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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公开原则 学年论文

2010-11-25 6页 doc 39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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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公开原则 学年论文论审判公开原则 ———从当前热点刑事案件的审判为例 摘 要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
论审判公开原则 学年论文
论审判公开原则 ———从当前热点刑事案件的审判为例 摘 要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关键词 公开审判 司法独立 知情权 司法监督 一、我国现有的审判公开原则规定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法庭上公开的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二是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判决书及其据以下判的事实和理由应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导,法庭也应向社会公告。三是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1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审判公开还应包括裁判文书公开。 但是,不论是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仅仅是审理不公开,但是判决都是应当公开的。 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l款:“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理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还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律要件。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把不公开审理分为了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而在第十四条第2款中把不公开审理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决定不公开两类。不论是作为法定不公开审理,还是决定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意见》第15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意见》第16条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必要性 2009年11月19日全国瞩目的“白宫书记”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刑事案件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是这起成为全国焦点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法官竟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采取种种限制新闻记者以及公众的旁听权利,开庭前并未按法律规定发布开庭公告,并且拒绝公众旁听和媒体采访;律师进法庭时要被迫接受法警的安检;受害人家属的律师因为被当庭收走笔记本电脑而被迫离席;受害人被法警强行拖出法庭;被告人被法庭临时指定律师,被社会质疑为“闭门审理”,被媒体形容为闹剧。 同样备受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受审猝死案” ,媒体被建议“最好不要到场”。 商南县委宣传部部长郑晓燕对于开庭时媒体能否到场的问说:媒体想进入庭内旁听很困难,因为审判庭只能容纳六七十个人,即使有媒体获准进去,也不能录像录音。郑晓燕建议媒体最好不要到场,届时宣传部将会给所有媒体发通稿,内容都是经过司法部门核查无误之后发布出来的。 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庭审时,媒体记者也从全国各地来到这里,要求旁听庭审。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调,习水县法院和遵义市中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申请。8日早上,诸媒体被告知,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可以进入庭审现场,但不得携带任何器材设备和纸笔。受害女生康某的父亲想申请进入法庭,未被允许。2 这些受全国瞩目的案件审判中都存在着严重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错误。法院、法官在审判中滥用司法权,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审理案件时,虽然明为公开开庭审理,司法机构却采取种种手段进行“闭门审理”。 同时,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有一些违背法律的情况。如贵州习水案,因为涉及被害幼女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那么,只要是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人,无论是谁,都不能进入庭审现场。开庭时,除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3而不应该有协商的余地。 审判公开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却极为有限。绝大多数参加人只是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公开审判案件,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的监督功能。虽然审判公开原则和相关制度早已经写进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但司法过程中各种有法不依、司法腐败、任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旧层出不穷。 三、审判公开无法完全实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的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1.对审判公开原则的双重性意识不强烈,审判公开不仅仅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更是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权利。但是就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机构和当事人,我们对审判公开原则的双重性意识不强烈。 我国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相应的条文在美国宪法中是出现在人权法案第6修正案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从二者在宪法中所属的模块不难看出:中、美两国对审判公开的定位是不同的。中国的审判公开原则更多的是作为国家机关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而美国则把它作为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其实是“权力本位”与“权利本位”两种观念的差异。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国家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公众的法律意识都很淡薄,司法人员任意剥夺当事人司法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随着公众对自己的权利意识追求的提高,同司法部门的冲突在所难免。 (二)司法权不独立。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相互制约和其他一系列的制度保证了司法权的独立与尊严。由于司法权的独立,美国的法官只需要忠于美国的宪法,忠实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庄严,而不受制于政府或是社会舆论。 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分权制约,司法权受到于行政权制约,甚至从属于行政权。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只要一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审判就无法公开,不仅如此,法院还要千方百计的阻挠审判公开。我国目前法院审判中官员受贿案件几乎从不公开审理这一潜规则就是如此。在陕西“周老虎”案件的庭审,所有的媒体记者和公众都无法拿到一张“旁听证”,所谓的“旁听证”由政府分发给其在职人员,目的就是让本应公开的庭审变为内部的“闭门”审判。这些政府司法现象都造成了在社会公众的心中,法院就是代表政府,不过是政府的一个机构。这也是一个导致目前审判公开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处于对立状况的原因。 (三)对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社会公众都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利。但是由于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未能真正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无实权,不作为的状态,无法实现对司法权的真正监督,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权利分配也根本无法实现有效制约。从法律上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各自独立的机构并且各自有着不同的权力和责任,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实际中,这三个机关的关系往往是过分注重相互配合,而忽视了相互制约。社会上有着"公、检、法,是一家"的说法。 仅仅通过内部制约是无法达到监督司法公正的效果的。真正能对司法权有效率的监督,还是必须来自外部。而我国现阶段社会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是非常薄弱的,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落实只是人浮于事,并不能起到代表社会舆论的作用。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普通民众缺乏对抗的权利,而制度又把民众的参与排除在外。 四、真正实现审判公开原则的建议 (一)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权力监督,增加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只有保障了司法的尊严,才能让司法机构发挥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历次民意测验中,他们的可信度和受尊敬程度几乎总是高踞榜首,远在总统和国会议员之上。因为美国的宪法保证他们可以终身任职。可以独立于行政权,他们不是民众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对所谓的民意可以置之不理,也可以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权的行使可以不受变化无常的政治和情绪冲动的舆论的影响。而在我们中国,政府的压力或者是社会舆论都有可能改变一个案件的结果。 (二)改革社会监督的参与方式 信息公开透明对司法的公信力是何其重要。任何一个组织,如果仅仅只靠来自于内部的监督,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公正的,只有外部监督的参与才能平衡利益的冲突。 外部监督仅仅靠一个人民陪审员是解决不了的,而过多的社会舆论参与又常常导致“道德绑架法律”的现象。西方如美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完善的制度。美国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是不允许媒体拍照、录音、电视实况转播的,但是12人陪审团这一特殊制度本身就构成了对法官、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一种带有社会性、团体性的压力和约束,同时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又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4由陪审团定罪,由法官来量刑,完成了法律和道德,公正与专业的平衡。 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成本太高,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我们国家目前是无法做到的。所以,我们只能依靠社会公众监督。 在依靠公众监督的同时必须保证社会舆论不能影响法官独立审判,这就必须做到司法独立,从法官遴选制度上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公开这一原则,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具体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定得却不够详细,甚至有不适当之处。如:“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些规定都限制了审判的公开。实际司法中,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把限制对象自行扩大了到了当事人。在“白宫书记”案等诸多案件中,法院常常以审判厅太小为理由拒绝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而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 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以保护当事人隐私为考虑的话,可以改为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录音、录像。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审判公开,规范司法。 权利由斗争而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苏醒,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判公开是衡量司法公正的直接指标,审判活动的规范化迫在眉睫。司法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部分,我相信我们国家得司法现状虽然还有很多地方差强人意,但一定会趋于完善,不管这条路由多么曲折。 ★ 主要参考文献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经济社会文丛》2009年11月版 1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2009年4月l0日《京华时报》法制版 3 l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 4 《经济社会文丛》:《民众有权录音、录像公开审判案件是促进司法公正的良方》作者: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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