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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原董事长

2010-11-06 4页 doc 38KB 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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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原董事长一.案例介绍     今年52岁的刘利华,曾任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文华伟业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2005年间,刘利华被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先后任命为中港合资企业龙泉宾馆的副总经理、董事长,代表门头沟区政府对该宾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1992年1月至2000年3月刘利华被门头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任命为国有公司北京市全兴咨询公司(后更名为...
刘利华,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原董事长
一.案例介绍     今年52岁的刘利华,曾任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文华伟业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至2005年间,刘利华被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先后任命为中港合资企业龙泉宾馆的副总经理、董事长,代表门头沟区政府对该宾馆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1992年1月至2000年3月刘利华被门头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任命为国有公司北京市全兴咨询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市全兴经济发展公司)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全兴装饰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刘利华被门头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免去全兴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后,仍实际掌控该公司。2000年2月至2004年12月间,刘利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侵吞、骗取、挪用公款并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2000年2月至12月间,刘利华分别利用担任全兴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管理广汇园公司的职务便利,从全兴经济公司领出人民币10万元的支票,转入北京赛德广告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亦称赛德写真世界),后将其中8万元转往医院为其干女儿叶某之姐支付医疗费;指示广汇园公司的会计石某交给叶红英人民币10万元,后刘利华用一张虚假的制作费发票平账。2004年底,刘利华将全兴经济公司的财务账销毁。      刘利华曾供述,广汇园公司是龙泉宾馆出资注册的,资金来源于全兴经济公司和龙泉宾馆,公司由他负责,资金支出需经他批准。叶某原来是龙泉宾馆的服务员,他对叶的印象一直不错,还认叶做了干女儿,后来叶某到北京全兴设计装饰公司下属的风味轩大酒楼当经理。2000年初,叶某提出她姐姐得癌症需要手术费8万元,请求向公司借钱,他就让朱某以减少一个不应付出的应付款的名义从全兴经济公司转出一笔10万元到赛德写真世界,然后按照叶某提供的账号及汇款单位名称从中直接汇到医院8万元。同年11月,叶某提出其姐还需要10万元,他先让叶某在广汇园公司借了10万元,几天后,他让赛德写真世界的财务宋某找一个交现金对方不要发票的单位,把收到的现金入账,记账联中存根联按入账金额开,发票联开为10万元制作费,交给广汇园的会计石某下账冲平了叶某的10万元借款。按照刘利华的说法,叶某是他干女儿,有事他不能不管,但也不想自己出钱。     2002年2月至3月期间,刘利华利用担任全兴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挂账取走全兴经济公司的三张支票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为其子刘某支付医药费。同年6月,医院退回全兴经济公司人民币 10444.06元,实际为刘某支付医药费近14万元。2004年底,刘利华将全兴经济公司的财务账销毁。对于这项指控,刘利华认为,他为全兴经济公司做出了很多贡献,自己的孩子生病,从公司拿点钱也不为过。     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间,刘利华利用担任全兴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使用全兴经济公司的公款人民币101.67万余元为自己购买珠海龙园海湾雅苑的一处房产。2003年12月,刘利华通过文华伟业公司还回全兴经济公司人民币50万元。其余的人民币516 762.8元未能归还。2004年底,刘利华将全兴经济公司的财务账销毁。      刘利华曾供述,珠海海湾雅苑的房产是他用全兴经济公司的100多万元公款购买的,产权人是他。他当时认为全兴经济公司是他经营起来的,做了很大的贡献,拿些回报不为过,但用公款买完房后,他心里不踏实,就把自己的积蓄还回全兴经济公司账上50万元,其余的款就无力归还了。     2002年 2月,刘利华利用担任全兴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从全兴经济公司挪出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个人持股的文华伟业公司,该款至今未归还;同年7 月,刘利华利用担任龙泉宾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从龙泉宾馆挪出人民币900万元供文华伟业公司增资使用,后归还。     2004 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利华为掩盖其用全兴经济公司的公款为自己购房、支付其子医药费及其他问题,指使朱全岭将全兴经济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销毁。据刘利华在公安机关交待,2004年底,他听到有人反映他的问题,因为在华远房地产重组时发现了他挪用龙泉宾馆贷款购买股权的事,后来又准备重组京西旅游公司,如果重组成功,他就有可能不再担任董事长,他做的一些事就可能被发现,他感觉区里可能要查,觉得全兴经济公司账上有包括房子等问题不好解释,所以就让朱全岭把账送到他的办公室,他简单撕了撕,让司机曹广安帮刘宁拉走卖废品了。     在法庭审理中,刘利华的辩护人曾提出,京西旅游公司系上市公司,龙泉宾馆系中外合资企业,均不是国有公司,刘利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对此,一中院认定,刘利华系国家干部,受政府委派从事国有参股公司的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刘利华系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刘利华及其辩护人还曾提出,叶某是对单位有贡献的工作人员,刘利华依职权为有贡献的职工家中解决医疗费18万元,虽然存在方法不当、违反财务等问题,但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此,一中院认定,刘利华曾多次供述,他认叶某做了干女儿,叶某有事他不能不管,但也不想自己出钱,即他给予叶某公款是出于个人情面。从刘利华取得款项及平账的过程看,刘利华没有如实在财务账目上体现该款的用途,而是采取虚假平账的手段来掩盖该事实,该行为亦印证了刘利华的供述,所以,法院对刘利华的该项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刘利华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刘利华成立文华伟业公司的本意是为单位的领导层谋福利,以达到稳定队伍,促进龙泉宾馆的发展,虽然在操作过程中不合规,但不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文华伟业公司与国有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刘利华成立该公司的根本目的不是为国有公司谋利,而是为领导层个人谋取利益,用通过损害国家利益满足小集体利益的方式来稳定队伍,不具有合法性质。     最后,一中院审理认为,刘利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刘利华能主动投案并交待了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事实,坦白贪污公款5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且其贪污的款项已经被追缴在案,故对其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刘利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下面从案发单位的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等带有普遍警示意义,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健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会计核算单位,为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财政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还有适用于各行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章制度,形成了系统、科学、严谨的会计操作规范、程序和方法。因此,任何一个单位只要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就不会在会计环节上出现大的漏洞,更不会发生一系列的经济案件。但从案例上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一些基本、必行的财经法规制度在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他们不但对一系列财经法规的基本要求未认真执行,就连会计工作的起码常规作法也不遵循,以至出现以下令人难以置信的违规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北京市全兴经济发展公司好像没有什么监督部门,一切领导说了算。领导指使他人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销毁,这些是严重违反会计准则的。另外指使他人代开虚假会计凭证这也是违反会计准则的。在整个事件中好像没有人提供过意见来实施对会计凭证的复核。 二、内部控制把关不严   企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约束。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分工和职权分离制度,货币收支由出纳人员和记账人员分工负责和分别办理,职责分明,职权分离。 第二,授权和批准制度。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必须经过授权或按权限进行调查批准。 第三,内部记录和核对制度。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录。货币资金的账面数字和实际数字应定期核对相符。 第四,安全制度。对货币资金须有健全的保护,有人负责保管,有人进行内部监督。 第五,严密的收支凭证和传递手续。货币资金的收支事项,均应有一定的收支凭证和传递手续,使各项业务按正常渠道运行。 第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收入现金应按规定存入银行,遵守关于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不得坐支现金;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不得开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得出借银行存款账户。 会计法规第七条规定:“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上述案例中,刘利华1987年至2005年间,多次伪造假发票和公款私用,没人对他提出意见。而其会计人员帮助他制作假会计凭证并且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 三、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不完善 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是会计单位内部纠错防弊、保证会计业务正确无误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所有会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加以规定,并明确要求对原始凭证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方可进入账簿核算程序。在1987至2005年间他们公司能像样遵循对会计凭证的常规审核程序或按规范要求办理基本会计业务,他们的犯罪就不能长时间的屡屡得手。 4.督检查制度不健全 企业应当建立对财务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在本案例中,没有进行最基本的检查。不然也不会刘利华挪用资金一直为归还。多次利用公司的资金为自己办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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