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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要求

2010-12-28 20页 doc 170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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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要求3C认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目录 申请办理CCC代理机构 一、3C认证在中国 二、定义 1.​ 含义 2.​ 英文 3.​ 作用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1.​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2.​ 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3.​ 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4.​ 第...
CCC认证要求
3C认证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目录 申请办理CCC代理机构 一、3C认证在中国 二、定义 1.​ 含义 2.​ 英文 3.​ 作用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1.​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2.​ 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3.​ 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4.​ 第四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5.​ 第五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6.​ 第六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四、另一定义 1.​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2.​ 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3.​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4.​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5.​ CCC认证申请步骤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五、相关法律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认证实施 3.​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第五章 罚 则 6.​ 第六章 附 则 申请办理CCC代理机构 一、3C认证在中国 二、定义 1.​ 含义 2.​ 英文 3.​ 作用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1.​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2.​ 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3.​ 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4.​ 第四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5.​ 第五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6.​ 第六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四、另一定义 1.​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2.​ 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3.​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4.​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5.​ CCC认证申请步骤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五、相关法律 1.​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认证实施 3.​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 第五章 罚 则 6.​ 第六章 附 则 申请办理CCC代理机构   乐清市贝佐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专业从事CCC、CQC认证申请办理的机构。   涉及高低压电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玩具、电线电缆、电子元器件等。 一、3C认证在中国   我国政府为兑现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认监委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image/020e66f04c7b88d07931aac6" \t "_blank" 3C认证标志 合格评定制度。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我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列入目录的19类132种产品实行“统一目录、统一标准与评定程序、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原来的 “CCIB ”认证和“长城CCEE认证”统一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其英文缩写为“CCC”,故又简称“3C”认证。   “3C”认证从 2003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目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二、定义 含义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英文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电线电缆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低压电器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灯具、 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无线局域网产品 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溶剂型木器涂料(指室内装饰装修用硝基漆类/醇酸漆类/聚胺脂漆类溶剂型木器涂料)   二、瓷质砖(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   三、混凝土防冻剂 第四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 入侵探测器   1.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 振动入侵探测器   3.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 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第五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童车类   二、电玩具   三、塑胶玩具   四、金属玩具   五、弹射玩具   六、娃娃玩具 第六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一、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二、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   四、车身反光标识;   五、汽车制动软管;   六、机动车后视镜;   七、机动车喇叭;   八、汽车油箱;   九、门锁及门铰链;   十、内饰材料;   十一、座椅;   十二、头枕 四、另一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释义二   3C也表示: 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CCC认证申请步骤   1、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意向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人信息,制造商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生产厂信息(包括质量体系的状况和体系获证情况等);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   另外,还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如: 产品说明书、使用维修手册、产品总装图、工作(电气)原理图、线路图、部件配置图、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安全关键件一览表等。报关,报检 若申请的产品是电工产品,需做电磁兼容型式试验,还需补充提供下述技术资料   1. 电磁兼容性技术标准;   2. 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变更情况说明;海关事务论坛   3. 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检验报告(按型号提供);   4. 所有的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如果所申请的产品是已获证型号产品的变更,或与已获证产品有联系,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2、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或同一生产厂在不同地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应分别申请。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3、CCC认证机构会同分包实验室审查申请资料后,划分产品单元,并就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和所需样品数量同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分包实验室向CCC报产品检测费用。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4、CCC认证机构会同业务代表根据生产厂的质量体系状况,确定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审核天数,并确定相应的体系审核费。海关事务论坛   5、CCC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寄发CCC产品认证报价单。报价单包括认证收费的详细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检测标准和样品数量等。   6.申请人在报价单上签字盖章并返回后,CCC认证机构向业务代表下达任务通知书,委托业务代表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并向申请人发正式申请书。申请书中包括有需补送的资料、申请方的责任及需附送的《质量体系情况调查表》等。   报关,报检7、当下述条件都满足时,即进入样品检测阶段,CCC认证机构将向有关分包实验室下达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准备接收样品进行检测:   海关事务论坛1. 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填写好并签字盖章后,返回报价单、正式《申请书》和产品认证合同;   报关,报检2. 申请人已提交所有要求的申请资料;   报关,报检3. 申请人已按照送样清单将样品送到指定地点;   7. 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当申请人不能及时满足上述要求,造成时间延误,认证周期增长,责任由申请人自己负担。报关,报检   8、申请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应用中文书写,国外申请人可使用英文。海关事务论坛   CCC产品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同样接受来自国外申请人的产品认证请求,处理程序和要求同对国内申请人一样。   二、CCC认证型式试验   1、型式试验依据CCC产品认证中心指定的标准   2、型式试验原则上由ZZHY送样到指定的CCC产品认证中心分包实验室进行,但对大型的、不便运输、安装、调试的商品,申请人可申请CCIBLAC或CNACL认可的其他的邻近检测机构或工厂现场检测。为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现场应符合规定条件,包括:   1. 具有现场检测必备的仪器、设备、场地;报关,报检   2. 仪器设备的精度和量程应满足现场检测项目的有关要求;海关事务论坛   3. 有关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能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4. 有进行现场检测的符合中国标准的环境条件和电网条件;   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5. 具备熟悉标准、操作等人员。   报关,报检现场检测一般在CCC产品认证中心指派的有资格的测试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安排技术人员按要求进行测试操作,并出具试验原始记录。CCC测试人员负责整理和编制试验报告。   报关,报检3、对已申请并通过型式试验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报关,报检   4、在检测过程中,若增加检测项目,有关实验室应通知CCC产品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由CCC产品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通知申请人补交检测费后再进行检测。   5、检测结果   如果有些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改进后重新送样进行检验,若再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型式试验合格后,分包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CCC产品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样品检测结果合格通知单。对于不合格产品发不合格通知单。申请人可以在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请。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6.样品检验后,CCC产品认证中心分包实验室向需要领回样品的申请人寄送“领取样品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领取样品通知书”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样品领取手续,逾期不取时,对境外厂家的样品交中国海关处理,对境内厂家的样品,由分包实验室处理。   报关,报检若样品检测不合格,由CCC产品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送“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样品与标准不符合的项目及检测结果,或者寄送“样品补充检验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补充检验所需费用。对收到“样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的产品,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三、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海关事务论坛   1、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实施一般在样品检测合格后进行。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的目的是检查生产厂的生产和检测条件是否能够确保持续性、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   报关,报检2、CCC认证中心总部以生产厂调查表作为生产厂审查组到达生产厂之前了解生产厂情况的文件依据。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3、CCC产品认证中心总部组织审查组赴生产厂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与安全有关的设计、采购、检验、检验试验设备等要素的专业审核,并现场核实安全关键件及进行抽样检测工作。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   对于已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家,可免于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但必须补充上述安全要素的专业审核,该审核也可结合在日常监督中进行。报关,报检   四、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颁发及使用   报关,报检1、产品认证证书的颁发   报关,报检1. 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随后将安排结合质量体系日常监督的“补充安全要素”审核。   海关事务论坛2. 未获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和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工厂审查报告、现场抽查记录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报关,报检   2、认证标志管理   产品只有在获得CC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CCC安全认证标志。标志可以:报关,报检)   ―从认证中心购买,粘贴在产品的铭牌附近;   报关,报检―或向认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印刷在铭牌上或模压在产品上。   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生产厂对标志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设立台帐记录其购买和使用情况。   报关,报检a)购买安全标志申请人向认证中心提出购买标志的申请,内容应包括:   1)申请人、生产厂、联系人;   2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通关咨询2)产品名称、型号;   3)产品所获得CC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 4)购买标志的数量;   报关,报检5)申请人的付款方式及标志发放方式;   5)报关,报检6)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报关,报检申请人也可从认证中心索取《购买标志申请书》,填好后交回认证中心。如果是代理人购买,还须附申请人的委托书。购买标志需支付标志工本费。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寄送标志或由申请人直接领取标志。   印刷/模压标志产品获得CCC产品认证后,申请人可申请将CCC安全标注   印在产品铭牌上,或将标志模压在产品上。申请人向认证中心送交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生产厂、联系人;报关,报检.x!H4C)D8s&c   2)产品名称、型号;   报关,报检3)产品所获CCC产品认证证书的编号,必要时附证书复印件;   4)工厂编号:   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报关,报检   6)公司盖章或授权人签字。   报关,报检申请人也可以从认证中心索取?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好后和模压或印刷的设计图案一起返回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核申请人提出的标志印刷/模压申请:   1. 铭牌的格式和内容应和申请认证时寄送的铭牌一致;   报关,报检2. 安全标志的图案应与CCC标志相同或按比例放大/缩小;并且尺寸不能小到辨认不清的程度。报关,报检   3. 安全标志下应有生产厂编号,或产品对应的认证证书号。   海关事务论坛若设计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并指出相应的更改措施。申请人更改设计图案后,可以重新申请。设计图案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寄10张铭牌(或复印)到认证中心,并支付印刷/模压标志审批费。经认证中心审批后发放?允许印刷/模压标志通知   五、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报关,报检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是为了准确、全面掌握获证申请人/生产厂及其产品的情况,监督获证申请人/生产厂正确使用CCC认证标志,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始终符合申请认证的有关标准,申请人/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始终符合CCC认证中心产品认证制度有关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   日常检查和监督海关事务论坛   CCC产品认证证书上没有标明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由日常检查和监督来维持。认证中心委托与其签有跟踪检查协议的指定检验机构对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跟踪检查可与CCC质量体系认证的监督复查结合进行。检查结果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2、暂停/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或现场抽测的产品安全项目的检验不合格,CCC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认证标志。请求恢复使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CCC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生产厂或样品重新检查或检验合格后,CCC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3、获证产品的变更报关,报检   当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产品安全关键件、产品结构等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向CCC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如有必要),由CCC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CCC认证标志。若某种产品已停止生产,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请人可向认证中心提供撤消许可证书。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撤消证书通知。 为什么要进行3C认证   为履行中国入世加入WTO的承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评价机制,我国根据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   CCC是对原有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制度(长城),入网许可   证制度、销售许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全部或部分取代。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责,于2001年12月3日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第一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9大类132种产品的认证申请   。今年5月1日,将对这些产品的认证开始实施执法监督(现推迟至8月1日)。   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   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   ,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五、相关法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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