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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5]143号

2010-12-20 1页 doc 21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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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5]143号渝价[2005]143号 渝价[2005]14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建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及渝价2004]653号《关于专项清理和规范建设系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市建管站和市招标办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抽查,现根据其抽查情况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1.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1.2‰取费。工程招标...
渝价[2005]143号
渝价[2005]143号 渝价[2005]14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 市建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及渝价2004]653号《关于专项清理和建设系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市建管站和市招标办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抽查,现根据其抽查情况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     1.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1.2‰取费。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45‰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0.75‰交纳。     2.服务内容:交易场所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交易过程咨询服务,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     (二)市建管站:     1.收费标准:按承包额的1.00‰取费。由工程中标方(承包人)交纳。     2.服务内容: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服务,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服务,施工现场协调服务。     (三)市招标办:     1.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0.60‰取费。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3‰交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0.3‰交纳。     2.服务内容:招标咨询服务,招标形式文书服务。签定承发包咨询服务,解决招投标活动纠纷。     二、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建管站、招标办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审批。     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提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四、为加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的动态跟踪管理,本收费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我局,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2005年度的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作为次年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2003]52号)及《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渝价[2003] 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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