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身份证管理
暂行规定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年 #月 "%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加强人口管
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周岁以上的
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居民身份
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
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
定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身份证管理
暂行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年 #月 "%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居民身份证
’加强人口管
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周岁以上的
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居民身份
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
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
定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身份证式样由公安部制定(证件为聚脂薄
膜密封的单页卡片式(证件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蓝色的长城*
群山及网纹图案+证件背面印有登记项目*签发日期*有效期
限*编号*签发机关印章及黄色网纹图案’并贴有持证人
相片(
第五条 临时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日期和住址(
临时身份证的登记项目*
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印制*
填写(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一年和二年两种!适
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身
份证#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发给有效期为二年的
临时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自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临时身份证编号"在本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划
范围内"按顺序排列"不得重复&遗漏"并按户口登记机关顺序
划分分配范围!
第八条 临时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临时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
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签发临时身份证的具体手续"由户口
登记机关办理!
第九条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公民"向常住户口
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
领手续!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必须持原常住户口所
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出生&公证等能确认本人
身份的其他有效证明"向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
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领手续!
第十条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公民申领临时身份
证"应当在其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
(中
加以注明"并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一张!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应当
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本人近期标准相片二张!
第十一条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迁出本户
)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口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持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载有
身份登记内容的证明!向新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
新证!重新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在本户口登记机关
辖区内变动的!可以不换领新证!但应当在"临时身份证申领
登记表#中做变动情况记载%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的
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换领临时身份证!并在"临时身份证申
领登记表#中记载或者重新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第十二条 临时身份证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不含变更
出生日期(!或者丢失以及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
报换领或者申报补领临时身份证!并在"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
表#中记载或者重新填写"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公民申报换领临时身份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换领或者补领临时身份证的!应当重新编号!原编号作
废%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公民在领取居民
身份证的同时!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获准办理登记常住户口
的!在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应当交回临时身份证%
第十五条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已经领取
临时身份证的!因死亡&失踪等原因!应当由亲属向其常住地
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临时身份证的手续%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领取临时身份证后因
犯罪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其临时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
公安机关收缴!移交本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并办理注销手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续!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办理注销临时身份证手续时"收缴临
时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申领临时身份证!
第十六条 公民申领或者申报换领临时身份证"应当交
纳证件工本费"申报补领临时身份证的"应当交纳相当于证件
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表式和表中公民应
当申报的项目"可以参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经证件签发机关核定后具有证
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造
册保存!
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公民"遇有迁出本户口登记
机关辖区"或者死亡%失踪"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和被劳动教养以及被羁押等情况时"其#临时身份证申领登
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另行造册保存!
第十九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
款的公民迁往其他户口登记机关的证明时"必须在#临时身份
证申领登记表$中注明该人迁往的常住地名称!
第二十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对交回和收缴的临时身份
证进行登记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持临时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
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应当出示临时身份证"接受承办
单位工作人员核查"有关单位不得扣留公民的临时身份证或
者作为抵押!
&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
临时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临时身份证!或者窃取临时身份
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徇私
舞弊%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
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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