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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章程(1934)

2010-12-14 7页 doc 45KB 2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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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共章程(1934)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 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共产国际支部)(一九三四年一日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w}F}6~/}R     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是苏联无产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 ‑28=I/,{     党领导无产阶级、劳动农民和全体劳动群众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争取社会主义胜利而斗争。 Iu tvK6#D     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机关,并保证顺利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 {QYZ\*!     党是以无产阶级的、自觉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的统一...
苏共章程(1934)
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 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党章(共产国际支部)(一九三四年一日第十七次代大会通过) =w}F}6~/}R     全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是苏联无产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 ‑28=I/,{     党领导无产阶级、劳动农民和全体劳动群众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争取社会主义胜利而斗争。 Iu tvK6#D     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切机关,并保证顺利地建成社会主义社会。 {QYZ\*!     党是以无产阶级的、自觉的、铁的纪律结合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党所以有力量就因为它团结一致,意志统一,行动统一,不容许违反党纲、破坏党纪以及在党内组织派别集团。 dsH=Clr     党要求党员积极忘我地工作来实现党纲和党章、执行党和党机关的—切决议、保证党的队伍的统一、巩固苏联各民族的劳动者之间以及与全世界无产者之间的兄弟般的国际主义的关系。 ,wX?N{wg     第一章党员和党员的义务 o>s‑j'2%     第一条凡承认党纲、在党的一个组织内工作、决议并缴纳党费的人,都可以作为党员。 *|,7O}96=     第二条党员有下列义务: )xx(BP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参加党内利国内的政治生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党机关的决议, #]\r​kFD     (二)努力提高自己的觉悟,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领会党的重要政治决议和组织决议并向非党群众进行解释 =u@d +9​     (三)作为一个苏维埃国家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国家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不断提向自己的生产技术或业务能力。 )Ir* Gd{m     第三条接收党员只能个别地进行。新党员是从经过规定的预备期、受过初步政治教育以及精通党纲党章的预备党员中接收的。 x/i U=0m     接收同情者小组、苏维埃、工会、共青团、合作社、妇女代表会议等组织中工作优秀的工人、集体农庄庄员、红军战士、学生和职员入党,要征求该同志过去或现在所在的组织的意见。 y+TVgdWr     接收预备党员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如下; #!nV     (一)规定为四类: mr--'@     注:中央委员会可以授权个别边区的、省的党委员会和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最后批准脱离其他政党的人入党。 8'XG e4ri[     (四)在接收党员前,应审交介绍书,这—工作由地方党委员会负免 I}\​KBy     (五)入党问题由党的基层组织预先审查,由党组织全体大会决定,经党委员会批准后发生效力:第一类和第二类人经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第三类和第四类人经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或民族共和国共产党小央委员会批准。 GK~%-E_N4     (六)二十岁以下的青年,必须是苏联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才能入党。 N<+M~r7(#|     第四条介绍人要对被介绍人负责,如果轻率介绍,要受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Y/8g)/IXQ     第五条预备党员诱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所属的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通过该同志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六条一个党组织的任何党员转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就算为后一组织的党员。 (=t AjsHK     注:党员从一个组织转到另一个组织,须按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条例办理 !s@WA~C8R     第七条党员和预备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不缴纳党费,就被认为脱党,但应在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大会上宣布。 GZ<,Jgq_     第八条开除党员党籍的问题,由该党员所属的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大会决定,并经相当的党委员会批准:第一类和第二类人须经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批准,第三类和第四类人须经区委员会或市委员会批准,而本人自党组织全体大会或党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之日起,即被撤销党的工作。被开除的党员的名字应在党的报刊上公布,同时指出被开除的原因。 >^x\ZA"     第九条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应定期作出决议来有系统地清洗下列分子出党: $*aTYUR     阶级异己分子和敌对分子; P,yeyXfv     欺骗党、对党隐瞒自己的真正观点和破坏党的政策的两面派分子; ],) 9wK`     公开和隐蔽地破坏党和国家的铁的纪律的分子; ‑:H*GEk     同资产阶级分子串通一气的蜕化分子; E2F>os<*     野心家、自私自利分子和官僚主义分子; PNEw !;.     道德败坏分子、因行为不检而损害党的威信的分子、玷辱党的旗帜的分子; P]8T'/&:     不履行党员义务以及不领会党纲党章和党的重要决议的消极分子; De+E Wc     第二章预备党员 Vm0_S"=     第十条凡志愿入党的人,都须经过预备期,其目的在于使预备党员切实了解党的纲领、党的章程和党的策略,并考察预备党员的个人品质。 j8A*tx+3O=     第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类别划分、介绍人条件、介绍书审查、组织决定、党委员会批准)同接收正式党员完全—样。 f​Kjz!TR     第十二条预备期规定如:第一类人一年,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人两年。 !j<&{.y     注:脱离其他政党的人,不论他的社会地位如何,都须经过三年预备期。 t?Eie 4*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参加所屈组织的会议,有发言权。 HnWzg%R&e     第十四条预备党员向当地党委员会缴纳普通党费。 &y$?‑^'     第三章同情者小组 K0;iD=c     第十五条为了把最靠近党的、在实际工作中即在生产小表现对党忠诚、但是还没有完全具备入党条件的非党积极分子组织到联共(布)的周围,在党的基层组织下建立联共(布)同情者小组,同情者小组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党机关的一切决议。 L?6VC Z     第十六条接收同情者小组成员,须由工厂、机关和其他的党委员会,机器拖拉机站、国营农场和铁路运输系统的政治部决定,并有两个党员的介绍。 $@!}RrO~m-     第十七条联共(布)同情者小组成员必须出席党的一切公开会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必须积极地执行党和政府的决议;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努力地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 r;WolOe     第四章党的组织机构 G& {m     第十八条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 7fxWL*&4     (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 ~Q8K$gpS     (二)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工作; ,R@~$s[bCB     [三)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 ._:#e-ajq     (四)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 ZO0lhq#J<     第十九条党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按地区和生产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管理某一地区的党组织,对于这个地区内各个部分的党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管理整个生产部门或管理部门的党组织,对于这个部门内各个部分的党组织来说,是上级组织。 `J|?cF5     第二十条一切党组织对于地方性的问题有自主决定的权力,但这些决定不能与党的决定相抵触。 Gmm8‑jr&     第二十一条每个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 C(H​ v3k     第二十二条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选举党委员会,党委员会是它们的执行机关,领导党组织的一切日常工作。 Kq@hQ"b9     第二十三条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X_T/:[zL     (一)在全苏联,是全国代表大会——联共(布)中央委员会; #:uW;>O]MS     (二)在省、边区、共和国,是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EV=D.dS     (三)在市、区,是市代表会议、区代表会议——市委员会、区委员会; "ZwplRt     (四)在企业、衬、集体农庄、机器拖拉机站、红军部队、机关,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基层党委员会(工厂党委会、红军部队党委会等等)。 Wb5?*|$@N     第二十四条从属关系、工作报告、党的一切决议的上行下达和批推否决,其次序(从上级到下级)如下:全国代表大会,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省、边区代表会议,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省、边区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市、区代表会议,市、区委员会等等。 1P#.7 7-     第二十五条为了进行实际工作来实现党的指示和决议并检查苏维埃经济机关和下级党组织执行这些决议的情况,在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下设立完整的负责生产业务的部。 }8^‑~m     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下设立: #$Zu%u17     (一)农业部、(二)工业部、(三)运输部、(四)财政贸易部、(五)政治行政部、(六)党的领导机关部、(七)文化和列宁主义宣传部、(八)马克思思格斯列宁研究院。此外设两个处.即事务管理处和秘书处。 `M^COL     在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和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H T\E>x     下设立: m :?.bM     (一)农业部、(二)工业运输部、(三)苏维埃贸易部、(四)文化和列宁主义宣传部、(五)党的领导机关部(市的和区的)和秘书处。 &#'5u3s     每个生产业务部集中领导该部门的全部党的工作:领导党的组织工作、干部的分配和培养工作、群众鼓动工作、生产宣传工作,监督有关的苏维埃机关、经济机关和党组织执行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每个党组织经最后批准成立后,有权获得自己的印信,但必须得到有关的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8? LF?     第五章党的中央组织 ]B y     第二十七条党的最高机关是代表大会。定期代表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非常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上次党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召集和议程,至迟应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半月宣布。非常代表大会应在两个月内召集。 ',E@s xx     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所代表的党员不少于上次定期代表大会所代表的全体党员的半数时,该代表大会才能认为有效。 mbEwr(s]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中央委员会规定。 ;2z|t, .     第二十八条在中央委员会没有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召集非常代表大会时,要求召集非常代表大会的各组织有权成立组织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召集非常代表大会的职权。 ?b6n6n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 "\L~)c4Q]     (一)听取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和义他中央组织的总结报告。 kMaW`[ff:-     (二)重新审查和修改党纲党章; sA3 \c^t     (三)决定党在日前政策的基本问题上的策略路线; pFysMDR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提出苏维埃监察委员会的人选交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批准。 e$n2Zp&{r     第三十条中央委员会和其他中央组织按代表大会规定的名额选出。中央委员出缺,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候补委员依代表大会规定的次序递补。 yPcg(y ​     第三十一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候补中央委员出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 #A09u$r2     第三十二条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组织局——负责组织工作的总的领导;书记处——负责日常的组织性的工作和执行性的工作。 Z!v>Tq     第三十三条在前后两次代表大会之间,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代表党同其他政党、组织和机关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它们的工作,指定在自己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各中央机关报编辑部件批准大的地方组织的党机关报编辑的任命,组织并管理有全国意义的事业,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并管理中央会计处。 Jz​iU{|K P     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央的苏维埃组织和工会组织中的党组来指导这些组织的工作。 kJo#B27Hf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布尔什维克的领导和政治工作起见,中央委员会有权在对于国民经济和整个国家特别重要的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部门设立政治部,委派中央委员会的党组织员,并且在政治部完成自己的突击任务以后,把它们改变为按生产和地区的原则建立的普通的党机关。 K[i<@xk‑     政治部的职权相当于这个生产单位的党委员会的职权,由联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中央各生产业务部或特设的总政治部和政治部来直接领导。 b5L)Xq}#     第三十五条中央委员会定期把自己的工作通告党的各级组织。 Hnb_AY1Z     第三十六条党的监察委员会: lyAT4f6"     (一)监督党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决议的执行; ,kjV‑Q@Kn     (二)审理违反党纪的人; @M_s2DR     (三)审理违反党的道德的人。 VV;# A@.     第三十七条中央检查委员会检查:(一)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而正确地处理事务,以及联共(布)中央书记处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二)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会计处和各项事业。 48$]=\Sq     第六章党的边区、省、共和国的组织 Ky(N |}{[     第三十八条省、边区、共和国的党组织的最高机关是省、边区的党代表会议或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而在前后两次会议之间,是省、边区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它们根据全苏联共产党和它的领导机关的总的决议进行工作。     第三十九条边区、省的定期代表会议或民族共和国共产党的定期代表大会,由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每一年半召集一次;非常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根据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这个边区、省、共和国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的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uL^jp+/Z     边区、省代表会议,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规定。 7#6+CW     边区、省代表会议,比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听取和批准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边区、省的其他机关的总结报告,讨论边区、省或共和国内党、苏维埃、经济、工会的工作问题,选举边区委员会、省委员会(在共和国选举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lL#ng&3;w     第四十条边区、省委员会,以及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设立相当的执行机关以处理日常工作,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并须经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选出两个书记,第一书记和第二书记。书记至少须有十二年党龄。 /v{ROxmdW     第四十一条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建立边区、省、共和国范围内的党的各种机关,领导它们的工作,指定在自己监督下进行工作的边区、省的党机关报编辑部,领导党外组织中的党组,组织和管理有全省、全边区、全共和国意义的事业,在本组织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边区、省、共和国的党会计处。 6uWq}S     第四十二条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目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lg!, "f     第四十三条边区和共和国所辖的民族省和其他省的以及自治共和国的党组织,在边区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根据党章第六章关于边区、省和共和国组织的各条规定建立自己的内部生活。 ?3 DG\     第七章党的市和区(乡村和城市)组织 9hT';~M     第四十四条党的市、区代表会议,由市、区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一次;非常代表会议,根据市、区委员会的决定或市、区党组织所辖组织的全体党员三分之一的要求召集之。 \‑ZaqyB     市、区代表会议听取和批准市、区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市、区的其他机关的总结报告,选举市、区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和出席边区、省代表会议或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oy~=("2     第四十五条市委员会书记须有十年党龄,区委员会书记须有七年党龄。市委员会和区委员会书记须由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或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批淮。 ?653$ E>     第四十六条市、区委员会选举五人到七人的常务委员会,组织和批准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集体农庄和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登记党员,建立市、区范围内的党的各种机关,领导它们的工作,指定在自己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市、区的党机关报编辑,领导党外组织中的党组,组织有全市、全区意义的事业,在市、区范围内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管理市、区的党会计处。市、区委员会根据中央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和形式向边区、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在大城市,经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成立隶属于市委员会的区组织。 pxVv[h(S     第八章党的基层组织 >`]';|]     第四十八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在工厂、国营农场和其他经济企业中,在集体农庄、机器拖拉机站、红军部队中,在乡村、机关等地方,凡是有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员不满三人的企业、集体农庄和机关等地方,成立预备党员小组或党员和共青团员混合小组,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指定一名党组织员来领导。党的基层组织由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相当的政治部批准。 0QjGA'fF     第四十九条党员人数多的(一百人到三千人或者更多的)大企业、机关和集体农庄等等,经区委员会、市委员会和相当的政治部的个别批准,可以在包括整个企业、机关等等的全单位的党的基层组织内按车间、工段、部门等等成立党的组织。在车间、工段等等级织内,也可以按照企业的工作队、机组工作组等等成立党小组。 ,Bp?/DX*9     第五十条党的基层组织把工人和农民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联系起来。它的任务是: 1d`AQd[     (1)在群众中进行鼓动工作和组织工作来实现党的口号和决议; BpcWwEnY     (2)吸收同情者小组成员和新党员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 %Xdv2T5[     (8)协助区委员会、市委员会或政治部进行日常的组织工作和鼓动工作;‘ aW^5p 7 V     (4)动员企业、国营农场、集体农庄等等的群众来完成生产计划,加强劳动纪律并开展突击运动; 60CD.19"     (5)同企业、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中的松懈现象和经营不善现象作斗争,经常关心改善工人和集体农庄庄员的生活条件; e#NMIC+)T     (6)作为党机关,积极参加固家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 l3] zrl0^     第五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选出一个委员不超过十一人的党委员会(工厂党委会等等)处理日常工作,任期一年;车间组织选出党的组织员,由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批推。 u& ;asdp     党员和预备党员不满十五人的党组织,不成立党委员会,只选出党的组织员。在党员不超过一百人的基层党委员会内,党的工作通常由不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担任。在党员人数达一千人的党委员会内,应当有两个到三个领薪的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担任工作。在党员人数达三千或更多的党委员会内,应当有四个到五个脱离生产的同志担任工作。 ?+qD 0uY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书记至少须有三年党龄,党的组织员须有两年党龄。 G"r?V $g     第九章红军中的党组织 ^aTAR&3 t     第五十二条在红军、红海军和空军中,党的工作的总的领导由工农红军总政治部负责,工农红军总政治部行使联共(布)中央军事部的职权。工农红军总政治部通过它所委任的政治部、政治委员以及党的各级部队代表会议所选出的党务委员会来进行领导。 ?c6<2#h‑     红军、海军、空军中的党组织,根据联共(布)中央委员会所批准的特别指示进行工作。 x(w+#x4GQb     第五十三条军区、舰队、军的政治部主任须有十年党龄,师和旅的政治部主任须有六年党龄。 j4'&'*CA/     第五十四条政治机关必须同地方党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其办法是政治机关的领导人和政治委员(政治工作助理)固定参加地方党委员会,党委员会经常听取政治机关首长和政治委员(政治工作助理)关于部队政治工作的报告。 b>|N9c',     第十章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vgG vm3@8     第五十五条在党外的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一切代表大会、会议上和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凡是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就应当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方面加强党的影响,在非党群众中实现党的政策,加强党和苏维埃的铁的纪律,同官僚主义作斗争,检查党和苏维埃的指示的执行情况。 lCY{xO     党组选举书记一人担任日常二作。 {[ A?6Yf     第五十六条党组不论它的作用如何,完全服从相当的党组织(联共(布)中央委员会、边区委员会、省委员会、民族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市委员会、区委员会)的领导。在一切问题上,党组必须严格而坚决地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 ‑B'fsxv'     第十一章党内民主和党的纪律 Q "k=z3}     第五十七条在各个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是每个党员根据党内民主制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在党内民主制的基础上才能够开展布尔什维克的自我批评,巩固党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应当是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但是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广泛辩论,特别是全苏联范围的辩论,应当有组织地进行,以防止少数人强迫党内绝大多数人服从他们的意志,或者成立破坏党的统一的派别集团,制造分裂,削弱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而为工人阶级的敌人所称快。因此,全苏联范围的广泛辩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一)至少有若干省一级或共和国一级的地方党组织认为有这种必要;(二)中央委员会内部在党的政策的各项最重要的问题上没有十分稳定的多数;(三)虽然中央委员会内部有坚持一定观点的稳定的多数,但是中央委员会仍然认为必须通过党内辩论来检查白己政策的正确性。只有依照这些条件才能维护党而不让反党分子滥用党内民丰,只有依照这些条件,才能指望党内民主有利于事业,而不致被利用来损害党和工人阶级。 j Gea`p     第五十八条全体党员和一切党组织的首要义务是保持党的统一,同派别活动和分裂活动的任何企图作无情的斗免严格地遵守党和苏维埃的纪律。为了在党内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中执行严格的纪律、达到高度的统一和取缔任何派别活动,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对于违反纪律、恢复或进行派别活动的人,有权给以党纪处分,直至至开除党籍对于中央委员会委员,可以把他转为候补委员,直至采取最高处分即开除党籍。对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和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采取这种最高处分时,必须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中央委员会全体候补委员和党的监察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如果这种党内最高负责领导人员的全体会议有三分之二赞成必须把中央委员会委员或党的监察委员会委员转为候补委员或开除党籍,那末这种处分就应立即执行。 A9zz N >9@@     工资300—500卢布的…………………工资的2% k{nKc.     工资500卢布以上的…………………工资的3% I~D_fb #     第六十三条凡是入党为预备党员的人应缴纳入党费,数额为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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