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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2011-02-01 2页 doc 26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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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 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 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17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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