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会计从业资格证

2010-11-11 8页 doc 75KB 54阅读

用户头像

is_310992

暂无简介

举报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 百科名片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引简介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
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 百科名片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凡高中以上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引简介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image/43e6c733538beb06ad4b5fc0" \t "_blank" 会计从业资格证图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010年江苏省全省范围内实行无纸化考试,并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相关课本有《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电算化》,根据最新年份版。本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编辑本段 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贴上照片,再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成绩有效期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两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报考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下面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市08、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95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规定: 科目介绍:   ①会计电算化:学习中文WIN2000、Excel2000及财政部专用软件。使得学员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电算化统考,获得会计电算化证书。   ②会计上岗证:通过对会计基础与实务、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2门课程的学习,能够通过财政局的会计上岗证统考,获得会计上岗证证书。 报名办法:   ①电算化考试:   报名需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报名:   应试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持外省市身份证人员,须同时携带本市工作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本市居住证明),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③可以网上报名,杭州地区网上报名有优惠。 上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可在下半年补考,下半年未取得全科合格的考生第二年2门均需重考。 考试安排:②会计从业人员考试(考上岗证)每年4月、10月二次市统考,考试科目2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六个专业。 http://kjbm.zjczt.gov.cn/ZJTestIndex/index.html(报名网站)
/
本文档为【会计从业资格证】,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