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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日耳曼法

2011-01-29 13页 ppt 71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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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日耳曼法null第六章 古日耳曼法 第六章 古日耳曼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 教学重点: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2课时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二、日耳曼法的沿革 二、日耳曼法的沿革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 1、日尔曼人是雅利安人...
古日耳曼法
null第六章 古日耳曼法 第六章 古日耳曼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 教学重点: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2课时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一、日耳曼法的概念 日耳曼法,亦称“蛮族法”,是指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公元5至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二、日耳曼法的沿革 二、日耳曼法的沿革 (一)日耳曼法的产生 1、日尔曼人是雅利安人(aryans)的一大支系。日尔曼 (germanic)一词,意为军人,系罗马人以其剽悍善战而为之命名。当每一王国,都有自己的习惯和法律。日尔曼法是西欧各封建国家的“普通法”。 公元前三至六世纪,民族大迁徙自北向南,日耳曼人入侵占领西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国家、阶级形成,建立起许多日尔曼王国,如法兰克、勃艮地、东哥 特、西哥特、汪达尔、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等。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大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的雏形。 2、 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入封建制社会,一系列的出现蛮族法典。 null(二)日耳曼法的发展 1、 习惯法时期——口耳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人主义原则,允许被征 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法成文化)时期 (1)原因: A、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和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关系; B、面对战乱局面,需要强化统治; C、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 (2 )主要的蛮族法典 最早的蛮族法典是编纂于466~484年间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 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肯特王国的《埃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 (3)蛮族法典的共同特征: 内容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内容也很不完整; 文字上,除盎格鲁•撒克逊诸法典外,其他法典都是以拉丁文写成; null3、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当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 在罗马法编撰中,西哥特王国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具有代表性。 蛮族法典的编纂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 4、 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力高于部族法。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 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 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大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立法令要由高级僧侣和世俗显 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null 一、适用法律的原则——日耳曼法实行属人主义 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属人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一个人所适用的法律;二是不同部族的日耳曼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哪一种法律。 1、 决定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婚生子女从父法;妇女结婚后从夫法;非婚生子女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无人收养或保护则自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人和被收养人从保护人、收养人的法律; 2、 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 (1)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都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土地遵从其最初隶属的所有人的身份法律;在履行任何重大法律行为前必须 进行法律表白,并记录在案,如订立契约、提供证言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2)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一方的法律, 如受害人的赔偿金等。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二、财产制度二、财产制度 (一)财产所有权概念——划分标准:物是否能移动,不动产主要是土地;物是否能灭失,房屋是动产 (二)土地所有权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即自由农民的土地占有制):社员房屋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为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 2、大土地占有制 (1)产生途径:产生于建国时期,在入侵罗马的过程中,除上述马尔克公社土地外,国王占有了大量土地,并将其作为战利品封赏给贵族、亲兵、教会等。 (2)公社社员分化——委身制,即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大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依附于封建主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 (3)特恩权: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及司法权相结合,使封建贵族势力不断扩大,以至国王不得不承认他们在其领地上的这种权力,授予“特恩权”。 3、采邑制: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生享有,不得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 4、 农奴份地——农奴从领主处领取份地,终生依附于土地,完全是可以转让的财产 null(三)动产所有权 (1) 范围:牲畜、武器、农具、奴隶等 (2) 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 (3) 动产所有人行使完全的所有权 (4) 丧失动产可行使追及权——丧失动产基于自己的意思,如寄存、出借,追及权效力只及于相对人(寄存出借的对象,而不是现占有人);丧失动产如果违反自己的意思,如被盗、被骗、遗失,则追及权效力可及于该动产持有人。除当场发现、当场追及外,还可通过捕捉(搜查)程序行使追及权 三、债权制度——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债法很不发达,其特征:三、债权制度——商品经济不发达,导致债法很不发达,其特征: 1、契约种类少(买卖、借贷、借用),并且订立和履行带有很强的形式主义特点,注重形式,债权、债务关系简陋 2、公开严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五种保护债务履行的方法 (1)发誓(通常指剑发誓); (2)名誉上的保证; (3)扣押财产(债权人私人直接扣押,裁判扣押); (4)扣押人 身; (5)设定质权(由罗马人创造)债务人为担保债务,事先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让其留置、控制这些物品,标的物大多为动产,但逐渐地也以土地为标的。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 1、实行一夫一妻; 2、结婚方式通常是买卖婚姻,此外还有抢婚制; 3、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夫对妻拥有夫权,父对子女拥有父权; 4、在家庭财产方面,实行共同所有权,实际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对处分是无效的,但日耳曼法承认已婚妇女拥有个人财产,主要有: (1)丈夫支付的身份; (2)嫁妆; (3)新婚之晨的赠与; (4)继承娘家所得的财产; 对于妻子个人财产,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处分。 (二)继承制度 1、日耳曼法制度因遗产类别(动产与不动产)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原则,一般只有法定继承,不承认遗嘱继承; 2、不动产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儿子则交回马尔克公社; 3、动产的继承顺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同一顺序中,男性优于女性,继承份额女子仅是男子的一半——“男子以双手接受;女子以一只手接受”; 五、刑事法律制度五、刑事法律制度在日耳曼法中,尚未把侵权行为和犯罪区分开,两者都是违法行为。 1、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实行血亲复仇(两个亲属团体的问题);在日耳曼法成文化时代,已普遍实行赎罪金制度,金额可讨价还价,达不成则继续复仇;查里大帝时,明确禁止血亲复仇,实行赎罪金制度,确定赔偿(赎)金,杀害妇女赔偿金较高。 2、犯罪:早期,大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私犯比公犯多,主要有叛逆、逃兵、放火、暗杀等,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死刑的方法有绞刑、活埋,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者丧失一切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将他杀死;后期,国家权力增大,由国家机关惩罚的犯罪的范围也扩大了,出现了侵犯国王、侵犯教会、侵犯领主等新的犯罪种类,都处以死刑。 六、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普通地方法院,一般有两级:百户法院和郡法院,来源于百户区的民众大会和郡的民众大会; 2、王室法院 (二)诉讼制度 1、诉讼有两种: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和请求惩罚的刑事诉讼,; 2、两种诉讼中传唤被告都由原告负责,诉讼按固定的程序进行,并需使用特定的语言;至后期,诉讼的严格形式有所缓和; 3、在民事诉讼中,主要的证据是宣誓; 4、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主要是神明裁判和决斗; 5、诉讼中的决斗;第三节 日耳曼法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节 日耳曼法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特点 1、团体本位的法律: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 2、实行属人主义 3、日耳曼法不是抽象化的法律规范,而是案例式的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4、注重形式主义,即对各种法律行为特别讲究形式、礼仪、成语或以象征性动作表示某种行为; 5、日耳曼法是一种世俗法律;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1、西欧封建法律的一个基本因素,社会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在中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地位,中期以后逐渐演变为地方法的一个因素; 2、对近现代资产阶级法律有重大影响,是西欧近代法律重要的历史渊源之一: (1)英国法在很大程度上继承日耳曼法,并将其传播于世界各大洲; (2)大陆法系也吸收了很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原则和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对其继承较多;罗马法商品经济,日耳曼法封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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