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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2010-12-23 20页 pdf 371KB 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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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1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1995年 1月 1996 年 1 月和 8 月,1997 年 9 月和 1999 年 1 月修订 华盛顿特区西北区 H街 1818号 世界银行,邮政编码 20433 版权所有 1985,1986,1988,1992,1995 1995年第 5版修订和增补。 1996年 1月和 8月,1997年 9月和 1999年 1月修订 1995年 1月第一次印刷, 1996年 1月第二次印刷,1996年 8月第三次印刷,1997年 9月第四...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1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1995年 1月 1996 年 1 月和 8 月,1997 年 9 月和 1999 年 1 月修订 华盛顿特区西北区 H街 1818号 世界银行,邮政编码 20433 版权所有 1985,1986,1988,1992,1995 1995年第 5版修订和增补。 1996年 1月和 8月,1997年 9月和 1999年 1月修订 1995年 1月第一次印刷, 1996年 1月第二次印刷,1996年 8月第三次印刷,1997年 9月第四次 印刷,1999年 1月第 5次印刷 ISBN 0-8213-3218-X 目录目录目录目录 一、概一、概一、概一、概 述述述述 1.1 目的 1.2 一般考虑因素 1.5 指南的适用性 1.6 合格性 1.9 提前签订与追溯贷款 1.10 联营体 1.11 银行审查 1.12 保留采购 1.13 错误采购 1.14 对银行的提法 1.15 欺诈和腐败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2.1 概述 2.2 合同类型和规模 2.6 两步法招标 2.7 通告和广告 2.9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二)招标文件 2.11 概述 2.13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5 语言 2.16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2.19 标准 2.20 商标的使用 2.21 报价 2.24 价格调整 2.26 运输和保险 2.28 货币规定 2 2.29 投标货币 2.31 为比较投标进行的货币转换 2.32 付款货币 2.34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7 合同条款 2.38 履约保证金 2.40 违约赔偿和奖励条款 2.41 不可抗力 2.42 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 (三)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 2.43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4 开标程序 2.45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6 保密性 2.47 投标书的检查 2.48 对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2.54 国内优惠 2.56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7 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 2.58 授予合同 2.59 拒绝所有投标 (四)经修改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2.63 快速支付业务 2.65 商品的采购 三、其它采购方式三、其它采购方式三、其它采购方式三、其它采购方式 3.1 总则 3.2 有限国际招标 3.3 国内竞争性招标 3.5 询价采购(国际和国内) 3.7 直接采购 3.8 自营工程 3.9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3.10 采购代理 3.11 验收代理 3.12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 3.13 建设-经营-转让(BOT)和类似的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采购 3.14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项下的采购 3.15 社区参与采购 附录 附录一 银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附录二 国内优惠 附录三 支付 附录四 投标人指南 一、概一、概一、概一、概 述述述述 目的 3 1.1 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项目实施人员了解有关货物和土建工程(包括相关服务)(注 1)采购所应做的安排,这些安排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注 2)提 供全部或部分融资。贷款协定确定了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规定本指南适用于项目中货 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借款人与项目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招标文件 (注 3),以及借款人与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取决于本指南或贷款协定。 除贷款协定的签字方外,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 求。 一般考虑因素 1.2 借款人(注 4)负责项目实施,因此也负有授予和管理项目下合同的责任。“银行章程”要求 银行方面 “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该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注意资金的节约与效 益,而不应涉及政治上的或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注 5)。银行为此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尽 管实际上项目实施所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银行对采购的要求一般出 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a) 项目实施需要有经济性和效率性,包括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 (b) 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性机构,愿意给予所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注 6)的合格投标人 一个为提供银行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工程而进行竞争的机会; (c) 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愿意促进借款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d) 采购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 1.3 银行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在得当管理下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实现这些需 要和意愿的最佳方式,这种招标适当允许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在适当的 情况下,给予国内土建工程承包人(注 7)以优惠。因此,在这类情况下,银行要求其借款人通过对 合格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和土建工程(注 8)。本指南第二节阐述了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另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应采用贷款 协定中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本指南第三节描述了其它采购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更 为合适。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的采购所应采用的特定采购方式,在该项目的贷款协定中规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 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项目的部分费用。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 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和土建工程合同。对于不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 可采用其它采购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相信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使 项目得以勤奋而有效地实施,并保证所要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 (a) 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它部分配套; (b) 能及时交货或完工;以及 (c) 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可行性造成不利影响。 合格性 1.6 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并在银行会员国生产的或从银 行会员国供应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费用(注 9)。根据这一政策,其它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它国家 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投标人,将无资格参加对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合同的投标。 1.7 对于任何将全部或部分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其成功履行 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某公司进行资格预审(如要求的话),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 这类理由判定任何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1.8 对上述例外的有: (a) 一个会员国的公司或在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 外:(i)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的商业往来,但前提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该 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时的有效竞争;(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七章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b) 凡是由借款人聘请为某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 无资格随后为同一项目提供货物或土建工程(该公司先期咨询服务的延续除外)。本规定不适用于 4 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人义务的各种公司(咨询公司、承包人或供货 人)(注 10)。 (c) 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 独立的, (ii) 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一个银行贷款项目的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均不得 参加该项目货物采购或土建工程的投标或为此提交建议书(注 11)。 (d) 根据本指南 1.15(d)段被银行宣布为不合格的公司,在银行确定的期限内不得被授予银行 资助的合同。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 在某些情况下,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相关的银行贷款协定签订前就进 行初期采购活动。这时使用的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以便使最终签订的 合同适于银行资助,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从事该提前签订合同活动的借 款人自己承担有关风险,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承诺对 有关项目提供一笔贷款。如果合同已签订,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协定签字前发生的合同项下的任 何付款称之为追溯贷款,并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联营体 1.10 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参加采购活动,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 展。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以 本国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强制性联营体投标或其它形式的强制性联合作为招标条件。 银行审查 1.11 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授标建议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 双方同意的的程序进行。对这些审查程序的描述见附录一。贷款协定应规定这些审查程序对全部或 部分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类别的适用程度。 保留采购 1.12 当公开竞争是项目中某些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适宜的采购方式,而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 采购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时,只有在下述条件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 此项采购不适于从银行贷款中得到资助; (b) 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成时间方面不会对项目令人满意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错误采购 1.13 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并且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错误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那部分贷款。此外,银行可能采取 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对银行的提法 1.14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使用以下语言:“(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 ___________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 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只有_________(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 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付款。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 提款用于对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对任何货物进口的任何付款,如果就银行所知该付款或进口是联 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除_____(借款人名称)之外,任何一方 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注 12) 欺诈和腐败 1.15 银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银行贷款的收益人),以及银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人/ 供货人/承包人在采购和执行这些合同时遵守道德的最高标准。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银行将: (a) 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i) “腐败活动”意指以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 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ii) “欺诈活动”意指通过歪曲事实来影响采购进程或合同的执行,使之有损于借款人,并且 包括投标人之间的共谋串通(在递交投标之前或之后)以谋划使投标价设定在人为制造的,非竞争 性的水平上并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和公开的竞争中可获取的利益。 5 (b) 拒绝授标建议,如果银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参与了 腐败和欺诈活动的话。 (c) 取消已分配给某个货物或土建合同的贷款,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 的某个收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 取适当的,令银行满意的行动来进行补救的话; (d) 宣布某公司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银行资助的合同,如果银行在 任何时候确定该公司在竞争以获得,或执行某项银行资助的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的 话; (e) 有权要求在银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供货人和承包人允许银行检查其与履行 合同有关的帐簿和记录,并将这些帐簿和记录交由银行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1.16 取得世界银行的特别同意,借款人可以在世界银行贷款的 大合同的招标文件投标函格 式中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书和竞争及实施该合同时遵从国家反腐败反欺诈(包括行贿受贿)的法律 (注 13)。世行将应借款国的要求,接受在招标文件中引入这样的规定,但是,世行必须对以下 2方 面感到满意: (a) 这种要求是借款国发起的反腐败计划的一部分,和 (b) 根据世界银行与借款国同意的时间表,这一要求将逐步适用于全部类似的公共采购。 1. 本指南中提及的“货物”及“工程”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和初 期的维修。“货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工厂。本指南的规定还适用于根据可测量的有 形产品的完成情况而进行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服务,如钻孔、制图和类似的业务。本指南不适用于咨 询服务,咨询服务使用现行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用咨询者指南”(下称 《咨询者指南》)。 2.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国际开发协会的采购要求是一样的,本指南中提及的银行既包括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也包括国际开发协会,提及的贷款也包括信贷和项目准备基金。贷款协定也包括开发信贷协 定和项目协定。 3. 本指南中所使用的“Bid”和“Tender”含义相同。 4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只作为一个中介,项目是由另一个机构或实体负责执行的。本指南中的借 款人也包括这些机构和实体,以及转贷安排项下的子借款人。 5.《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章程》,第三条第五节(b)款。 6. 见第 1.6段。 7. 为本指南的目的,“承包商”仅指那些提供施工服务的公司。 8. 见第 1.6段。 9. 见《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1985年 1月 1日,第 5.01节。世行保持一份不合格国家的名单。来 自这些国家的投标商,货物,和服务没有资格参与世行资助的采购。该名单定期更新,并可从世行 公共信息中心获得。 10. 见第 2.5段。 11. 第 3.8段允许的自营工程单位除外。 12. 根据适当情况,用“信贷”、“国际开发协会”和“信贷协定”代替“贷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贷款 协定”。 13. 例如:可以作如下的规定:我们在为本合同投标竞争时,及中标后实施该合同时将严格遵从 (买方/雇主国)国家现行的反腐败反欺诈的法律, 正如买方/雇主在本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法律 规定。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6 概述 2.1 正如本指南中所述,“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其目的是将借款人的要求及时充分地通知给所有 合格的,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注 1),并为其提供对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进行投标的平等机会。 合同的类型和规模 2.2 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将要签订的合同类型,并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建议合同条款。最常 见的合同类型所采用的付款方式以一次总付、单价、可报销成本加酬金为基础,或这些方式的结 合。可报销成本合同只在特例情况下才能被银行接受,例如高风险条件或成本无法事先准确确定的 情况下。这类合同应包括适当的激励条款以限制成本。 2.3 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取决于项目的大小、性质和地点。对于需要多种不同货物和土建 工程的项目,通常是对不同的设备和工厂(注 2)项的供货和/或安装以及对土建工程分别授予合同。 2.4 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设备品目或土建 工程,邀请投标时可提供几 种合同选择,以引起大、小公司的投标兴趣。可以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的选择对单个的合同(品 目)进行投标或对一组类似的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单项投标和组合投标应在同一投标截止期 前收到,并同时开标和评标以确定对借款人提供最低评估成本的单项投标或组合投标。(注 3) 2.5 在某些情况下,如特殊制作工艺、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或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银行 可接受或要求采用交钥匙合同,即把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以及建造一个完整 的工厂或土建工程,都包括在一个合同之内。另一种选择是,借款人可仍对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负责,并且对包括项目组成部分所需的全部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供应和安装的单一责任制合同邀请投 标。设计和施工合同及管理(注 4)在适当情况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两步法招标 2.6 大额合同一般在发布招标通告之前,就应将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详细设计和施工详图 设计,包括技术规格和其它招标文件准备就绪。但对交钥匙合同或大型复杂的工厂或特殊性质的土 建土建工程而言,事先准备好完整的的技术规格是不合需要的或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用 两步法招标程序,即先邀请提交根据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编制的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可进行技 术和商务澄清和调整,随后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第二步邀请提交最终的技术建议书和带报价的投 标书。这种程序也适用于采购那些技术升级换代很快的设备,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注 5) 通告和广告 2.7 在竞争性招标中,及时通告投标机会是很重要的。对于那些包含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 项目,要求借款人准备并向银行提交一份采购总公告草稿,银行将安排把公告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 业报(注 6)上,公告应包括如下信息:借款人(或预期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和用途,国际竞争 性招标采购的范围,以及借款人负责采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如果已知,还应指明可得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的预定日期。借款人应保持一份对总公告作出反应情况的一览表。有关资格预审文 件或招标文件(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得早于刊登采购总公告之日后的八周对外发布。每年应对采购 总公告进行更新,以反映尚未采购的内容。 2.8 应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具体合同的投标机会。为此,作为具体采购公告的资格预审通告 或招标通告(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内全国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还应 刊登在官方杂志上)。该类通告还应发给那些对采购总公告作出反应表示愿意参加投标的厂商。也 鼓励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上刊登通告。还鼓励借款人将该类通告发给潜在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国家的 使馆和贸易代表处。此外,对于大额的、专业化的、或重要的合同,借款人应将通告刊登在联合国 发展商业报上和(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著名的技术性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通告应留出足 够的时间使潜在的投标人能够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准备和提交反馈意见。(注 7)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2.9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土建工程,或在准备详细投标文件的高成本可能会妨碍竞争的任何其 它情况下,诸如为用户专门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建 造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资格预审通常是必要的。这也保证了招标邀请只发给那些有足够能力 和资源的厂商。在允许有国内优惠(注 8)时,资格预审还有助于确定承包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国内优 惠。资格预审应完全以预期的投标人令人满意地履行具体合同的能力和资源为基础,应考虑它们 的:(i) 经历和过去履行类似合同的情况;(ii) 人员、设备、施工或制造设施方面的能力;及 (iii) 财 务状况。(注 9) 7 2.10 邀请对具体合同或几组类似合同的招标进行资格预审,应该按照上述第 2.7和 2.8段的 规定刊登通告和进行通知。合同的范围和对资格要求的明确声明应发给那些对通告作出反应的厂 商。所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申请者均应准许参加投标。借款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通知所有申请者。 资格预审一旦完成,就应向通过资审的预期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对在一段时间内要授予的几组合 同的资格预审,可根据投标人的资源情况对授予任一投标人的合同数量或总金额确定一个限额。在 这种情况下,应定期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厂商名单进行更新。资格预审时对所提供信息的核实应在授 予合同时加以确认,并且,如判定某一投标人不再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资源,可拒绝对其授 予合同。 (二)招标文件 概述 2.11 招标文件应为预期投标人提供为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所有信息。 虽然招标文件的详细程度和复杂程度将随招标包和合同的大小和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招标 文件应包括:招标通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 款;技术规格和图纸;货物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交货时间或完工时间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比如各 种保证金的格式。评标和挑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的基础应该在投标须知和(或)技术规格中明确概 述。如对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则费用应当合理,应只反应其印刷和递交给预期投标人的成本,并且 收费不能过高,以免影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招标文件的关键组成部分将在下面几段作指导 性说明。 2.12 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发布的适当的标准招标文件,为解决属于各国和各项目特殊情况的问 题,必要时,银行可接受的最小改动。任何此类改动只能放在投标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合同专 用条款中,而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银行没有发布相关标准招标文件 的,借款人应使用银行可接受的其它国际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和合同格式。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3 应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以使借款人能有充足的时间 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同银行一起审查授标建议(如果贷款协定要求的话),并获得一切必要 的批准以便能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 2.14 为针对不负责任的投标给借款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可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提 交投标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定得过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投标保证金应根 据投标人的选择,选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形式。应允许投 标人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的四周内保持有效,以便使借款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合理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不能对 其授予合同,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落标的投标人。 语言 2.15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用英语或法语或西班牙语编写,并应明确规定用该语言书写 的合同文件版本起主导作用。但是,与国内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国内和国外企业组成的联营体除 外),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采用借款人本国的语言,该语言应作为该合同的主导语言。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2.16 招标文件的表述应允许和鼓励国际竞争,并且应清楚准确地阐述需要开展的工作、工作 的地点、需供应的货物、供货或安装的地点、交货或完工的时间表、最低性能要求、质量保证和维 修的要求,以及其它任何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还应规定用于判定 所提交的货物或所完成的土建工程是否和技术规格相一致所需的检验标准、规格和方法。图纸应与 技术规格的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应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 2.17 招标文件应规定评标时将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任何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 化或据以进行评估。如果允许采用替代的设计方案、材料、完成时间和付款条件等等来进行投标, 应对接受它们的条件和对它们的评价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2.18 应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并应确保他们有同等的机会及时获得额外的信 息。借款人应为潜在的投标人合理地进入项目现场参观提供方便。对于土建工程或者复杂的供货合 同,尤其是那些需要更新现有工程或设备的合同,可以安排召开标前会,会上潜在的投标人可会见 借款人的代表以寻求澄清。标前会的纪要应送给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并抄送银行一份。任何额外的 8 信息、澄清、差误的纠正或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都应在投标截止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送给每一个原招 标文件的收到者,以使投标人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必要,投标截止期应延长。 标准 2.19 虽然要确保所采购货物和(或)土建工程的关键性能或其它要求,但招标文件中引用的 标准和技术规格应促使最广泛的可能的竞争。借款人应尽最大可能规定国际上认可的标准,比如, 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标准,设备或材料或工艺应该符合这些标准。如果没有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不适用的话,可以规定用本国标准。在所有情况下,招标文件应该说明符合其它标准的设备、材料 或工艺,只要保证至少实质上相同,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 技术规格应以相关的特性和(或)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引用商标名称、产品目录 号、或类似的分类。如必须引用某一具体制造商的商标或产品目录号以澄清在其它方面不完整的技 术规格时,则应在该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应允许接受特征相似的和提供的性 能至少与规定的性能指标实质相等的货物。 报价 2.21 货物招标应对所有境外货物邀请报到岸价(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 地)价(CIP)(注 10),而对国内的现货或国内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邀 请报出厂价(EXW)(注 11)(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来源(注 12)安排 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以及相关的保险。如果要求投标人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的服 务,如在“供货和安装”合同情况下,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 2.22 在交钥匙合同情况下,应要求投标人报现场安装完毕的工厂价格,它包括设备供应、海 上和内陆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相关的土建工程和合同范围内包括的所有其它服务,比如 设计、维修、运营等的全部成本。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交钥匙价格应该包括全部关税、税收和 征收的其它税费(注 13)。 2.23 应邀请土建工程合同的投标人报完成土建工程的单价或一揽子价格,且该价格中应包括 全所有关税、税收和其它税费。应允许投标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获得所有投入物(非熟练工人除 外),以使其能够提供最具竞争力的投标。 价格调整 2.24 招标文件应说明 (i)投标价是固定的;或者(ii)将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合同主要成本组 成部分的任何变化(向上或向下),比如劳动力、设备、材料和燃料。对于交货或完工期在十八个 月以内的简单合同,价格调整条款通常没有必要,但在超过十八个月的合同中,应包含价格调整条 款。不过,按照正常商业惯例,对某些种类的设备可获得固定价格而不管交货期的长短,在这种情 况下,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 2.25 价格可采用事先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就是把总价分解成若干部分,然后按照为每个部 分规定的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整;或者,作为另一种选择,也可以根据供货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票据 证明(包括实际发票)进行调整。用公式法要比用票据法更为可取。将采用的调价方法、公式(如 果适用的话)和调价的基准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付款货币不同于投入物的来源和相 应指数的来源,公式中应该采用校正系数以避免不正确的调整。 运输和保险 2.26 招标文件应允许供货人和承包人从任何合格的来源安排运输和保险。招标文件应说明投 标人要提供的保险种类和条件。运输保险的赔偿率应该至少为合同金额的 110%,以合同货币或可 自由兑换货币支付,以便即时替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就土建工程来说,通常应规定承包人投一切 险的保单格式。对于多个承包人在同一现场的大型项目,可以由借款人负责办理最终保险或全项目 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通过竞争取得该保险。 2.27 作为例外,如果借款人希望把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保留给本国公司或其它指定来源, 应要求投标人除根据第 2.21段报到岸价 CIF(目的港)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 CIP以外, 还要报离岸价 FOB(启运港)或成本运费价(目的港)(注 14)CFR。选择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应根 据 CIF或 CIP价格,但是借款人可以按照 FOB或 CFR条件签订合同并自行安排运输和(或)保 险。在这种情况下,世行贷款只支付 FOB或 CFR成本价 9 。如果借款人不希望从市场上获得保险,应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已有来源可立即用可自由兑换的货 币支付替换遗失或损坏的货物所需的赔偿。 货币规定 2.28 招标文件应说明投标人报价时应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为比较投标的目的将不同货币 表示的报价换算成单一货币的程序,以及将用以支付合同价的货币。以下规定(2.29~2.33段)的 目的在于:(i)保证投标人有机会使投标货币和付款货币之间的任何汇率风险最小化,从而可提供其 最好的价格;(ii)给软货币国家的投标人提供使用强币的选择,从而为其投标报价提供了一个更坚实 的基础;以及(iii)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投标货币 2.29 招标文件应该说明投标人可以使用任何会员国的货币报价,也可使用欧洲货币单位报价 (注 15)。如果投标人希望用不同的外国货币表示的总金额报价,可以这么做,但前提条件是报价中 不能超过三种外国 货币。进而言之,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说明投标价中用借款国货币(注 16)表 示的国内费用所占的比例。 2.30 在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借款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全部使用当地货币报价,并提出使用 不超过三种由其选择的外国货币支付来自借款国以外的预计投入物的要求(可要求投标人列出这些 投入物),用占投标价的百分比表示,同时提供进行该计算时使用的汇率。 为比较投标进行的货币转换 2.31 投标价是投标人要求的用各种货币付款的总金额。为便于价格比较,应将投标价换算成 借款人选定的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当地货币或完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借款人 应使用事先选定的某一天官方来源(如中央银行)或某商业银行或国际发行的报纸上为类似交易而 公布的那些货币的卖出价(汇率)进行这种转换,这些汇率来源和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条件 是该日期不得早于截标日前四周,不得晚于原投标有效期期满日。 付款货币 2.32 应按中标商在投标中表示其标价的某种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合同价款。 2.33 当要求用当地货币报价,但投标人要求按投标价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外币时,付款使用的 汇率应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以确保投标价中外币部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4 付款条件应符合适用于具体货物和土木土建工程的国际商务惯例。 (a) 供货合同应在合同货物交货和验收(如要求的话)后付清全部货款,但涉及安装和调试 者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保留一部分货款待供货人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再行支付。鼓励使用信 用证方式付款以保证对供货人即时付款。对较大的设备和工厂合同,应规定适当预付款,并且,对 于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在制造或装配期间应根据进度付款。 (b) 土建工程合同在适当情况下应提供动员预付款、承包人设备和材料预付款、定期进度付 款,以及安排合理的保留金,在其按照合 同履行完全部义务后付给承包人。 2.35 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任何动员预付款及类似的支出应参照这些支出的估算 金额,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对其它预付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比如为交运到现场用于土建 工程的材料所作的材料预付款,也应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为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所应 作出的安排。 2.36 招标文件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是否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如果允许,在什 么情况下才可以。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附录三所述的贷款资金现行提款程序。 合同条款 2.37 合同文款应该明确规定将要履行的工作范围、需提供的货物、借款人和供货人或承包人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借款人聘请土建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从事合同监理和管理时, 他们的职责和授权。除合同通用条款外,合同文件应包括为拟采购的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及项目所 在地特别制定的任何合同专用条款。 履约保证金 2.38 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人违约 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适当格式和金额,以履约担保书 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可根据所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 10 模而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 任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合同中规定从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 最终验收为止。可允许承包人在临时验收后用等额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2.39 如果是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取决于该种货物的市场情况和商业惯例。可以 要求供货人或制造商提交银行保函用以在其不履约时对买方提供保护。适当金额的该保证金也可用 来覆盖质量保证义务,或另一种选择是可扣留付款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以覆盖质量保证义 务,以及任何安装或调试要求。保证金或保留金的金额应当合理。 违约赔偿和奖励条款 2.40 针对交货拖延、土建工程竣工误期,或提供的货物或土建工程不能满足性能要求从而给 借款人增加额外成本、或损失收益或其它效益的现象,合同条款中应包括规定适当赔偿金额的违约 赔偿条款或类似 的条款。如果供货人或承包人的交货或完工时间早于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而该提 前交货或完工将给借款人带来效益的,也可规定向这些供货人或承包人支付奖金。 不可抗力 2.4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出现合同条款中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作违约。 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2.42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条款。国际商务仲裁可能比其它争端解决方法更 具有实际优势。因此,鼓励借款人在采购货物和土木土建工程的合同中采用这类仲裁方式。银行不 应被指定为仲裁员,也不应要求银行指定仲裁员(注 17)。如果是土木土建工程合同、供货和安装合 同,以及交钥匙合同,争端解决条款还应该包括诸如争端审议委员会或调解员的机制,采用这些机 制将有助于加快争端的解决。 (三)开标、评标和授标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3 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情况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度。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应给出自刊登招标通告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 不少于六周的时间。如涉及大型土建工程或复杂的设备品目,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周,以使预 期投标人能够在提交其投标书之前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借款人召开标前会并安排参观现 场。应该允许投标人采用邮寄或派人递交的方式递交投标书。招标通告中应明确规定接收投标书的 截止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2.44 开标时间应与截标时间相同或紧随其后(注 18),开标时间应与开标地点一起在招标通告 中公布。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开标应公开进行,即应允许投标人或其代表 出席。开标时应该大声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每个投标的总金额,以及任何替代投标方案的总金 额(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该开标记录应立即报送银行。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 标,以及没有在开标时开启并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5 除非本指南第 2.61段和 2.62段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 其投标书。借款人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 澄清以便对其投标进行评审,但不得要求或允许投 标人在开标之后改变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投标价。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保密性 2.46 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对中标商宣布授予合同之前,与投标的检查、澄清、以及评标和授标 建议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投标书的检查 2.47 借款人应审查投标书(i)是否符合本指南第 1.6段规定的合格性要求,(ii)是否已得到适当 的签署,(iii)是否附有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iv)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以及(v)是否 在其它方面大体上符合要求。如果某投标不具有实质性的响应性,即它包含了对招标文件中的条 款、条件及技术规格的实质性偏离或保留,则不应对其作进一步的考虑。一旦投标书已被开启(注 19),就不得允许投标人纠正或撤回其投标中的实质性偏离或保留。 11 对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2.48 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 的成本。取决于 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注 20)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 的投标。 2.49 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应予以调整以纠正任何计算上的错误。同样,为评标的目的, 应对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进行调整。评标时不应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的价格调 整规定。 2.50 评标和对投标的比较应以国外进口货物的到岸价(CIF)或到目的地价(CIP)和借款 国国内供应的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虑任何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它类似服 务的价格。 2.51 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考虑的其它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 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它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 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 、零备件 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 投标的因素应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给出相应的权重。 2.52 在土建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人负责交纳所有关税和征收的其它税费(注 21),投标 人在准备其投标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对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土建工程的评标应严 格按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投标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 能接受的。如果时间是个关键因素,则只有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未按期完工的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的情况下,评标时才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把提前完工给借款人带来的价值考虑进去。 2.53 借款人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其中应说明作为授标建议依据的具体理由。 国内优惠 2.54 应借款人的要求,并根据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条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标时可以 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 在比较借款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和国外制造的货物的投标时,可给予在 借款国国内制造 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和 (b) 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注 22)低于规定限额的会员国的土建土建工程,在比较其合格的 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和国外承包人的投标时,可给予其国内承包人一定幅度的优惠。 2.55 如果允许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或国内承包人优惠的话,对投标书的评估和比较应按照本 指南附录二中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6 借款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授标,这样就不必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期 的,则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应为完成 评标,获得必要的批准以及授标所需的最短时间。如果是固定价合同,要求第二次及随后的延期只 有在延期请求中提供了适当的报价调整机制以反映延期期限内合同投入物成本的变化的前提下才能 允许。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动其投标报价(基础报价)或其 它投 标条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期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是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投标人,应要求它们适当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 2.57 如果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 和资源按其投标所报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达到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且如投标 人未达到这些标准,其投标应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进行类似的审查。 授予合同 2.58 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标准的,并且其投标已被确 定为(i)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ii)提供最低评标价(注 23)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 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拒绝所有投标 12 2.59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 所有投标书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 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拒绝了所有投标,在重新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当审议拒标的原因,并考虑对 合同条款、设计和规格、合同范围,或所有这些作出修改。 2.60 如果拒绝所有投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作广告的范围。如果拒标是因为大部 分或所有投标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或在征得银行的同 意后只邀请那些在第一次招标中提交了投标书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书。 2.61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 标。如果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多的 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这些减少和重新分配能 够以合同价减少的形式反映出来。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消减或对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 新招标。 2.62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事先征得银行的 同意。 (四)经修改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快速支付业务 2.63 如果贷款资金是用于支付一项进口计划,比如调整贷款和其它快速支付贷款,应对贷款 协定(注 24)中确定的大金额的合同的采购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但其中刊登广告的程序和货币 规定应予以简化。 2.64 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经简化的的公告规定不要求采购总公告。具体的采购通告除刊登在 (i)发展商业报上;或(ii)跨国广泛发行的一种报纸、期刊或技术刊物上外,还应刊登在至少一份借款 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官方杂志上,如果有的话)。允许提交投标的期限可以缩短到四周。招 标和付款的货币可以仅限于一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货币。 商品的采购 2.65 一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比如粮食、饲料、食用油、燃料、化肥以及金属等,随任一特定 时间的市场供求情况而上下波动。许多商品在开办的商品市场上都有报价。采购经常涉及分批量多 次授予合同以保证供货安全和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购买,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并降低库 存量。可以制定一份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名单,定期向他们发投标邀请。可邀请投标人报出与 装运时或装运前的市场价格相关联的报价。投标有效期应尽可能短些。可使用通常在市场上给商品 标价的某种单一货币进行投标和付款。该种货币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不要求提供投标保 证金,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已提交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 以允许采用电传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标。应使用与市场惯例相一致的标准合同条款和格式。 1 见第 1.6段。 2 为本指南的目的,“工厂”是指安装好的设备,如生产设施中的设备。 3 见第 2.48段至 2.53段评标程序。 4 在施工中,管理承包商通常不直接负责施工,而是把施工部分承包出去,并管理其它承包商的工 作,承担全部责任,及价格、质量和按期施工的风险。相反,施工经理是为借款人工作的咨询专家 或借款人的代理,但它不承担该类风险。(如用银行贷款资助,应按《咨询专家指南》聘用施工经 理,见脚注 2)。 5 除两步法招标外,银行不接受双信封或三信封制,即要求投标商同时提交单独分开的资格、技术 和价格建议书,但在不同阶段按顺序依次开封并进行评审。 6 发展商业报是联合国公共信息部的一种出版物,该部地址是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邮编: 10017。发展商业报在世界银行设有一个办公室,世界银行的地址是美国华盛顿西北区, H街 1818号,邮编:20433。 7 见第 2.43段。 8 见第 2.54段至 2.55段。 9 银行已编制了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供借款人在适当情况下使用。 13 10 参见 1990年版《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求更详尽的定义。该“通则” 由国际商会出版,国际商会的地址: 法国巴黎 Cours Albert 1 38号,邮编: 75008。CIF到岸价是指 成本、保险费和海运运费。CIP成本运费付至目的地价是指多式联运下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这 两种术语都是关税未付的,关税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11出厂价(EXW)应该包括为制造或组装投标设备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以前进口的设备, 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关税、销售税和其它税。 12 见第 1.6段。 13 借款人可能倾向于投标价中不包含对进口的设备征收的关税,因为不太容易确定,或者另一种 做法是要求包含“暂定金”用于支付实际的费用。见附录二,脚注 44。 14 分别见《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离岸价(装运港船舷边交货价)和成本运费 价(成本运费付至目的港价)。 15 至 2001年 12月 31日止,投标价仍然可以用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货币(奥帝利先令、 比利时法郎、芬兰马克、法国法郎、德国马克、爱尔兰镑、意大利里拉、卢森堡法郎、荷兰盾、葡 萄牙埃斯库多和西班牙比塞塔)表示。从 1999年 1月 1日起,欧元代替上述货币。从这时起,这 些货币的汇率与欧元固定。在 2001年 12月 31日以前,这些货币作为欧元的非十进制辅币存在。 16 此后称为当地货币。 17 不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官员可以“中心”官员的身份指定仲裁员。 18 需留有足够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布的公开开标地点。 19 见第 2.49段关于纠正的规定。 20 见第 2.51段。 21 除非招标文件对某些交钥匙合同另有规定。(见第 2.22段和脚注 25。) 22 银行每年确定的国民生产总值。 23 分别指“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24 其它采购通常是按照私营或公共实体进口时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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