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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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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概述 ZHE JIANG ARCHIVES 2009年第2期 浙江 档 案 ZHE JIANG ARCHIVES 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起来的庞大王朝。 1271年,忽必烈 (成吉思汗嫡孙)在部分汉族地主的策划下,改蒙古国国名为 元,称大元。 1279 年,元灭南宋,完成了元朝对全国的统治, 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封建王朝,从至 元八年 (1271 年 )至至正二十八年 (1368 年 )元亡 ,历时 98 年。 一、文书和档案立法活动 元初,世祖忽必烈鉴于统治全国的需要,采纳汉族官僚 提出的“遵用汉法...
元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概述
ZHE JIANG ARCHIVES 2009年第2期 浙江 档 案 ZHE JIANG ARCHIVES 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起来的庞大王朝。 1271年,忽必烈 (成吉思汗嫡孙)在部分汉族地主的策划下,改蒙古国国名为 元,称大元。 1279 年,元灭南宋,完成了元朝对全国的统治, 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封建王朝,从至 元八年 (1271 年 )至至正二十八年 (1368 年 )元亡 ,历时 98 年。 一、文书和档案立法活动 元初,世祖忽必烈鉴于统治全国的需要,采纳汉族官僚 提出的“遵用汉法”、“附会汉法”的建议,积极编纂以唐宋法 为基础,参见蒙古习惯法的元朝法律。 元统治者在进行法典 编纂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对文书和档案的立法。 元朝 对文书和档案的立法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元初,以《至元新格》的编纂和颁布为标志。 至元八年(1271 年)忽必烈下诏:“泰和律令不用,休依著那 着。 ”①“至元二十八年(1291 年)五月,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 以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 等十事,辑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 ”②同年六月,由中书省 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全国。中书省文书中说:“至元二十八年六 月,中书省钦奉诏条,戒谕内外大小官吏事意,除已钦依差官 分道宣布去讫,所有时宜整治事例,奏准定为《至元新格》,刻 梓颁行,凡在有司,其务遵守。 ” 《至元新格》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也是诸法 合体的元朝的基本法。 “格”作为法律形式在唐朝已经出现, 属于一种单行的补充法,在制敕的法律形式中属于次要 的法律,但到了元朝,“格”已不是一种补充法,而是最重要的 法律形式之一。 《至元新格》全文已佚,但部分内容在随后制定的《大元 通制》及《元典章》中得到保留。 《至元新格》中的公规、理财、 防盗等类有许多目就是关于文书和档案的法规。 第二阶段为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 年)开始至顺帝至正 二十八年止(1368年),以《大元通制》和《元典章》的编纂和颁 发为代。 英宗至治三年(1323 年),完颜纳丹、曹伯启等将世祖以 历朝制定的诏制、条格、断例编纂成《大元通制》。 所谓“诏 制”,“不依格例而裁之自上者也”,即皇帝的诏书、制书;所谓 “条格”,是由皇帝裁定,或中枢机关颁发的政令,即“画一之 法也”;所谓“断例”,即“因事立法,断一事而为一例”,为以往 的一些。 《大元通制》分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 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 捕亡、恤刑、平反等二十个门类,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有 诏制九十四条,令类五百七十七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断例七百十七条。 《大通元制》是元朝一部最系统、最完整的法典,内中的 “名例”、“职制”、“盗贼”、“诈伪”等许多条款属于文书和档案 方面的立法。 遗憾的是《大元通制》颁行后,全书没有流传下 来,但其主要内容被收录在《元史·刑法志》中。 大约在编纂《大元通制》的同时,元朝还编纂了一部典章 汇编———《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后世简称为《元典章》。 《元典章》共六十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 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大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 目又分若干条格。 今天,我们从《元典章》、《元史》、沈仲纬所撰 《刑统赋 疏》、浙江大学历史系黄时鉴教授点校《通制条格》等文献中 可以找到许多有关元朝的文书和档案法律和规章,大致可以 勾画出元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活动的概况。 二、文书和档案法规 (一)封掌印信体例 元朝文书和档案立法概述 □徐绍敏 谭建月 魏佳丽 【摘要】元朝的文书和档案立法,以《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及《元典章》等法典的制定和编纂为主要标志。 元朝在封掌 印信、公事程限、公事催限、文卷勾销、照刷磨勘文卷、档案保管、文书及档案违法处罚等方面都进行了立法,一方面继 承了唐宋以来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还对元朝的文书和档案立法作了简单的 评价。 【关键词】元朝 文书 档案 立法 ZHE JIANG ARCHIVESZHE JIANG ARCHIVES 史林漫步 57 ZHE JIANG ARCHIVES 2009年第2期 浙 江 档 案 ZHE JIANG ARCHIVES 封掌印信体例也就是印信制度,主要包括印信和封记 两个方面。 公文印信是鉴别公文真假、内容真实性和判定 来文衙门、确定公文价值大小的主要凭证,公文封记是评 定一定密级程度的公文在传递过程中有否失密的主要根 据。 元朝对于公文印信和封记十分重视,专门制定了官文 书的封记、印信制度。 在元朝,路、州、府的文书印章由路、州、府长官掌管, 达鲁花赤负责封记。 至元元年(1264 年)十二月条画规定: “随路、州、府信达鲁花赤封记,长官收掌。 ”④ 元大德元 年(1297年)条画又重新规定:“随处达鲁花赤,凡行文书及 差发民讼一切大小公事与管民官一同署押,管领其行用印 信,达鲁花赤收管,长官掌判封记。 如遇达鲁花赤公出,疾 病,故,牒印与长官,却令次官封记,公同行用,不得委付私 己之人。 ”⑤ 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镇守者”,一般在新占领路 州府设置,位居地方长官之上,享有最后裁定军民政务的 权力, 达鲁花赤多由蒙古大汗信任的蒙古人或色目人担 任。 中书省公文的押署。 中书省公文署押由右丞相和左丞 相共同负责。 “五日轮番一秉笔,长官从上押,右者处外边, 一左一右,依次而行。 ”⑥ 对于制诏的印信。 在元朝即使是皇帝的制诏要求发布 施行,也要以是否有御宝和印信文字为凭,如果不使用印 信,就不被放行,以防制敕诈伪。 元朝规定:“今后应奉朝 旨,如无御宝并印信文字,不得辄行。 ”⑦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元朝的印信制度是比较 严格的,官文书在制作过程中,中书省由右、左丞相负责署 押,各衙门由主要官员达鲁花赤和管民长官分别负责封记 和用印,各衙门书吏一律不得插手。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 了官文书可靠,杜绝往常“随路府州司县,例无额设知印, 其掌印官俱令带行奴仆人等行使, 遇有差务发勾摄民讼, 一切大小公事,使印之人非理刁蹬,取受钱物,或将机密事 情因而走泄”⑧的现象。 (二)公事程限 为了提高各级衙门的办事效率,元朝继承了唐、宋的 文书程限制度,也对公事程限进行了立法。 至元八年(1271 年),御史台上奏:“内外诸衙门公事稽 迟,乞定立限次,本台纠察,令中书省、御史台一同讲议回 奏,今后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二十日。 ”⑨后来又 进一步缩短了公事限期,新格规定:“常事五日程(谓不须 检复者),中事七日程(谓须检复者),大事十日程(谓须计 算簿账或谘询者)并要限内发遣了事,违者大小,计日远 近,随时决罚。 ”⑩ 公事稽迟,一旦被监察部门查获,对于官吏的处罚,照 依违限条画“初犯职官罚俸一月,两犯罚俸两月,三犯的决 罢职”。 元朝既制定了公事程限, 又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画,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衙门公事稽迟的现象。 (三)公事催限 有了公事程限,虽能提高衙门的办事效率,但仍存在 稽迟的现象:今小事动是半年,大事动是数岁,婚、田、钱债 有十年、十五年不决之事。 因而,需要对承办中的公文进行 催促,监督各衙门和有关官吏及时办理,于是元朝进行公 事催限立法。 元律规定:“在都诸司局,公事十日初催,又过五日再 催。 外路五百里内至都,十五日初催,又过十日再催。 五百 里外,三十日初催,又过二十再催。 千里外,五十日初催,又 过四十日再催。三千里外,七十日初催,又过六十日再催。 ” 輥輯訛第一次、二次催促“皆备细缘由”,至第三次催促就不必再 讲来龙去脉了。 如果三催不报,就由尚书省根据情节轻重 对有关官吏进行处罚,并呈报中书省。 元朝有了催限制度, 使公事程限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 (四)文卷勾销制度 文卷勾销是各级衙门,一方面为配合和接受监察部门 检查本衙门形成的文案完结情况,另一方面也为进行文卷 自我检查所制定的一项制度。 文卷勾销制度有利于防止公 文稽程和便于监督检查。 元朝制定的文卷登记和勾销制 度, 要求内外各级大小衙门对收发文书都要进行逐件登 记、编号,并写明发遣时刻。 根据所给的程限,对大小公事 一一进行检查、勾销,注明是否在程限内处理完毕。 发文用 朱笔勾销,收文用墨笔勾销。 “朱出墨入,逐件销附。 ”至元 二十一年(1284 年)三月规定:“中书省以下在内大小诸衙 门,并各处行中书省以下在外大小诸衙门 ,各置朱销文簿, 将应行大小公事,尽行标附,依程期检举勾销。 ”輥輰訛 “廉访司官,照刷各处文卷了毕,拟合将各房原置朱销 文簿,分付合属首领官收管,明附文簿入架,以备照勘,申 乞照验。 ”輥輱訛朱销文簿要和已刷文卷一起送架阁库保存。 勾销文卷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各衙门档案的丢失,使元 朝的阁架库档案随着时间的延续,日积月累不断丰富。 (五)照刷磨勘文卷制度 元朝发明了监察机关为监督各级衙门官吏政务活动 的照刷磨勘文卷的做法,并逐渐形成专门的制度。 照刷磨 勘的意思是“明察曰照,寻究曰刷,复核曰磨,检点曰勘”。 这种制度规定,凡是各衙处理完毕的文书,都要经过监察 机关审查。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御史台为弹劾内外百官 奸邪非违,肃清风俗磨刷诸司案牍,奉圣旨在京师“自中书 省以下诸司,文卷俱就御史台照刷”輥輲訛在地方诸路、州的文 卷要经过廉访司审核。 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级衙门的办事 史林漫步 58 ZHE JIANG ARCHIVES 2009年第2期 浙江 档 案 ZHE JIANG ARCHIVES 效率,纠正、杜绝官吏在处理公事中的稽迟、失错、遗漏、规 避、埋没、违枉等弊端。 例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监察部门 曾“照刷建康路总府并诸衙门文卷,比照出漏报埋没不见等 卷四千六百一十二宗”輥輳訛 元朝还制定了照刷磨勘文卷的一些具体细则, 如追照 文卷三日发还、刷卷须见首尾、刷卷首尾相见体式等。 元朝照刷磨勘文卷的项目比较多, 主要检查文书有无 改抹日期、文字上有无刮补涂填、文义上有无差错谬讹、内 容上有无诈伪、文书程限有无稽迟等。凡是按规定已经照刷 过,必须于刷尾纸上注明“照过”二字,并于刷尾缝上,使墨 印刷“讫”字。 若查出有差错的文卷,则在刷尾纸上标明“违 错”;对那些逾期未结,超过期限的文卷,要注明“稽迟”。 对 办理完毕照刷无误的文卷要注明“已绝”字样;对违错稽迟 的文卷,则标注“未绝”字样。负责照刷的官员要在文卷上盖 印署名,以示负责。 照刷磨勘文卷的时间,按规定诸官府一 年两次,文卷上下半年照刷;转运司文卷年终照刷。 元朝制定的照刷磨勘文卷制度, 原本是元王朝督察衙 门政务效率, 考核官吏政迹优劣, 借以加强统治的一种措 施。该制度虽然不直接属于文书档案工作法规,但始终对元 朝的档案工作起督促、推动作用,诸如能纠正文书部门工作 中的疏漏,提高文卷质量,防止档案的丢失、涂改和毁坏,以 及改善各官府的档案管理等。 客观上成了元朝档案法规不 可缺少的内容, 并对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档案工作也产生 一定的影响,明清都继承了这一制度。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 元朝对档案法制建设的贡献,是档案史上一份宝贵的遗产。 (六)档案保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保护, 集中管理各级衙门所形成的 档案,元朝制定了许多保管措施。 1.禁止官吏私放文卷。 元朝初期的档案管理很不完善, 有些衙门没有专人负责,有些衙门没有贮存档案的库房,档 案到处散放甚至存放在官吏家中, 如出现襄阳路韩伯英争 池文卷,该路达鲁花赤宣得将于伊家收领的现象。至元十七 年(1280 年)规定:“今后凡官司文卷,官吏并不得私家收 故,如违严行究治施行。 ”輥輴訛 这一规定为文卷的集中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一定 程度上制止了官吏私家保管衙门档案的现象。 2.文卷已绝编类入架。 《至元新格》规定:“诸已绝经刷 文卷,每季一择,各具事目,首尾张数,皆以年月编次注籍, 仍须当该检勾当人员躬亲照过,别无合行不尽事理,依例送 库,立号封,如法架阁,后遇照用,判付检取,了则随即发 还勾销。 ”輥輵訛 这条新格说明, 元朝对架阁库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内 容,诸如对已绝文卷的移交时间、立卷方法、排架要求、借阅 制度等一一作了具体规定。 3.人吏交代当面交卷。 元朝的经历、知事、提控案牍、都 目、吏目、典吏等均为案牍管理人员,但由于元朝官制紊乱, 官员职责欠明,致使各架阁库文卷时有丢失,积年案牍、检 寻不见。 究其原因,均因“多因新旧人吏交付不明以致”。 因 此,至元二十五年(1288 年)二月制定了人吏交代当面交卷 制度。该制度规定:“府州司县文卷俱有检校案牍人员掌管, 今后遇有人吏交代,责令当面对卷,牵照完备,明立案验,依 例交割,若有遗失,随即追究,不惟易为检寻,亦免日后递相 推指。其交割之后,复有不肯尽心,去失文卷者,合将检勾案 牍人员治罪,庶得革去沉匿文字之弊。”輥輶訛另外又规定:“吏员 差除、事故、其原管簿籍文卷,须与应代之人一一交点,无差 连署,呈报本属官司照验,后有失落,止著见管人员追寻。”輥輷訛 上述规定要求案牍管理人员在期满离任时, 应向接替 者如数交割架阁库档案;若有遗失,就要受处罚。 这一制度 对架阁库内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面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七)文书档案违法处罚制度 为了提高各级衙门文书处理效率, 保护档案的完整和 安全,元朝制定了许多文书档案处罚制度,指明公文稽迟; 三催不报;驿使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诸盗官员符 节、官府文卷;伪造、增减制书官文书;伪造官府印信等都属 违法行为;要受法律的处罚和制裁。 1.对公事稽迟的处罚。 至元八年(1271 年),元王朝为 “内外诸衙门公事稽迟乞定立限”, 该行移程限规定:“今后 小事限七日,中事十五日,大事二十日。若令史迟慢,断决令 史,检正、都事、主事、经历、知事以下官员迟慢,中事罚俸, 三犯的决,大事但犯,的决以上首领官并其余官员,小事呈 省罚俸,大事闻奏。 ”輦輮訛 2.对公文三催不报的问罪。 对于稽迟公事,三次催促仍 不说明原因者,由尚书省处决,并将有关官员报送中书省。 世祖至元八年(1271 年)规定:“今后应据行下随处文字,量 公事大小,途程远近,依例三催不报者,当该违慢人吏,本部 (尚书省)量情就便断遣,外据官员取招拟定呈省。 ”輦輯訛 3.对文书制作违错的处罚。 照刷磨勘文卷时,若发现制 作违错,要酌情处罚,情节严重者轻则降级,重则罢免。元朝 规定:若发现文卷“字画差讹,数目谬误,当量情责罚”;如果 “违制违例,伤害害政,形迹可疑,侥幸显露,虽赃滥未形,其 当该人吏重者罢役,轻者降等”。 4.对驿吏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的处罚。 元律规 定:“诸急递铺,辄开所递实封文书,妄入无名文字者,笞五 十七。诸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县主簿亲临检视,所 递文书但有稽迟、磨擦、沉匿、铺司铺兵即验事重轻论罪。各 路正官一员总之,廉访司察之。 其有弗职,亲临官初犯笞一 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别议,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 每季具申上司,有无稽违,仍于各官任满日,解由开写,而黜 史林漫步 59 ZHE JIANG ARCHIVES 2009年第2期 浙 江 档 案 ZHE JIANG ARCHIVES 陟之。 ”輦輰訛 至元八年(1271年)三月规定,铺兵不转丝货钱数弓箭 军器等诸物。 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四月规定,无印信文 字不入递。 大德五年(1301年)十一月规定,账册十斤以上 不入递,若有违反也要受罚。 5.对盗官府文卷的处罚。 元律规定:“诸盗官员符节, 比常盗加一等,计赃坐罪。 诸盗官府文卷,作故纸变卖者, 杖七十七,同窃盗,刺字。 买卷人,笞四十七。 ”輦輱訛 6.对伪造、增减制书、官文书,伪造官府印信的处罚。 元律规定:“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 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 伪造制敕者,与符宝 同。 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 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杖一 百七,除名不叙。 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 若伪造省府签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 知情不首者,杖 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杖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 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 者杖一百七。 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 商贾者,杖一百七。 诸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 十七。 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 诸掾属辄造省官押 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 诸伪造税物杂 印,私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 ”輦輲訛如延皊五年(1318 年)十一月,江西省河涧书吏刘泽夜灯下将左丞相押字,省 印年月日楷本依样画于萝卜上,用刀子雕刻,伪造粮中盐 引七百五十道,付户部伪省札一道,冒领钱粮,后被户部令 使李克中识破。正犯刘泽被杖断一百七下,发还原籍羁管, 后流放辽阳肇州屯种。 輦輳訛 7.对诈申漂流文卷的处罚。 元时一些官员没有及时处 理衙门文案,为掩盖真相,将未绝文卷说成已绝文卷,又诈 申文卷被雷电烧毁或遭洪水冲毁。这是元时一些地方官吏 为逃避罪责,应付监督部门检查的惯用手段,但被检举,一 经查明就要受处罚。如海北海南道琼州会乐县诈申大德六 年(1302年)八月十三日戌时遭飓风,洪水泛涨,冲毁庙宇, 淹没本县文卷 913 宗。 后经海北海南廉访司查明,实际上 大德三年 (1299 年) 至大德六年终会乐县仍有未绝文卷 913宗,为逃避罪责,该县达鲁花赤驴驴、县尹王英、簿尉李 德串通向上司诈称文卷被洪水漂流一空。最后处罚为:“具 体负责文卷的典吏唐有孚、司吏吴文惠罢役免职,达鲁花 赤驴驴、县尹王英、簿尉李德各决四十七下,解现任并降一 等录用。 ”輦輴訛 三、对元朝档案立法的评价 (一)继承了唐、宋等朝代的档案法规 元朝统治阶级是蒙古少数民族,兴起于草原,经济落 后,民族文化浅显,靠军事强大统一中国,实行的是以大汗 为核心,以草原贵族、蒙古军事将军为支柱的游牧君主制, 这和中原长期汉族统治其他少数民族, 实行以皇帝为核 心、以官僚为支柱的中央集权制很不相同。 统一全国后,元 朝仍然保存大量奴隶制游牧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 落后风俗习惯和法律意识。这就决定了整个元朝的档案立 法活动以及档案法规不能产生突破性的进展。 同时,元朝 原有蒙古落后的文化无法统治和管理以汉族人为主的中 国,国家法律包括档案法规在内,主要继承了唐宋的法规, 尤其是以宋朝为主要模仿、学习对象。 在中国档案立法史 上主要起中间传递作用,把那些适合本朝的宋及宋以前的 文书和档案立法活动,文书和档案法规继承下来,使之不 中断,不失传,然后又流传给后世。 (二)建立并发展了照刷磨勘文卷制度 元朝把以前历朝曾出现过的照刷文卷的方法,作了进 一步的发展,并成为制度固定下来,对元朝的档案工作产 生了重要的影响,客观地说已成为元朝涉及面广、影响力 大的档案法规,又为明、清两代封建王朝的档案工作所继 承,在我国档案法制史上留下了引人注目的一笔。 照刷文卷,在元朝由监察机构负责。 监察机构的主要 职责是防止官吏渎职,纠正各级衙门的工作失误,保证国 家政令传递渠道畅通,贯彻实施及时准确。 “照刷文卷”,在中央,“自中书省已下诸司文卷俱就御 史台照刷”;在地方,因地方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品秩比肃 政廉访司高,所以改由行台照刷,地方州县文卷由肃政廉 访司照刷。 顺帝至正八年(1348)规定:“宣慰使司、都元帅 府的文卷,休教廉访司家照刷,内台按治地面交内台监察 御史每照刷者, 两行台按治地面里教行台监察御史照刷 者。 ”輦輵訛 注释: ①《元典章》卷十八 ②苏天爵:《〈至元新格〉序》,《滋溪文稿》卷六 ③《元典章》卷二 ④⑤⑥⑧⑨輥輯訛輥輰訛輦輮訛輦輯訛《元典章》卷十三 ⑦白纲主编《中国政法制度通史·元代》人民出版社 1996 年 出版,第 105 页 ⑩白纲主编《中国政法制度通史·元代》人民出版社 1996 年 出版,第 100 页 輥輱訛輥輳訛輥輴訛輥輵訛輥輶訛輥輷訛《元典章》卷十四 輥輲訛《元典章》卷六 輦輰訛輦輱訛《元史》刑法二卷一百零三 輦輲訛《元史》刑法四卷一百零五 輦輳訛輦輴訛《元典章》卷五十三 輦輵訛《南台备要·照刷宣慰司卷》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系) 史林漫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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