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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2010-12-30 12页 doc 38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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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购买、新建、翻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
公积金贷款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购买、新建、翻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前款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是: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必须担保。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贷款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委托由中心与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并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职工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启封并重新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 (三)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建的是拥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并具备不低于购、建该住房投资总价款20%的自有资金; (六)购、建自住住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七)合法有效的购、建自住住房的相关文件资料; (八)借款人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九)夫妻双方均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十)夫妻双方在商业银行和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录; (十一)夫妻双方在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 (十二)中心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若抵押房产为第三人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及其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提供质押保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未婚者需提供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1份);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证明及工资收入证明各2份; (四)借款用途资料: 1、已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产权证书; 2、期房提供两年有效期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首次付款金额达到总房价款20%以上的收款收据; 3、借款人新建、翻建、扩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和中心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职工住房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建筑施工许可证 ⑤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的50%以上 ⑥中心信贷员实地调查落实意见书; 5、单位统一组织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团购职工自住住房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资料: ①单位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团购协议 ②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开发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③单位提供统一向中心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文件 ④参加团购自住住房的职工名册、住房面积和借款意向 ⑤中心信贷员实地调查落实意见书; (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各类文件及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中心按照贷款条件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 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十二条 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申请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共同到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其他保证合同,抵押物必需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物必需办理保全手续(配偶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签字的,应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第十三条 依照《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中心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受托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款金额、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并书面告知借款人有关还款事项。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经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用已取得《住房所有权证》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提供中心和银行认可的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委托人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阶段性保证担保。 借款人除提供以上担保,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   第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限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借款人采用存单、有价证券等财产质押担保的,其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期内贷款本息之和,有价证券经核押后交受托银行保管,复印件由中心留存,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除核押后退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所担保的期限至办好抵押相关手续并完整交付银行收押时为止。 第五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届满日原则上限定在借款人法定退休日之前,具有较高稳定收入的可适当延长1-2年。购买二手房的,借款年限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按照以下三项指标综合计算确定的最低值:   (一)购、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合计不超过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总价款(二手房的总价款以完税凭证的价格为依据)的60%;   (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可贷款期限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总和的2-5倍; (三)每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有效借款期限内家庭月收入的20-40%; (四)根据《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按照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借款金额,曲靖城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50万元,未婚、离婚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25万元,各县(市)分别为30万元和15万元; (五)各县(市)职工单笔借款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经各县(市)分中心初审后,报经市中心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如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偿还能力选择以下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以固定月付款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A=p×i×(1+i)n/[(1+i)n-1]   A为月均还款额,P为贷款总额,n为贷款月数,i为月利率;   (二)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在贷款期限内均匀地偿还本金,而每月按剩余本金余额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At=p×[1+(n-t+1)×i]/n   At为第t月还款额,P为贷款总额,n为贷款月数,i为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按月还款满1年(12期)后,可以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一)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后,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次月起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分中心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辖区内的借款人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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