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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2010-12-16 1页 doc 19KB 2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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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附件七 附件七 档案利用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一般档案资料,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 第二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 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档案利用者要...
档案利用制度
附件七 附件七 档案利用 第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一般档案资料,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 第二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 利用档案一般只限在阅览室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者,一般档案应经过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重要的属专有技术、专利、引进技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档案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要档案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等。如发现上述问题,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借阅档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室说明情况,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点,确认无误后方可注销登记,如发现有缺页、缺卷等现象,应立即追查处理。 第七条 利用者借阅档案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八条 凡外出工作和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外出和调离前须归还所借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每季度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第十条 网上查阅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不同部门和职位统一设置查阅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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