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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风机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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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风机盘管Are You suprised ? 招标编号:05-ZB-01-2007-85 南煤龙川2×135MW机组工程 第八批辅机设备采购 风机盘管和新风机组 招 标 文 件 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3"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9 一、说明 10 二、招标文件 10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3 五、开标与评标 13 六、授予合同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 17 第五章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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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You suprised ? 招标编号:05-ZB-01-2007-85 南煤龙川2×135MW机组工程 第八批辅机设备采购 风机盘管和新风机组 招 标 文 件 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3" \u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9 一、 10 二、招标文件 10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3 五、开标与评标 13 六、授予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 17 第五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31 第六章 附件 74 附件1、投标书(格式) 74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 74 附件3、投标价格表(格式) 74 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74 附件5、偏差表(格式) 74 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74 附件7、投标保函(格式) 74 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74 附件9、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格式) 74 附件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74 附件11、质量条款 7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南煤龙川2×135MW机组工程第八批辅机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5-ZB-01-2007-85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第八批辅机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点: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乡龙川工业区。 项目情况:新建2×135MW空冷机组配2×48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时考虑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计,留有接口但暂不实施,公用电厂,是一项综合利用的环保工程。 二、招标设备一览表 序号 招标编号 设备名称 招标文件价格 (人民币元) 10 05-ZB-01-2007-85 风机盘管新风机组 500 备注:招标文件自愿购买,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厂或授权供应商; 2.​ 具有保证设备制造的财务能力、有良好的信誉; 3.​ 所提供设备的制造厂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4.​ 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保持有效; 5.​ 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6.​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7.​ 投标人应是国家电力、机械行业有关部门认定的已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使用条件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较规定的条件更为严格,并同时满足以下相应要求: 序号 招标设备 资质要求 10 风机盘管新风机组 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以上,50家业绩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及购买 (一)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 2008年3月4日~2008年3月11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2.发售地点: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输变电部(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里北街15号) (二)购买方式 1.来人购买方式 来人在上述发售时间内,到上述发售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业绩表及相应的证明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本人身份证。 2.电汇购买方式 在上述发售时间内,将购买招标文件的款项(购招标文件款和50.00元人民币邮寄费)汇入我方指定汇款账号,招标方有权拒绝个人汇款形式。汇款后,请尽快将如下资料传真(传真号码:010-84112468)至我方: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业绩表及相应的证明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 (6)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购买设备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接收到传真后,我方将招标文件电子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招标文件购买者提供的邮箱。 汇款账号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账号:0200022309003400374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六铺炕分理处 (三)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凌、付强 电话:010-51965761、51965763 手机:13466396548、13810251751 传真:010-84112468 E-mail:panling@cpcec.com、fuqiang@cpcec.com 五、截/开标时间、地点 截/开标时间:2008年3月24日10:00(北京时间) 截/开标地点:金源国际酒店(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东大街,酒店总机:0353-6188188)。 六、有兴趣的投标人可在下述地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乡龙川工业区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045246 联系人:刘建兴 电话:0353-6130615 传真:0353-6130623、6130613 招标代理: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安外安德里北街15号 邮编:100011 联系人:潘凌、付强 电话:010-51965761、51965763 手机:13466396548、13810251751 传真:010-84112468 E-mail:panling@cpcec.com、fuqiang@cpcec.com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说 明 1.1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 2.1 招标人名称: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乡龙川工业区 045246 联系人:刘建兴 电话: 0353-6130615 2.2 招标机构名称: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安德里北街15号 电话:010-51965761、51965763 传真:010-84112468 联系人:潘凌、付强 2.4 资格:见招标公告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11.1 投标报价:最终目的地价(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 11.2 货物验收后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其价格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2 投标货币:人民币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投标报价的2%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支票或电汇,现金形式及个人汇款招标方有权拒绝接收。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16.1 投标有效期:90天 17.1 投标文件的数量: (1)​ 开标文件(即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以招标编号为单位提供一份正本。 (2)​ 投标文件:一份正本贰份副本。 投标人应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投标文件”或“副本投标文件”,若正本与副本存在差异,以正本为准。 (3)​ 投标人应提供两份同时包含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及开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的可编辑电子文档两份(CD或优盘)。若电子文档与纸质投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招标人、招标机构将视该差异为偏差,并对该偏差进行评审。 18.2 18.3 投标文件应按下面三个独立信封封装,单独递交: (1)​ 开标文件信封: 开标文件一份正本按顺序装订密封,单独递交,并标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书(格式见附件1) b)​ 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c)​ 投标价格表(格式见附件3-投标价格表) d)​ 投标保证金(如为银行保函格式见附件7,如为电汇则附电汇凭证复印件) (2)​ 电子版本信封: 投标文件两份电子版本(CD或优盘)单独密封(一个封装),单独递交,并标明“电子版本”。 (3)​ 投标文件信封: 投标文件正本单独成册并一同密封(一个封装),标明“投标文件正本”。 投标文件两份副本单独成册并一同密封(一个封装),标明“投标文件副本”。 然后再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投标人在开标文件信封、电子版本信封、投标文件内外层信封上均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设备/材料名称,正本和副本及规定的“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字样,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密封处签字加盖公章,写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5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金源国际酒店 (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东大街,酒店总机:0353-6188188) 19.1 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3月24日10:00 时(北京时间) 开 标 与 评 标 22.1 开标时间:2008年3月24日10: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金源国际酒店(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东大街,酒店总机:0353-6188188) 23.2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总分由商务评分、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组成,其权重分别为20%、40%和40%。 授 予 合 同 27.1 数量增减变更:不超过±15% 投 诉 投诉联系电话:010-51965226 联系人:全树平。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提出国内招标采购货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本项目中的招标人是指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2​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2.3​ 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2.4​ 合格的投标人 1)​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且满足招标公告资格要求的制造厂或授权供应商均可投标。 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章​ 招标公告 第2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章​ 投标人须知 第4章​ 合同条款 第5章​ 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6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五(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投标一览表 按照本须知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 投标报价表 4)​ 投标单位信息表 5)​ 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 6)​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7)​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 备品备件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货物验收后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 3)​ 专用工具价 4)​ 安装调试费用 5)​ 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等)。 6)​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8)​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格式见附件8-4); 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4)​ 投标人应提供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货物验收后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六章附件5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技术卷“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银行汇票;或 2)​ 支票(仅限于北京市银行开具);或 3)​ 电汇,需在开标日期前两天汇到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 名: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六铺炕分理处 帐 号:0200022309003400374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31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 4)​ 中标人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招标代理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二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格式见附件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投标价格表(格式见附件3)、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字样。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址。招标方拒绝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邮寄方式投标。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唱标结束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其投标价格及整个开标过程。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 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6)​ 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 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卷“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9)​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10)​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 正本未打印,正本文件每一页右下角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小签的。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 23.5.2.1 商务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企业实力(注册资本、近三年营业额、企业技术人员); 2)​ 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 3)​ 质量体系认证; 4)​ 企业财务状况; 5)​ 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6)​ 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7)​ 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8)​ 其他商务条款的偏差。 23.5.2.2 技术评审: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技术卷“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2)​ 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3)​ 投标货物的主要性能指标和生产率; 4)​ 投标货物在使用周期内累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5)​ 投标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6)​ 对投标货物安装调试的要求; 7)​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8)​ 技术培训措施;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或招标文件技术卷“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3.5.2.3 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货物验收后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备品备件或免费提供,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按漏项处理。 (3)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 24. 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 定标原则 25.1 合同将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 (1)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方对技术、投标价格、商务综合评价后,评出的最优投标人; (3)招标方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3款列出的标准确定最优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合格地履行合同义务。授标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能力等方面,其基础是对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款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方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 25.2 开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不中标的可能。对未中标的原因,招标方不予解释。 26. 中标通知 26.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8.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9. 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 腐败和欺诈行为 30.1 招标方、投标人等参与投标的各方,均应在项目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廉洁的道德水准。具体规定如下: 30.1.1 “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30.1.2 “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虚假投标,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旨在使投标价格成为人为的、无竞争性的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 30.1.3 如果被推荐的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取消其中标。 30.1.4 如果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被宣布在一个不定期的时间内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或被授予合同。 31. 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0条或31.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2. 招标代理服务费 32.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标准计算,并不得做任何调整。 32.2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按本条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做出书面承诺,否则可能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32.3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电汇、汇票、现金的形式,于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 (以下简称买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 “卖方”是指(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 “合同” 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款”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1.12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 “电厂”是指“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煤矸石发电厂”。 1.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1.16 “现场”是指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7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8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以及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行前,所进行的必要的运行。 1.19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1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2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 1.23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4“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 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为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35MW煤矸石发电厂的辅机设备。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套 2.3 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技术卷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 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技术卷。 2.5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卷。 2.6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卷。 2.7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技术卷。 3. 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卷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 合同价款 4.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款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本合同设备价款(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 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   万元。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包括卸货费和卸货后到现场的二次搬运费。 4.1.4合同设备的保险费为______万元。 4.2合同的分项价格。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本体价格的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本体设备价格的10% 作为定金款(合计: 万元。大写: )。 5.3.2卖方提供每套合同设备主要部件已投料的依据,经买方确认,并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本体价格2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本体设备价格的20%( 万元。大写: )作为投料款。 5.3.3合同设备运输到电厂工地,合同设备的外观、数量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并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本体价格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30%( 万元。大写: )。 5.3.4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整套试验运行,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72+24小时,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后,并且卖方提供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本体价格30%的财务收据和每套合同设备本体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本体设备价格的30%( 万元。大写: )。 5.3.5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万元。大写: )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本体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万元。大写: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3.6 备品备件费的支付: 每套设备的备品配件交货后,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该套设备备品配件合同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设备备品配件的全部合同价款的。 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全部技术服务费。 5.5运杂费、保险费的支付 运杂费、保险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保险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保险费。超过部分由卖方自负。 5.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付违约金。 5.7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8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9 卖方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6.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6.2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的交货地点 6.2.1设备由汽车运输到电厂工地。技术资料邮寄单位是“阳泉市南煤龙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工程部”;邮政编码为 045246 。 6.2.2设备到货后,由买方负责卸车及二次搬运到现场,并根据安装进度提前通知卖方派人到现场开箱清点和外观验收。本合同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由买卖双方签暑清点验收清单后为交付(有异议的除外);技术资料由买方签署邮单回执为交付。 6.2.3买方在卸货时,如发现设备有丢失、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卖方派人来现场处理,并做好应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需要理赔的由卖方负责。 6.2.4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3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吨或体积大于9米×3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纪录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及单位重量; 6)货物总体积及单位体积;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易碎及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及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技术卷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卷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参与装箱、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 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11)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价格、机组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 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工具”的字样。 7.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详细内容见技术卷。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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