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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地位

2010-12-01 1页 doc 27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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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高校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不能只从理论上来概括,还应结合实际来说明。以1999年9月发生的刘燕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案来看,学校在此案中显然被作为经法律、法规授权而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来处理的。学校的这种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来源于我国的《学位条例》。该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由此可见,目前把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绝对的民事主体不恰当的。那么,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就...
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高校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不能只从理论上来概括,还应结合实际来说明。以1999年9月发生的刘燕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案来看,学校在此案中显然被作为经法律、法规授权而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来处理的。学校的这种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身份,来源于我国的《学位条例》。该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由此可见,目前把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绝对的民事主体不恰当的。那么,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就应认定为行政主体呢?当然也不是。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根据高等学校从事的业务活动,将之归入事业单位中,从此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3条对高校的法律地位也作了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也不是绝对的行政主体。 当前我国高校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高校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高校自身的法律特征包括:高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从事国家规定的教育这项公共利益活动,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享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因此,对于高校的法律地位,既不能说是处于绝对的民事主体地位,也不能认定为完全的行政主体地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其行使诸如收费等民事权利时,应把学校定位为民事主体;而当其行使授予学位、自主招生等授权行为时,则应把其认定为行政主体。相应的,当高校处于民事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时,学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甚至精神损害等赔偿;而当学校处于行政主体地位时,只要学生认为学校的决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学生便可以向有权管理机关或部分提出申诉请求、行政复议等,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弄清楚学校的法律地位,才能明确学校行为的性质,学生才能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到达维护学生自身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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