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技术条件
QC/T 235-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7-11-12 批准 1998-07-01 实施
前 言
本
主要是结合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消声器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中有关标准制订的。
本标准的附录 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
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朝国、张再进、张藻、李燕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排气消声器(包括排气管)的要求、抽
样、试验方法、标志及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消声器(以下简称消声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
(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5363 一 19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QC/T 29117.22-19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排气消声器质量
评定方法
3 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消声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 外露表面的所有零部件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且应形成保护覆盖层。
3.1.3 外壳、隔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以防止因气流而引起再生噪声。
3.1.4 进气端与发动机的排气端接合面的连接必须密封可靠,不允许存在漏气现
象。
3.2 性能要求
3.2.1 消声器应满足所匹配的发动机的各项性能要求。
3.2.2 在 200kPa的压力下,持续 1min,外壳、接管的焊接和卷边处不允许出现
漏气现象。
3.2.3 经振动频率为 50Hz,振动加速度为 98m/S2,振动时间为 10h的振动试验后,
零部件不允许产生裂纹、松动、变形和异常现象。
3.2.4 功率损失比应不大于 5%,插入损失应不小于 20dB(A)。
3.3 外观要求
3.3.1 外露表面覆盖层应牢固,色泽均匀,光滑平整,不应有明显的磕碰和擦伤。
3.3.2 焊缝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漏焊、气孔、焊瘤、夹渣及烧穿等明显的焊接
缺陷。
3.3.3 排气管各弯曲处不允许有明显皱折、凹陷等缺陷。
4 抽样
4.1 出厂试验抽样
4.1.1 出厂试验抽样检查
按GB 2828 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4.1.2 提交出厂试验的产品批量,可接收质量水平(AQL)和检查水平(IL)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型式试验抽样
4.2.1 进行型式试验的消声器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样本
数量不得少于 3件。
4.2.2 型式试验如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消声器,对该不合格项
目进行复试,如仍不合格,则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及安装尺寸
外观用目视检查,安装尺寸用专用检具进行
。
5.2 与发动机的匹配性能
按GB/T 5363 的规定进行。
5.3 插入损失和功率损失比
按QC/T 29117.22 的规定进行,其测试结果记录于记录表[见附录A(标准的
附录)]中。
5.4 耐振性
按本标准 3.2.3 规定的振动频率、振动加速度和振动时间的要求,将消声器
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进行垂直方向的正弦振动,观察有无异常
现象。
5.5 气密性
按本标准 3.2.2 规定的试验压力和持续时间,将消声器置于液体中,观察有
无气泡产生。
6 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外观及安装尺寸;
b)气密性。
6.2 型式检验
6.2.1 消声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中,定期每两年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按下列规定:
a)外观及安装尺寸;
b)与发动机的匹配性能;
c)插入损失和功率损失比;
d)耐振性;
e)气密性。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标志
7.1.1 每件消声器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
标志应清晰,标志位置不应影响产品外观及损伤产品表面。
7.1.2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厂标;
b)产品名称或产品型号;
c)包装数量;
d)总重;
e)“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
f)制造日期;
g)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7.2 包装及贮存
7.2.1 消声器在包装前应进行清洗和防锈处理。包装箱应能防潮、防震。包装箱
内应附有合格证和装箱单,每箱重量不得超过 50kg。
7.2.2 消声器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在正常保管条件下,制造厂应
保证自出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锈蚀和产生其它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