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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

2010-12-20 8页 doc 52KB 1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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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简称EPS)   每股收益定义   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 比率越高, 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 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利息。   每股收益=利润/总股数   并...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Earning Per Share,简称EPS)   每股收益定义   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 比率越高, 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 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利息。   每股收益=利润/总股数   并不是每股盈利越高越好,因为每股有股价   利润100W,股数100W股 10元/股,总资产1000W   利润率=100/1000*100%=10%   每股收益=100W/100W=1元   利润100W,股数50W股 40元/股,总资产2000W   利润率=100/2000*100%=5%   每股收益=100W/50W=2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   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   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   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   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2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   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   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   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   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   益的潜在普通股。   3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   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   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   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   4   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   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   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   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   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编辑本段] 收益指标计算公式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收益=(本期净利润- 优先股股利)/期末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编辑本段] 使用该财务指标时的几种方式   一般的投资者在使用该财务指标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通过每股收益指标排序,是用来寻找所谓“绩优股”和“垃圾股”;   二、 横向比较同行业的每股收益来选择龙头企业;   三、 纵向比较个股的每股收益来判断该公司的成长性。 [编辑本段] 如何分析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利,大多数时候是送股,同时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这些行为均会改变总股本。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G宇通就是这样的典型代表。每股收益在逐年递减的同时,净利润却一直保持在以10%以上的增长率。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研究时,投资者最关心的一个数字是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将公司的净利润除以公司的总股本,反映了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当前获利能力。考察每股收益历年的变化,是研究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最简单明了的方法   。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数字,是根据一定的会计核算出来的,并不一定反映出公司实际的获利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取得不同的盈利数字。与其他国家会计制度比较,相对来说,我国会计制度核算出的净利润,比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盈利数字通常偏高。 投资者要特别留意,公司应收帐款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化相适应,如果应收帐款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的话,很可能一部分已计入利润的收入最终将收不回来,这样的净利润数字当然要打折扣了。   另外要注意,公司每年打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够。如果这些资产的实际损耗与贬值的速度大于其折旧速度的话,当最终要对这些设备更新换代时,就要付出比预期更高的价格,这同样会减少当前实际的盈利数字。 在研究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时,还必须同时参照其净利润总值与总股本的变化情况。 由于不少公司都有股本扩张的经历,因此还必须注意 每时期的每股收益数字的可比性。公司的净利润绝对值可能实际上是增长了,但由于有较大比例的送配股,分摊到每股的收益就变得较小,可能表现出减少的迹象。但如果以此便认为公司的业绩是衰退的话,这些数字应该是可比的。不过,对于有过大量配股的公司来说,要特别注意公司过去年度的每股收益是否被过度地摊薄,从而夸大了当前的增长程度。这是因为,过去公司是在一个比较 小的资本基础上进行经营的,可以使用的资金相对目前比较少,而目前的经营业务是在配股后较大的资本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仅仅从每股收益来看,目前的确有较大增长,但是这部分盈利可能并不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造成的。比如,公司收购了一定公司,将该公司的利润纳入本期的报表中,就很容易地使得每股收益得到增长。 [编辑本段]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制定的背景    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该指标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每股收益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反映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反映企业不同会计期间之间的业绩。由于每股收益指标是以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数作为分母所计算的比值,该指标还可以用于不同企业之间的业绩比较。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等作出了规定。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关于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目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的要求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我国现行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会明显滞后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各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现行的关于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规定没有要求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在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不必重述所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使得各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三)与国际惯例不协调。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转换时所引起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二、《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该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第三章明确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第四章明确了每股收益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与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表现在:两者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其适用范围相同,都是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遵循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和颁布的;而每股收益准则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的差异需要由两个部门协调才能解决。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计算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公司应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计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和列报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需以净利润为基础。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不同。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的形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其中包括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并要求另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而不是将每股收益列入利润表正表,有关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体现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并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过程等。    三、每股收益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关键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股。如果不存在优先股,那么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如果存在优先股,在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股利。在我国,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可能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计算其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权数可以按天数来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来计算。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值得注意:第一,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购买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股票发行的时间开始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   1.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别。如果公司存在潜在普通股,首先应判断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如果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那么公司只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公司还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这里涉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定。所谓潜在普通股是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随着股票交易方式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交易方式,只要会影响普通股股数的,都称为潜在普通股。   在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我国的每股收益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的尺度。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净利润,不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经营”、“财务报告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综合考虑。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具有反稀释性或不具有稀释性的普通股的影响。   2.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就分子而言,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这里主要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就分母而言,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前发行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对分母的调整主要涉及期权和认股权证。具有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只影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只有当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才具有稀释性。计算时,应假定已行使该期权,因此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包括两部分:(1)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 (2)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平均市场价格   每股收益稀释程度      每股收益是广大投资者已非常熟悉的一个指标,当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而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因此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还增加了“正确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要求,而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重点关注其稀释性。   所谓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而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就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方面需要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可转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另一方面需要假定可转债在期初或发行日便转换为普通股。一旦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也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而在上市公司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还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这样保证了复杂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所列报的每股收益能够体现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和持续稳定性,提高了每股收益的横向可比性。   百度词典:   eps   abbr.   1. =earnings per share 【商】每股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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