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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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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汇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上 海 市 孕 产 期 系 统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一、目的 本规范是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展围绕着分娩前后即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各时 期为孕产妇和胎婴儿提供医疗、保健工作的指南,以达到保护母婴健康和安全,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目的。 二、职责 (一 ) 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 (县 )妇幼保健所: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汇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上 海 市 孕 产 期 系 统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一、目的 本规范是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展围绕着分娩前后即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各时 期为孕产妇和胎婴儿提供医疗、保健工作的指南,以达到保护母婴健康和安全,提高出生 人口素质的目的。 二、职责 (一 ) 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地段的区 (县 )妇幼保健所: 1. 负责对早孕妇女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与初查,并进行高危孕妇初筛、专 册登记与随访。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由孕妇自行保管 )。 2. 负责产妇出院后的二次产后家庭访视服务。 3. 负责产后访视结案后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的要求上报本区 (县 )妇幼保健所。同 时将新生儿的记录转儿童保健条进行系统观察。 4. 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与咨询。 (二 ) 依法许可从事产科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1. 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服务和健康教育。在产前检查时须让孕妇出示《上海市孕产妇 健康手册》,并按要求填写“孕产妇服务记录”。 2. 负责产妇的住院分娩服务。在接受住院分娩时须让产妇出示《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 册》,并在产妇分娩后及时完整地填写“孕产妇服务记录”。在产妇出院时预约产后健康检 查日期,《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由产妇带回,留下其中的“孕产妇服务记录”一页由 所在地区 (县 )妇幼保健所收集后转至产妇休养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产后访视。 3. 负责产妇及其婴儿的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服务。 (三 ) 郊区或郊县的边远乡镇卫生院: 为方便正常孕妇的产前检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开展正常孕妇的产前检 查。但在孕 20 周左右应将孕妇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 B 超大畸形筛查。孕 28 周前将孕妇 转至分娩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分娩。 (四 ) 区 (县 )妇幼保健所: 1. 负责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的管理,包括孕册的周转、质量监督、业务指导、信息的统 计分析、抽样调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妇女保健所。 2. 负责组织区 (县 )围产协作组对本区 (县 )产科的质量控制,包括围产儿与孕产妇死亡的 评审工作。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五 ) 市妇女保健所: 1. 负责全市孕产期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 (县 )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 测和评估; 2. 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区 (县 ) 妇幼保健所。 3. 负责对危害母婴健康主要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监测点的任务。 4. 负责全市孕产妇死亡病例的评审工作。 三、流程 早孕建册、初查 产前检查 ?一级医疗机构及妇幼所? ?医疗、保健机构? 产后访视 住院分娩 出院时留下 “孕产妇服务记录” 区 (县 )妇幼保健所 交所属的区 (县 )妇幼所 非本区 (县 )孕妇 产后访视 (外区代访 ) ?一级医疗机构? ? ?所在地妇幼保健所? 四、项目 (一 ) 孕前保健 1. 目的:为了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 其功能的损害,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 时间:在受孕前 4-6 月进行。 3. 内容: (1) 通过了解家族史、疾病史、生育史、药物接触史及营养状态等评估,全面发现受孕 前的危险因素; (2) 对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根据需要,讨论妊娠对现有疾病的影响、对母子 的影响及适宜的处理方法以及遗传问等。 (3) 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如 TORCH 测定,了解感染和免疫状态等。 (4) 开展营养咨询 (5) 讨论妊娠心理及经济准备 (6) 讨论避孕方法的调整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7) 建议记录月经时间,指导为受孕成功性生活时间的安排 (8) 强调早期、定期产前检查的重要性。 (二 ) 早孕保健 1. 对象与时间: 妇女在停经 12 周内,一旦确诊怀孕即可给予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2. 机构: —— 一级医疗机构早孕保健门诊。 —— 设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妇幼保健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在婚前检查时发现怀孕者应 即给予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和初查。并填写信息反馈单给孕妇户籍所在地的一 级医疗机构。 3. 早孕保健门诊设置: 候诊区: (有候诊椅、宣传栏、健康教育资料架 ),需与就诊区分开。 就诊区:单独房间,面积≥14 平方米。包括咨询室 (咨询桌椅、就诊椅、血压计、听诊 器、磅秤、电脑、有关登记本与检查单等 )。检查室 (检查床、辅助灯、污物桶、洗手池、 妇产科必要的检查器具等 )。 4. 人员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够掌握早孕保健咨询、高危筛查、营养咨询、电 脑上机等基本技能。 5. 内容: —— 询问病史,高危妊娠筛查。如发现高危评分在 B、C 级的孕妇或有不良生育史等 需要进行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者应立即转往有关的医疗机构作进一步诊治。 ——体格检查 (全身、妇科 )。 —— 化验 :血、尿常规及白带检查、梅毒 (RPR)筛查。并按《上海市妊娠梅毒防治实施 》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诊与治疗。 —— 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填写《上海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并按要 求进行有关资料上机。 —— 早孕保健咨询指导与遗传咨询,梅毒防治知识宣传。 6.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的质量要求 内容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高危孕妇要写明高危因素及评分,并在产科门诊卡上做出标记 孕妇住址及产后修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正确,字迹工整易认。 《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与上海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数据相符,定时检查核对。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三 ) 产前检查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 (1997)13 号《关于加强上海市产科工作管理的几点意见的 通知》文件要求,产科初诊和高危门诊由产科主治医师主持。产前检查一般在怀孕 16— 18 周开始,整个孕期平均检查 9 次,高危孕妇或发现异常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与有关 的项目。 —— 初诊 : 1. 询问病史 :孕妇姓名、出生年月、职业、工种、结婚年龄、孕 (产 )次、工作单位、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丈夫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 询问月经史 初潮年龄、月经周期、经期、经量、前次月经日期、末次月经、计算 预产期。 3. 询问现在史 孕早期妊娠反应情况,初感胎动日期,有无头昏、眼花、阴道流血等, 孕期内 发热及服药情况,特别注意有无内、外科疾病及其严重程度。 4. 询问过去史 有无高血压、心、肺、肝、肾、内分泌疾病、出血、传染病等病史及 其治疗情况,有何手术史。 5. 询问婚育史 是否系近亲婚配,有无早产、难产、死胎、死产及既往分娩情况,有 无产后出血、感染、婴儿体重及健康情况,如手术产了解手术指征、手术方式、子宫切口 位置术后情况。 6. 询问家族史 有无高血压、双胎、糖尿病、精神病及与遗传有关疾病。丈夫健康状 况、有无遗传性疾病等。 7. 体格检查 一般情况 : 观察孕妇营养状况、精神状态、身材体态、注意步态、面色是否苍白、巩 膜有无黄染等。 全身情况 : 测血压、体重、身高,查全身皮肤粘膜有无皮疹、黄染,心、肺、肝、脾 等脏器有无异常,脊柱及下肢有无畸形等。 8. 产科检查 检查子宫的大小、胎位。 孕妇平卧位,排空膀胱,两腿伸直,用软尺沿腹壁皮肤测量自耻骨联合上缘至子宫 底的高度及脐孔水平的腹围。 听胎心。 骨盆外测量 :测髂前上棘间径、髂嵴间径、骶耻外径、 坐骨结节间径。 9. 阴道检查 :外阴、阴道、宫颈有无炎症、畸形、肿瘤。 10. 化验检查 :血型,血、尿、白带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两对半抗原、抗体,淋球 菌培养及梅毒 RPR(必要时 )筛查。对原有疾病或并发症加做相应的化验。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11. 孕 18~24 周 B 超筛查大畸形,并进行心电图检查。 12. 根据病史及检查情况进行高危评定并按统一要求进行登记。 13. 处理: 经一系列检查后,发现有异常者应作相应处理。如发现妊娠梅毒者应按上 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基 (2001)25 号《上海市妊娠梅毒防治实施方案》统一要求进行诊治,有 严重内、外科合并症不宜继续妊娠者,或发现胎儿严重畸形者,则建议终止妊娠。 14. 心理、营养等保健咨询指导。按常规给孕妇补充铁剂。 —— 复诊 :共 8 次 1. 测体重、血压、尿蛋白 体重 自妊娠 13 周起平均每周增加 350g。一周内体重增加≥500g 者,应予重视。 血压 孕妇正常时血压不应超过 18.7/12kpa (140/90mmHg),或与基础血压相比不超 过 4/2kpa (30/15mmHg)。超过者属病理血压升高,应予重视。 尿蛋白质检查 每次化验尿常规,必要时作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2. 产科检查 询问主诉 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孕 30 周起询问胎动计数,并给 予相应检查与治疗。 四步手法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及是否入盆等情况。 估计胎儿大小 测宫底高度及脐孔水平的腹围,判断是否与孕周相符,孕 20 周后绘 制妊娠图。 检查下肢有无浮肿 3、孕期必要的检查 孕 20 周左右 (18~24 周 )B 超筛查大畸形一次,孕晚期若有必要时,可用 B 超测胎儿 双顶径、胸径、腹围、股骨长度、羊水、胎盘及胎位等,与临床测得的宫高、腹围综合评 价胎儿生长发育状况。正常孕妇整个孕期 B 超不宜超过 3 次。 孕 24~ 28 周间作糖筛选试验,即晨间空腹口服葡萄糖粉 50g,1 小时血糖值≥ 7.84mmol/L(140mg/dl)为阳性,继作葡萄糖耐量试验。有糖尿病高危因素者孕 32 周复作糖 筛选试验 (具体见“上海市孕妇糖尿病筛查及管理方法” )。 初诊 (孕中期 )时及孕 28~36 周作高危评分一次,孕 37 周至入院前小结,并加高危 评分一次。 孕 30 周起自数胎动,每日早、中、晚各 1 次,每次 1 小时。 孕 36 周后视情况作 NST 检查。 (四 ) 高危妊娠管理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做好高危妊娠管理能是孕妇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上海市 卫生局沪卫妇儿 (1997)25 号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妊娠管理常规》的要求: 1. 高危妊娠定义 : 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 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high risk pregnancy)。 2. 高危妊娠的范围及评分:见 “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3. 高危筛查程序:初筛高危并评分(建册时 )→复评分 (产科初诊时、孕 28 周、孕 37 周 ) 4. 登记、随访: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孕妇均要专册登记(上海市高危妊娠登记本 ),在 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好记录并在门诊检查卡上作出标记,以加强管理,凡未按约来诊者应 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并作记录。孕期高危情况如无变化,不必重复登记,如发现 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 疗、转归的全过程。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局。 5. 转诊与分级管理 : (1) 一级医院应把筛查出的 B、C 级高危孕妇转准备分娩的医院作进一步诊治; (2) 二、三级接产医院应开设高危门诊和病房, 接受下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会诊、转 诊和治疗。 如孕妇合并以下疾病或需作产前诊断应转至相应中心进行检查与治疗: 中 心 名 称 单 位 上海市妊娠合并糖尿病治疗中心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产科肝病监护中心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 上海市产科心脏病监护中心 二医大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市产前诊断中心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3)会诊与转诊: 会诊: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 (1999)第 10 号《关于建立上海市产科医疗业务挂钩 关系的通知》要求,由于危重孕产妇抢救的特殊性,凡派出参加会诊、抢救的医师,要求 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转诊:住院危重孕产妇需转诊时,应与上级医院医务处联系,并派出医师护送。 转出单位要有转院小结,危重孕产妇转院途中需有医护人员陪同。无论是转出还是转 入院均应作好专册登记 (上海市产科转出转入院登记本 )。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转 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认真检查治疗,并继续监护直至分娩。 门诊高危孕妇转出时,转出单位应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存根保 存, 第二、三联由高危孕妇携带到转诊医院,就诊时医生留下第二联并填写好第三联请 孕妇家属携带送回转出单位。收回的三联单应贴在相应的一联上,所有转诊存根与回单都 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如转出单位一周内未收到三联单回单,必须进行追踪随访。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6. 监护与处理 : 监护的内容要同时注意孕妇和胎儿两个方面 : (1) 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因素的 动态变化。 (2) 胎儿的监护包括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生长发育、胎盘功能的监测及胎儿宫内储备 力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并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 行适时计划分娩。 7. 妊高征及产后出血的防治:参见由上海市妇女保健所制订的“上海市妊高征防治常 规”与“上海市产后出血防治常规”。 8. 妊娠梅毒的高危管理:见“上海市妊娠梅毒防治实施方案”。 (1) 筛查:孕 12 周前早孕建册时抽血做 RPR试验,如有高危因素者应于孕 20~32 周 作第二次筛查。 (2) 初筛阳性者,应转诊至其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 (所 )或指定的分娩医院做确诊试 验。 (3) 经明确诊断的妊娠梅毒应按高危孕产妇管理,并报告区县防疫站及妇幼所,在指定 医院接受正规治疗,并作好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 (4) 随访,每月随访一次,直至分娩。抽血查 RPR滴度变化,如有上升 4 倍以上或症 状出现应视为复发需加倍治疗。 (五 ) 出生缺陷监测 1. 孕期大畸形筛查:孕妇应在孕 20 周左右 (18~24 周 )接受 B 超大畸形筛查。 一级医院在建册后,应将孕妇在孕 20 周左右转到二级及以上接产医院进行 B 超大畸形 筛查。 2. 分娩后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妇儿 (1996)第 7 号《关于本市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 查工作的通知》和沪卫妇基 (2001)第 35 号《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 要求。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必须进行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 筛查。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 (1)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 年龄超过 35 周岁的孕妇。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4. 对发现的出生缺陷儿都应填写上海市出生缺陷个案表上报,并按要求上机。 (六 ) 健康教育 开展对孕产妇和准爸爸的健康教育,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加强 孕产期保健的重要一环。通过健康教育,让孕妇与准爸爸们了解分娩是一个生理过程,掌 握孕产期自我保健知识、提高自我监护能力。 全市各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都应开设孕妇学校。各妇幼保健所及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根据群众的需求,积极开办各种形式的孕妇学校。 1. 师资:从事孕妇学校的师资需经过上海市妇女保健所专业培训,应掌握孕产期健康 教育的基本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与人际交流的表达能力。 2. 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 内容: (1) 孕早期保健 : 孕期的衣食住行与心理指导、有毒有害因素及病毒感染对胎儿的影 响,优生咨询和产前诊断的对象,严重疾病合并妊娠的医学指导等。 (2) 孕中期保健 : 孕期合理营养指导、产前运动、定期产前检查等。 (3) 孕晚期保健 : 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症状及其防治,家庭自我监护等。 (4) 分娩准备教育:阴道自然分娩的好处、 临产前的准备、分娩过程及助产动作、分 娩时的心理疏导、陪伴分娩、母乳喂养的好处及方法。 (5) 产后保健 : 产后营养与卫生、产后体操与休息、产后情绪的自我调节、母乳喂养技 巧及问题处理、新生儿抚触与护理、产后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等。 形式: (1) 每位孕妇及准爸爸在整个孕产期至少接受三次、产妇出院前进行一次健康教育。每 次时间为 1 小时左右,观看录象或 VCD,讲课答疑,采用孕妇与孕妇、产妇与产妇、孕 产妇与老师相互交流的形式,提高健康教育效果。 (2) 组织孕妇与准爸爸参观母婴同室、陪伴分娩等,与产房助产人员交流讨论,建立自 然分娩的信心,做好分娩前准备。 (3) 孕妇培训率达 98%以上,孕妇的知晓率达 95%以上。每次接受培训后在“孕产妇 保健手册记录单”上做好记录,每季度统计一次,上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4) 孕妇学校设有固定的教室,环境整洁、安静舒适、面积不少于 16 平方米。设备: 电视机、录象机或 VCD、宣教橱、营养模型、乳房模型、新生儿模型等。使用全市统编 教材, (包括录象带、VCD 及课程指导手册等 )。 (七 ) 产时保健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加强产时保健与监护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环节。产时保健服务应根据产妇对分娩服务 的需求,以产妇为主体,转变服务模式,保障母婴安全。 1. 由熟练接生技术的助产人员从事接产工作,助产人员需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上岗 证书,并按要求每 2-3 年接受一次复训。产妇分娩时必须有医师在场。 2. 以产妇为中心进行全产程护理与助产,提供心理疏导、陪伴分娩等服务,积极探索 适宜的技术,鼓励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3. 提高接产技术,加强产程观察并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做到防产程延 长、防产伤、防窒息、防出血、防感染。重视对出血量的正确估计并及时发现和积极处理 产后出血。 4. 接产人员必须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积极处理好出生后的第一口呼吸。 5. 重视新生儿保暖,实施早接触、早吸吮与母乳喂养宣教。 6、按统一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市接产情况登记本》。 (八 ) 产后保健 1. 住院期间: (1) 积极防治产后出血:注意产妇在产后 24 小时尤其是 2 小时内的出血情况,应严密 观察血压、脉搏、阴道出血量及子宫收缩情况。发生产后出血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 作出处理。 (2) 促进母乳喂养:为住院分娩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并提供技术指导。 (3) 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卫生指导和心理保健:产后休养室要安静、清洁、舒适和温 馨,医护人员要对产妇进行个人卫生的指导,尤其注意外阴部清洁和适当的产后康复活动。 此外,要注重对产妇的心理保健以防治产后心理障碍。 (4)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重点监护,指导产妇学会对正常新生婴儿的护理。 2. 产后家庭访视: 产后访视是围产保健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妇康复、婴儿健康成长及母乳喂养 的成功。 (1) 访视对象 :凡在本市医院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婴儿。 (2) 时间及次数 :出院后 3~7 天及 14 天内 2 次访视。如有异常可根据需要另行增加。 (3) 人员要求 :从事产后访视的人员应掌握妇幼保健的基本知识与业务指导技能,并具 有人际交流的技巧。人员相对固定,并经区 (县 )妇幼保健所专业培训,每二年复训一次。 (4) 内容 : 询问分娩情况,产后康复情况、新生儿喂养情况 产妇体检 : 乳房、会阴或腹部伤口情况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新生儿体检 : 称体重、听心肺、检查有无黄疸、 脐部及臀部有无感染等情况。 宣教指导 : 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法、婴儿抚触、异常情况识别处理;产妇产后康 复、营养指导及心理疏导。 3. 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1) 地点 : 分娩医院或区 (县 )妇幼保健所 (2) 内容 : 了解产妇及新生儿健康状况和哺乳情况,给予及时指导。 产妇验血、尿常规,测血压。 产妇体检:听心肺,剖宫产注意腹部伤口愈合情况。 盆腔检查:注意会阴伤口愈合情况,阴道分泌物的量、色、味、阴道前后壁有无膨出, 宫颈有无裂伤,子宫大小、位置,附件有无炎症、包块等。发现异常应积极治疗,宫颈糜 烂应在产后 4 个月再检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治疗,对轻度的膀胱膨出和(或 )子宫脱垂应反复 宣传产褥期体操锻炼的重要性。 给予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 婴儿称体重及全身体检,有条件者开展新生儿行为测定。 (九 ) 特殊病例的报告与评审 1. 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 (1) 填报单位:凡发生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的单位必须填写“上海市围产儿死亡、 出生缺陷登记表”,围产儿死亡还需填写“上海市围产儿死亡评审表”。在家分娩者系由所 在乡卫生院或区 (县 )妇幼所负责填表。 (2) 填报范围:围产儿死亡指出生体重在 1000 克或以上至出生后七天内发生的死亡, 包括死胎、死产、7 天内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为在孕期到出生后 7 天内发现的所有出生 缺陷儿 (不论孕周多少及是否为优生引产的缺陷儿 ),均属本登记表的填报范围。 (3) 报告时间及程序:填表单位于每季度后一周必须向所在区、县妇幼所送交登记表, 各区 (县 )妇幼所于每季度后 20 天内汇总送交上海市妇女保健所。上海市妇女保健所将全市 资料汇总分析后,应及时报市卫生局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各区县妇幼所反馈。在此过程中, 均需由各级质控人员严格审查核对。 (4) 围产儿死亡评审及要求: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凡发生围产儿死亡应当在当月进行院内评审,确定死亡原因,纠正 死亡诊断,按时报区 (县 )围产协作组。 各区 (县 )围产协作组每季度评审一次,由区(县 )妇幼所汇总后填写上海市围产儿死亡 评审表,每季度随个案表交于上海市妇女保健所。 《上海市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汇编》精选 — 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由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 上 海 市 妇 保 所 、 上 海 市 儿 保 所 等 提 供 市评审组根据围产儿死亡中的倾向性问题组织专家评审或讲学。 评审分类: Ⅰ类 可能避免: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死亡。 Ⅱ类 创造条件可能避免:限于当时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如经努力可能避免死亡。 Ⅲ类 不可避免: 根据目前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的死亡。 (5) 评审组的组成:区 (县 )评审组应由围产保健协作组成员、B 超、病理、护理等相关 部门的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妇幼保健、区 (县 )卫生局有关行政领导组成,无三级医院的区(县 ) 应外聘三级医院有关专家 (至少一名 )参与评审以提高质量。 2. 孕产妇死亡监测 (1) 填报单位: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所在医院,必须负责填写“上海市孕产妇死亡个案 调查表”,并报所在区 (县 )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者应由所在区 (县 )妇幼所负责填报。 (2) 填报范围: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非产 科原因引起的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 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件致死者。凡按上述定义在上海市内死亡者(包括流动人口) 均属填报范围。 (3) 报告时间: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均应在死亡后 24 小时内报告 (电话或口头报告 )所在 区 (县 )妇幼所,区 (县 )妇幼所必须在死亡后 48 小时内报上海市妇女保健所。孕产妇死亡个 案调查个案表在死亡后一个月内,经区 (县 )妇幼所调查核实后送市妇女保健所。 (4) 现场调查及要求:市妇女保健所接个案调查表后,派专人到现场调查、审核,并写 出调查报告,供市级专家评审使用。现场调查要求:①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需提供原 始病史;② .区 (县 )妇幼所医院条负责人事先与该医院医务科联系,组织好所有相关人员参 加现场调查并提供具体、真实的情况介绍;③ .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5) 孕产妇死亡评审及要求: 三级评审:每一例孕产妇死亡均要进行三级评审,即医院、区 (县 )级围产保健协作组、 市级专家评审; 死因审定:通过每一例死亡病例讨论分析,确定死亡原因,纠正死亡诊断,并应将评 审结果及时反馈给死亡单位,以吸取教训,提高抢救效率。 评审结果分类:每一例孕产妇死亡评审时,采用 WHO 提出的按三个环节 (个人家庭、 医疗保健系统、社会各部门 )、四个方面 (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 )进行分析,最后分 为三类,即Ⅰ类可能避免、Ⅱ类 (造条件可能避免及Ⅲ类不可避免。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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