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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

2010-11-11 14页 doc 93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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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劳动法 劳动法 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
自考劳动法
劳动法 劳动法 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指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广义上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狭义上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期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职业培训——是指直接未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未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丑、光荣与耻辱,工整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职工的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简答题: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劳动法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领导的权利和义务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渊源)有哪些? (1)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区域性有关文件以及有关双边条约等。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联营单位、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2)按劳动者人数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3)按劳动者职业分为: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徒工、帮手劳动法律关系。(4)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为:本单位和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简述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二者市统一的,不可分割的。(2)二者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3)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有哪些? (1)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自然现象、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只能是劳动法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一般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简述劳动法律事实的涵义和种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种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患病、伤残、死亡)。         简述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9)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有:(1)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水平;(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5)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6)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机密。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17、劳动就业的特点:(1)劳动者市具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由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930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什么是劳动就业?有哪些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它有一下特点:(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方针是“三结合”: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6)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解决劳动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什么?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0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2)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3)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4)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 (1)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2)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系统管理。(3)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实行帮助、指导。(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 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原则:(1)合法的原则。a、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b、劳动合同内容合法。C、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程序:就是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劳动合同关系。(2)但是,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3)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的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4)劳动合同签订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5)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 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 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的原则。(2)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 简述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有哪些? (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程序:(1)提前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早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并保证享有其他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步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集体协商?它的特点是什么?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特点:(1)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2)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3)集体协商是公开、平等协商。(4)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5)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   简述集体协商的意义; (1)它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2)它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3)它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集体合同条款有哪些分类? (1)标准性条款,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2)目标性条款,即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3)程序性条款,即规定集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 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哪些程序? (1)集体协商(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7日内由用人单位送。(4)公布:劳动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什么是工资?工资法律调整要贯彻哪些原则?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原则:0(1)按劳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工资总额由哪些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简述工资保障的意义。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靠工收入的情况下,一方面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的有限收入有保障,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国宪法一面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另一面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禁止任意扣罚职工工资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合法收入权不受侵犯,都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哪些企业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以下企业支出作为专项支出,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2)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3)职工出差费用;(4)职工福利费用;(5)劳动保险费。 最低工资有那些要件?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有三个要件:(1)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大前提;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3)是只要劳动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一、应参考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二、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午、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有那些规定? (1)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7日后发布;(2)应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使广大劳动者知道。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2)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3)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工资等级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技术等级标准。 工资等级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1)可以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益公平原则的贯彻实施。(2)可以促进劳动者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可以合理使用劳动力。 我国的工资保障措施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一、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抚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二:扣除数额的限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少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抚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工资制度的种类分哪几种? 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 工资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 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有哪些?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1)加班工资;(3)年休假工资;(4)婚、丧假工资;(5)探亲假工资;(6)停工期间的待遇;(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对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法律保障,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2)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余文化科学技术的学习,不断增强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发展对职业能力的要求。工时制度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 工作日的种类有哪些? 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 缩短工作日适用于哪些情况?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延长工作日适用于哪些情况? 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 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哪些?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司机、装卸人员等。 休息休假的种类有哪些?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公休假日(4)法定节日(5)探亲假(6)年休假 简述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实行劳逸结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3)节约加班加点经费的开支。 关于延长工作日的规定有哪些?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日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延长工作日不受限制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受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际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事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上级在国家外安排其他紧急生产任务;(6)法定其他特殊情形。 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是什么? (1)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劳动力。(3)促进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有哪些?: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的安全(3)电器设备的安全(4)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工程的安全(6)矿山安全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内容是什么?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5)通风照明的规定(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7)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劳动保护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劳动保护监察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1)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劳动保护群众监督组织的设置。(2)劳动保护监察员资格的规定(3)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职权(4)奖惩规定。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伤亡事故的分类:1、按事故原因分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2、按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为1天的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2)伤亡事故报告(3)伤亡事故的调查(4)伤亡事故的处理。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是什么?女职工范围?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范围: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指哪方面? 1、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4、哺乳期的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范围?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未成年工的范围: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简述职业培训的特点。 (1)职业培训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资源开发活动;(2)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3)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范化培训。 简述职业培训的意义: (1)加强职业培训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2)加强职业培训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3)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4)加强职业培训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简述职业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这一原则是对现代经济本质要求的概括。(2)需求向导原则。该原则首先确立全部培训过冬的根本依据是客观实际需求。(3)投资受益原则。这是对劳力开发投资与劳力支配、使用制约机制的设定。(4)效益责任原则。这是对公里培训实体及其主管人员行为责任的界定。(5)学以至用原则。这是对劳动力开发与利用关系的表述,它指明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开发是为了充分利用。 职业培训的分类有哪些?技术考核有哪些种类? 分类: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转业培训。 考核种类:(1)录用考核(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就业前培训的形式有哪些? 学徒培训、就业培训中心和学校培训。 简述在职培训的特点。 (1)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2)培训的起点较高,专业性较强。(3)这种教育投资少、见效快、所学内容针对性强。(4)学习形式灵活多样,易于进行。 职工教育的特点有哪些?在职培训的方式? (1)所培训的是使用中的劳动力,因而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受培者应以具有劳动关系未前提,即使是离岗培训,劳动关系仍存在。(2)培训的起点高、专业性较强。(3)投资少、见效快、所学内容针对性强。(4)学习形式灵活多样,易于进行。 方式: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门培训。 阐明技工学校培训的任务和特点。 技工学校是专门培训中等技术工人的学校,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是学习文化知识和学习专业知识并重;(2)是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重。技校兼有自己的教学设施和生产设施,因而它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全面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职业技能考核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企业内部的岗位规范。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有哪些内容? (1)技术等级标准的定义及法律效力。(2)制定技术等级标准的原则、标准的类别和等级。(3)技术等级标准的内容:职业理论知识要求、职业技术操作要求、工作条例。           简述社会保险概念的内容: (1)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成员。(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3)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有哪些特点?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负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 社会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简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2)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强制保险,后者是任意性保险。(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4)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指定的人。 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1)保证基本生活需要,量力提高原则。(2)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3)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险体制的内容是什么? (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即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支定取、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3)建立专门保险机构。 保险待遇支付依据是什么? (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 保险待遇计算依据是什么? (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 负伤和疾病保险待遇: (1)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职业病患者脱产休养,在1年以内,发原工资;1年以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还乡休养者,一期矽肺等,按60%发给,二、三期患者按90%发给。(2)非因工负伤和普通疾病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残疾等级分哪几等级?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保险待遇有哪些? (1)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2)非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对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四者6-12个月工资数额;临时工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发给遗属救济费。 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1)离、退休。(2)养老保险待遇包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医疗费等项目。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包括失业救济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供养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以及管理费用。(2)失业救济金: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的,按24个月发给,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多按12个月发给。救济金发给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职工福利、救济制度的内容: 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 社会保险的改革: 试行国家建立基本保险、企业建立补充保险、职工个人自愿投报等多层次结构的新体制。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关系和区别: (1)前者属于法律关系范畴,是一种义务,后者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2)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3)前者实现的手段必须伴以惩戒,后者主要是凭借内疚和自责。联系和共同点:(1)是共同寓于同一主体——劳动者(2)是共同调整同一行为(3)是最终目的的一致性。     劳动纪律有哪些特点? 是劳动者自己的纪律;是劳动者自觉的纪律;是劳动者自愿的纪律。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作用是什么?(1)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生产正常进行。(2)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3)劳动纪律是严格科学管理。(4)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 思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奖励有哪些种类? 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处罚有哪些种类? (1)行政处分(2)经济处罚:罚款、停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赔偿经济损失。(3)刑事制裁 如何进行职业道德的树立和培养? (1)热爱劳动,以主人翁态度对待本职工作(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技术(3)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4)勤俭节约,爱厂如家(5)尊师爱徒,团结互助 简述工会的性质: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1)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2)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最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3)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简述工会的权利和职责: 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是监督权。(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 职责:(1)教育职工的职责(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3)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作用:(1)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2)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3)可以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审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简述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领导机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其法律地位的重要表现还在于职代会的审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 劳动争议的内容有哪些? (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冲突。(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包含双方以其他主体资格、在其他劳动法律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意义是什么? (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2)通过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争议的分类: (1)劳动争议标的的性质不同,分为权力争议和利益争议。(2)依争议的人数分为单个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3)依当事人国籍不同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我国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发生障碍以及附随关系运行发生障碍都应当在排除之列,但受理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具体内容:(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2)依法处理的原则(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主要采取哪些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有关制度。 (1)争议案件管辖制度;(2)回避制度;(3)时效制度;(4)送达制度;(5)仲裁监督制度。 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地区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论述题: 试述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试述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自己的特征。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因此也是劳动法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管理劳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权利的行使者、义务承担者。没有主体就没有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没有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通过具体的内容,把主体双方、主体与客体联结起来,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客体,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向,无法落实,既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也实现不了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发展生产,节制生育。解决就业问题,关键在于发展生产;要有计划节制生育,使人口生产与物质资料的生产相适应。(2)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劳动就业问题,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外,主要靠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就业;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吸纳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就业;扩大劳务输出是拓宽就业的又一渠道。(3)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创办起来的,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4)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迫切要求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50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企业走向市场,解决企业富余人员出路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必须解决好。应当区别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分流方式和相应的配套措施。(6)大力发展乡村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把农村大批农业劳动力从种植业分离出来,向费农业领域转移,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试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业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业是一样。(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 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的没有参加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人即劳动者直系亲属依法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试述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特殊意义。 (1)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各自利益的相对差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不可能自觉地站到宏观高度考虑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发展问题。只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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