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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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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0号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
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0号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11月1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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