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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资与传销的区别

2011-01-21 7页 doc 58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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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资与传销的区别网资与传销的区别 网资与传销的区别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网资绝对不是传销,它和传销有本质的区别,这个项目目前说国家并没有对其立法,所以也就不存在违法,这个行业并不危害社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所以我认为时间久了国家也不会封的,详情探讨。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正在我国以创享198及广西为代表的中西部九省区蓬勃发展的消费投资经济...
网资与传销的区别
网资与传销的区别 网资与传销的区别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网资绝对不是传销,它和传销有本质的区别,这个项目目前说国家并没有对其立法,所以也就不存在违法,这个行业并不危害社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所以我认为时间久了国家也不会封的,详情探讨。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正在我国以创享198及广西为代的中西部九省区蓬勃发展的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称为纯资本投资行业、中共北海市委、市政府称为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经济专家称为合伙私募项目,行业自称自愿连锁经营行业)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传销”,并且闻“传”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请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 ,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川芎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 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显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传销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传销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传销。更何况消费投资模式,连推销商品这个内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与“传销”毫无瓜葛! 正在全国及广西等九省区蓬勃发展的消费投资经济模式,仅仅是在操作形式上借鉴了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罪的,也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安利等直销公司、部分保险公司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产品,都不能构成传销,还缺了其它好几项法律要件呢,更何况连推销商品都没有,又怎么可能是“传销”呢? 顾名思义!网资是人际网和互联网的结合。 通过操作平台运作很方便,安全可靠。 至于合法我可以这样给你解释: 客观地说,讨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件多余的事情或则说是一件愚蠢的事情。 首先属于经济范畴,仅仅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资本运做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停滞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创造能力的空间 其次,是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资本运做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 另外,属于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又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其列为违法行列的。 培养的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如果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认可的话,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资本运做运作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有法律认可或则规范的必要,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 因此讨论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种小题大做,卖菜的人规定菜的价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标准是市场规律,所以法律是宏观的公共的管理,是基本原则。 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他就不违法。从中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法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我们的于中国宪法及民法通则等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昨天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法不责众,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也是有必要的,只有在了解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盯着法律看。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未来也一定符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为消费投资经济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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