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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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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姓名:宋翥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徐涤宇 20090515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摘 要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自人类进入阶 级社会以来,婚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目前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之成立有两种立 法主义,即事实婚姻主义和形式婚姻主义。在形式婚主义下,无论采用法律婚还 是仪式婚主义,都会产生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而造成事物形式与实质相冲突,具有 主观目的性、客观现...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姓名:宋翥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 指导教师:徐涤宇 20090515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摘 要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自人类进入阶 级社会以来,婚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目前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之成立有两种立 法主义,即事实婚姻主义和形式婚姻主义。在形式婚主义下,无论采用法律婚还 是仪式婚主义,都会产生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而造成事物形式与实质相冲突,具有 主观目的性、客观现实性、关系公示性、形式违法性、实质符合性的特征。我国 法律仅承认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由 此产生了种种法律问题,因而使得该不该保护和如何保护事实婚姻这一问题不可 回避。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事实婚一般发生在采取登记婚主义或仪式婚主义的国 家,并且可从以立法重心为标准和以法律效力是否与婚姻效力有关为标准来进行 区分。有条件的承认和赋予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为已经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 人提供法律救济手段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从建国至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主要经历了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 认、相对承认四个发展阶段。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没有一个明确和连贯的态度;二是了应当补办登记, 但是没有相关程序性规定并且实际操作性不强。由于立法方面的缺陷,给司法实 践带来了不利于法律的适用、财产份额难以明确、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等问 题。从各方面来看,必须完善有关事实婚姻的立法,因此提出通过完善结婚登记 制度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来完善立法。 关键词:事实婚姻;形式婚;婚姻登记;法律调整模式 Il Abstract Marriageisonekindofsocialphenomenonessentiallyandakindofsocial relationsbetweenpeople.Sincemankindhasenteredtheclasssociety,marriage has becometheobjectoflaws’adjustment.Atpresentthelawhastwokindoflegislative principlesfortheestablishmentofonemarriage,namelyde—factomarriageprinciple andmarriageinformprinciple.Underthemarriageinformprinciple,regardlessof thelegalmarriageortheceremonymarriageprinciple,de—factomarriagecanbe formed. Duetolackoftheformalimportantdocumentswhichleadtotheconflicts betweentheformandtheessential,de.factomarriagehasthefeaturesofsubjective purposiveness,objectivefeasibility,relationalpublicannouncement,formillegality andsubstantivecompliance.ChineseMarriageLawonlyacknowledgesthemarriage afterthemarriageregistration,buttherearestillalargenumberofdefactomarriages inthereallife,asaresult,variouslegalproblemsaregeneratedandshouldthe de-factomarriagebeprotectedandhowtoprotectisanunavoidableproblem. Accordingtotheoverseaslegislativepatterns,thede—factomarriageOccurs generallyinthecountrieswheretheregistrationmarriageprinciple ortheceremony marriageprincipleisadapted.Itcanbedistinguishedbythestandard ofthecenterof gravityforlegislation,orthestandardofwhethermarriageeffectisrelatedtolegal effect.Ithasbecomeacommonpracticeallovertheworldtoacknowledgeandgive legaleffectstode.factomarriageconditionallyandprovideremediestothepartiesof de-factomarriage. Sincetheestablishmentofourcountry,de.factomarriageinChinawentthrough fourstageswhichareacknowledging,conditionalacknowledging,nonacknowledging andcomparativeacknowledging.Themainshortcomingsofexistinglegislationisthat China’smarriagelawdonothaveaclearandconsistentattitudetowardsde—facto marriageandmeanwhile,therequirementthat”shouldre—submittheregistration”do nothaveenoughinteroperability.Thesearethedetrimentsofthelaw’Sseriousness.It isnecessarytoanalyzethelegislationdefectsofpresentde—factomarriage and elaboratethenecessityofrelativeacknowledgmentofde—factomarriageviathe defectscreatedbytheindefinitenessofde—factomarriage’Sconceptandestablishment conditionsandpracticaloperation,specificlegislativeproposalsshouldbepresented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 fromtwoaspectsofconsummatingmarriage‘registrationsystemandconditional acknowledgingde—factomarriage. KeyWords:De—factomarriage;MarriageinForm;Marriageregistration;Legal adjustmentmode IV 湖南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 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 发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 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躲磨.籀 同期:知7年 6月甲同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 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 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 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l、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囵。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鬣曩稳导师签名:f,’赢l渌 同期:砂?年同期:加7年 6月午日D月叶同 法律硕上学位论文 第1章绪 论 1.1本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国家民族千百年来生活的沉淀。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必 然建立在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尽量满足人们的婚姻自主权,但极度自由将会导致 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国家伦理的丧失。故现代各国民法对于婚姻关系的成立,无不 采用国家干预主义,通过严密的法律来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婚姻关系进行规制, 以确认合法有效的婚姻,防止非法婚姻的产生,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然而, 在法律干预的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生活并不一定是一致的,现实的 生活与制度可能存在着矛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也会存在内部矛盾。正因为此, 现实婚姻生活与婚姻制度的矛盾、婚姻制度内部的矛盾以及如何解决这些矛盾, 便成为了法律工作者长期研究的课题。 我国推行婚姻登记制度应该是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 始,至今己有50余年历史,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承 认态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 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不是婚 姻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而是人们总认为,只履行法 律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并不能够使婚姻生效,应该以继承了数千年的特有的一 套习惯程序来举行某种仪式的婚姻,才能被认可其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 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 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行为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 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己 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同民政部《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其在案件受理前的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些解释条例的出台,使得事实婚姻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 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论事实婚娴的泫律调整 应当说,现行婚姻法及其有关事实婚姻制度的解释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既保 护了补办登记的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中的弱势方,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 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生活的稳定。然而,“补办登记"的规定本身存在法律疏 漏,其既不利于法律的适用,也没有体现法律与现实最大化的融合,因止仍将一 些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置于“法”门之外。由此,这种 事实婚姻当中的弱势方的权益仍难以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对于事实婚姻问题,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究竟要不要予以保护,在多大的 限度内应该予以保护,成为婚姻法学界讨论研究的一大热点。各家观点纷繁复杂 莫衷一是,观点前后相左的大有人在。在本论文中,作者不揣浅薄,试图通过法 律的视角对事实婚姻这一事实概念进行界定,借助比较的方法,扩大观察问题的 视野,通过价值衡平,来论述对事实婚姻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从而研究我国 婚姻家庭法存在的问题,探索对这些问题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规则和完善的, 以期制约事实婚姻的负面作用,维护事实婚姻主体的合法权益。 1.2文献综述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婚姻就是家庭和一切社会关系的起点,是实现 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对于婚姻这一人类社会组成的重要元素, 各国都非常重视针对其的立法制定。虽然形式要件各有不同,但是以实质内容为 要求的事实婚姻~直在漫长的历史中续存下来。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 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 合。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大致经历了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 认和相对承认四个阶段。2001年4月28日至今,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采取相 对承认的态度。根据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是:“男女双方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第8条的规定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时 起算。"同时在相关问题上,规定在1994年2月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 的实质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此时间之后形成的,未补办结婚登记 的,按同居处理。这意味着我国又开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规定,历来是我国法学界争执的一个焦点。 通过搜集资料,对其进行大致梳理后,笔者发现在研究事实婚姻效力这~领域, 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重点集中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丌始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这一态 度上,而忽视了对于最根本的事实婚姻概念的理解。国内研究成果主要可以分为 以下几种观点: 法律硕上学位论文 1.认为现在的事实婚姻制度设计不到位,支持婚姻立法将事实婚姻作为无效 婚姻对待。张莹在《对事实婚姻的再认识》(载《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1 年第4期)里的观点是认为如果不对事实婚姻加以控制,会对我国的婚姻制度的 贯彻执行造成显而易见的危害。并且提出婚姻法应在坚持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对事实婚姻进行明确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 事实婚姻为无效婚姻;李黎在《我国事实婚姻问题的婚姻法规制》(载《河南省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事实婚姻的程 序违法性和婚姻内容的客观存在性,不得不在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与注重婚姻 事实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其作出的司法解释要么姑息传统而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要么满足了法治的要求而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他很难接受2001年12月24日最高 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处理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认为其不仅违反了婚姻成立的理论,而且不具有操 作性,无法为具体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事实婚姻纠纷提供积极的指导。 2.否定相对承认事实婚姻,认为国家应当立法对事实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 王闻贤,吴寒青在《重新审视我国的事实婚姻》(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19卷第2期)一文中从事实婚姻经历的发展阶段入手,提出应在一定 程度上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尊重事实,保护既存的婚姻关系。现阶段 应当采用承认事实婚姻制度的立法,认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从保护妇女儿童 的角度就应当肯定事实婚姻具有有效性,享有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关越 的《关于事实婚姻的几点法学思考》(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 第2期)结论是,事实婚姻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存在,它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游离 于法律规范之外,是社会不稳定因索之一,是一种社会倒退的表现。但是在当前 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事实婚姻在短时期内还无法根除。比较务实的态度应该是 既承认和正视它的存在,解决好已经发生的,又要遏制其发展蔓延,限制新的事 实婚姻的产生。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加以承认和保护。此外, 戴国勇在其论文《对事实婚姻认定和处理的法律要件分析》(载《佳木斯大学社会 科学学报》2005年第23卷第4期)中对于事实婚姻的构成进行分析,认为为了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现实 社会条件下,应该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的予以承认。 3.赞成婚姻立法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熊英的《再论事实婚一一兼评新<婚姻 法>第8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是执肯定目前婚 姻立法的态度,认为修改后的规定不是对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简单否定, 而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并且说明其优点有三, 一是修改的法条面对社会尊重事实,二是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三是将复杂的区 别对待规定一致化;冶联凤,杨宝嘉在《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思考》(载《玉溪 论事实婿姻的法律调整 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2卷第5期)一文中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事实婚 姻的规定,认为我国婚姻立法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严肃性, 也体现出法律保护公民婚姻权的价值取向。作者赞成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并且 希望在将来使立法更加完善,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我国法学界对于事实婚姻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 承认限度问题上。有些人赞同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有些人的观点则与前 者相反,建议国家立法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和保护其法律效力;还有人赞同现行 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相对承认的态度。笔者观点是首先理清事实婚姻概念,从保护 弱者利益的目的为出发点,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在合法婚姻之外承认因事实身 份关系存在产生的一定法律效果的婚姻制度,用以制约事实婚姻的负面作用,维 护事实婚姻主体的合法权益。 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结构比较简单。首先追溯婚姻 制度的发展历程,理清事实婚姻概念,论证事实婚姻在形式婚主义下存在的相对 合理性,然后列举事实婚姻的立法例,并且进行立法技术分析。针对我国婚姻法 目前的立法缺陷,提出应当完善婚姻立法,从保护法律关系的层面来制约事实婚 姻的负面作用,维护事实婚姻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法学方法论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阐释相关法律文本的内 容、解释构成要件、明确使用范围等,并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在 比较对象上,笔者选取了法、日、美等相关制度颇具特色的国家。在比较形式上, 有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内部比较与外部比较等,以探讨 如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文章也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回 溯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不同态度。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不仅可以梳 理该制度的发展脉络,而且可以剖析其嬗变缘由和发展规律,探求该制度的演进 方向和趋势。 法律硕卜学位论文 第2章形式婚主义下对事实婚姻的再认识 人类婚姻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婚姻制度本身与现实相磨合适应的过程,制度的 功能和理想在面对现实时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而事实婚姻正是这一“差距"的产 物,也正是婚姻制度本身造成了事实婚姻的存在。 2.1婚姻制度的两种模式与事实婚姻的界定 2.1.1婚姻制度的两种立法模式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应该 是依据男女之自由意思而决定,国家权力似乎没有介入的必要【l】。但必须认识到 的是,婚姻作为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不仅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 象”【2J。在世界立法史上,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2.1.1.1事实婚主义 事实婚主义是以一定的事实婚姻关系为存在前提,而不问是否履行一定的法 律手续,凡夫妻关系事实上存在,法律便可赋予其婚姻效力并加以保护。此主义 也称自由婚主义,即无须履行任何特定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意思,并 有共同生活的实质,即有法律上婚姻的效果【3】。这种婚姻成立的方式没有履行法 律手续却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在于法律尊重男女双方事实上既存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主义重事实轻形式,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因法律对事 实婚姻状态采取了最大化的承认态度,制度和现实之间不易产生差距,事实婚姻 也就不可能产生。“但婚姻既为社会公认的正当的男女两性结合关系,为保障当事 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公示夫妻关系的成 立【4J。"且事实婚主义因其缺乏严密的法律标准而易造成“婚姻成立”的极度自由 甚至影响国家对结婚制度的有效调控,故而现代国家很少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1.1.2形式婚主义 形式婚主义是由法律将婚姻关系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对婚姻缔结的条件、婚 姻的内容、婚姻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履 行一定的手续,采用特定的公示方式缔结婚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两性关系才 会被认可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其中较普遍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制和仪式制。 登记制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到法律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 续,经过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便准予登记,婚姻即告成立。仪式制则是指婚姻 论‘葬实婿娴的法律调整 之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使不特定的第三人获悉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可,无须 登记就可以取得社会的承认,产生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缔结对于当事人双方今后的生活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法律通过一定 的形式对符合此形式的两性结合给予保护,不仅加强了国家对婚姻监督和管理, 达到法律制度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更重要的是最终实现制度的功能和价值【5】。 应该说,形式婚主义是人类婚姻文明进步的产物。因而,现代文明国家的亲 属法为维护社会公益及保障当事人有关权益,普遍采用了形式婚主义。 2.1.2不同模式下的婚姻性质 婚姻是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客观现象,而婚姻制度作为统治者统治 的意识在婚姻行为方面的集中表现,其必来源于客观存在的婚姻现象。在原始社 会,婚姻由原始婚姻习惯调整,男女两性结合须符合原始社会婚姻习惯,才能被 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6J。 根据不同立法模式,婚姻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2.1.2.1事实婚主义下的婚姻性质 由于事实婚主义不要求婚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只需符合特定社会的风俗 习惯,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当事人是婚姻的共同生活者即可承认其为婚姻。从逻辑 上讲,事实婚姻产生于形式婚主义,在事实婚主义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 事实婚主义下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因此其性质为依据当事人的合 意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成立的两性关系。 2.1.2.2形式婚主义下的婚姻性质 在形式婚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婚姻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由统治阶级通过立 法,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指导和规范当事人确立夫妻身份关系的结 婚行为,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只有符合当时社会制度 (原始社会为婚姻习惯、阶级社会为婚姻法律)的男女两性结合,才能被该社会制 度承认具有婚姻的效力[81。 由此,形式婚主义下的婚姻被区分为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合法婚姻为男女双 方意欲互相缔结为夫妻关系、产生婚姻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符合婚姻制度 的要求,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违法婚姻则是由于欠缺婚姻制度所规定的实 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而不被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其中就包括了事实婚姻。 总之,在形式婚主义下的婚姻性质包括了男女双方结合成夫妇的法律行为及 其因婚姻的方式结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2.1.3形式婚主义下事实婚姻的定义 在国家未对婚姻进行立法前,婚姻关系其实就是身份的占有,事实婚主义状 态下没有事实婚姻这种概念。而当法律对婚姻的形式进行种种规定以后,身份占 有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才被称为事实婚姻。 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国内婚姻法学界有不同的界定,尤其是对于事实婚姻是 否必须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学界颇有争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 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的规定,通 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91。 根据法律关于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以及有关婚姻法学理论,婚姻成立须同时 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因欠缺的结婚要件的不同,分为广义的事实 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 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即不论是 否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就构成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 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通常各国将既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又欠缺结婚形式 要件的两性结合直接认定无效婚姻,而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 的两性结合称为事实婚姻【10】。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历次的司法解释中,也采用了 狭义的事实婚姻概念。狭义的事实婚姻相对于广义的事实婚姻更接近合法婚姻的 实质,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事实婚姻为狭义的事实婚姻。 2.1.4形式婚主义下事实婚姻的特征 事实婚姻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而造成事物形式与实质相冲突。我国 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规定甚少,一般来说,事实婚姻具有主观目的性、客观现实性、 关系公示性、形式违法性、实质符合性的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 的目的,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这种目的性是通过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来体现的,如果男女双方只是处于恋爱阶段或秘密地同居生活或虽公开同居生活, 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均不构成事实婚姻。这里所说的“共同生活’’史尚 宽先生解释为是指引精神的生活共有’(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 有’(肉体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有’(家计的共有)。”即男女除夫妻性生活 外,自愿履行夫妻问的权利和义务,在精神和物质上相互关心、互相帮助,以维 持永久共同生活,而非暂时性或有一定期限的逢场作戏。这一特征,将事实婚姻 与通奸等两性行为区分开来。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婚外性 论事实婿姻的法律调整 生活。其特征实在正常家庭关系之外维持的一种“愿合则合,想分就分”的婚外 不稳定的、暗中进行的两性关系。而姘居则是指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 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两者都是在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前 提下,与法律所倡导的~夫一妻制所不容的、临时性的两性关系。两者都缺乏事 实婚姻所具有的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以夫妻名义永久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当 事人双方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和手续,但可能举行的结婚仪式,使双方具有 公开的夫妻身份,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婚姻之中的当事人往往有着 共同的婚姻居所,经济生活上相互牵扯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已在事实上形成了 一个“准家庭"的模式状态。这种“准家庭"的实质与“合法婚姻形成的家庭" 的实质没有差异,唯其缺乏合法的“外衣"而划归为违法婚姻现象。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的方式宣示,且周围群众也认 可其夫妻关系。这种“公示性"是指它在空间为人知晓的范围。即事实婚姻当事 人以一定的结婚仪式或彼此以夫妻相待公开共同生活等方式,让亲戚、朋友、邻 居、同事等不特定的其他人知道并承认其夫妻关系,而不是隐蔽的不为人知与仅 为特定的少数人知道。这种公示性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临时性、不正 当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一夜情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 者不具有夫妻之名,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周围的群众也不认可其夫妻关系, 因而其不具有婚姻关系所应有的外部特征。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形式要素, 婚姻的公示方式固然以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其主要方式,但婚姻作 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法定的婚姻形式要件只是婚姻得到社会认可的方式 之一,社会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也认可其他的婚姻公示方式。事实婚姻虽欠缺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以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或对外以 夫妻相称而周围群众又认可,因而事实婚姻同样具有“公示性”。 4.形式违法性。欠缺法律所规定的结婚要件是事实婚姻最本质的特征,也是 其与法律婚姻最根本的区别。基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从人类进 入文明社会以来,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中都要求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以取得社会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虽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彼此之间形 成了夫妻身份,具有合法婚姻类似的事实状态,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没有履 行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归为违法现象。 5.实质符合性。虽然在形式上事实婚姻缺乏法律婚姻所需要的手续和程序, 但其实质要件却与合法婚姻无异,因而事实婚姻与强迫婚、早婚、疾病婚、重婚 等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有所区别【11l。 法律硕J二学位论文 2.1.5形式婚主义下事实婚姻的本质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婚姻的事实状态,婚姻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本 质上是男女为共同生活而结合的两性关系。婚姻关系是先于法律存在的。可以说, 在法律将婚姻纳入其规整范围之前,都是事实婚姻。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具有 同法律婚相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思想。承认事实婚表明了在婚姻 关系上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就 承认其法律效力;而不承认事实婚姻则是除了考虑当事人主观意思以外,还注重 一些社会、宗教的因素,以便加强国家对婚姻关系的监控和保护力度,希望通过 形式要件以确保婚姻实质要件之完备,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婚姻一般不予承认 其效力。 不论是婚姻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是法律对婚姻的一种评价和要求, 国家通过立法规范婚姻,犹如给了婚姻走入法律框架的入场券。正是由于有了这 张“入场券”,婚姻才被人为地冠以“合法’’与“非法”,因此也就有了合法婚姻 与违法婚姻之分。然而,不管违法婚姻的性质如何,其都不失为婚姻的一种。合 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从法律的角度对既存的客观现象的一种评价。 显而易见,事实婚这一问题是由于形式婚的滥觞而产生的。我国法律只承认 经过依法登记的婚姻为有效的夫妻关系,即从而形成婚姻关系。但是在实践中, 由于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不可能实现普遍的登记婚姻,客观上还存在一些 事实婚姻。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发生纠纷,法律如何解决和处理?如果一味不承 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客观上使这些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将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不利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 展,如果一味地承认其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又势必有悖我国将结婚登记作为唯 一合法形式的立法精神。该不该保护和如何保护事实婚姻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 避的社会问题Il引。 2.2形式婚主义下事实婚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2.2.1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 2.2.1.1非婚同居的概念 英文中有关非婚同居的表述包括:cohabitationwithoutmarriage,nonmarital, cohabitation,unmarriedcohabitation,extra-maritalcohabitation,defactomarriage 等,日本学者称为“同栖”,德国学者称为“友爱结婚”[131。 在中文语境和我国法律框架下,可将狭义的非婚同居①界定为:均无配偶的 ①非婚同居,顾名思义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之间的同居,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即婚外同居。我们 讨论的非婚同居以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乓他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前提。 论事实婚娴的法律调整 当事人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持续公开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 非婚同居的实质是两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感情、经济和性等 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但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 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一般应具备几方面的要件:第一,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 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其排除了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胁 迫、强制、买卖甚至抢婚、诈欺等非自愿因素的存在;第二,同居双方互为异性, 同性原则上不构成同居;第三,双方当事人缺乏成为夫妻和婚姻配偶的主观意愿; 第四,非婚同居双方完全符合婚姻的条件,不具有禁止结婚的各种障碍,诸如婚 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疾病等;第五,同居生活达到了法定的最低期限。 非婚同居的双方虽然与事实婚姻当事人一样建立了“共同生活体”,但是,其男女 双方同居的前提并无婚意。 2.2.1。2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1.主观意愿不同。非婚同居当事人不一定具有结婚的意愿,双方合意的内容 是同居,而不是婚姻。相当一部分非婚同居当事人未公开宣称夫妻身份,也无意 成为婚姻配偶。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则是由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推断出当事人具有婚姻的意愿。虽然这样的推断并不尽然,但事实婚姻当 事人一般具有结婚的意愿。他们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具有婚姻的合意,往 往已自认为其同居关系是婚姻。 2.客观表现不同。在客观的外在表现上,非婚同居当事人不一定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他们可能以朋友、恋人等身份过着类似夫妻的共同生活。因此,社会 公众可能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可能明知他们不是夫妻。事实婚姻当事人则一定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公众对事实婚姻的认识是:双方是 夫妻,而不仅仅是“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 3.立法目的不同。我国法律曾在一段时期内承认事实婚姻具有等同于登记婚 姻的法律效力,这主要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与其说事 实婚姻立法是对既存事实的尊重,不如说是对现实问题的事后补救。我国法律从 来不曾承认和保护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关系,相反,在很长一段时 期内将非婚同居定性为非法。目前很多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不再仅仅是对 现实的不公平进行事后救济。其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还有尊 重人们选择多元生活方式的权利。 4.法律后果不同。事实婚姻一旦得到法律承认,其效力就和法律婚姻一样,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不一定赋予非婚同居当 事人等同于夫妻的权利义务。在许多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与婚姻不同。 法律硕上学位论文 2.2.1.3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联系 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都是欠缺结婚形式要件,但具有类似婚姻的公开性和持 续性的生活共同体,二者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存在种种联系。 首先,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存在交集。根据我国法律,1994年2月1日以前, 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的同居关系,按事实婚姻对待。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双方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那么这种关系既属于 事实婚姻又属于非婚同居。 其次,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不调整 非婚同居关系,一旦事实婚姻状态不被法律承认,两者的法律后果就相同,即我 国相关规定中多次提到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最后,针对这两种关系的法律规制体系可能存在重叠。由于非婚同居与事实 婚姻都是类似法律婚姻的两性结合,学者们常常把有关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法 律制度放在一起讨论。有人主张构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体系(暂且定名为“非传统 家庭"体系)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纳入一体保护[141;有人主张对事实婚姻作扩 大解释,将非婚同居纳入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之中[151;有人主张对非婚同居作扩大 解释,将事实婚姻包括在非婚同居之中【l6】;有人主张将承认事实婚姻作为“目前 我国尚不可能对所有同居关系提供救济手段"之时的权宜之计¨7。。在一些国家, 现代意义上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确实是从事实婚姻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I引。 2.2.2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 婚姻关系被纳入法的调整对象之后,便要符合国家意志,体现法的要求,表 现在婚姻成立上便是男女双方设立婚姻关系时,须同时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 式要件。符合这些要件的结合便被赋予婚姻的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 和义务。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 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白婚姻成立之时起就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4种无效婚姻情形:第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 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另外 一个婚姻关系。第二,近亲婚。即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血 缘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第三,疾病婚。指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 精神病未治愈、先天性呆痴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当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蔽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 《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尚未治愈的;第四,早婚。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 论事实婚娴的法律调经 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因为有违婚姻制度而被归为违法婚姻, 但婚姻法只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归为无效婚姻,而对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 事实婚姻却有条件地赋予其效力。 2.2-3事实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已成立并 生效,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 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 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 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 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余属 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 背真实意愿与之结婚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违背自 己的真实意志与另一方结婚的行为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个 人利益,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如无效婚姻明显,且现实生活中,有些因受 胁迫结婚的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后,已经与对方建立了感情,生活也比较幸福, 如果其也认为既存的婚姻不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国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而不 应过多的干涉。可撤销婚姻是有效成立的婚姻,因为一方当事人意志的不自由, 法律赋予其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是在真实自愿的状 况下结成的婚姻关系,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选择婚姻方式的结果。 2.2.4事实婚姻与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其包 括两种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 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 名义相称,而周围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状态"。 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被认为同居,双方之 间就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也无婚姻关系,即使诉讼至法院,也只是解除同居关 系而已,无婚可离。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的同居,在刑事法律规范中也 不应当受到惩罚,因为,重婚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主体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婚姻关 系为前提,所谓事实重婚者首先应确定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是事 实婚姻。既然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么, 法律硕}学位论文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就不可被认定为事实重婚。显然,当一 个法律概念的前提不存在时,这一概念在逻辑上就无法成立,同一个行为在法律 上不应当产生两种互相矛盾的结果。 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自l994年2月1R以后,所有未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均按同居对待,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民 事效力。另一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其结果,使那 些因各种原因未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者,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得不到承认与保护, 但若其为有配偶者则在刑事法律规范中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个有配偶的 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无婚可离,在刑事上 则有婚可重【”J。 2.3我国形式婚主义下事实婚姻的存在形态 任何意识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婚姻制度作为统治者统治的意识在婚姻行为 方面的集中表现,其必来源于客观存在的婚姻现象。 在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中,结婚此等人生大事必须谨慎从事。而谨慎从事 的体现,一是许多戏剧文学故事反复吟唱的主题一一明媒正娶;二是要举行隆重 的婚礼。婚礼一词源于古代的礼。在我国古代自西周开始,就创立了“六礼”的 结婚程序。男女双方成为夫妻的结合,是应当需要履行六礼的程序的。六礼包括: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备谓之“聘”,不备谓之“奔”。 当然,在今天,繁琐的六礼已经被人们所抛弃。但是在人们心中,举行隆重 的仪式仍然是结婚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这种习俗不仅在广大农村地区所常见, 在城市中,每逢节假日,马路上浩浩荡荡、热闹t乍kt,的结婚车队也说明了结婚仪 式在人们心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人们总要为结婚仪式颇费一番心思, 尤其是举行仪式的日期必定是经过精心挑选的良辰吉日。很少听说有人为了结婚 登记的日子煞费苦心。 婚礼的举行,从当事者的角度说,是向社会宣告婚姻的正式成立,求得社会 的承认;从参与者角度来说,是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代表社会监督婚姻【201。 结婚登记制度虽然由于法律的规定成为了结婚的一部分,但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 心中,结婚的标志是仪式的举行而非登记。很多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举行了仪 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 据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 厅有关部门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 家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事实婚姻在我国婚姻中的比例可见一斑。 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都未规定事实婚 论事实婿娴的法律调移 姻。司法实践中,可据以处理事实婚姻的, 列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婚姻法有所突破, 妥之处,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 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的一系 对事实婚姻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不 不难看出,当法律的规定与社会事实情况严重脱节时,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与 指导性作用就难以发挥,造成的后果便是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制度得不到社会的遵守,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这一现 象是十分广泛的。 法律硕f:学位论文 第3章国外事实婚姻立法例之比较 人类是社会动物,其传宗接代的本能,从其发展的初期开始,就是遵循一定 的规范一一大多数场合是习俗、宗教、道德等各种社会规范一一进行的。遵循这 种规范而形成的男女结合就是婚姻,当这种规范具有法的性质时就成为婚姻法。 在近现代法中,婚姻是由合意产生的并由法律承认其效力的一种法律关系。 为使男女结合在社会上被承认为正当的婚姻并获得法律上的效力,许多国家的法 律除要求具备各项实质性的要件之外,尚要求履行某种形式,其目的是通过举行 宗教的或习俗的仪式使婚姻得到上帝的祝福并把婚姻的成立公之于众。后来,婚 姻脱离宗教,成了私法上的契约,已不再与宗教不可分,由于社会交往范围的扩 大,完备的登记或申报制度较之仪式更能发挥公告的作用。于是,在一些国家采 取仪式婚主义之外,许多国家采取了形式婚主义。 只要是有一定社会规范存在的社会,就必然存在着相对于社会规范的越轨行 为。尽管世界各国对婚姻的成立要件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由于受到传统 习俗和道德等社会规范的影响,总有部分人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方式 缔结婚姻,因此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地始终与法律婚如影随形。目前,各国非婚同 居立法背后的指导思想和采用的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归纳, 并以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立法例说明。 3.1罗马法的事实婚主义 事实婚姻肇始于罗马的时效婚,时效婚是罗马市民法规定的一种有夫权婚姻 的结婚方式。拉丁文成为USUS,是占有使用的意思。在时效婚中,我们能够看到 古时盛行的掠夺婚的痕迹。传说罗马第一王罗姆鲁斯(Romulus)在罗马建城后 因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便允许作为劳动力的青年男子在举行宗教大祭的同子里, 掠夺前来参加祭典的青年女子为妻。如经过一段时期女方家长不来追索,男女双 方也相安无事,即可按习惯法上的动产取得时效(通常为一年),男子便拥有对女 子的“所有权"(后成为夫权)。掠夺婚这种野蛮的方式逐渐被人们废弃,但占有 使用制度保存了下来,如果女方家长在一年内不追回女儿,即视为抛弃其权利, 丧失对女子的追诉权,同居男女即成为正式的夫妻。按罗马市民法的规定,夫权 和物权一样,可以因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凡男女双方未中断同居满一年,女方也 未连续三晚外宿的,夫对妻的占有时效届满,无须举行仪式,婚姻即告成立。由 此因掠夺而临时性的结合便成为了正式、合法的婚姻。这种婚姻即时效婚,它以 事实婚姻的性质出现,男子因一定期间的经过而取得对女子像物权一样的合法支 论寺实女昏姻的法律调蝰 配权,女子虽被视为一种货物,但相比掠夺婚,其文明程度显然更高一筹【2¨。 婚姻制度从古罗马发展到近现代,己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婚姻成立方面, 也由事实婚主义发展到仪式婚主义或登记婚主义。 3.2近现代形式婚主义下事实婚之法律调整模式 3.2.1以法律效力是否与婚姻效力有关为标准的立法例 立法所赋予的法律效力以是否与婚姻的效力有关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立法 主义。其一是肯定的立法主义。它是指在非婚同居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要件时,适 用或准用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用这种立法主义的国家有美国、哥伦比亚特 区、日本。其二是否定的立法主义。它是指为了解决同居双方在同居关系终止时 的财产调整和双方的扶养、一方死亡时的继承、同居期问的家庭暴力和同居一方 与第三入的关系等纠纷时,适用现有法律体系中相近的法律或法律原则。采用这 一立法主义的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 3.2.1.1肯定的立法主义 在法律效力是否与婚姻效力有关的问题上采用了肯定的立法主义的立法,以 婚姻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主义。其一是广泛的适用主义。它是 指对于得到法律认可的同居双方几乎全部使用婚姻的法律的效力,采用这种立法 主义的是日本。其二是狭隘的适用主义。它是指对于同居双方为某一或某些特定 目的而适用部分婚姻的法律效力。采用这种立法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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