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

2011-02-22 50页 doc 685KB 38阅读

用户头像

is_620347

暂无简介

举报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第一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第一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主险保险金额和费率 1、基础保险费 单位:万元 可选择 方案 年度累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每人人身伤 亡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 按上年营业收入应交保费金额  营业收入≤300 营业收入>300   A 方 案      A1 150       80   20 其中: 每人医疗 费用赔偿 限额:2       0.5         0.45   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保险费增加500元,不足100万按100万计算  A2 300   1...
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
第一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第一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主险保险金额和费率 1、基础保险费 单位:万元 可选择 方案 年度累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每人人身伤 亡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 按上年营业收入应交保费金额  营业收入≤300 营业收入>300   A 方 案      A1 150       80   20 其中: 每人医疗 费用赔偿 限额:2       0.5         0.45   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保险费增加500元,不足100万按100万计算  A2 300   120     0.6   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保险费增加500元,不足100万按100万计 算   B 方 案      B1 200     100 30 其中: 每人医疗 费用赔偿 限额:4       0.8         0.9   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保险费增加800元,不足100万按100万计算  B2 400     150     1.2   营业收入每增加100万,保险费增加800元,不足100万按100万计算 2、调整系数 (1)按旅行社业务性质: 旅行社业务性质 调整系数为 无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 1 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 1.3 (2)按旅行社有无组团出游: 旅行社 调整系数为 无组团出游业务的旅行社 0.8 有组团出游业务的旅行社 1 (3)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免赔额 调整系数 500 1 1000 0.95 2000 0.9 5000以上 0.8 (4)按旅行社以前年度赔付情况: 旅行社第一次在我公司投保均采用系数1,从第二年起根据上年赔付率进行调整 连续三年赔付率为0 连续两年赔付率为0 上年赔付率为0 0<上年赔付率≤200% 200%<上年赔付率 500%≤上年赔付率 0.7 0.8 0.9 1 1.1 1.3 (5)按照有无关联业务: 按照旅行社每年在我公司旅游意外险业务规模调整 旅行社旅游意外险年保费规模 调整系数 0 1 1万元以下(含) 0.95 1万-2万元(含) 0.9 2万-5万元(含) 0.85 5万元以上 0.8 3、实交保险费 实交保险费=基础保险费×调整系数; (二)附加险保险金额和费率 1、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 保险费=主险基本保险费×30% 保险金额与主险相同。 2、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 每次事故责任 限额(万元) 年度累积责任 限额(万元) 保险费(元) 年营业收入≤ 年营业收入> 1000万元 1000万元 国内旅行社 10 20 2000 3000 国际旅行社 20 40 3500 4500 3、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保险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5 20 0.7 10 30 1.4 15 40 2.1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000元 保险产品特色 1、增加了更多可满足被保险人需求的附加险种。 (1)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条款,对于主险部分不负责赔偿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如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旅行社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单独交费投保,费率比较低。 (2)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更充分的满足了旅行社的需求,对于国家因自然灾害、传染病等原因宣布取消的旅游计划给旅行社造成的无法退回的机票和合理损失负责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行程延误,导致已购机票或者车、船票无法退回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费率更加优惠和人性化。按照旅行社的业务性质、有无组团业务、以往赔付情况、有无关联业务等条件区别对待,交费情况不同。 3、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空间更大。AB两种方案、四种选择,可供旅行社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 第二章 阳光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付医疗费用或住院的,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可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境内游AN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50000 AN1a 1.0 AN1b 1.5 AN1c 1.8 AN1d 2.0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2-5天 意外伤害 50000 AN2a 2.0 AN2b 3.0 AN2c 3.5 AN2d 4.0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6-9天 意外伤害 50000 AN3a 3.0 AN3b 4.0 AN3c 4.5 AN3d 5.0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50000 AN4a 4.0 AN4b 5.0 AN4c 5.5 AN4d 6.0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50000 AN5a 5.0 AN5b 6.0 AN5c 6.5 AN5d 7.0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50000 AN6a 6.0 AN6b 7.0 AN6c 7.5 AN6d 8.0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50000 每增加1日加收1元 意外伤害医疗 3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50000 境内游BN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100000 BN1a 2.0 BN1b 3.0 BN1c 3.5 BN1d 4.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5天 意外伤害 100000 BN2a 3.0 BN2b 4.0 BN2c 4.5 BN2d 5.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6-9天 意外伤害 100000 BN3a 4.0 BN3b 5.0 BN3c 5.5 BN3d 6.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100000 BN4a 5.0 BN4b 6.0 BN4c 7.0 BN4d 8.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100000 BN5a 6.0 BN5b 7.0 BN5c 8.0 BN5d 9.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100000 BN6a 7.0 BN6b 8.0 BN6c 9.0 BN6d 10.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100000 每增加1日加收1元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境内游CN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200000 CN1a 4.0 CN1b 5.0 CN1c 5.5 CN1d 6.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5天 意外伤害 200000 CN2a 5.0 CN2b 6.0 CN2c 6.5 NC2d 7.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6-9天 意外伤害 200000 CN3a 6.0 CN3b 7.0 CN3c 8.0 CN3d 10.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200000 CN4a 7.0 CN4b 8.0 CN4c 9.0 CN4d 11.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200000 CN5a 9.0 CN5b 10.0 CN5c 11.0 CN5d 12.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200000 CN6a 12.0 CN6b 13.0 CN6c 14.0 CN6d 15.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200000 每增加1日加收1元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境内游DN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300000 DN1a 5.0 DN1b 6.0 DN1c 6.5 DN1d 7.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5天 意外伤害 300000 DN2a 8.0 DN2b 9.0 DN2c 9.5 DN2d 10.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6-9天 意外伤害 300000 DN3a 9.0 DN3b 10.0 DN3c 11.0 DN3d 12.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300000 DN4a 10.0 DN4b 11.0 DN4c 12.0 DN4d 13.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300000 DN5a 14.0 DN5b 15.0 DN5c 16.0 DN5d 17.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300000 DN6a 17.0 DN6b 18.0 DN6c 19.0 DN6d 20.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300000 每增加1日加收1元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境外游AW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100000 AW1a 3.0 AW1b 4.0 AW1c 4.5 AW1d 5.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5天 意外伤害 100000 AW2a 4.0 AW2b 5.0 AW2c 5.5 AW2d 6.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6-9天 意外伤害 100000 AW3a 5.0 AW3b 6.0 AW3c 6.5 AW3d 7.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100000 AW4a 7.0 AW4b 8.0 AW4c 8.5 AW4d 10.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100000 AW5a 8.0 AW5b 9.0 AW5c 10.0 AW5d 12.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100000 AW6a 11.0 AW6b 12.0 AW6c 13.0 AW6d 14.0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100000 每增加1日加收1元 意外伤害医疗 5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境外游BW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200000 BW1a 4.0 BW1b 5.0 BW1c 5.5 BW1d 6.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5天 意外伤害 200000 BW2a 5.0 BW2b 6.0 BW2c 6.5 BW2d 7.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6-9天 意外伤害 200000 BW3a 8.0 BW3b 9.0 BW3c 10.0 BW3d 11.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200000 BW4a 14.0 BW4b 16.0 BW4c 17.0 BW4d 18.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200000 BW5a 16.0 BW5b 17.0 BW5c 18.0 BW5d 20.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200000 BW6a 20.0 BW6b 22.0 BW6c 23.0 BW6d 24.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200000 每增加1日加收2元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境外游CW方案 单位:元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保费总计 1天 意外伤害 300000 CW1a 6.0 CW1b 7.0 CW1c 7.5 CW1d 8.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5天 意外伤害 300000 CW2a 9.0 CW2b 10.0 CW2c 11.0 CW2d 12.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6-9天 意外伤害 300000 CW3a 12.0 CW3b 13.0 CW3c 14.0 CW3d 15.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0-12天 意外伤害 300000 CW4a 16.0 CW4b 17.0 CW4c 18.0 CW4d 20.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3-16天 意外伤害 300000 CW5a 20.0 CW5b 22.0 CW5c 23.0 CW5d 25.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17-20天 意外伤害 300000 CW6a 30.0 CW6b 33.0 CW6c 35.0 CW6d 40.0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20日以后 意外伤害 300000 每增加1日加收2元 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急性病身故 50000 丧葬费 10000 绑架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 第二部分 我们的建议和服务承诺 一、我们的建议: (一)根据我公司的,建议各家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同时,最好在组团出游时为游客投保一份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中不负责赔偿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可以在本条款中负责赔偿,并且最好把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便于保险事故的处理。 (二)建议各旅行社在租用旅游车辆时,最好选择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车辆,而且每个座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万元,越高越好。 (三)建议各旅行社在选择景点的旅游项目时,最好选择投保了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景点和项目。 (四)建议各旅行社在游客发生了如食物中毒、在宾馆摔伤或物品丢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伤亡等类似保险事故时,一定要优先追偿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再通过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这样可以最大减少旅行社方的损失。 二、我们的服务承诺: 我们将成立由总经理室成员、业务人员和理赔人员组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专项服务小组,为旅行社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全程的上门服务和理赔服务。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旅行社责任保险专项服务小组 姓名 职务 职责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杨宝泉 总经理 组长 5909030 13932448008 于明星 业管部 负责人 项目 责任人 5909033 15031655983 刘建国 客户服务部 负责人 理赔 责任人 5909035 15931405300 王静 业务三部 经理 全程 负责人 5900063 15832883322 业 务 电 话 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 95510 业务咨询电话 5909033 服务监督举报电话 5909031 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在保险公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无第三方赔偿责任且损失金额确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付损失金额的50%作为预付赔款。 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索赔手续和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我们承诺:1万元以下赔案当日赔付,5万元以下赔案3日内赔付,10万元以下赔案7日内赔付。 第三部分 阳光保险简介 一、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45.6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 五年来,阳光保险集团已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20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超过100亿元,创造就业机会9万多个,上缴税收超过30亿元,累计为26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截至2010年底,集团保费收入超过257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集团总资产突破40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2010年,阳光财产保险年度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截至2010年11月,保费收入位列52家产险公司第七位。目前已有35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多家。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2010年,阳光人寿年度保费收入突破150亿元。截至2010年11月,保费收入位列59家寿险公司第八位。目前已有23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300多家。 公司成立以来,阳光保险积极担当社会责任、致力公益事业。在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海南洪涝灾害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成长性保险公司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中国金融年度人物、中国保险年度人物、中国十大人民尊敬企业家、中国保险业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家、“新中国60年中国保险60人”、“新中国60年中国金融60人”、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二、阳光保险股东实力 阳光保险有实力强大股东作为依托 股东名称 基本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主要经营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炼油及石化生产、石油及石化产品的营销及分销、进出口等相关业务,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中国石化集团控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06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23位。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是中国三大航空集团之一,在旅客运量、航班数量、航线数目、机队规模等方面位居同行业第一。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3个分公司和5家控股子公司,于2002、2004年两度荣获世界知名旅游传媒《TTG》“中国最佳航空公司”奖项,于2005年被世界著名媒体《货运物流资讯》杂志评为“中国地区最优秀航空货运承运人”。 中国铝业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下属企业25家。中国铝业是中国最大的氧化铝生产商,是全球第二大氧化铝生产商,同时也是中国最大的原铝生产商。首届中国大企业竞争力500强评选中,中国铝业公司分别荣列2005年度中国最大500家企业第31名和最有竞争力企业500强第46名。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以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的国际化大型综合物流企业集团,是国资委直属管理的166家中央企业集团之一。截至2005年底,中国外运在国内设有40家全资子公司,8家控股子公司,1家香港上市公司和1家A股上市公司,国内经营实体1400余家。 粤电力是广东省最大的电力上市公司,也是一家同时有A、B股,总股本为265940.4万股的大型电力上市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建设、经营发电站、建设输变电工程等。公司名列2004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第九名;公司自1998年起连续七年被评为“中证•亚商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50强”。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财险)是于2004年12月24日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阳光财险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阳光财险致力于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参与了中国铝业、青岛海湾大桥、风云二号卫星、南水北调、广州地铁、包西铁路、京沪高铁、西气东输等多项全国重点大型保险项目的承保,表现出了强大的业务拓展能力;同时,公司还与卫生部国际救援中心等国内、国际知名的机构展开多方位合作,为企业客户提供先进合理的风险管理方案,着力培育杰出的风险管理能力;公司还努力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表现出了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 阳光财险机构遍布全国。截止2008年底,经保监会批准,阳光财险已设和筹备的机构总数已经超过1000个。为推进公司的业务快速发展及有效实现理赔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承保能力及再保渠道介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借优秀的股东背景、充足的资本金、先进的管理理念、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承保技术人员,得到国际再保市场的鼎力支持,获得了充足的自动承保能力及通畅的再保渠道,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稳定、高效和完善的风险防范和风险保障方案,大大增强了对被保险人的履赔能力。 阳光财险的再保险安排包括合约再保、临分再保两大部分。对于承保的大型项目,我们将充分利用公司的自动承保能力;对于超出自动承保能力的业务,我们将利用已建立的再保渠道,积极寻求最有效、最稳定的再保方案。在最大程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阳光财险再保险合约的综合条件在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中名列前茅, 获得了国际、国内再保市场的大力支持,其中意外险、责任险、货运险、船舶险合约条件列国内前三位。阳光财险再保合约的涵盖险种广泛,包括财产险、机损险、建安工险、意外险、责任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石油险等公司经营的主要险种。 阳光财险现有资本金为21亿元人民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阳光财险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最高为1.2亿元,即不超过资本金加公积金的10%;对于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应足额并及时地办理再保险。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阳光财险实际的净自留额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与同类公司的自留额相比也处于中等水平。在承保时我们对自留风险采取谨慎的态度,除了在再保合约中每个险种设置较低的净自留额外,还会控制公司的整体自留额水平,对自留额及事故、巨灾均安排有稳妥的再保保障,以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阳光财险还非常重视业务合作伙伴的资信管理,在选择再保险人 时,会参照国际通行的评级公司,如标准普尔、A.M.BEST 的评级标准,主要考虑资信良好、财务稳定的再保险人,以确保阳光的承保能力来源的稳定可靠,降低公司的信用风险。 阳光财险从筹备初期就着手与世界各主要再保市场建立广泛的分 保及合作渠道,以期通过安排各种方式的再保险来满足客户多层次的业务需要。阳光公司的再保接受人由包括欧洲大陆、劳合社、美国、亚洲、百慕大等世界主要再保市场的五十多家再保险公司组成,这些再保人不仅为阳光提供了强大的承保能力,其丰富的核保经验和技术也为阳光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我们的再保人包括慕尼黑再(Munich Re)、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劳合社前五大资深承保人、法国再保险公司(SCOR)、Odyssey Re、Partner Re、Allianz Re、美国大西洋再保险公司(Transatlantic Re)、汉诺威再保险(Hannover Re)、东亚再保险公司(TOA Re)、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CCR)、韩国再保险公司(Korean Re)、中国国际再保险公司(CIRE)、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09 年我司责任险合约首席再保人为世界一流的慕尼黑再保险,水险合约首席再保人为劳合社前五大辛迪加 Ascot,非水险合约首席再保人为全球第五大再保险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SCOR) 这些再保公司作为国际知名再保人,在再保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此次与阳光合作必将提升阳光财险的国际知名度,同时我们会引进首席再保人在核保、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对我司核保技能的提升会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席再保人也会提供一系列培训的机会,为我司核保技术的进一步成长和成熟产生较大的帮助。 (二)阳光财险再保险主要接受人及其评级情况如下: 序号 再保险人 评级 评级机构 1 瑞士再保险公司 AA- 标准普尔 S&P 2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AA- 标准普尔 S&P 3 法国再保险公司(SCOR) A- 标准普尔 S&P 4 Everest Re AA- 标准普尔 S&P 5 大西洋再保险公司 AA- 标准普尔 S&P 6 汉诺威再保险公司 AA 标准普尔 S&P 7 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CCR) AAA 标准普尔 S&P 8 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 N/A 国有控股 9 韩国再保险公司(Korean Re) A- AM Best 10 Odyssey Re A- 标准普尔 S&P 11 Toa Re AA 标准普尔 S&P 12 R+V Re A+ AM Best 13 Partner Re HK AA- 标准普尔 S&P 14 Inter Partner Assistance S.A. AA 标准普尔 S&P 15 Catlin Re(劳合社最大辛迪加) A+ 标准普尔 S&P 16 ARK(劳合社责任险著名辛迪加) A+ 标准普尔 S&P 17 Ascot(劳合社水险著名辛迪加) A+ 标准普尔 S&P (三)各险种最大承保能力的介绍 1. 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企业财产险/机器损坏险的最大自动承保能力每一危险单位人民币19.76亿。 2. 建安工一切险建安工一切险的最大自动承保能力为每一危险单位人民币16.94亿。 3. 责任险的最大赔偿限额人民币4000万元/每次事故。 4. 货运险的最大自动承保能力为每一危险单位人民币1.8亿。 5. 内河船舶险的最大自动承保能力为人民币8800万/每船;船舶建造险的最大自动承保能力为人民币2.88亿/每船。 6. 意外险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亿/每次事故。 此外,我司已经与国内、国际的再保险市场建立了多方面的业务联系,并与劳合社、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日本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可以为客户提供风险咨询及专业的风险顾 问服务。针对大型商业风险的临分业务,可以通过广泛通畅的临分渠道, 快速、合理地获得临分的保障。 截止到2010年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 综上所述,阳光财险强有力的再保合约的支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以及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了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同时阳光财险强大的全方位的再保支持渠道也能随时为可能出现的特殊风险或高保额的业务进行妥善的风险转移的安排。 第四部分 条款 第一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一、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导游人员、陪同或者领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为累计赔偿限额与费率的乘积。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增收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及时整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单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三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社责任险附加条款(2009版) 01. 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02. 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03. 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条款 01、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006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宣布取消旅游计划,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退回旅客旅游价款,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航空公司退回已购飞机票的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传染病。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现无法退票或产生退票费用的现象。 02、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006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的旅行期间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费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费率的30%。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主险合同条款执行。 03、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006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该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代旅游者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被保险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旅游者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费为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误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劫机、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一、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90天(含)至8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丧葬费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绑架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
/
本文档为【阳光旅行社责任保险方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