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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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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讲解nullnullnull第四章 税收优惠 前言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重要性 税种特点、收入地位、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区域协调、小型企业、弱势群体、少数民族 (二)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 税负不公、征管漏洞、地区差异、优惠形式一、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解读一、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解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nullnullnull第四章 税收优惠 前言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重要性 税种特点、收入地位、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区域协调、小型企业、弱势群体、少数民族 (二)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 税负不公、征管漏洞、地区差异、优惠形式一、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解读一、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解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 二、税收优惠的方式二、税收优惠的方式税收优惠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 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 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 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共九种优惠方式 三、税收优惠调整的主要原则三、税收优惠调整的主要原则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分析: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分析:(一)农、林、牧、渔产业; (二)基础设施建设: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 (四)非居民企业;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创业投资所得; (六)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七)少数民族地区; (八)非盈利组织、弱势群体。五、免税收入的政策分析五、免税收入的政策分析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条例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 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 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 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 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null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null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析六、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国税发[2005]129号),与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减免税有资质认定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才能办理减免税。null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null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见财税[2008]149号)、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null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null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null条例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151号)一、财政性资金 (一)定义: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null(二)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null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的基金、收费,不得扣除。null(二)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null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八、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八、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可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同时享受。 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对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国税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办理退税。九、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用九、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用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具体办法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null(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十、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十、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中小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null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十一、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用十一、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用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见财税[2008]117号)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十三、投资抵免优惠政策的应用十三、投资抵免优惠政策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见财税[2008]48号)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十四、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nullnull 谢 谢!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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