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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一表通

2010-11-26 4页 doc 8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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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一表通财产保险业务 表1 保险法的相关学理概念 ★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13A) 保险合同经双方合意即成立,不以订立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 例:某日,甲前往A保险公司咨询关于其本人死亡保险的事项,双方当场达成合意,但是甲认为自己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希望回家取钱后回来补交,A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经理为了能够保证拿下这个业务,于是要求甲在购买本公司死亡保险的承诺书上签字,并且告知甲下次拿钱来公司时只要出示这份承诺,后续的手续办理可以更加便捷。甲签字后持承诺书离去,在回家途中心脏病突发死亡,甲的家属在其身上发现该承诺书,持承诺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法一表通
财产保险业务 表1 保险法的相关学理概念 ★诺成、非要式合同(13A) 保险合同经双方合意即成立,不以订立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 例:某日,甲前往A保险公司咨询关于其本人死亡保险的事项,双方当场达成合意,但是甲认为自己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希望回家取钱后回来补交,A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经理为了能够保证拿下这个业务,于是要求甲在购买本公司死亡保险的承诺书上签字,并且告知甲下次拿钱来公司时只要出示这份承诺,后续的手续办理可以更加便捷。甲签字后持承诺书离去,在回家途中心脏病突发死亡,甲的家属在其身上发现该承诺书,持承诺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未成立,问:保险公司应否支付保险费?答案:应当。 ★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17A ①故意隐瞒、过失不告知+足以影响同意承保or提高保险费率=解除合同 ②故意+事故=解除合同+不赔偿or不给付保险金+不退保费 过失不告知+事故=解除合同+不赔偿or不给付保险金+可以退保费 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18A 对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告知义务37A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未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34A: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有保险利益 53A: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确定原则:身份关系或者投保人同意 表2 财产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 组织形式及注册资金 70A:组织形式:①股份有限公司;②国有独资公司(实缴货币出资>=2亿元) 申请、批准、颁许可证 74A、75A、76A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受到设立保险公司申请文件之日其6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批准部门(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许可证的自动失效 78A: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 ★设立后应提取保证金及用途 79A:①设立后提取注册资本总额的20%存入保监会指定银行作为保证金 ②保证金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业务范围92A ①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变 更 经保监会批准得变更的事项 82A1T: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⑥修改公司; ⑦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82A2T:不许保监会批准,但应当报保监会审查任职资格 解散85A 解散事由 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出现的解散事由 分立、合并(其他事由不得解散) 必要程序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撤销或宣告破产 共有事项 1、撤销:86A违法违规被保监会吊销许可证,由保监会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破产:87A①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②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特殊规定 88A: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以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将其持有的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 ②协商不成,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破产费用清偿顺序(保险法是特别法,不适用新的破产法的清偿顺序的规定,要注意) 89A: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规定要参照新破产法42A); 2​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4​ 所欠税款; 5​ 清偿公司债务。 6​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业务范围92A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表3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 投保人本人+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 61A: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则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是无限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62A: 可以指定数个受益人并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的,按份享有受益权 63A: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变更受益人,投保人要求变更的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 权利时效 27A: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 人寿保险合同,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诚信减损义务 42A:满足以下全部要件: 1​ 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 投保人应当承担为减损所支付的费用,且 减损费用 < = 保险金额的数额 重复保险 赔偿金额总额=<保险价值 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赔偿 各保险人按照各自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赔偿 降低保费 38A: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日退还相应保费: 1​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2​ 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时,保险人的追偿权 45A、46A:(第三人为非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 3​ 获赔金额=保险赔偿金+第三人承担未获偿部分,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获得追偿权 4​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先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放弃行为无效。 6​ 被保险人过错致使被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总结:付费即获追偿权,赔了不够再追偿,费后弃权定无效,过错相应扣保费) 47A: 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保险人不得对之行使追偿权。 责任保险 50A: 保险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1A: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追偿时提起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合同效力中止 58A:支付了首期保费后+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效力中止 /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减少保费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特有规定 37A:投保人的解除权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要求增加保费 / 解除合同 34A:转让保险标的应当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和另有约定的保险合同除外。 35A: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58A、59A: 支付了首期保费后+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2年内双方未达成=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已经交足2年保费,退保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54A: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保险人可以: 1​ 解除合同+扣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2​ 实付>应付: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 /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的保费比例支付 应付>实付:将多收的保险法退还 69A: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共有规定 17A: 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或过失不告知但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8A:(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谎报 /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不退保 夸大损失程度,骗取更多保费的=保险人对于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注意一下:夸大损失程度骗保,保险人是无权解除保险合同的,且仍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终止合同 43A: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保险人扣除未损失部分所应收保费外,剩余的退还投保人。 表4 ★死亡保险 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 55A: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不得承保(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死亡险必须经投保人书面同意 56A: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 死亡险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 自杀 66A: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2年才自杀的,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其他情况,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受益人伤害保险标的 65A: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不给付保险金 但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6A: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残或者死亡 67A:保险人不赔,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总结:为他人投保,死亡险有限定,父母为子女投保不受限;变更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投保人伤害被保险人情况下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自杀骗保或者犯罪的,2年的可以退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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