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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2010-12-20 45页 ppt 86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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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的承认与继承null第八讲 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第八讲 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对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对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承认是指即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的出现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特征承认的特征承认是即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示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承认不等同于建交,而只是表明愿意建交的愿望。建交是一种双边行为,需要双方通过协议为之。 承...
8、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null第八讲 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第八讲 国家的承认与继承 对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对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承认是指即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的出现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承认的特征承认的特征承认是即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行为。 承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示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承认不等同于建交,而只是表明愿意建交的愿望。建交是一种双边行为,需要双方通过协议为之。 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承认的性质承认的性质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仍然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 构成说具有矛盾之处,因为一个国家诞生以后,如果有的国家承认,有的国家不承认,就会使一个国家既是国际法主体,又不是国际法主体。 承认的性质承认的性质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其成为国家的事实,而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承认。现存国家的承认仅仅具有宣告和确认的性质。 宣告说更为符合国际事实,但也有不足的一面,它对承认所具有的法律后果估计不足。因为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即使自认为已经成立,但若得不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它也无法真正享受到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对两种观点的评价对两种观点的评价二者均有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不足。 前者具有无法避免的逻辑上的矛盾;后者则没有考虑到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主权国家间的社会的现实。 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如果具备了成立的要件,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国际法主体;但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也是必要的。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已经具备国家和政府的要件,但西方许多国家不予承认,使中国长期脱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各方面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台独分子虽鼓吹独立,但得不到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无法得逞 对国家承认的情形 对国家承认的情形 独立:成立新国家 合并:东德与西德 分离:巴基斯坦从印度 分立(解体):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后,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发表声明,不承认用违反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和协定。根据这一声明,任何依靠外国势力建立起来的傀儡国家均不得被承认 1965年南罗得西亚宣布独立;1975年“塞普路斯土尔其联邦国家”;1976年南非建立的“特兰斯凯独立国家”;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等;均不被承认 对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对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概念: 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政府承认的场合对政府承认的场合新国家诞生的同时,承认新国家就是承认新政府。 国家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并非一切政府更迭都发生政府的承认。正常的政府换届,如王位继承、大选等导致的政府更迭不发生承认问题。 只有在发生社会革命的情况下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问题。 政变导致的政府更迭,一般也发生承认问题,但也要依情况而定 对政府承认的原则对政府承认的原则有效统治”原则(effective control) 即只有在新政府能够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行使权力的情况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过急承认和不予承认 过急承认和不予承认 均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通常会发生外交争端; 埃斯特拉达主义(Estrada Doctrine) 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放弃对他国新政府给予明确承认的做法,即所谓的“埃斯特拉达主义”。1930年墨西哥外长埃斯特拉达首先提出。 承认的形式承认的形式 明示承认: 以明确的书面形式表明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 默示承认: 双方缔结条约;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双方建立领事关系等方式。 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法律承认: 完全、永久、正式、不可撤销的承认。 事实承认: 不稳定的、临时、非正式、可以撤销的承认 承认国对被承认国的地位的稳固存在怀疑,或由于某些政治因素尚不愿与其建立正式关系。 承认的效果承认的效果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条约和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法律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5.承认具有溯及力,及于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成立之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是对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新中国政府继承原政府的一切国际法权利;国家的继承国家的继承概念:是指由于领土变更而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是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是被继承国 国家继承的情形国家继承的情形1.分裂或解体,即一国分裂为数国,各自成为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 2.合并:a.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b.一国与另一国合并,成为该国的一部分,自身不复存在。 3.分离,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从该国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原来的国家继续存在。 4.独立:即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为新国家。 5.领土转让,即一国领土一部分转移给另一国,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包括割让、赠与、买卖、交换等。1871年法国领土阿尔萨斯和洛林割让给德国;清朝将台湾割让给日本等 继承的对象继承的对象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条约的权利与义务 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财产、和债务 等国家继承方面的国际条约国家继承方面的国际条约1978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均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但尚未生效 条约的继承条约的继承概念: 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实质上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人身条约”,即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随着被继承国的消灭而消灭,不发生继承关系。如和平友好条约、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多是一些政治性条约。 “非人身条约”或“处分性条约”,应该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边界河流或湖泊的管理条约以及其他与陆地、河流、公路、铁路交通有关的条约。但是,继承国继承条约之后,有权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条约的具体继承规则条约的具体继承规则领土转让 : 国家合并 : 国家领土分裂或分离 : 国家独立: 领土转让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领土转让情况下的条约继承 被继承国的条约在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条约在该领土开始生效。(台湾、阿拉斯加) 但若根据条约的规定,该条约适用于该领土不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原来国家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只适用于原来的那部分领土,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除非继承国做出继承通知或与其他缔约国另有协议 国家领土分裂或分离时 国家领土分裂或分离时 无论原来的国家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原来只对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该部分领土所属国有效。在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原国家继续存在,该国原来有效的条约,继续对该国其余部分领土有效。 但如果缔约国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或根本改变条约的实施条件时,则为例外。 国家独立情况下 国家独立情况下 新独立国家对于原殖民国家所参加的多边公约,可以发出继承通知,从而成为当事国;对于双边条约,原则上对新独立国家无效,除非新独立国家与其他当事国另有协议 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概念: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移给继承国。第三国财产不受影响。 依据: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标准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 (1)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2)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动产与不动产的继承原则动产与不动产的继承原则对于国家不动产,凡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均由继承国继承; 对于国家动产,不能仅仅依据动产所在地而确定其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生存”原则和公平原则来确定。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 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领土转让情况下: 一般通过双方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转属继承国;那些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 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国家合并情况下: 由新国家国内法解决。被继承国财产当然应属于继承国。 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国家分离或分裂情况下: 一般由继承国和被继承国协议解决。若无协议,位于继承国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属于继承国,与所涉领土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也属于继承国。与所涉领土活动无关的国家动产,依照公平比例进行继承。另外,还存在相应的公平补偿问题。 案例:前苏联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则新独立国家的财产继承: 适用特殊规则,不以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为前提。 原来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但在该领土之外的国家财产,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国家财产的国家动产和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国家动产和不动产,即使原来不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只要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做出贡献,也应按照所做出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基本原则:除新独立国家为继承国的特殊情况之外,一般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通过协议来解决。若无协议,一般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对于新独立国家,应当尽可能照顾到新独立国家的利益。 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债务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国家债务的情形国家债务的情形国债:即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事实上用于国家在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方的债务 债务继承的原则债务继承的原则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发生国家继承; 地方债务不属于国家债务,不发生国家继承 “恶债”问题“恶债”问题恶债:在性质上属于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而承担的债务,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 “恶债”不发生国家继承 政府的继承 Government Succession 政府的继承 Government Succession 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而导致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继承与政府的继承的区别 国家的继承与政府的继承的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 主体不同; 继承的范围不同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府继承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政府继承问题 条约方面:根据条约的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财产方面:中国政府对于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债务方面: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性质逐一审查,分别处理;对于恶意债务不予继承;对于合法债务,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案例案例湖广铁路债券案 ; “两航空公司案” 双橡园案 “光华寮案”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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