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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房产份额涉嫌犯罪的辩护

2011-01-08 2页 doc 22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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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房产份额涉嫌犯罪的辩护论“销售房产份额”犯罪的辩护 论“销售房产份额”涉嫌犯罪的辩护 李春月 “销售房产份额”,是指销售房屋产权的份额或按份额销售房屋产权。这本是一种房产销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房产销售行业的创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列为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因为这种销售方式不是通常意义的按可以独立注册的单元或楼层销售,而是将应当整体销售的房产分割按份销售。这种按份额销售的房产,无法得到房产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其产权转让不被法律所承认,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通常成为不法房地产商非法集资的手段...
论销售房产份额涉嫌犯罪的辩护
论“销售房产份额”犯罪的辩护 论“销售房产份额”涉嫌犯罪的辩护 李春月 “销售房产份额”,是指销售房屋产权的份额或按份额销售房屋产权。这本是一种房产销售方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房产销售行业的创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列为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因为这种销售方式不是通常意义的按可以独立注册的单元或楼层销售,而是将应当整体销售的房产分割按份销售。这种按份额销售的房产,无法得到房产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也就是说其产权转让不被法律所承认,而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通常成为不法房地产商非法集资的手段,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确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因为销售房产份额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提出的,因为销售房产份额行为而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着手: 一、是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如果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未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都不构成本罪。 二、是否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则不构成本罪。 三、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如果未承诺给予上述回报,则不构成本罪。 四、是否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构成本罪。 由于因为销售房产份额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是新设立的罪名,地方司法机关可能出现校往过正的情况,甚至是长官意识勉强定罪的倾向,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谨慎核对案件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科学分析案件情节,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着力履行辩护职责,充分利用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提出有说服较往力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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