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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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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1]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1]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担保公司” ),是指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完成工程发包程序后,应当办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公司,均应严格依照本操作规程的各项要求实施、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各种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担保机构行为 第七条 各专业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 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自觉做好工程担保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工作,不得有少缴、不缴、私自挪用、延期返还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在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厦建建[2008]51号文规定收费进行收费,并统一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及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第十条 各专业担保公司,均应遵守《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从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    (四)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以恶意压低担保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不恶意串通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不在正常的担保条款之外对客户附加任何不平等条件;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十)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撤保或变相撤保。 第十二条 专业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担保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开具业主支付款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担保业务的; 3、采取返佣、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恶意竞争; 4、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或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的通知;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专业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和实施《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担保业务的管理,识别、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不断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化解的能力。 针对工程担保的特点和操作的特殊性,担保公司应根据《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制定《工程担保操作》(详见附件:《履约、预付款担保业务》操作手册、《工程投标担保业务》操作手册、《业主支付担保》操作手册),规范担保公司相关业务人员操作担保业务手续。 第十五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明确一般审批权限人及超越审批权限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担保项目的具体评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项目评审委员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保后监管机制,制定严格的保后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工程担保的保后监管,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实做好保后监管工作,防范工程担保风险,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化解各类风险(详见附件:《履约担保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 专业担保公司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妥善、安全、完整保存各类档案(详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专业担保公司应建立、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担保业务的稽核工作,提高内部业务管理水平,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资产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详见附件:《内部审计工作准则》、《资产保全管理办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4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为确保担保业务操作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降低担保风险,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保分离”的原则,将担保操作各个环节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对应岗位,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设置包括: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在内的相应,专业担保公司应具备与从事工程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具体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资信调查审核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主要部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划分 (一)担保业务部 担保业务部通常设部门经理一名,担保项目经理若干名(依业务需要而定),主要负责公司担保业务的拓展工作。具体职责有: 1、负责拟订公司担保业务发展规划,展开对外业务咨询及业务交流等; 2、负责向外拓展客户、受理客户担保申请; 3、负责对申请担保项目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担保建议; 4、负责联系客户完成担保签约及反担保落实等手续; 5、负责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并将评审通过项目的档案移交风险管理部; 6、负责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 (二)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通常设部门经理一名,风险经理若干名(依业务需要而定),以及监管经理、法务专员等,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工作。具体职责有: 1、负责拟订并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 2、负责指导项目经理对申请担保项目进行调查,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 3、负责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并对项目经理撰写的担保文书等进行审查; 4、负责监督项目经理完成担保签约及反担保落实等手续; 5、负责担保额度管理工作,并完善客户档案管理; 6、负责制定保后监管计划,提交每月担保业务经营及风险分析报告。 (三)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避和降低因能力风险导致的决策风险。评审委员会通常由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法务专员、风险经理以及外聘专家顾问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但并不作为一个常务机构开展工作,只有当担保决策超出了公司董事会授予总经理作为独立评审官权限的范围,才由总经理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 第二十条 任职资格 由于担保行业本身即属于高风险行业,因此有关担保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普遍要求较高,特别是对于担保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而言,通常都要求有相当年限的行业从业经历。 担保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般都要求有金融、投资、建筑或法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担保信贷业务,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风险控制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5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指导和规范自身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并且通过担保业务实践不断充实完善,以提高自身工程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通常的业务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担保受理→保前调查→项目评审→签订合同→担保收费→出具保函→保后监管→保函解保等。各专业担保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本公司管理的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 第二十三条 详细操作步骤 (一)业务受理 业务受理工作由担保业务部门完成,项目经理在收到客户提交的担保申请后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部门经理批示后,由项目经理填写《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及《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并通知客户补充相关资料。 (二)双人调查 保前调查由项目经理A角、B角(由担保业务部经理指定)共同执行,通过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对企业领导人的资信品行、项目履约可行性等进行了解并就反担保措施及费率进行初步商谈。其中有关企业的诉讼与涉税事项及反担保资产的调查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三)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包括项目的初审、复审及集体评审三个步骤。保前调查完毕由项目经理A角、B角共同撰写调查报告,经担保业务部经理出具意见后报风险经理审核。初审完毕由风险经理出具《评估审核报告》报风险管理部经理、公司总经理进行逐级复审,超出总经理授权审批权限的则由总经理提请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 (四)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评审结束,由总经理代表公司作出担保决策。经办项目经理撰写《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书》、《保函》等提交法务专员审核。法务专员从法律角度对客户资料加以审核,并审查反担保物权证的真实性,审核完毕将相关的担保文书打印并与项目经理共同完成签约手续。 (五)收取保证金及担保费,出具保函 担保合同、反担保措施签订落实完结,项目经理即可联系客户办理保证金及担保费的转账手续。客户转账完毕后凭转账单原件或复印件向公司领取保函,在公司财务部门明确款项已经进账的前提下,财务部经理在担保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由法务专员向客户出具保函。 (六)保后管理 保后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跟踪及重点监管两部分。每月底监管经理即制定出下月保后监管计划,项目经理完成后撰写保后监管报告经风险经理审核提交监管经理归档,监管经理根据风险经理提示对个别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原则上当月开立保函的项目下月必须进行首次监管,平时则每个季度做一次保后常规检查(具体详见《保后管理制度》)。 (七)担保终结 保函到期前15天,项目经理应根据风险管理部《当月保函到期明细》,及时落实被担保人的履约情况,敦促被担保人办理解保或续保手续。正常解保的,项目经理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将业务档案及时移交、归档;已过期又没有办理续保的,则可以启动风险处置准备预案;对于已发生代偿的,则应由风险管理部牵头成立风险处置小组进行资产保全处理。 第6章​ 委托担保合同、保函及反担保文书 第二十四条 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当与被保证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工程担保业务,未经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实施工程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厦门市工程担保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现制定厦门市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顺利实施,由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本地区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供各专业担保公司统一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各专业担保公司,均应使用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及工程担保保函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八条 为降低工程担保风险,专业担保公司(或银行)在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视被保证人情况设定有效担保条件及反担保措施并签订反担保文书,反担保文书由各专业担保公司(或银行)自行拟定。 第七章 保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担保保函的管理机构为市、区两级交易中心。工程依法发包完毕,业主和承包商签定建设合同,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将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包括按规定需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建设工程的低价风险保函及按规定需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建设工程的预付款保函,下同)提交市交易中心保管,承包商应将业主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提交市交易中心保管。 第三十条 被保证人到市、区交易中心办理工程担保保函的保管手续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报建表(复印件); 2、施工合同(原件)、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厦门市建设工程分段滚动担保说明书”; 4、工程担保保函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5、被保证人与专业担保公司(或银行)签定的工程担保合同和反担保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担保保证金进帐(或电汇)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担保保函的保管办理程序 1、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首页,进入工程担保企业端窗口,按要求填写好保函内容后保存,并预约办理。 2、经办人员持上述需提供的资料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保证人主体资格、合同双方主体关系、工程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文书、保函文本格式、保函金额、保函的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核查。 3、核查无误后,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取保函及工程担保合同原件,并开具《保函收讫证明》及加盖“市交易中心原件收讫印章”的保函有效复印件二份。 4、经办人员领取《保函收讫证明》及加盖“市交易中心原件收讫印章”的保函有效复印件二份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文本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交易中心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保函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被保证人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工程担保保函的保管手续时需提供工程担保保证金进帐(或电汇)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确认被保证人的工程担保保证金已进入各专业担保公司的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后,方予以办理工程担保保函保管手续。 第八章 保证期间(分段、续保、解保) 第三十四条 关于分段担保 1、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建设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建设合同额的10-15%。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3、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承包商履约担保也可相应地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与该段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相等。 4、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交易中心保管,分段滚动担保可参考按年度计划安排,具体分段金额按合同价除以总工期乘以365天的方法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保函的续保 1、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30天前,被保证人主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市、区两级交易中心提供的《保函续保通知书》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续保提示情况送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 2、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交易中心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交易中心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交易中心保管。 第三十六条 办理续保保函需提交的资料: 1、将到期保函的“保函、保证书收讫证明”原件; 2、将到期保函的复印件; 3、新续的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受益人对被保证人所提供的续保保函的书面确认函; 5、办理人员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续保保函的办理程序: 1、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首页,进入工程担保企业端窗口,按要求将续保保函在“工程担保续保收件”栏填写好续保保函内容后保存,并预约办理。 2、经办人员持上述需提供的资料到市、区两级交易中心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关于保函解保 1、业主、承包商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承包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由交易中心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交易中心分别取回保函原件,然后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2、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建设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业主、承包商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交易中心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办理取回保函(或担保书)需提供的资料: 1、经办人员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 2、市交易中心开具的《保函(保证书)收讫证明》原件; 3、施工合同原件(核对完返还); 4、从网上下载表格填写相关取回担保函(或保证书)的申请,经法人盖章签字(见附表1、2、3、4);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核对后返还原件); 6、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原件、复印件。 7、分段滚动担保的项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业主、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的资料。 第四十条 工程担保保函(或担保书)的取回办理程序: 1、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首页,进入工程担保企业端窗口,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保存并预约办理。 2、经办人员持上述需提供的资料到市、区两级交易中心办理,市、区两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等资料进行核对。 3、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取回保函(或保证书)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九章 保证金监管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称工程担保保证金,是指专业担保公司为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证人提供工程担保时,要求被保证人交纳的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款项。各专业担保公司在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工程担保保证金进账单据。 第四十二条 专业担保公司进行备案的同时,应当在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公示。 第四十三条 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与其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市交易中心共同签署《厦门市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由市交易中心和各专业担保公司共同委托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对工程担保保证金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各专业担保公司少缴、不缴及挪用工程担保保证金行为的发生。未签署“厦门市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的专业担保公司将不得在厦承接工程担保业务。 第四十四条 专业担保公司应承诺该专户只能用于工程担保保证金的解付,所收取的所有工程担保保证金均应存入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市交易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该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十五条 被保证人向专业担保公司交纳工程担保保证金时,应核对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否为该公司的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如与所公示帐户不符的,被保证人有权拒绝交纳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易中心反映。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照“收支对应”、“从哪个账户来、回哪个账户去”的原则,对每笔工程担保保证金的存入和支出金额进行监管,以确保每笔工程担保保证金都及时存入专户,从而达到保证工程担保保证金安全的目的。 第四十六条 保函到期解保或因其他事项需要解付工程担保保证金的,应由专业担保公司向其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程担保保证金解付手续。专业担保公司办理解付手续时须填写《工程担保保证金解付通知书》,明确工程担保保证金划转对象、账号、金额、保函编号等内容。《工程担保保证金解付通知书》经市交易中心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后,方可提交其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解付手续。 第十章 工程担保额度管理(额度控制、统计上报) 第四十七条 担保额度控制 1、专业担保公司通过备案后,应当在其所具备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范围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 2、上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上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8倍以内;上年度经厦门金融评信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倍以内。 3、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5%,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4、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限额的,可以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保函中约定。 第四十八条 统计及上报 1、在本市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按市交易中心的要求,按月报、季报、年报等方式向市交易中心定期报送工程担保业务相关报表,市交易中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专业担保公司所报送数据进行核查。 2、市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保证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统计,为保证人的担保余额、保函等方面的查询提供服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季度工程担保情况。 第十一章 工程担保行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担保行业的资质管理 工程担保行业实行准入制度,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在本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展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实缴注册资本的80%。 (三)已与至少一家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企业融资担保协议,取得银行3倍以上额度的企业融资担保授信,申请备案时已实际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最近3个月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对专业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1)​ 检查、抽查 (2)​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3)​ 不良行为记录的出示 (4)​ 不良行为记录与金融评信的结合 专业担保公司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记入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消其备案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超出代偿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或填报报表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与《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有不一致的,以《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附件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工程担保合同与工程担保保函统一格式文本,以及反担保文书推荐使用文本。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20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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