33~36 32~36 30~32 31~34 28~30 30~32 27~29 3 45~49 43~47 39~41 37~40 37~39 33~35 35~37 31~32 33~34 30~31 4 50~53 48~51 42~45 41~43 40~42 36~37 38~40 33~34 35~37 32~33 5 54~57 52~54 46~48 44~45 43~44 38~39 41~42 35~36 38~39 34~35 6 58~60 55~58 49~50 46~48 45~47 40~41 43~44 37~38 40~41 36 7 59~60 51~53 49~50 48~49 42~43 45~46 39 42 37~38 8 54~55 51~52 50~51 44~45 47~48 40 43~44 39 9 56~57 53~54 52~53 46 49~50 41~42 45~46 40 10 58~59 55~56 54~55 47~48 51~52 43 47 41~42 11 60 57~58 56~57 49 53 44 48 43 12 59~60 58 50 54~55 45 49~50 44 13 59~60 51~52 56 46 51 45 14 53 57~58 47~48 52 46 15 54 59 49 53 47 16 55 60 50 54~55 48 17 56 51 56 49 18 57~58 57 50 19 59 52 58 20 60 53 59 51 21 54 60 52 22 55 53 23 56 54 24 57 25 55 26 58 56 27 59 57 28 60 29 58 30 59 31 32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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