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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怎样反“低俗”的

2010-12-31 7页 pdf 141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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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怎样反“低俗”的 美国是怎样反“低俗”的 徐贲 在美国,“低俗”主要是指一种与言语表达有关的公共行为,这里的两个 关键词是“言语”和“公共”,这和在国内用“低俗”来囊括暴力、色情、吸 毒、赌博不同。首先,暴力和吸毒是违法的,色情和赌博只有在合法的地方, 才不算违法(如“红灯区”和“赌场”),否则也是违法的。这四项不轨行为 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反社会性质的行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也就无需再 借助“反低俗”的道德戒律加以禁止。其次,在美国,人们所说的“低俗” (vulgarism),主要是指“粗话”(profanity),当粗话对别...
美国是怎样反“低俗”的
美国是怎样反“低俗”的 徐贲 在美国,“低俗”主要是指一种与言语表达有关的公共行为,这里的两个 关键词是“言语”和“公共”,这和在国内用“低俗”来囊括暴力、色情、吸 毒、赌博不同。首先,暴力和吸毒是违法的,色情和赌博只有在合法的地方, 才不算违法(如“红灯区”和“赌场”),否则也是违法的。这四项不轨行为 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反社会性质的行为,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也就无需再 借助“反低俗”的道德戒律加以禁止。其次,在美国,人们所说的“低俗” (vulgarism),主要是指“粗话”(profanity),当粗话对别人造成伤害的时 候,便成为一种有害的公共行为。 某些低俗只是粗俗 任何公共行为的基本伦理准则是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法律禁止和道德谴 责都是以这个为理由的。学校教学生不要粗俗,是和教他们不要使用对他人 有歧视、伤害的“仇恨言语”一起进行的,是公共伦理教育的一部分,至于 政府和社会中对“低俗言语”(性语言、恶言秽语)的限制,同样也是以“不 伤害”(尤其以不伤害女性、少数族裔和未成年人),而不是“不低俗”为理 由的。“低俗”本身并不是反低俗的正当理由。 在英语中,“低俗”这个词来自拉丁字“vulgus”,原意是“下贱之人” 或“贱民”。在阶级等级分明的社会里,“低俗”是“高雅”、“斯文”的反面, 这样的社会往往把“低俗”、“粗鄙”当成是下等阶层的自然习惯、秉性和品 质,不仅与上等阶级的“文化”、“教养”、“文明”格格不入,而且还会对后 者造成“毒害”和“威胁”。 在平等、自由观念很强的美国,这种“低俗”观很少被人认同,至少很 少有人会公开认同。公开说别人“低俗”、“粗俗”,摆出一副自命不凡、自命 清高的样子,这本身就是一种“低俗”的待人处世方式。这种人不但不能令 人信服,反而招人讨厌,显出是心胸狭窄、装腔作势,甚至是势利白眼的伪 善之徒。 在不少欧洲人眼里,美国人都很低俗,或者至少也是粗俗。美国人穿着 休闲,行为随便,即使在纽约、旧金山这样的大都市也不例外。我有一位欧 洲的朋友就对我说过,美国人都穿得像大猩猩。在美国,人们彼此不太在乎 这种“粗俗”。谁爱怎么穿着,爱听什么音乐,爱怎么消遣娱乐、打发时光, 只要不妨碍、不伤害到别人,那是他自己的事,轮不到别人来说三道四。一 般人也不会那么无聊,去颐指气使地指责别人,惹人反感,自讨没趣。在一 个注重个性、文化多元、倡导宽容的社会里,不去干涉别人的品位、兴趣, 不去妄议别人是不是低俗,那才是有文明教养、懂现代礼仪的公共行为。 是否冒犯他人,谴责的重要依据 在美国,除了不守秩序插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大庭广众下大声喧 哗、大声打喷嚏、剔牙齿、擤鼻涕这类“低俗行为”(因为会影响和冒犯别人), 最被公共社会所诟病、批评的低俗行为就是“污言秽语”。这就是对在公共场 合和公共言论中的“污言秽语”而言的,私人场合另当别论,因为污言秽语 是不是真的“低俗”,还需要根据说话的不同语境和场合细加辨查。 美国的“污言秽语”或“詈词秽语”,指的是那些用来骂人、表示仇恨、 故意冒犯或伤害别人的言语,关键不在于“俗”或“粗”,而在于“冒犯”和 “敌意”。“污言秽语”最初是指对神不敬,使用不圣洁、有亵渎的话语。例 如,以神的名义来赌咒发誓,咒骂别人(“God damn it.”和“Go to hell.”), 后来是指特别与人的排泄、性器官、性行为等有关的“脏话”。虽然在不同的 文化中,骂人的“詈词秽语”包含的字词不同,但基本上都有这类“脏话”, 也都被视为“低俗”、“不雅”或“不斯文”。但是,有的字“脏”,并不仅仅 是生理的联想,而主要是因为这些字是用来谩骂侮辱的,是一种特别有伤害 力的语言暴力。 规定什么是“污言秽语”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因为即使是同一句粗话, 在不同的场合和情况下,使用了并不必然具有伤害作用。有一次,学生在我 的写作课上使用电脑,一个学生的电脑出了问题,急了,不自觉地嘴里就冒 出个“F”(“Fuck”)来。我盯了他一眼,他回过神来,赶紧说了一句“Sorry”。 语言学家认为,污言秽语是人类疏通恶劣情绪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管道,虽然 谈不上是人的天性,但确是生理成熟之人的“语言排泄物”。用“污言秽语” 来对思想禁锢进行反抗,也是常见的文学手法,美国作家坎·凯西(KenKesey) 的《飞越疯人院》就是一个例子。 反低俗需诉诸法律 在美国,“正式”规定为是“低俗秽语”的是 7个词:shit,piss,fuck, cunt,cocksucker,motherfucker,tits.为了不冒犯读者,我这里就不一一 翻译了。这 7 个词不是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使用的,而是特别为电视和 无线电广播这样的公共传媒所作的“不低俗”规定。推而广之,也可以说是 为一般其他公共传媒所做的规定。这个“不低俗”规定的历史其实并不太久 远。1973 年,滑稽表演家卡林(GeorgeCarlin)录制了他的独白表演《脏字》 (《FilthyWords》),后来由太平洋(Pacifica)广播电台播出,同年 10 月 30日,一位美国公民不满这一广播给他未成年的儿子听到了,因而向联邦传 媒委员会(FCC)提出对卡林的投诉。传媒委员会并没有立即采取制裁行动, 只是要求广播电台作出回应,并警告,如果继续有类似投诉,将要用国会赋 予的权力对太平洋电台实行制裁。 太平洋电台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为理由,表示不服,官 司打到上诉法庭,太平洋电台胜诉。FCC 不服,再上诉,把官司打到联邦最 高法院,获得胜诉。最高法院裁决,FCC 行使的是正当职权。这便是著名的 1975年“FCC 诉太平洋基金会”案。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奠定了美国广播电 台必须反低俗的规定。FCC 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哪些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使用, 尤其是听众中可能包含儿童的某些时段。这便是反“低俗 7词”的由来。 “低俗 7 词”让我们看到了美国反低俗的一些特点。第一,反低俗是社 会的要求,不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自行规定。美国公民社会启动改善或改革 要求,并由国家权力机构来回应,在互动中逐渐形成,这在美国已经有 了模式和传统。第二,反低俗是在法治程序中形成的,介入的国家权力机构 是法院,不是政府。最后形成规定的权威性也是来自法律。在美国,法律是 独立于政府的,法律运作并不由政府主导。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形成具体的 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第三,由负责的主管机构(联邦传媒委员会)所作出 的规定是非常具体的。它明确规定哪些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由谁使用。只 有明确的规定才有可操作性。规定的运用范围更是非常明确,是有限度的。 这样可以防止其他禁令搭“反低俗”的便车,更不让政府以明修栈道、暗度 陈仓的办法,随意自我扩张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美国,针对“脏话”的反低俗,要过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宪法第一修正 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许多年前,蒂珀·戈尔(TipperGore,前美国副总 统戈尔的夫人)曾经提议,音乐出版公司必须对有显露性内容的音乐作品加以 标志,引起了关于自由言论的争论。摇滚音乐家赞巴(FrankZappa)指责蒂 珀·戈尔,说她对音乐有“进行审查的阴谋”。对此,政论家威尔斯(GarryWills) 反驳道,极端的自由言论并不是民主公民社会的道德话语。 政府的功能是督导而不是禁止 在美国,自由言论辩论的正反两方依据的都是宪法,这些宪政是法治的 根本依据。正反两方都援引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没有一方是赞同政府钳制公民言论的。双方对言论自由权利却有不同的解释。 一种是“直接引用”,坚持政府或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另一种 是“全面理解”,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与他人关系上的自由,因此 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也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评自由。 后一种看法更代表美国人的共识。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 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对言论不能不加理 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 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以反 低俗的名义去进行审查或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去引 导社会价值观,让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政府只有超越 党派意识形态,主持社会正义,才能令人信服地发挥它的价值督导作用。 政府不能对社会言论下行政指令,不仅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 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指令”来管制公民的道德,公 民社会就无法成熟起来。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 好托付给官吏和法律。于是便会形成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 在美国,政府对言论的督导分为两种情况,都是很具体的反低俗。第一 种是针对“仇恨语言”,仇恨语言指的是对他人有伤害、侮辱、歧视作用的话 语。深受其害的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如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同性恋者、 妇女。“脏字”中特别包含对妇女和同性恋者的歧视。包括“脏字”在内的仇 恨语言,违反了美国公认的社会正义、平等、公民权利和尊严等基本价值原 则,危害了民主秩序,因此成为政府督导的重点。 政府的第二种督导针对的是“色情”。“色情”在英语中是 pornography, 是两个词根的结合:porne(暴露)加 graphein(书写、图像、生动)。说到底, 色情牵涉到的是“性”,而性是没有办法禁绝的。政府管的是公共场所的“性 暴露”色情,强调的是色情对少年人的危害。例如,美国的电影都有明确的 等级区分,PG13、PG、R级的电影是不允许在小学或中学放映的,违反规定 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脏字”也因为其语言的性暴露,不得在学校使用。 美国政府限制“低俗场所”主要是针对色情场所的。这种限制和规定主 要是从保护少年人的道义目的出发的,如限制“红灯区”,不得在学校附近开 设色情电影院和出售色情杂志。这种限制不只是来自政府,更是来自社会本 身。公民们对自己居住区附近开什么店、有什么服务有很大的自主权,所以 不可能让那些与色情有关的商店或娱乐场所开得到处都是。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政府没有权力随意控制言论和文化。但政府 仍然有对言论的督导责任和权力,其目的是为了主导社会正义。在一个公共 道德意识起作用的国家里,政府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趣味和习惯,而是个人言 论和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政府的督导作用必须以此为原则,为保护 社会弱势群体而督导仇恨语言,为了保护儿童而督导色情,为保护媒体公众 不接近污秽语言的权利而督导公共媒体,道理都是一样的。 作者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 来源:时代周报第 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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