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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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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103 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张丽英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2249) 摘 要:英国的法律教育注重实践及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人员,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具体 到教学方法上,即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的法学教育方法,本文仅通过对英 国法学教育的理解认识,来探讨英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职业;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
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103 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 张丽英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2249) 摘 要:英国的法律教育注重实践及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人员,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具体 到教学方法上,即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的法学教育方法,本文仅通过对英 国法学教育的理解认识,来探讨英国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法律职业;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472X(2007)06-0103-07 收稿日期:2007-05-25 作者简介:张丽英(1960—),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一、法官与律师职业教育的整体性 英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从业人员自然多 数就职于司法部门。英国的司法是在 19 世 纪末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 后初步形成的。其特点是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 央集权的国家,却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英 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 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本文所称的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 地区。 就司法行政机关而言,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 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 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 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 政三种职务。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 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① 英国的法院制度比较复杂。依级别系统可以 分为中央法院系统和地方法院系统;依案件的性 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中央法院包括最 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 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 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 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 英国没有专门培养法官的法律教育,法官的 职业教育是在律师公会中完成的。从 14世纪开始, 英国的法官即是从出庭律师中选任的,因此,英 国的法官与出庭律师实际上是一个职业整体。与 律师可以在不同的法庭出庭相似,英国法官执行 职务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即法官不都固定于某 个法院,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某个法庭应由哪 几类法官组成合议庭,许多法官可以流动,即出 现在不同的法庭中审理案件。②英国的法官一律不 经选举,而用委任的方式产生,通常担任地方法 院法官应有 7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③担任高等 法院的法官应有 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两年以上高 等法院法官的资历。英国大法官、常任上议院法 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高等 法院法官由英国根据大法官提名任命,地方法院 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此法律职业的任职要求,使 律师职业成为了法官职业的前置要求,也使得两 职业的教育合为了一个整体。 此种法官与出庭律师职业教育的整体性,以 及法官从出庭律师中任命的职业相关性有助于 维持法官与出庭律师良好的兄弟般的关系,使这 两个群体形成了在原则和利益上都相通的职业 共同体。 法官的选择制度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较强的 实践性,法律职业的教育体现在出庭律师的职业 训练和职业熏陶过程中。英国律师公会对出庭律 师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从 14世纪以来,一直保持着 2007年 11月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v.2007 第 17卷第 6期 Journal of Xid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17 No.6 104 其传统的风格和特点。 二、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 早期,英国的法律教育是由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来进行的。④一般认为,英国的律师学院起 源于 13世纪后期被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的特殊社会集团,这些学习法律的学生为方便业 务学习,基于自由结合寄宿在伦敦三大中央法庭 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的客栈或酒馆,聘请开 业律师讲课或提供辅导,居住在一起的学徒逐渐 自发组成一所所具有自治团体性质的、行会式的 简易法律学院(Inn),这些简易法律学院大多集中 在威斯敏斯特区的道路两侧。到了 14世纪,这样 的学院已达到十多个。[1]14 世纪以后,这些律师 学院中的四个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著名的四大 律师学院,即林肯律师学院(Linconln’s Inn,1422 年)、中殿律师学院(The Middle Temple,1501年)、 内殿律师学院(The Inner Temple,1505年)、格雷 律师学院(Gray’s Inn,1569年)。四大律师学院 互不隶属,其成员包括正在各该院学习的学生及 已从各该院毕业的大律师,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 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师通过互选产生。 在这个时期,律师学院成员除了有中小贵族特别 是骑士阶层以外,还包括一些上流阶层,如大的 贵族、士绅等,这些人的加入使得律师学院名声 大振,从一定从程度上提高了学院的学习水平。 除了上述这四大律师学院以外,还有一个资 格比较低的具有同样组织和职能的衡平法律师学 院(Inns of Chancery),该学院是作为收容那些在 四大律师学院收容不下的人的教育机关而产生 的。[2]它们隶属于大法官庭管辖,故又称为大法 官学校。学生在这里主要学习司法令状等基本的 法律常识,经过几年的训练之后再转入律师学院 学习。 律师学院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 式,学员学习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 讲诵师授课,其授课的主要内容是英国当时的法 律。讲诵师通常是从专门律师中提名,在授课之 前,讲诵师通常要花六个月的时间进行周密的准 备。在进行讲解的那天,律师学员的全体人员都 聚集在学员的大厅里,由讲诵师先朗诵自己预先 选择的法令并就该法令的解释发表自己的看法, 之后由年轻的律师对讲诵师的见解发表反对论, 其后再相继由专门律师和学员监督对讲诵师的见 解进行评论,最后讲诵师针对这些反对论或评论 进行再次的评说和解释,至此,讲解告一段落, 律师学员的其他人在其后两个星期之内可对讲诵 师所提出的问题展开自由讨论;第二种是出席法 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这是律师学员最重 要的学习方式之一;第三种方式是举办模拟审判, 这种模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 官,学员分别担任原被告,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 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 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到了 15世纪,律师学院逐渐形成了一种学徒 制的法律知识传递方法,这种古老的师傅带徒弟 的训练方法在律师学院里得到了最好的应用,且 对法律知识的传递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员们的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阅读”、“模拟法庭”以及持 续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辩论。学徒们与资深此地成 员住在一起,吃在一起,干在一起,他们参加的 是一种准修道院式的公共生活,在其中法律是“训 练所得而非教授所获”。事实上,他们既实践法律 又学习法律。[3] 17 世纪后半叶以后,随着英国大规模扩张, 法律业务量增多,律师学院的正常教学被打乱, 出庭律师没有太多时间顾及学徒们,这种古老的 学徒制的法律知识传递方式受到挑战;而且,随 着法律文献的迅速增加和法律知识的积累,“以至 于‘阅读’取代了老式的‘通过观察和实践去学 习’的方法,由律师学院所提供的传统的法律教 育受到并且已经被忽视。”[4]鉴于这种情况,1852 年四大律师学院联合设立法学教育委员会,并设 置了宪法、法制史、罗马法、普通法、衡平法、 不动产法等讲座。此后,随着牛津等大学开始兴 办法学教育以及 1872年独立的法律学校的出现, 大学法学教育开始兴起,律师学院逐渐演变成为 105 单纯的职前培训场所。在 20 世纪,特别是最近 50年,大学已经取代律师学院逐步成为英国法律 教育的主要阵地。 律师学院逐步演变成为单纯 的职前培训场所。特别是在 20世纪 70年代,律 师学院更多的成为获取出庭律师资格的一种形 式化的机构。如在英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须具备 以下条件: 1、获准在任何一个律师学院入学; 2、在自己所属的学院按照规定参加晚餐会; 3、按照规定参加考试; 4、在及格后由自己所属的学院正式授予专门 律师(即出庭律师)资格。 在英国,满足上述条件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 的律师要想在英国国内执行实际业务,还必须在 授予律师资格前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学习,然 后才能单独接受案件的委托。 如今,英国律师学院的主要职能是对其学员 提供出庭律师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口头训练、 会见技巧、谈判方法等一些侧重事务方面的训练, 这与事务律师培训课程的要求是一致的。与此同 时,律师学院也致力于塑造学员的优良品德和团 队精神,即通过要求学员“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 会”,⑤即通过边进餐边议事或听演讲的形式来培 养学员之间的一种相互认同和团队精神,提高学 员的专业水平,为提高学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 德打下良好的基础。 英国的律师学院对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 和发展以及对英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 作用,是英国法律职业阶层兴起的重要原因,它 在英国法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中世纪英格兰最有特色的不是议会,因为在欧洲 大陆,各阶层的民众大会随处可见;也不是陪审 团,因为这东西是慢慢在法国衰落下去的;而是 律师公会以及在其中讲解的判例,因为在其 他地方我们很难发现类似的东西⋯⋯我认为,在 那样一个书籍并没有普及的年代,很难设想有什 么更合适的制度能够比这种强迫每一位律师前来 通过听取知名法律家公开演讲而接受法律教育的 方式更能建立和强化一种法律的传统。⑥英国律师 公会所采用的那种学徒式的教育模式为各个不同 的法律职业阶层之间的相互认同提供了一个平 台,使得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 立和发展形成一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局面, 有利于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律职业团体的形成,并 成为推动英国法制发展的重要因素。对英国律师 学院历史的考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英国法律 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三、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 现在英国各大学的法学院主要是为了培养职 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服务的,通过法学院的培养, 使学生掌握进入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教给学 生的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 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 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 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通过这一 阶段的教学,使学生具备进入法律业作为一名法 律从业者的学术要求。虽然各法学院(系)的研 究生课程设置和考试与评分办法差异甚大,但学 术规范是法学院(系)学生开始研究生教育的最 基本要求。研究生法学论文的撰写从题目到注释, 从标点符号到字体都有严格的规范。英国学者强 调任何的研究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完成的,对 于以培养法学研究能力为主要目标的研究生来 讲,尊重与合法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被始终强 调与严格实施的。禁止抄袭、剽窃防止抄袭和剽 窃是对法学院学生们常念的“紧箍咒”,一旦违规, 一年的辛苦将付之一炬。 在法律教育的第二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 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如口头 论说技术、询问技术、调解与协商的技巧、辩护 的技术,这些技术的传授都是以小组为单位,达 到师生之间的即时的和大量的相互交流。其他课 程则提供一些更为传统的各种法律文件起草的写 作技巧,如合同、法规和条例等等的起草。这些 课程的性质说明了许多法学院逐渐把法律实践同 106 课程放到日益重要的位置上。 第三阶段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是熟悉 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学生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 业生,也招部分已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 的学生。 英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 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 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郎得尔曾指出:“如果你 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 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他的意思是说,学生将通 过阅读法官对于案件的合理判决来学习法律推 理。案例教学法的好处是,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发 展了他们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如果学 生掌握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 忆那些法律条文,他也一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 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这种能力将使法律工 作者能够迎接不断面临着的新的挑战。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注意 调动学生参与教学互动是英国法律教育的明显特 点之一。在讲座中,教授们通常或刻意以发问和 启发学生思考,共同寻找问题答案来实现与学生 间的互动。听不懂就提问是教授们欢迎与鼓励的。 中国学生习惯于国内的学习方式,在课堂上只是 带着耳朵听,很少能随着老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 相比之下外国学生在课堂上的思维更加活跃,发 问也很积极。在“遵循先例”的普通法背景下学 习法律,案例教学当然是主要的教学内容和手段。 几乎任何一门课程中最经典的案例都会在课堂上 进行分析。为了让学生们熟悉典型案例,各科教 师还经常布置案例分析作业。学生们课后阅读案 例后走上讲台自己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其他 学生提问后再由老师进行讲评。此外,为了鼓励 学生参与教学和学生之间的合作研究,有的老师 还布置小组作业或小组讨论,而让学生自己讲课, 则是培养法律学生良好语言表达和心理素质的良 好途径。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需要各种宽口 径、知识面广的法律人才,以利兹大学 2001年法 学本科毕业生去向为例,其中有 25%的毕业生走 向工作岗位,但是其中只有 11%从事相关法律工 作,期余大部份毕业生在从事文秘、行政、市场 管理、计算机、教育、金融、保险以及新闻等行 业。而现在以职业教育为目标的各大学的法学院 又没有完全适应这种新的挑战。法律教育不能仅 仅局限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要使学生掌握其它 学科的知识,能担当其它职业的工作。当前英国 的不少法学院不再把为私人开业而培训法律从业 者作为法学院本科教育的唯一目的,而是在适当 的层次上施予其它的教育,使学生能担当多种其 他职责,以适应社会对于全面性人才的需要。 四、对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思考 总结英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难得出英国法 律教育是以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手段的基础这一 结论,其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和传统的“满 堂灌”、“注入式”教学法相比,英国的法律教育 更注重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在讲课过 程中,时刻结合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始终 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 考,获得答案。正如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前校长 马克斯。怀曼(Max Wyman)在一次对法学院一 年级学生的讲话中曾讲过下面这些话:“作为学法 律的学生,你们必须准备好研究一些法律中所包 含的深刻思想,在法律文件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 深刻思想。你必须做好准备,用批判的眼光去审 视当今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并且判定该目的和适 用范围是否仍然和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相一致。 确实,作为学习法律的学生,你必须做好准备, 对老师们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对他们所说的话永 远力求甚解,还要努力证实。如果你只是满足于 反刍老师所教,那么,你肯定只会变成个法律操 作者,而不会成为法学家。” 第二,它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学专业是实 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 的结合、统一。在英国法律教育机制下,学生置 107 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而学生的参与意识强, 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这种方法 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 而且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 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 “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 强,教学效果十分理想。 第三,它是一种民主式教学。教师的主导地 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二者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地 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 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课这 种模式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和学生之间,学生和 老师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 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各种观点、理由 及其论据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认识 越来越清晰、理解越来越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 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英国的法学教育中采用 案例教学法与英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关。 英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就 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因此在法学院学习期 间,学生必须学会象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问题, 认真研究案例。同时,英国法是以普通法或判例 法为基础的。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裁 决案件主要是以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 守先例”原则,也就是说今天法庭裁决的案件必 须与以前裁决过的类似案件保持一致,不能完全 不同,哪怕以前的案件发生在一百多年以前。然 而,由于普通法具有灵活性、因此法官在裁决类 似的案件的时候,可能与先例有所不同,但是不 能完全发生冲突。由于司法判例在英国的法律制 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英国的法学教 育十分注重案例教学。 与英国教育制度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 教育制度则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 式可以系统的完整的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 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 因此,这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 忆知识的机器。因此,一位美国教授指出:“记忆 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 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进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 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判例,与英美 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同。因此长期以来, 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 法。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教师 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和授课。教师讲授 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的和天经地义的,学生只能 被动地接受和记忆。如果对老师的观点提出挑战, 往往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敬,并难以在考试中取 得好的成绩。课堂讲授的好处是,学生通过课堂 学习,可以全面、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 原则和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 前人的经验和知识,而缺乏独立的思考。可以说, 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忽视案例教学的。因此,一位 中国学者指出: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被当作真理 来传授,而不是激发怀疑和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 教授的任务是灌输,而不是鼓励学生怀疑现成的 理论、探究理论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不少法律院系开始研 究英美的案例教学方法。国内不少法律院校都编 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并日益重视 案例教学。可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院 系会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也会在我 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五、借鉴英国以案例教学为基础的 法律教育机制,探讨我国的法律 教育可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精选案例 采取案例教学法,不管是以教师讲解案例为 主,还是以学生讨论案例、观看媒体案例为主, 以及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案例、模拟法庭审判案例 活动,都应该精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能 说明问题的案例。因为案例数学法的主要目的不 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108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选得好, 教学就成功了一半。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 个问题: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 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 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 第二,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 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 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 的。第三,综合性。即所选案例有一定的深度和 难度,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的法律问题以增强学 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第四,多样性。既选择正面守法的范例,也 选择违法犯罪悔恨终身的典型;既选择发生在学 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大案要案;既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选择 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二)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 的一门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 在制订教学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 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 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 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 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 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 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 三分之一,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 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 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具体有 以下四种教学模式: 1、课堂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 生学习法律和法律原则,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 的法律条文,而且是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案例 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在上课之前,学 生必须认真钻研老师发的案例汇编,查阅相关的 资料。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是问答式,对 话式或讨论式。教师在讲课中不断提问,与学生 一起就某个虚拟的案例或实例进行讨论,在讨论 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以及各种法 律之间的关系。 2、观摩审判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高校法学 教学中不可缺少,也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 式。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 学。主要是组织有一论基础知识的三、四年 级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 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 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 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 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 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 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 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 要求学生说说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 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认识、分析能力,实现综 合素质的提高。 3、模拟法庭模式。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 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尤为重要。而我国高校 教育普遍感觉到学生的实践运用能力太差,法科 大学生也不例外。而提高法学大学生实践操作能 力又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 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因此应该着重 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模拟 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模拟正是培养大学生实际 运用操作法律能力的好课堂。如果说观摩审判只 是囿于看、理解、认识,模拟法庭审判则是在观 摩审判基础上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理论综合地运用 于实践,这是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 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学生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 理论的综合“演习”。 4、媒体教学模式。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 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现代化教学媒体的优 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教师在教学中选择有 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 络观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及各 省市电视台制作的有关《以案说法》栏目。 这些栏目有些案例很典型,制作也是很成功 109 的,尤其是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还有专家点 评,对教学很有帮助。这种教学手段很有深度及 影响力,值得高校法学教学选用。 (三)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目 前,我国法学院校对教学班的单位建制,名义上 以 50人左右的班为单位,而实践中往往采取多班 合并听课的做法,合并后少则 100 人,多则 200 人。在这种大班或者全班听课的情况下,开展案 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 产生应有的效果。因而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 班授课制。 总之,法学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外, 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感受、理解知识,有助于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 能力和创业精神,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 高水平法律工作者的重要途径。 注释: ①种若静:《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下载于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6/2006/5/li28 91131613171560025408-0.htm。 ②宋景春:《英国司法制度简况》,下载于 http://lyzy. 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3。 ③不包括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指不具备职业法官资格的 普通公民直接被任命为法官,以兼职方式到法院就特定 种娄的案件,大致独立地进行审判的制度。主要审理轻 微、简单的刑事案件。 ④关于英国的“Inns of court”在当前学界有不同的翻译, 如译成“律师会馆”、“律师学院”“律师公会”“法学院” 等等。译法不同的背后体现的是对这种制度的不同认 知,英国的“Inns of court”不仅仅是一个行会式的机构, 更是一种法律教育和法学知识传播的载体,从其职能上 来讲更接近于法律学校的性质。鉴于这些原因,我认为 将其译成“律师学院”似乎更为恰当。 ⑤这种晚餐会每年举行四期,学员在一期晚餐会参加三次 聚餐就是进行了一次“按规定次数参加晚餐会”,在授 予律师资格前学员必须参加八次上述意义的晚餐会,如 学员在第二次取得律师资格的考试中成绩优良并取得 “优质证书”的,只要参加六次就行,即一般学员要参 加二十四次聚餐,成绩优异者至少也要参加十八次聚 餐。 ⑥转引自《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 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 20页。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2. [2] (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各国律师制度[M].朱育璜,王舜 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15. [3] (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理学 [M]//(美)肯尼·W·汤普森.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 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 [4] 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4: 214. Legal Profession and Legal Education in Britain ZHANG Li-ying (Faculty of International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China) Abstract: The Legal education in Britain which pays attention to practice and training of legal professional people 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As to the teaching methods, the system of tutor and case teaching methods have already formed and some of the teaching methods deserve studying. In this paper, the legal education in Britain is studied in detail and suggestions for China are discussed. Keywords: Legal profession; Legal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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