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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04-04 8页 pdf 433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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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备知识点汇总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汇总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分,2分,0分,1分,3分)(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背知识点汇总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2分,2分,2分,0分,1分,3分)(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宪法宪法 选举法、国籍法、组织法、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刑法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3)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条例”)(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办法”、“xx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xx办法”、“xx规定”)(7)国际条约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2、法的效力等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5)特殊情况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注:制定机关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Administrator高亮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6)备案和审查1)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审查建议3)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4)制定机关违宪而拒不修改的,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二、建设工程法人(2分,2分,1分,0分,2分,0分)(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分,3分,3分,3分,3分,1分)(一)代理的法律特征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代理行为的设立(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注: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2)无权代理责任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3、表见代理(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分,4分,1分,6分,4分,6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的法律特征1、支配权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3、财产权4、排他性(“一物一权”)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和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5、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2)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3)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登记)(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交付(1)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物权的保护(1)归属争议:确认权利(2)无权占有:返还原物(3)妨害物权行使: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4)毁损:赔偿损失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分,3分,3分,2分,3分,3分)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4)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4)不当得利1)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获得利益;2)所获利益应当返还。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3)侵权之债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4分,3分,1分,2分,1分,0分)(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二)专利权1、保护对象: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产品)、外观设计(产品)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三)商标权1、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2、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3、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4、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5、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可以与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四)著作权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3、著作权主体(1)单位作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2)职务作品原则归个人: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例外共有:作者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计算机软件(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2)自然人:终生加死后50年(包括发表权);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3)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5、计算机软件(1)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单位,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给予奖励(3)软件著作权限制:装机;备份;修改;合理使用6、专利权保护(1)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3)临时禁令:对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7、侵犯商标权的情形(1)未经许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2)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或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8、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侵权所得;(3)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法定赔偿金(专利: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著作权:50万元以下;商标权:300万元以下)第2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5年→10年:6分,10分,11分,7分,9分,6分)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0分,4分,5分,4分,4分,2分)(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3、(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文物保护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制度(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2)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二证合一)(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划拨: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2)出让: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注:不是开工要求);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国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注: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大型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需要公安机关审核(四)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2)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欺骗、贿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4分,4分,2分,3分,3分,2分)(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注:不再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原“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原“25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原“700万元”)以上。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1)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2)资质类别和等级:1)总承包:共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一般分为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2)专业承包:共36个资质类别,不分等级3)施工劳务:不再分类别和等级(二)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1、国务院(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2、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注:原来是“60天”)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3、工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4、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资质证书的变更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企业资质等级6、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8、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1)撤回:(不再符合资质条件)(2)撤销(一开始就不符合资质条件)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3)注销(程序问题)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四)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涉外或技术困难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1)联合承包:同专业应“就低不就高”(2)分包:禁止扩大劳务分包(三)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四)违法责任1、允许或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连带责任2、转包或违法分包:连带责任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分,2分,4分,0分,2分,2分)(一)建设师的注册1、取得一级建造师: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2、没有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担任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1、注册类型(1)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3)增项注册(4)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变更注册不及时由单位承担责任2、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二)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1、受聘单位(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执业岗位范围(1)注册后可全国范围执业。(2)可以担任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第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第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4)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由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的签章3、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4、修改签章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章5、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报告注册机关;撤销注册由注册机关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6、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3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5年→10年:16分,11分,15分,11分,19分,20分)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7分,7分,5分,8分,9分,13分)(一)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意:外国企业和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招标投标法》第66条: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2)《条例》第9条: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3)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4、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下列情形可以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3)总承包招标《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4)两阶段招标《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1)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3)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4)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二)招标基本程序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可以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不得强制委托招标(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5)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7)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3、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4、标底(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2)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4)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5)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5、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6、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3)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6)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资格后审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3)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7、开标(1)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注: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是权利不是义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并存档备查(3)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4)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8、评标(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否决投标的情形1)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9、中标(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发出“预中标通知”)(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10、签订合同(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2)“阴阳合同”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三)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1、提倡工程总承包2、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四)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下或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1)投标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5)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2、联合体投标(1)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不让联合体投标,但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6)《条例》第37条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投标文件(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2)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撤销)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注:施工招标中有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限制)(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4)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5)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B、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最迟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注:应同时退还存款利息)(六)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条例》新增)(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4、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6、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七)中标的法定要求1、公示中标候选人(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中标人的确定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注:《条例》缩小了范围),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要求重新招标(注:《条例》新变化)(5)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未中标的人。(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履约保证金(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3)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八)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注:新增)1、投诉的规定(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2、投诉处理的规定(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九)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二、建设工程承包制度(4分,3分,5分,3分,8分,7分)(一)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1、工程总承包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2、总承包的资质管理(1)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2)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3)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3、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1)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受协助业主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应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4)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4、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约定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法定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单位追偿。(二)共同承包的责任1、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2、两个以上同一专业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3、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三)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1、工程分包的范围(1)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2)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同时提供付款担保,发包人应当提供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1)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可以指定分包商;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人,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注: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不算再分包,但劳务分包单位不能再将劳务分包)4、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规定(1)属于违法发包的情形: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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