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2011-02-04 1页 doc 21KB 35阅读

用户头像

is_448222

暂无简介

举报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2010-05-28 11:41:04 作者:wsfzw_ldm 来源:河南法院网 浏览次数:13 网友评论 0 条 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误将患者梅某所患乳腺癌诊断为乳腺增生,结果延误了梅某的治疗,法院先后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梅某及其家属88260元。 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误将患者梅某所患乳腺癌诊断为乳腺增生,结果延误了梅某的治疗,法院先后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梅某及其家属88260元。2001年12月19日,梅某因发现其右乳内有一肿块到被告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就...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 2010-05-28 11:41:04 作者:wsfzw_ldm 来源:河南法院网 浏览次数:13 网友评论 0 条 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误将患者梅某所患乳腺癌诊断为乳腺增生,结果延误了梅某的治疗,法院先后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梅某及其家属88260元。 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误将患者梅某所患乳腺癌诊断为乳腺增生,结果延误了梅某的治疗,法院先后判令该医院赔偿患者梅某及其家属88260元。2001年12月19日,梅某因发现其右乳内有一肿块到被告河南省义马市某医院就诊,经手术切片检查,被诊断为右侧乳腺增生。此后,梅某按照被告诊断结果进行治疗,但未治愈。2004年1月5日,梅某到洛阳市医学会肿瘤会诊中心检查,被诊断为右侧乳腺癌四期。次日,梅某向被告借出了在该院检查时用的原病理切片,分别拿到洛阳乳腺病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结果均为右侧乳腺导管癌。2004年10月,梅某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存在误诊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0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洛阳乳腺病医院等多家医院对梅某2001年切片的病理诊断结果,可以认定被告将梅某的病情诊断为乳腺增生的行为是错误诊断。被告的误诊行为导致梅某治疗的延误,使其相对延长生命的可能性减少,故对于梅某治疗疾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应予适当赔偿,同时,梅某未及时复诊,对治疗的延误也有一定过错,故也应承担一定费用,遂判决被告赔偿梅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49015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梅某自行承担12253元。 此次诉讼后,梅某的病情不断恶化,2005年3月12日,梅某经治疗无效死亡。2005年12月,梅某的丈夫卢某又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梅某的后续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8306.2元。日前,义马市法院审结本案。法院认为,上次诉讼后发生的梅某的治疗费及相关费用被告应予适当赔偿。因梅某系死于乳腺癌,其在2001年到被告处就诊时就已患上该病,其患上该病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误诊行为无关,被告的误诊行为与梅某因乳腺癌死亡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对梅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卢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9245元
/
本文档为【乳腺癌误诊乳腺增生 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